法治理念的新民主主义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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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理念的新民主主义论文法治理念的新民主主义论文 2015/03/25 一、新民主主义政权的宪法理念及思想渊源1.反对权力分立,主张“密切联系群众”和“议行合一”。马克思认为,宪法具有鲜明的阶级性,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列宁则进一步指出,苏维埃宪法具有资产阶级宪法所不具有的本质与优越性,这个宪法以“议行合一”制、“密切联系群众”等原则,“保证工农群众比在资产阶级民主和议会制下有更大的可能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法来选举和召回代表,同时消灭自巴黎公社起就暴露的议会制的缺点,特别是立法权与行政权的分立,议会脱离群众等等”。列宁还直截了当地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这个阶级意志必须借助法律的形式转换为国家意志,“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这两个字只是毫无意义的空气震动而已”。新民主主义政权采纳“议行合一”的组织形式,正是无产阶级宪法权威性和性质的体现。2.在宪法具备合法性的前提下,强调规范至上和平等适法,即在形式层面上肯定其至上的权威性。在强调宪法合法性的前提下,革命导师也充分肯定良宪的权威性。马克思指出,政府必须由宪法产生,如果“任何宪法都不存在,那么任何政府也都是不存在的”;而法律也应该限制政府的绝对权力,绝对不允许政府“周期性地破坏法律”。这是对宪法权威性的着重强调。新民主主义政权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中华苏维埃宪法大纲,该宪法第一条明确指出,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根本法是宪法,其任务“在于保证苏维埃区域工农民主专政的政权和达到它在全中国的胜利”。自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不同时期的政权全部体现了这一宪法精神。以陕甘宁边区政权为例,边区政权运作始于宪法性施政纲领或原则,尽管在战时条件下,也都有相应的具体法律相依托,并且执法相当严格。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开篇即为:“为着进一步巩固边区,发展抗日的政治经济文化建设,以达坚持长期抗战增进人民福利之目的的起见向我边区二百万人民提出如下之施政纲领,如共产党员当选为行政人员时,即将照此纲领坚决实施之。”又如,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序言也明确规定:“凡参加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单位、各级人民政府和全国人民均应共同遵守。”总之,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治理念首先是宪法的人民性,其次是权威性。也即实质意义高于形式意义的“革命宪法观”的理念。二、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律运行理念及思想渊源从实践的视角分析,法律运行的理念是法治政权的基本理念,是宪法理念的具体化和践行。法律运行即关于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四个基本环节及相互关系。新民主主义政权法律运行的理念同样渊源于革命导师的法治思想,其内容与特点如下:1.新民主主义的立法理念,是追求普选权和立法机关的人民性。马克思认为,在没有普选权的社会,由选民而不是人民组成的立法机关“将自己的普遍意志提升为法律”,就是“将统治阶级的法律提升为国民的普遍意志”。这是人民权力视角的立法理念。在这一立法理念下,新民主主义政权从国家权力构造的角度出发,认为立法权是按照国家制度确立起来的权力,是从属于国家制度的。具体而言,新民主主义政权是无产阶级领导下的政权,因而追求普选权和立法机关的人民性是立法方面的基本理念。2.新民主主义的行政理念,是政府要重在依法维持社会秩序。马克思认为,从政治职能的角度看,行使行政权的国家机构政府,是“集中化地组织起来的窃取社会主人地位”的国家权力;从社会职能的角度看,“政府是维持社会秩序的社会机关”。因而,未来社会行政权的职能,“不是指政府控制人民的权威,而是指由于国家的一般的共同需要而必须执行的职能”,也就是说要保留政府的社会职能而摧毁其政治职能。从根据地政府的民主性和实际职能上看,新民主主义政权在有限的条件下,的确积极致力于根据地依法行政和依法维持社会秩序。3.新民主主义的司法理念,是司法独立与公正审判的理念以及人民法庭的理念。马克思认为,司法权属于社会权力范畴,而不是政治权力范畴,是人民自治的权力,因而“司法权不应当同中央发生关系,而应当属于人民,属于陪审法庭”,并因此应当独立。“司法权与行政权彼此是完全独立的”,“这两种权力的混合势必导致无法解决的混乱”。他还认为,法官在司法审判和诉讼程序中的作用至关重要,因为“要运用法律就需要法官”;法官要公正审判,就应该在司法审判中享有司法解释权;他不必服从上司,他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而列宁的观点比马克思要激进得多。列宁认为,“法庭是国家机关,它的活动是国家活动的一部分”,“法庭是无产阶级和贫苦农民的政权机关,法庭是教育人民遵守纪律的工具”。按列宁的观点,法庭可以“不拘形式”,但必须“创造真正的人民法庭”。“无产阶级革命的任务不是改良旧的司法机关,而是要完全消灭和彻底摧毁旧法院,代之以工农阶级的法院,要达成这一目的,必须通过由劳动者选举劳动者出身的法官的形式。”尽管两位导师的观点有异,但意味深长的是他们的观点对新民主主义政权都有所影响,这也即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边区司法机关设置不尽相同的理论根源。4.新民主主义的守法理念,是人民有守法的义务,也有推翻法律的权利。马克思认为,“任何人,甚至最优秀的立法者也不应该把他本人摆在受他保护的法律之上”,“即使是英国人这个最尊重法律的民族那里,人民遵守法律的首要条件也是其他权力机关不越出法律的范围;否则,按照英国的法律观点,起义就成为公民的首要义务”。也就是说,统治者包括统治阶级的立法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要带头遵守法律,否则,人民就不但不再有守法的义务,而且有推翻法律的权利。在全国范围内,新民主主义革命正是人民行使“推翻法律”的权利,而在边区范围内,根据地政权机关要带头遵守法律,人民也必须遵守边区法律。立法、行政、司法、守法四个基本环节的有机统一,构成了法治的运行。新民主主义政权的法治运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利”的法治目的。三、新民主主义政权法治实践的特色新民主主义时期,由于国家尚处分裂割剧和战争状态,新民主义的法治尚不是全域化常态化的系统运行,但根据地政权的运行也体现了较强的法治特色。1.有较强的法制意识,追求法的本质意义。各根据地政权都先后颁布了施政纲领人权保障条例组织法土地法等法律文件,创建了根据地法制体系,以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政治行为和保障人民权利。同时,在立法方面,注意出自民意机关,如设立参议会和人民代表会;或广泛征求民意,如各党派、各阶层、各阶级的代表,以确保法的民主性、合法性;在执法方面,注意严格规范执行,并辅以切实的司法保障。2.有较强的制约意识和监督机制。抗日根据地的政权设“有专门的检察委员会负责监察财政和政府官员的违法失职事项”。谢觉哉在边区政权工作经验点滴中总结道,“没有各阶层的人物当选,没有各阶层的意见反映,不仅非党的,工农阶级以外的,感到他们仍是被统治者,而且当政的党也会因无监督无刺激而不紧张起来,妨碍工作的进步”。这意味着,边区政权的党外监督已发挥了重要作用。3.有切合实际的司法意识。根据地司法既强调严格执法,也特别注意法的实质意义,还创造了适合当时根据地发展状况的方便审判形式。例如,强调法“服务于政治”“向人民负责”;又如,“马锡五审判”和就地审判方式。司法制度力主“纠正资本主义国家各阶级在法律面前虚伪的平等,而代之以真正的实质的平等,规定法庭代表人民进行审判,案件绝对公开”。还有免收诉讼费等实质性司法救济。这里,在马克思与列宁司法观的不同之处,新民主主义政权显然更多地接受了列宁的司法观念,更多地体现了务实性的一面。四、新民主主义政权法治实践对当前法制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启示新民主主义政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直接历史资源和逻辑起点,深入思考其法治理念与实践,对目前法治建设乃至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1.关于法律的实质意义和形式意义。新民主主义政权强调法律的实质意义是由当时社会政治环境决定的,这一“条件性”是今天历史资源借鉴中必须转换思维的根本原因。新民主主义法理特别强调法律的实质意义高于形式意义,这是因为当时的法治环境是阶级斗争异常激烈的非常时期。当法治的语境转换为取得政权或建设年代,也即法律的实质意义已经明确,那么,法治建设强调的重点也应转换为着力强调法律的形式与程序;没有形式与程序的公正,法律的实质意义不过是空中楼阁。历史的教训不远,所以目前的法治建设应特别注意思维时态的调整,即要着力于法律的形式意义。2.关于公民的守法义务与护法权利。新民主主义政权强调带头守法和依法行政是政府权威的由来,并认为这是公民履行守法义务的前提。根据地政府在战火纷纷的非常年代能秉持法治的理念,从政府设立到根据地管理,从战时自卫权到基本的人权都有法可依,且设有内外监督机制。尽管由于战乱的原因,一些法律条文落实不力,但政权运行无不追求法治的精神仍值得后来者学习。3.关于法治的价值追求与务实精神。新民主主义法治运行在追求法治价值之时,以务实和探索的精神,将马克思主义的法治理念与新民主主义的现实状况相结合,灵活地创造了符合根据地情况的司法形式。将法治的价值追求与务实精神相结合,仍然是今天的法治建设极为重要的原则。作者:李哲单位:辽宁师范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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