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与违约金

上传人:s****a 文档编号:180896170 上传时间:2023-01-08 格式:DOCX 页数:1 大小:7.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违约责任与违约金_第1页
第1页 / 共1页
亲,该文档总共1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案情:某公司招用李先生从事产品开发工作,双方签订了二年期的劳动合同。由于工作性质 的重要性,公司与李先生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如果李先生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 合同的,必须支付给企业违约金5000 元。双方履行劳动合同几个月后,李先生因朋友介绍而 被另一单位相中,该单位力促李先生去该单位工作,并许以高额报酬和待遇,于是,李先生 即向所在公司提出辞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李先生的辞职要求,但依据劳动合同约 定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5000 元,李先生不同意,双方由此发生争议。双方理由:李先生认 为,自己依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存在违约情况;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中并 无服务期的约定,不存在必须服务的义务;合同履行中公司也未对自己进行过培训等投入, 不存在赔偿的事由。因此,公司要求其支付违约金没有道理。公司认为,双方在签订的劳动 合同中约定了李先生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支付违约金的条款,这个条款内容并未与劳动 法相抵触;按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先生应 当按合同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先生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是 否应当按约定支付违约金。“劳动法”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 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根据该项规定,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条件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 通知”,如果符合规定的条件,则解除合同是合法的行为。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 动合同对劳动者的违约行为设定违约金的,仅限于下列情形:(一)违反服务期约定的;(二) 违反保守商业秘密约定的。”根据以上规定,违约金的约定是限定范围的,提前通知解除合同 不属违约金的约定范围。因此,李先生如果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解除合同,不属 违约行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缺乏法律依据。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