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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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办法一、为和全国环保标志标准统一,为实现内蒙古自治区 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范化管理,确保标志的正确使 用,制定本办法。二、本办法适用于在内蒙古自治区内登记的机动车。三、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是国家发放的机动车排放 标准的分级标志,有黄色和绿色两大类,其中黄色标志只设 一种,绿色标志暂设国I标志、国II标志和国III标志三种。四、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其副本的式样和规格, 由环境保护部规定(见附一),并统一监制。五、自治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大气污染防治 法负责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的委托,并组织机动车环 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核发和管理工作。六、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标准:(一)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 I 及以上标准的, 装用压燃式发动机汽车达到国 III 及以上标准的,核发绿色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达到国 III 及以上标准的, 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未达到上述标准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 格标志。七、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有效期:(一)5 年以内的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为 1 年;超过5 年的,有效期为 6 个月;(二)10 年以内的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 车,有效期为 1 年;超过 10 年的,有效期为 6 个月;(三)6 年以内的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有效期 为 2 年;超过 6 年的,有效期为 1 年;超过 15 年的,有效 期为 6个月;(四)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有效 期为 1 年。八、新购置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程序:(一)新购置机动车注册登记前,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 拟注册登记地申请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 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 口机动车进口凭证以及机动车购置发票,核发环保检验合格 标志。九、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首次核发程序:(一)在用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机动车登记地,申请首 次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人员应当依据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的查询结果,凭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三)在用机动车首次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其有 效期至下次环保定期检验日期止。(四)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中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 照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见附二)处理。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换发程序:(一)机动车所有者应当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 满前 3个月内,到机动车登记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委托 的机动车环保定期检验机构进行环保定期检验。(二)经检验合格的机动车,凭有效的环保定期检验报 告和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登记地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十一、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程序:有效期内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损坏或者遗失的,机动车 所有者需凭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登记证书,在机动车登记 地办理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补发手续。十二、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设相应的环保 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的 逐级上报,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须按规定内容(见附三)报送。十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须具备联网更 新、联机打印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信息、自动存储 核发记录、保证不被人工非法修改以及信息上传等功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信息系统按编号规则(见附四) 对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进行自动编号。编号须印制在环保检验 合格标志背面及副本。十四、在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中,可同时采用汉字和少数 民族文字。十五、已经实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的城市或 者地区,应当在原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效期期满时,按照本 办法换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十六、已实施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电子信息化管理的地 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及副本的式样和规格应当符合本办法 要求。十七、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环保检 验合格标志管理工作,按照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 警察部队有关规定执行。十八、本办法自二o年X月X日起施行。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厅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附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式样和规格附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判定方法对于环保达标车型查询系统无法查询到的车型,按照 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对于按照机动 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有异议的,可采用技 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一、按机动车注册登记时间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 如下:(一)符合下列条件的机动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1.2000 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一类点燃式发动机 轻型汽车;2.2001 年 10 月 1 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第二类点燃式发动 机轻型汽车;3.2003 年7月1日之后注册登记的点燃式发动机重型汽 车。(二)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机动车,核发黄色环保检验合 格标志。二、采用技术鉴别方式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规定如 下:装用电喷发动机、三元催化净化装置和氧传感器的点燃 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装用电控喷油装置的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核发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附三: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信息报送内容标志编号车牌号码标志类别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绿色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车辆型号排放标准国0/国1/国11/国111/国IV/国V使用性质营运/非营运车辆登记日期燃料类型汽油/柴油/LPG/CNG/双燃料/其他标志核发日期标志有效期至附四: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暂时采用数字编号,考虑到后续 应当用的扩展,有条件地区可采用条形码打印,便于直接扫 描读取机动车信息。数字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核发 机构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 ”。实例如下: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 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1100090101000001一、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 GB/T 2260-1999 全国县及县 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 (见 2675.htm);二、年份:2 位数,年份;三、核发机构编号:2 位数,某一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 发机构编号;四、工位编号:2 位数,某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工 位编号;五、顺序编号:6 位数,某一工位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 志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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