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长期投资新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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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长期股权投资新准则一、新准则最大变化在于修订了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原准则在正文中并未规定长期股权投资的范围,而是在企业会计准则讲解中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主要包括四类:一是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二是投资企业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共同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三是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四是投资企业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新准则规定上述第四类投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有助于进一步规范有关会计处理,且按22号准则规定采用成本法计量,不会对实务产生过大的实质性影响。二、整合已发布的解释公告、年报通知等相关规定,对准则正文做以修订1、明确规定了采用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的会计处理,取消了旧准则中以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为限的规定;2、明确规定了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应如何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和其他原因导致的净资产变动的份额;3、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在计算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损益时,与被投资单位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4、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追加投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原持有的股权投资的公允价值加上新增投资成本之和,作为改按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5、明确规定了投资企业因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等原因导致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发生变化的会计处理,即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随着以上变化相应在成本法、权益法之间的转换衔接,以及改按22号准则核算的衔接规定;6、删除了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投资的要求;删除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确定初始投资成本的规定。三、新旧衔接采用追溯调整法在新准则施行日之前已经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应当按照新准则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切实可行的除外。职工薪酬解析一、新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概念及确认(一)职工薪酬的概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二)职工薪酬的确认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外,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下列情况处理:(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3)除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2、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按照上述1的口径处理。3、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的核算。二、新旧会计准则职工薪酬的内容及核算方法的差异(一)理念上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职工薪酬的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符合国际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所表达的理念。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而职工追求报酬最大化,这是国际公认的法则。以往,我们只承认企业追求利益最大化,避谈职工追求报酬最大化,对职工倡导的是奉献。过去,对职工报酬的理解比较狭隘,只是将职工报酬理解为工资和福利,所以,旧的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职工薪酬的用语和概念。新的企业会计准则引入了职工薪酬的术语和概念,与旧企业会计准则相比,这并不是简单的对职工报酬用词的改变,而是在内涵和外延上都有很大的变化。比如,新的企业会计准则首次制定、归纳和颁布职工薪酬,也就是首次在一个准则中系统地、全面的规范了企业和职工的各种有关雇佣的支付关系,而旧的会计准则只是零星的分散在有关准则中。(二)内容上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明确了职工薪酬的范围,即包括什么和不包括什么,这是旧的企业会计准则所没有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所定义的职工薪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以及辞退福利等其他与薪酬相关的支出,共计八项内容。同时明确了不包括以股份为基础的薪酬和企业年金。职工的薪酬由工资和福利以及其他报酬构成。职工的工资是指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是指企业所提取或耗费的职工福利费,这两点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差别。但对企业“五险一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归属认定则不同,新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认定为职工薪酬,而旧企业会计准则将其认定为职工福利。这不仅是归属的改变,而是本质上的改变。如属职工薪酬,其所有权、支配权属于职工;如属职工福利,其所有权及支配权属于企业。更为重要的是,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两个新的福利项目,即辞退福利和其他福利。以前,对于企业与职工协议停止服务而没有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的报酬支付没有统一标准,新企业会计准则则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企业应按期支付职工从停止服务日起至退休日止的工资及各项保险费用。企业辞退员工,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即辞退福利。以上两项职工福利费用支出,也归入职工薪酬。(三)核算方法上的差异在进行会计处理时,会计分录的借方按照领取薪酬的职工所提供服务的受益部门,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职工薪酬根据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辞退福利只计入当期费用),贷方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确认为负债。具体如下:应由生产产品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应由在建工程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成本;应由产品和在建工程负担以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费用。而原制度则是除了工资津贴和福利费按受益对象计入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外,其他职工薪酬则全部计入当期费用。(四)其他相关规定的主要差异其一,原制度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不算完整,不准确,比较分散;新准则则界定了完整的企业人工成本概念和范围,同时新准则注重薪酬的本质,多方位、多角度地规范了职工薪酬的内容。其二,原制度对许多非货币性福利都没有纳入职工薪酬核算,新准则将非货币性福利全部纳入职工薪酬,并规定了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其三,原制度没有辞退福利这个概念,而新准则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规定了辞退计划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应确认为一项预计负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记入当期费用,使财务报表使用者及时了解企业因根据辞退计划提供辞退福利所承担的义务情况。三、职工薪酬披露的差异新企业会计准则首次明确规范了职工薪酬披露的范围和内容,这一点也是旧会计准则所没有的。新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应当在表附注中披露与职工薪酬有关的信息,包括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应当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为职工提供的非货币性福利及其计算依据;应当支付的因解除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及其期末应付未付金额;其他职工薪酬等六项具体内容。另外,因自愿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补偿标准等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披露。新准则下的职工薪酬与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比较类似,但是又不完全一致,它具有以下的特点:1、职工薪酬的定义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改变了我国50多年的“工资核算”传统模式。2、职工薪酬的内涵更加丰富,不仅包括了工资薪金,而且还将职工福利费、各类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纳入其中。3、核算内容上,现在的“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比原会计制度的“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科目的核算内容更广泛。4、会计处理上,“应付职工薪酬”的账务处理是一个全新的模式,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是一种颠覆性的变化。比如,过去规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而新准则规定,凡是职工薪酬的组成内容,均应根据受益对象分配到相关的成本费用科目。5、信息披露上,统一了关于职工薪酬的披露原则,明确规范了披露的范围和内容。即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各类社会保险福利费、住房公积金、支付因解除劳动关系所给予的补偿以及其他职工薪酬等项目的金额。对于因接受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补偿计划建议的职工数量不确定而产生的或有负债,应根据或有事项准则规定进行披露。如此系统、全面、具体的规定职工薪酬的信息披露。解读财务报表列报新准则一、新准则的最大亮点在于修订了“综合收益”的有关内容1、利润表新增“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和“综合收益总额”。综合收益总额等于净利润与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的合计金额,反应了企业当期经营总业绩,既包括计入损益的业绩(净利润),也包括未计入损益的业绩(所有者权益),如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损益;2、将其他综合收益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并分别列报;3、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综合收益总额”取代“净利润”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4、在报表附注中新增关于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的信息。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整合原指南和讲解,对财务报表列报准则做了完善性的修订1、企业管理层需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并指出评价时需考虑的因素;2、提出判断重要性时需考虑的项目性质和金额的要素;3、解释了正常营业周期的概念;4、资产负债表列报项目增加了“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5、规定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6、新增终止经营的披露要求。三、新旧准则主要变化一览表新准则旧准则第二章第五条(新增)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能力。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政策的意向等因素。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拟采取的改善措施。无第二章第六条(新增)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无第二章第十条(部分新增)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因素;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第二章第六条重要性,是指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性。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大小两方面予以判断。第三章第十七条(新增)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无第三章第二十三条(部分修订)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三)应收款项;(四)预付款项;(五)存货;(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资产;(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八)持有至到期投资;(九)长期股权投资;(十)投资性房地产;(十一)固定资产;(十二)生物资产;(十三)无形资产;(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第三章第十九条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货币资金;(二)应收及预付款项;(三)交易性投资;(四)存货;(五)持有至到期投资;(六)长期股权投资;(七)投资性房地产;(八)固定资产;(九)生物资产;(十)递延所得税资产;(十一)无形资产。第四章第三十一条(部分修订)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及附加;(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收益;(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九)资产减值损失;(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一)所得税费用;(十二)净利润;(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十四)综合收益总额第四章第二十七条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营业收入;(二)营业成本;(三)营业税金;(四)管理费用;(五)销售费用;(六)财务费用;(七)投资收益;(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九)资产减值损失;(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十一)所得税费用;(十二)净利润。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新增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无第四章第三十三条(新增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下列两类列报:(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等;(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主要包括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持有至到期投资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形成的利得或损失、现金流量套期工具产生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等。无第五章第三十六条(部分修订)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综合收益总额,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还应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综合收益总额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综合收益总额;(二)会计政策变更和前期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三)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四)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五)所有者权益各组成部分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五章第三十条所有者权益变动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一)净利润;(二)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项目及其总额;(三)会计政策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累积影响金额;(四)所有者投入资本和向所有者分配利润等;(五)按照规定提取的盈余公积;(六)实收资本(或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第六章第三十九条(六)(新增)企业应当按照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项目列示的顺序,对报表重要项目的说明采用文字和数字描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披露。报表重要项目的明细金额合计,应当与报表项目金额相衔接。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费用按照性质分类的利润表补充资料,可将费用分为耗用的原材料、职工薪酬费用、折旧费用、摊销费用等。第六章第三十三条(六)(删除)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第六章第四十一条(新增)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终止经营的收入、费用、利润总额、所得税费用和净利润,以及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终止经营利润。无第六章第四十二条(新增)终止经营,是指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已被企业处置或被企业划归为持有待售的、在经营和编制财务报表时能够单独区分的组成部分:(一)该组成部分代表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二)该组成部分是拟对一项独立的主要业务或一个主要经营地区进行处置计划的一部分。(三)该组成部分是仅仅为了再出售而取得的子公司。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组成部分(或非流动资产,下同)应当确认为持有待售:该组成部分必须在其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此类组成部分的惯常条款即可立即出售;企业已经就处置该组成部分作出决议,如按规定需得到股东批准的,应当已经取得股东大会或相应权力机构的批准;企业已经与受让方签订了不可撤销的转让协议;该项转让将在一年内完成。无 合并财务报表解析合并范围是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金额准确与否的关键。在新准则中强调实质性控制。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新准则与旧规定在以控制权标准确定合并范围时,均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区分为绝对控制(拥有半数以上的表决权)和相对控制(拥有不足半数的表决权但能够实质控制)两种情况,判断相对控制的具体标准也相同。具体规定为:1.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2.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根据公司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但是,新准则与旧规定在合并范围确定方面存在的差异也是明显的,具体表现如下:1.小规模子公司和特殊行业子公司。财政部在1996年关于合并会计报表合并范围请示的复函中,依据重要性原则,对于子公司的资产总额、销售收入及当期净利润小于母公司与其所有子公司相应指标合计数的10%时,该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同时规定,对于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强调的是控制原则。按照控制的标准,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只有这样,合并财务报表才能反映由母公司和所有子公司构成的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新准则重要性原则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内部交易的抵销和相关信息的披露上。2.联营企业。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新准则取消了比例合并法。因为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按照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并不符合合并财务报表关于控制的定义。因此,不应将这种联合控制主体按比例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3.对于取得控制权后又准备售出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权益性资本的子公司。旧规定允许母公司在取得控制权的当期将此类子公司不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对于当期收购后在报告期末尚未售出的子公司,由于母公司能够对其实施控制,因此应该纳入合并范围。新准则与原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的比较如表项目新准则原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相关概念界定上的差异在新准则中,合并财务报表是指反映母公司和其全部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整体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财务报告。可见,新旧准则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定义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新准则与旧准则之间的细微差异就是考虑了合并现金流量表的编制要求,导致该差异的原因是直到1998年企业才开始编制现金流量表。从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控制的企业”可以看出,新准则中是基于“控制”概念对子公司进行定义的在暂行规定中,合并会计报表是指“由母公司编制的,将母公司和子公司形成的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综合反映企业集团整体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的会计报表。”“子公司是指被另一公司拥有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包括由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其过半数以上权益性资本的被投资企业和通过其他方式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合并范围上的差异首先,新准则进一步强调了以控制为基础确定合并范围的基本理念。其次,明确规定除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以外,母公司应当将其全部子公司都纳入合并范围,这体现在对特殊行业子公司以及小规模公司的合并上。删除了被投资单位不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的有关规定暂行规定除规定,凡是能够为母公司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其合并范围外,还列出不应纳入合并的下列情况:1. 已准备关停并转的子公司2. 按照破产程序,已宣告被清理整顿的子公司3. 已宣告破产的子公司4. 准备近期出售而短期持有其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资本的公司5. 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6. 受所在国外汇管制及其他管制,资金调度受到限制的子公司比例合并法的应用差异新准则考虑到控制实质上意味着只有一方能够对另一方实施控制,而在联合控制主体中,合同约定同受两方或多方控制的合营企业不完全符合以上对控制的定义,因为母公司方面实际上是控制不了的,如果合并到母公司报表中的话并不具有实际上的意义,因此在新准则中取消了比例合并法,而是规定对合营企业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企业会计制度第158条规定,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应当将合营企业合并在内,并按照比例合并法予以合并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新准则规定,合并财务报表的种类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合并现金流量表及合并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和附注,其中对合并现金流量表编制的规范及时有效地填补了现行实务当中的理论空白暂行规定中合并财务报表的包括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损益表、合并财务状况变动表和合并利润分配表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新准则第16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损益”项目列示我国暂行规定中指出,“子公司所有者权益各项目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之前单列一类,以总额反映,在合并收益表中作为净利润之前的扣减项目”合并报表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比较如表项目新准则国际会计准则合并政策新准则规定,母公司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应把所有的子公司都包括在内,对子公司的定义及对控制的界定都一致,并且均明确在评估主体的控制权时,考虑当前的可执行或转换的潜在表决权,从而合并范围基本一致。新准则中无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国际会计准则中有豁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即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允许那些本身被完全拥有或者实质上被完全拥有的子公司的母公司不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报表报告日新准则指出,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使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的财务报表决算日和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决算日和会计期间另行编制财务报表。不过,我国没有规定两者报告日之间差别的最大值对于报告日不同的情形,国际会计准则中要求,子公司通常为合并需要应编制与母公司报表日相同的财务报表,此外,IAS27还规定,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相关在三个月以内时,也可以以三个月以内子公司编制的会计报表为基础编制合并会计报表,但应对子公司资产负债报表日与母公司资产负债表日之间发生的重大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影响做必要的调整会计政策新准则中要求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母公司应当按照自身的会计政策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制财务报表IAS27规定如果被合并的主体对类似交易和事项,采用了与在合并财务报表中采用的不同的会计政策,则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必须加以调整超额亏损的处理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一致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所享有的份额,国际会计准则超过部分以及归属于少数股权的进一步亏损,除少数股权有约定义务并且能够进行额外投资以弥补该亏损外,均应冲减多数股权。如果该子公司以后又报告利润,在多数股权所承担的少数股权亏损全部弥补之前,所有利润均属于多数股权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新准则第16条规定,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应当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以“少数股东权益”项目单独列示。此外,子公司当期净损益中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份额,应当在合并利润表“净利润”项目下以“少数股东的损益”项目列示。与国际会计准则基本一致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的权益类中单独列示,在收益表中当期净损益分为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归属于少数股东两类,分别列报报告期内增加或处置子公司的处理新准则规定,母公司在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将报告期内增加或处置的子公司的影响包括进来,并区分同一控制与非同一控制主体规范国际会计准则无此方面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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