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场规范管理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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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外语外贸职业学院(加粗楷体二号字、居中)毕 业 设 计(加粗楷体一号字、居中)论文名称_建设工程监理的现场规范管理与控制_ _学生姓名_ _ _学号_ _ _ 专 业_ 建筑工程管理 班 级_ 13高职工程6班 指导老师_ _ _ _2015 年12月中文摘要摘要:正确评价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的工作成效,是国家对监理行业实施管理的基本手段,本文通过对建设工程现场规范管理和控制的研究,探讨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深入化、科学化、规范化的问题。监理工程监理是工程建设的五大主体之一,当然做好工程监理的现场规范管理与控制非常重要。本文通过“事前、事中、事后”控制来阐述对工程监理的质量控制,从工程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来剖析工程监理的进度、成本以及安全的现场管理与控制。从而使工程监理进行有效有序管理,保证其工程质量。工程监理行业从发展到现在,在国家经济社会建设中是不可缺少的,但并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可,在越来越复杂的新形势下,就要求我们实事求是地探讨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工程监理的作用以确保工程质量。关键词:建设工程;监理;工程质量;规范管理目 录1 绪论11.1 监理和现场管理的重要性11.2 问题的提出12 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场管理与控制12.1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12.2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32.3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53 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的管理与控制方法63.1 审批承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63.2 要求承包人编制年度、月进度计划63.3 要求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63.4 进度计划的审核与调整64 监理与业主、承包商和设计院之间的工作技术关系74.1 在处理与业主关系中的监理工作技术74.2 在处理与承包单位关系中的监理工作技术74.3 在处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监理工作技术85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85.1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85.2 解决办法10结论13致谢 14参考文献151 绪论1.1 监理和现场管理的重要性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使得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走上了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随着我国加入WTO,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认可。监理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先行者,因此监理在建设五大主体中非常重要,更是建设主体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当然每一个工程项目,都离不开现场管理,现场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形象和效益,也还决定着工程进度与资金的运作情况,更加制约着工程质量的好坏。所以工程的现场管理与控制非常重要,是决定工程质量和工程中间的安全生产的关键。1.2 问题的提出监理单位是接受建设单位委托,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等各项工作进行有效监控,对建设单位负责。监理单位是除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外唯一参与施工全过程的第三方,是确保工程建设高标准、高质量,同时产生高效益的关键主体之一。那么如何实现此目标成了监理实施过程中的一个重点。为了确保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就必须采用监督、检查等有效手段来对施工操作面全过程进行有效的监控。那么监理单位如何负责施工现场的全过程的管理与控制,在施工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对施工现场的误差和错误进行纠正和制止,使现场的施工质量得到有效的控制。2 工程监理质量控制的现场管理与控制工程质量的现场控制方法按被控系统全过程不同的不同阶段又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2.1 工程质量的事前控制事先控制(也称主动控制),是一种面对未来的控制。一工程项目的实施,由于建筑参建单位多,工序多,投资大,周期长,工程质量不出现缺陷或事故是各方时时关注的问题,因此质量控制的重点应是贯彻以预防为主,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2.1.1 参与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应由建设单位方主持,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参加。会后要写出图纸会审纪要,纪要内容主要是弥补图纸上的不足,具有与设计图相同的法律效力。图纸会审前,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认真阅读图纸,发现图纸上的问题应在图纸会审前以书面意见集中后交建设单位转设计单位;同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商组织有关人员认真阅读图纸,并结合实际提出可行性意见。可以这么说:设计交底与图纸会审的认真程度和会审的深度,将直接影响在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量。如果说通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能把图纸上不明确的问题都明确了,并完整地表达在图纸会审纪要内,则在施工过程中非特殊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很多的工程变更。实践证明,反之,则不断出现图纸上的问题,搞的设计、施工、监理人员手忙脚乱,轻则影响施工进度,重则出差错,影响工程质量和工程使用功能或因工程返工造成经济损失。2.1.2 审查分包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应负责审查分包单位的资质,并提出审查意见。做好这项工作,建设单位或项目总承包商在考察和选定分包单位前就要与项目监理机构互相配合,做到选定时控制好,进场后只办理手续。否则,监理审核就是一种形式。2.1.3 审核总(分)包项目经理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体系作为项目监理机构,主要就是审核其人员是否已进场,是否与投标书中作出的承诺一致,是否与承担本工程要求的人员素质相一致。审核质量管理中质检员的素质,质检员应有上岗证,应有丰富的现场施工经验和深入现场、勤奋工作的劳动态度;审核技术管理中的技术负责人的素质,技术负责人应具有中级以上的技术职称和一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审核质量保证体系中的“三检测”(自检、互检、交接检)是否落实,质检制度中奖罚是否分明,工程承包制中数量和质量间的关系处理是否得当等。2.1.4 审查总(分)包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在投标时作为技术标报送的,为了提高其中标率,它的内容可以说是经过了精心策划的。但通常是其内容完整齐全,缺点是结合现场实际缺乏其针对性。所以,当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时,就会发现其不符合现场实际的缺陷,要求总(分)包结合实际进行修改,一定要确保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使监理工程师满意。否则,监理工程师就不能在其审查表上签认。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应由总(分)包负责。因此,我认为作为项目监理机构一定要把好这一关。2.1.5 审核工程测量资料即审核由承包商递交的建筑物定位放线、轴线和标高传递、建筑物层高和垂直度测量、建筑物沉降量观测等成果。必要时,监理工程师还应作出相应的平行检测。这项工作是影响工程外在质量的关键性工作,有经验的监理工程师一定十分重视这项工作。这项工作的成果,以一定表式记录,监理工程师要以监理平行检验结果,并对照有关规范,认真审核承包商的报检成果。发现差错要认真检查原因,决不能有半点马虎。2.1.6 审核总(分)包的主要施工机具(设备)的技术性能主要指大型机具如:塔吊、井架、双笼外用电梯、吊篮、脚手架、搅拌机、电焊机、对焊机等。应审核其主要性能是否满足施工实际需求;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要求;是否已经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鉴定,并发给其使用许可证;审核施工机具操作人员是否持有特殊工种上岗证。近几年,安全事故在使用施工机具上频繁发生,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商完善市场安全体系,督促体系中的安全员忠于职守,健全安全制度、赏罚制度等。2.1.7 审核施工单位的开工报告审核时应注意开工日期是否符合施工合同规定的日期,否则,应取得建设单位的认可;开工前的准备工作是否已做到位,其相关的资料是否已经审核和批准;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已办妥等。否则,总监理工程师不得签发工程开工报告,下达开工指令。2.2 工程质量的事中控制事中控制的时间长,工种多,干扰多,难度大,是施工阶段的主体。工程监理依据监理合同对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理,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活动完全处在监理控制之中,可以通过各种方式达到控制质量的目的,防止质量事故的发生,监理单位应加强事中控制。2.2.1 工序质量的控制工序质量的控制是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工程质量最基础工作的控制。因而在施工过程中做好对工序质量的严格控制,就把好了对工程质量最基础的控制关。工程质量应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好。为此,要着重做好三点:(1)做好工序的施工和验收;因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者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由此可见,做好工序施工的重要。工序施工除把好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的质量关外,还需要把好施工工艺和工序验收关。工序验收要严格按照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逐项进行检查验收,要教育承包商实事求是地做好自检;同时,专业监理工程师也要实事求是地做好平行检验工作。做好工序与工序间在施工中的相互配合和验收交接,上道工序未通过验收,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做好工序间的配合和验收交接。前一道工序未经验收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这既是工序间配合问题,又是工序间验收交接问题。没有这种配合和交接,就不可能确保工序的施工质量。(3)做好隐蔽工作的检查和验收;隐蔽工程是指前道工序施工完成后被后道工序所覆盖,则前道工序属于隐蔽工程。对隐蔽工程的严格检查验收,并办理相应签字认可手续,其目的在于日后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时虽见不到原形,但有证可查。2.2.2 现场巡视和旁站监理现场巡视是监理人员最常用的手段之一,通过巡视,一方面掌握正在施工的工程质量情况,另一方面掌握承包单位的管理体系是否转运正常。具体方法是通过目视或常用工具检查施工质量,比如,用百格网检查砌砖的砂浆饱满度、用塌落筒检测混凝土的塌落度、用尺子检测桩机的钻头直径以保证基桩直径等。在施工过程中发现偏差,及时纠正并指出,令施工单位处理。旁站监理是对施工过程中的一些重点问题、重要部位和容易忽视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和监控。制订切实可行的旁站监理方案旁站监理方案是监理人员在充分了解工程特点及监控重点的基础上,确定必须加以重点控制的关键工序、特殊工序,并以此制订的旁站监理作业指导方案。如房建工程中的基础施工、后浇带施工、防水层施工以及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均为关键工序或特殊工序,监理人员应就此制订专门的旁站监理细则,并以此为据进行监督管理,这样,可以将有可能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如防水层失效,后浇带质量不保证,大体积混凝土开裂等等问题加以有效地控制并得到最终解决;同样道理,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时,要对最可能出现隐患的梁柱节点施工、混凝土浇筑施工、天面防水施工等过程加以重点控制,制订专项的旁站监理细则并实施,充分地保证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质量。在实施旁站监理时必须抓住重点和主要矛盾,要针对具体的内容采取具体的措施来进行有效的控制管理,以确保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保证施工过程受控 严格按照“严格监理、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监理原则,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质量意识,坚持用数据说话,对事不对人。现场监理要做到“五勤”:眼勤,手勤,腿勤,口勤,脑勤,想方设法保证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现场定时或不定时的巡视和检测,全面掌握工程现场动态 巡视前,做好相应的准备和计划,提前计划好巡视路线,保证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控制等业务范围。携带常用的测量工具、拍摄器材和必要的安保用品等。巡视检查、检测的主要检查内容: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合格;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种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现场巡视、检测发现的问题,要根据发生的时间、部位、性质及严重程度等情况,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及时通知施工单位相关人员进行整改处理;对于不按图施工、材料未经检测合格或擅自使用或存在严重隐患、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安全、质量事故的,在向建设单位报告后,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以杜绝安全、质量事故的发生,并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监控直至复查合格,同时将相关问题及处理情况在监理日志中做好记录。2.2.3 做好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和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都要符合合格质量的规定;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有关规定;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2.2.4 工程变更的审查建设单位或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提交总监理工程师,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审查同意后,应由建设单位转交原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当工程变更涉及安全、环保等内容时,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定。工程变更的严格控制,其目的在于严格控制工程造价,使工程决算价不超过工程预算价,以防出现超量超标的钓鱼工程。2.2.5 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的处理当工程质量问题呈现在萌芽状态时监理就应及时制止,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更换不合格材料、构配件、设备或不称职人员,或立即改变不正确施工方法和操作工艺;当工程质量问题已经出现时,应立即向施工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要求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并向监理机构填报监理通知回复单;当某工序或分项工程验收时出现不合格,监理工程师应向施工单位发出要求整改的通知,并对整改结果进行重新验收,否则,不允许进行下道工序或分项工程的验收。监理人员发现施工中存在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整改完毕并经监理人员复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署工程复工报审表。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停工或复工指令前,宜先向建设单位报告。2.3 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工程质量的事后控制,是根据当期施工结果与计划目标的分析比较,提出控制措施,在下一轮施工活动中实施控制的方式。事后控制,又称被动控制,有人称它为负债管理,意指今天的管理是为昨天欠下的债所做的,不良结果一旦发生,损失已经造成,无法挽回,因此要着重做好以下几点:2.3.1 工程竣工资料的审查审核工程竣工资料中应包括:审核承包商的竣工资料;监理机构的监理档案;建设单位的建设前期档案;勘察、设计单位的工程档案。目的是为工程正式竣工验收时有一份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有一份完整的档案;为满足城建档案馆要求存档的档案资料。2.3.2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凡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符合验收标准,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验收。依据批准的设计文件和一系列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验收。2.3.3 工程竣工备案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审查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在工程项目建设中要使质量控制有成效,就要在事前、事中、事后工程质量“全过程,全方位”监控中,实行先实验,先示范,样板工程引路的事先控制;巡视、旁站,跟踪抽查,联合普查的事中控制;验收整改的事后控制,坚持控制程序化、标准化和科学化作业,达到精品工程,使业主、客户满意,参建单位也从中受益。3 工程监理进度控制的管理与控制方法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进度控制就是经过不断地计划、执行、检查、分析和调整的动态循环,因此做好施工进度的计划与衔接,跟踪检查施工进度计划的执行情况,在必要时进行调整,做好管理和控制是关键。3.1 审批承包人的工程总进度计划承包人从接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在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格式和细节符合合同要求的工程总进度计划,监理工程师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计划之后,应对进度计划进行认真审核,检查承包人制定的工程进度计划是否合理,有无可能实现,是否适合工程的实际条件和现场情况,避免以空洞的不切实际的工程进度计划来指导施工。 3.2 要求承包人编制年度、月进度计划对于一个工程来说,仅用工程项目总进度计划控制进度是不够的,尤其当工程项目比较大时,还需要编制年度和月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是年进度计划实现的保证,而年进度计划的实现,又影响着总进度计划的实现。 3.3 要求承包人编制单项工程进度计划某些重点单项工程施工工期常常关系到整个工程项目施工总工期的长短,因此在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过程中要求单独编制重点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单项工程进度计划应服从工程总进度计划,并且与其它单项工程按照一定的组织关系统一起来,否则,只要有一个单项工程没有按计划完成,就会影响到进度控制总目标的按期完成。 3.4 进度计划的审核与调整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应密切注意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间出现的不平衡,及时调整年度、月度和单项工程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间出现的差距,通过对年度、月度和单项工程进度计划的调整,来完成整个工程项目计划。施工进度控制是技术性要求较强的工作,不仅要求施工管理人员要掌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还要求监理人员掌握控制方法并对各种计划进行编制、优化、实施、调整而实现进度控制。4 监理与业主、承包商和设计院之间的工作技术关系4.1 在处理与业主关系中的监理工作技术 大家知道,业主和监理单位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授权与被授权的委托合同关系,所以业主对监理单位的信任的认识、对自身职责的认识,对设计施工图纸的认识,对施工程序的认识,对施工问题处理的认识,以及个别情况下,业主代表以个人行为代替业主的合同行为等,与监理人员的认识不一样,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监理人员的工作艺术就表现在:是写出书面材料开会解决还是个别交流沟通;是马上解决还是经调查研究冷静一段时间解决;是基层解决还是找上级解决。不过无论怎样,监理人员始终要保护业主利益,以诚相待,用业主的思路去理解分析,权衡利弊,支持业主正确的思考,对叶子股不规范行为耐心解释,协助业主做出正确的决策。4.2 在处理与承包单位关系中的监理工作技术 就工程建设项目而言,业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都是建筑市场独立平等的主体,在三个建设主体之间的人与人之间的是平等的相互尊重的关系,并应贯穿在建设施工的全过程中。 监理单位对施工承包单位是按照规范规定和施工图纸,以及施工合同进行监理,同时对承包单位要尊重和帮助,这里的尊重就是尊重他们的丰富的施工经验,尊重他们的管理方法,在保持公正立场的基础上,维护建设监理单位利益的同时,帮助施工承包单位解决工程施工中的实际问题,预防索赔事件的发生。监理人员不要干预承包单位采取的正常的施工方法,也不要干预承包单位在施工组织管理问题上的分析与处理,但可以根据规范规定、合同约定以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提出建议,由承包单位自行决策,以避免由于安全、质量和进度方面的问题引来监理责任。 在施工监理工程中,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之间经常为预控质量检查、隐蔽工程检验、工程计量签证、抢工期不顾质量,工程暂停与复工、施工中安全隐患的处理以及施工质量资料和签证等,发生矛盾。监理人员要明白,为了解决好这些问题,应该仔细倾听承包单位陈述的理由,根据图纸现场核实,对承包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坚持用事实说话,用数据说话,用书面材料说话,使承包单位口服、心服地去纠正问题。值得注意的是,建设监理人员绝对不能对承包单位的施工问题、安全问题或施工资料问题姑息迁就,甚至自觉或不自觉地成为承包单位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忘掉了建设监理人员应起到的监督、控制和协调作用,如姑息可能会安全发生安全质量事故,造成损失,这是应该引起重视的事情。4.3 在处理与设计单位之间的监理工作技术 施工阶段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无合同关系,但有着工作上的联系。如:施工单位照图施工;监理单位照图监理照合同监理,尽管施工前有过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但仍有可能由于设计施工图的细度和深度不够,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或者因为工程地质变化引起结构形式变化,或者因使用功能变化,或者计划调整,或者由于人、机、料、法、环的变化等使原设计施工图发生变更。监理单位要尊重设计施工图,尊重设计人员,并应给予必要的工作支持,但出现设计变更时,仍要按规范要求的工程变更程序进行。使最后竣工验收的工程实体成为业主满意的投资省、进度快、质量高的建筑产品,成为建设监理工作技术和艺术的结合体。5 充分发挥工程监理作用确保工程质量5.1 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5.1.1 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从工程建设监理制度1988年在我国开始试点至今20多年里,建设部对工程监理的初衷,一直都是“三控、二管、一协调”,监理的“三控”即投资、进度、质量管理的职能,也就是说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应该实施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在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工程监理就应该参与,在工程的设计、施工阶段更应体现监理的重要。而在建筑法中仅将监理制度限定在施工阶段,操作中绝大多数监理单位仅是以“质量监理为主”。另外,招标投标法也对监理的实施范围有所界定,但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确有许多不规范的行为,甚至出现一些不正当的竞争。以上说明尽管我国已颁布的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对于监理制度都有所涉及,但是真正的能全面明确监理工作职能的法律文件还很缺乏。 5.1.2 社会对监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俗话说:“想要别人重视自己首先要自己重视自己”,首先许多监理公司对自己不够重视,大部分社会监理机构为了降低公司成本,往往采取项目聘任制,对外地的工程项目实行工程所在地招聘,工程结束后,若无后续工程,就不一定能继续从事监理工作,造成监理人员的不稳定。其次有许多监理公司为了承揽到监理业务,违背国家为了维护他们的利益而制定的监理取费标准,自己通过降低费率来保证本公司在监理市场上的竞争力度,这样造成了监理的实际收费过低,使得从事监理的人员收入也很低。第三尽管绝大多数的社会监理人员都能按照监理工程师职业道德守则的要求,公平公正地对待自己的监理工作,但是还存在小分监理人员缺乏必要的责任心,缺乏一定的职业道德,影响了整个监理业的形象。 5.1.3 工程监理自身的水平和能力有待提高主要表现在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和监理队伍的组成上,目前监理工程师的知识结构不够合理,一是在设计、施工单位工作多年现已退休的人员,尽管他们有丰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年龄的原因,使得他们没有充沛的精力,对于新知识接受的很慢。二是一些在职的工程技术人员改行为监理,而监理单位没能及时给予他们业务培训,再加上自身不具有自学监理知识的能力,因而,在这些人只具有一定的设计与施工经验,而对监理知识及其匮乏。三是新的大学毕业生,尽管他们精力充沛、勤学好问,但是他们缺乏一定的工作经验。因此,目前监理队伍缺乏既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又集技术和管理于一体的复合型监理人才。(1) 加强自身学习,提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设想如果一个监理人员,基础业务水平差得在施工现场发现不了问题,不能正确指出施工现场存在的问题,并且资料一塌糊涂,那么怎么可能取得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信任。因此,扎实的业务水平以及敏锐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赢得各方尊重并建立良好沟通途径的基础。(2) 摆正位置,把握原则,树立公信力 监理要协调好各方关系,不能凡事都当老好人,而应坚持原则,自己做事讲原则,才能要求别人做事守原则,正人必先正己,这样才能做到公正。(3) 具有认真的工作态度和高度的责任心 作为监理,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嘴勤、腿勤、手勤,总能亲历亲为,发现问题积极协调处理,尽可能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对工作负责、对企业负责的监理就会与各方主动沟通,积极交流,这是协调处理各方关系的有效方式。(4) 注意团结,不能我行我素 监理工作所面对的人和事很复杂,内部必须保持言行一致、步调统一,创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每位监理人员都应有大局意识,各司其责,相互团结、相互理解、相互帮助、相互配合,坚决反对只顾个人盲目行事,应团结一心搞好工作。(5) 善于听取各方意见,学会多角度考虑问题,合理平衡各方利益 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各方角色不同且立场不同,出现分歧难以避免,因此监理人员需采用合理的方式处理问题,不要把各种矛盾都集中于自己身上,问题要摆出来,情况要说明白,谁的责任谁承担,谁的问题谁解决,谁的工作谁落实,召集现场会就是解决矛盾的最直接有效的办法。(6) 提高交际能力,处理好人际关系 施工监理工程中,监理人员处于一种非常特殊的位置,建设单位希望得到专业、周到的高质量服务,而施工单位则希望监理单位能以公正的态度,对合同采用有利于自己的解释。这时监理人员就要清楚自己的角色,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与各方有关人员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促进工程的顺利进展。(7) 理解把握规范、规程的尺度 对于规范、规程中要求严格,措辞包含“必须”、“严禁”等词语的条款一定要坚持原则遵照执行;对于其他包含“应该”、“不应”等词语的条款,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各方的感受,适当掌握尺度,灵活执行,不致引起某方的抵触心理。(8) 采用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工作方法 对于建设单位提出的某些可能不适当的要求,如果不是违反原则,都可以先执行,再找适当机会解释说明;而对于原则性问题,可以采用书面报告等方式说明理由,寻求建设单位的理解,尽可能地避免造成误会。同样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一些变通方法和问题,监理人员也应慎重考虑,尽量在不失原则的情况下灵活处理。如果只求原则不顾方式,反倒有可能陷入被动的局面,不利于工作的开展,影响工程的进度。5.1.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从我国实行工程监理制到现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不但没有认识到工程监理能够帮助他们减轻工作负担、确保工程质量,反而错误的认为实行工程监理制削弱了他们手中的权利,产生了抵触情绪。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监督时凡是涉及质量责任问题不管什么原因,全都强加于工程监理身上,并到处宣扬工程监理无能、无用。其结果,无形中对监理行业的发展产生了不良的影响。近几年,社会对监理的观念有所改变,认可度有所提高,并且有一些较好的措施和方法在工作中得以实施,但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对工程监理认识存在偏见问题依然存在。5.2、 解决办法 5.2.1 国家应加强对工程监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我国在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尽管都对建设监理有一定的涉及,但是这些法规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仅把监理工作限定在施工阶段偏向于施工质量的管理,使人们在对监理制度的认识上存在不同形式的偏差。面对此情况,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应该对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现有法律中关于工程监理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统一对监理的认识。同时,还应对建立一些更加能促进公正、公平竞争的招投标制度,使工程监理机构的竞争意识得以提高,促进我国监理与国际监理的接轨。 5.2.2 监理企业要积极主动不断强化自身工程监理机构要加强监理权威的树立。一方面监理机构是受雇于建设单位的,代表建设单位来管好工程,要服从于业主;另一面,监理作为一个社会职业,国家的法律、法规赋予其独立地行使自己的职责为社会负责的责任。所以,工程监理机构对建设单位负责的同时,还要对社会负责。在确保工程顺利、保证工程质量方面,是一致的。一旦有不一致出现,大多是建设单位存在问题。所以,在工程的监理过程中,监理要在此过程中独立行使监理的职能,把监理的权威性强化起来。 5.2.3 工程监理要加强自己的整体素质和水平能力的提高首先要加强对监理公司的管理,推进监理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加强技术与管理的符合型人才的培养,在人才结构上,监理公司要不断进行调整,尽快引进缺乏的人才,适应监理工作的需要,对新引进的人员,要结合自身的工作能力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相应的培训,为今后工作的顺利完成打下坚实的基础。对于在职人员,面对当今社会知识经济飞速发展,应阶段性的开展有关控制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规程、标准能力的培训班,从而促进工程监理人员不断提高水平及能力、强化自身的综合素质。为工程监理人员能够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工作,而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整个过程中监理人员不仅仅要针对工程问题进行监督,也要针对甲、乙双方起到协调作用,所以监理人员的素质以及相关能力必须达到一定的要求,否则监理人员根本无法胜任监理工作。在项目建立组织机构中应该落实投资控制的人员、任务分工和职能分工、权利和责任;编制施工阶段投资控制工作计划和详细的工作流程图;对设计变更要进行经济技术比较,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寻找建设设计方案,挖潜节约投资的可能性;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对主要施工方案进行技术经济分析比较;编制好资金使用计划,确定、分解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工程计量;复核工程付款账单,签发付款证书;对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投资支出做出分析与预测,定期或不定期向建设单位提交项目投资控制存在问题的报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进行投资跟踪控制,定期地进行投资实际值与计划值的比较,若发现偏差,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采取纠偏措施;做好建设项目实施阶段质量、进度等控制工作,掌握工程项目实施情况,为正确处理可能发生的索赔事件提供依据,参与处理索赔事宜;参与合同管理工作,协助建设单位合同变更管理,并充分考虑合同变更对投资的影响。监理工程师在施工阶段进行投资控制就是把计划投资额作为投资控制的目标值,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定期的进行投资实际值与目标值的比较,通过比较发现并找出实际支出额与投资控制目标值之间的偏差,然后分析产生偏差的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以保证投资控制目标的实现。5.2.4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与工程监理加强合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应转变从传统的对工程监理的错误认识。不要把工程监理看作是削弱自身权利对象,去除对他们的抵触情绪。应把工程监理看作是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为他们减轻自身工作负担和压力的不可缺少的好帮手;是有利于他们为了能够随时随地了解和掌握施工现场工程情况不可缺少的眼线、耳目;是有利于促进工程质量提高不可或缺的施工现场战斗员。除此之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人员还应与工程监理监理建立相互依靠、相互信任、相互协作的伙伴关系。凡是由工程监理提出的正确的有关工程方面的意见,均应给予全力支持。让工程监理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结 论监理的实施需要建设单位的委托与授权,是有明确依据的工程建设行为,主要发生在实施阶段,是微观性质的监督管理活动。监理具有服务性、独立性、公正性和科学性,在工程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投资直接影响到使用者以及建筑企业,而监理人员可以有效的控制建筑工程的质量、进度以及投资。所以我们必要重视监理工作,认识到监理工作的重要性。而现场监理工作是否规范化对于整个监理工作具有重要的影响,我们必须逐渐的加强监理。作规范化的进程,让我国的监理工作真正的起到作用和影响,因此要做好监理活动就必须要控制和管理好工程建设项目目标,而要做好控制和管理有必须要做到“四控两管一协调”。这其中的过程非常复杂且多元化,要做好“控制”,其中现场管理非常重要。这其中就包括项目建设前期管理、工程设计阶段管理、项目实施阶段管理和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管理,即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各不同层次监理人员运用不同监理手段做好监理活动,在零安全生产事故的前提下使监理活动达到最优化、使工程质量达到最好并使工程过程中的资金使用得最少。也使监理企业能够健康快速发展,使工程质量达到新的台阶。参 考 文 献1 柯国军建筑工程施工监理人员岗位丛书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2 韦海民 郑俊耀建设工程监理实务M中国计划出版社,200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 50319-2000) 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4 姚兵,论工程建设制度和建筑业管理,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75 梁兴来我国建筑工程监理中的问题及应对策略J现代企业文化,2011(15)6 武永刚浅谈建筑工程监理质量控制J中国电子商务,2010(08)7 巩天真 张泽平建设工程监理概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18 钱昆润 王茂田 赵杰明简明监理师手册M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 9 赵亚楠建筑工程监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刍议J企业技术开发,2011(06) 10 李大港浅析建筑工程监理工作的对策和及J建议建材与装饰:上旬,2011(08)毕业设计成绩评定表指导老师评语指导老师签字:系评定小组评语评定成绩: 评定人签字:请删除以下内容,O(_)O谢谢!The origin of taxation in the United States can be traced to the time when the colonists were heavily taxed by Great Britain on everything from tea to legal and business documents that were required by the Stamp Tax. The colonists disdain for this taxation without representation (so-called because the colonies had no voic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taxes) gave rise to revolts such as the Boston Tea Party. However, even after the Revolutionary War and the adoption of the U.S. Constitution, the main source of revenue for the newly created states was money received from customs and excise taxes on items such as carriages, sugar, whiskey, and snuff. Income tax first appeared in the United States in 1862, during the Civil War. At that time only about one percent of the population was required to pay the tax. A flat-rate income tax was imposed in 1867. The income tax was repealed in its entirety in 1872. Income tax was a rallying point for the Populist party in 1892, and had enough support two years later that Congress passed the Income Tax Act of 1894. The tax at that time was two percent on individual incomes in excess of $4,000, which meant that it reached only the wealthiest members of the population. The Supreme Court struck down the tax, holding that it violated the constitutional requirement that direct taxes be apportioned among the states by population (pollock v. farmers loan & trust, 158 U.S. 601, 15 S. Ct. 912, 39 L. Ed. 1108 1895). After many years of debate and compromise, the sixteenth amendment to the Constitution was ratified in 1913, providing Congress with the power to lay and collect taxes on income without apportionment among the states. The objectives of the income tax were the equitable distribution of the tax burden and the raising of revenue. Since 1913 the U.S. income tax system has become very complex. In 1913 the income tax laws were contained in eighteen pages of legislation; the explanation of the tax reform act of 1986 was more than thirteen hundred pages long (Pub. L. 99-514, Oct. 22, 1986, 100 Stat. 2085). Commerce Clearing House, a publisher of tax information, released a version of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in the early 1990s that was four times thicker than its version in 1953. Changes to the tax laws often reflect the times. The flat tax of 1913 was later replaced with a graduated tax. After the United States entered world war i, the War Revenue Act of 1917 imposed a maximum tax rate for individuals of 67 percent, compared with a rate of 13 percent in 1916. In 1924 Secretary of the Treasury Andrew W. Mellon, speaking to Congress about the high level of taxation, stated, The present system is a failure. It was an emergency measure, adopted under the pressure of war necessity and not to be counted upon as a permanent part of our revenue structure. The high rates put pressure on taxpayers to reduce their taxable income, tend to destroy individual initiative and enterprise, and seriously impede the development of productive business. Ways will always be found to avoid taxes so destructive in their nature, and the only way to save the situation is to put the taxes on a reasonable basis that will permit business to go on and industry to develop. Consequently, the Revenue Act of 1924 reduced the maximum individual tax rate to 43 percent (Revenue Acts, June 2, 1924, ch. 234, 43 Stat. 253). In 1926 the rate was further reduced to 25 percent. The Revenue Act of 1932 was the first tax law passed during the Great Depression (Revenue Acts, June 6, 1932, ch. 209, 47 Stat. 169). It increased the individual maximum rate from 25 to 63 percent, and reduced personal exemptions from $1,500 to $1,000 for single persons, and from $3,500 to $2,500 for married couples. The national industrial recovery act of 1933 (NIRA), part of President franklin d. roosevelts new deal, imposed a five percent excise tax on dividend receipts, imposed a capital stock tax and an excess profits tax, and suspended all deductions for losses (June 16, 1933, ch. 90, 48 Stat. 195). The repeal in 1933 of the eighteenth amendment, which had prohibited the manufacture and sale of alcohol, brought in an estimated $90 million in new liquor taxes in 1934. The social security act of 1935 provided for a wage tax, half to be paid by the employee and half by the employer, to establish a federal retirement fund (Old Age Pension Act, Aug. 14, 1935, ch. 531, 49 Stat. 620). The Wealth Tax Act, also known as the Revenue Act of 1935, increased the maximum tax rate to 79 percent, the Revenue Acts of 1940 and 1941 increased it to 81 percent, the Revenue Act of 1942 raised it to 88 percent, and the Individual Income Tax Act of 1944 raised the individual maximum rate to 94 percent. The post-World War II Revenue Act of 1945 reduced the individual maximum tax from 94 percent to 91 percent. The Revenue Act of 1950, during the korean war, reduced it to 84.4 percent, but it was raised the next year to 92 percent (Revenue Act of 1950, Sept. 23, 1950, ch. 994, Stat. 906). It remained at this level until 1964, when it was reduced to 70 percent. The Revenue Act of 1954 revised the Internal Revenue Code of 1939, making major changes that were beneficial to the taxpayer, including providing for child care deductions (later changed to credits), an increase in the charitable contribution limit, a tax credit against taxable retirement income, employee de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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