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

上传人:功*** 文档编号:180394342 上传时间:2023-01-06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31.6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问十答本文集中第三方机制下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个重点问题,以期为相关企业提供合规指南。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的力度日益提高,仅2021年就先后出台了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和利用处置能力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加强高耗能、高排放建设项目生态环境源头防控的指导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以及排污许可管理条例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地下水管理条例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等多项政策、法规,且随着2021年3月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简称“刑修十一”)的正式生效,污染环境罪的法定最高刑也从七年直接上升到了十五年,可以说法网愈密而刑罚愈严;另一方面,随着国际上ESG评估体系的兴起,资本市场对于企业生态环境责任担当的重视也与日俱增,绿色发展的企业更能受到投资者的青睐,企业的环境合规水平直接关系到其上市、融资和并购。因此,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下的环境资源案件中,我们不仅需要帮助企业重构合规管理体系以争取司法机关不逮捕、不起诉等轻缓化处理,也需要帮助其真正提升ESG表现,从而更好地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助力。本文将集中于第三方机制下环境资源类案件的十个重点问题为大家进行介绍,更多内容详见后续发布的关于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若干实践问题的思考(三)。Q1: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情况怎么样?A:首先,司机机关对环境资源犯罪长期保持高压态势,属高危刑事法律风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1,2019至2021年间,分别审结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6万、3.8万和3.5万件,案件数量较大。同时,经笔者裁判文书网上公开检索2,涉及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的16个罪名中,三年间仅有无罪判决17件,相对于法院审结的案件总数而言微乎其微,也即是说,一旦起诉至法院,除极个别情况外,很难被认定为无罪。其次,环境资源犯罪主体受到刑罚处理后,仍然需要承担高额的环境修复或损害赔偿责任。如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陈某平等十四人污染环境案3,被告人除承担刑事责任并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700余万元外,还另行承担生态修复等费用2896万元。而如果涉案企业、个人拒绝承担环境修复费用,将面临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以污染环境罪为例,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328件4,其中裁判文书网上有599件存在公益诉讼5,占比25.73%。最后,环境资源犯罪案件可以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与“严打”相对,环境资源案件中同样盛行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在依法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后,可以获得司法机关的轻缓化处理,特别是自202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后,环境资源犯罪通过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获得不起诉的可能性大为提高,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企业合规典型案例中,第一件即是张家港市L公司污染环境案6,涉案企业和个人因案发后积极推动合规整改,获得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Q2: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当中,可能涉及哪些环境资源类犯罪?A:环境资源相关犯罪,主要包括以下类型:L环境污染类犯罪:污染环境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构成本类犯罪。2 .废物管理类犯罪: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走私废物罪。企业违反固体废物的管理规定,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或走私(进口)不能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的,构成本类犯罪。3 .危险废物/物质类犯罪: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非法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罪;抢劫危险物质罪;非法携带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本类犯罪主要针对高度危险性的产品、原料或废物,实践中,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危险物品肇事罪与污染环境罪常存在竞合关系。4 .生物多样性犯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修十一”新增,原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非法狩猎罪;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修十一”新增,原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刑修十一”新增)。本类犯罪主要是针对国家的生物多样性。5 .资源保护类犯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包括耕地、草地、林地);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本类犯罪主要针对国家的农用地资源、矿产资源和林业资源。6-自然、人文景观类犯罪:破坏自然保护地罪(“刑修十一”新增);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主要涉及自然保护地、名胜古迹、景区园林等的保护,特别是在景区内私建别墅而拒绝恢复的,即可能涉及本类犯罪。7 .环评文件类犯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主要针对承担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此外,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也可能触犯其他对环境资源保护而言非典型性的罪名,如盗伐、盗采高经济价值林木、矿产,即可能因竞合关系可能被认定为刑罚更重的盗窃罪。Q3: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是否可以利用合规进行无罪抗辩?A:可以。首先,合规是涉案企业、个人无刑事过错的重要依据,可以进行合规抗辩。我国刑事司法严守“无过错即无责任”的底线,只要行为人没有犯罪故意或过失,即不可能认定为有罪,而在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涉案企业、个人如果严守自己的环保责任、履行了自己的合规义务,可以认定其没有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故意或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主观过错,而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高某1、苏某污染环境案7中,苏某及其所在的西安某环保科技公司由于在医疗废物的回收、加工、销售环节均履行了自己的合规义务并留有相应的记录,最终抗辩成功被法院认定为无罪。其次,企业可以通过事先的合规安排,为合规抗辩打下基础。在此角度而言,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作用有三个层面:一是通过合规管理体系,控制企业人员的从业行为,防止其因故意而实施污染环境的行为,或因过失而导致破坏生态的危害后果;二是在企业因涉嫌环境资源犯罪受到刑事追诉时,自证清白,如前述案例中的苏某和西安某环保科技公司,通过证明自己履行了环境合规义务、不具有刑事过错而成功抗辩;三是通过严密的制度设计和岗位职责划分,形成刑事责任防火墙,避免无关人员因企业或他人构成犯罪而遭受牵连。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合规抗辩主要存在于刑事程序中,不能排除企业的民事责任。无论是我国现行的民法典或此前的侵权责任法,对于环境污染造成损害的均采取无过错责任,即企业合规不能作为其民事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原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中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污染者以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主张不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然,企业仍然可以从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角度进行抗辩,包括:排放的污染物没有造成该损害可能的;排放的可造成该损害的污染物未到达该损害发生地的;该损害于排放污染物之前已发生的;以及其他可以认定污染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形。Q4: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中适用第三方机制,是否必须承担环境修复责任?A:是的。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生态环境部等九部委发布的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涉案企业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条件包括:(一)涉案企业、个人认罪认罚;(二)涉案企业能够正常生产经营,承诺建立或者完善企业合规制度,具备启动第三方机制的基本条件;(三)涉案企业自愿适用第三方机制。从表面上看,现行制度并未将承担环境修复责任作为环境资源案件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法定条件。但是,司法机关在办理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具有显著的“恢复性司法”的理念,对环境资源犯罪的企业、个人进行追诉,除了利用刑罚惩治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犯罪行为外,也旨在“以刑促民”,通过刑事途径倒逼涉案企业、个人积极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如拒绝承担,其“认罪认罚”的态度将会受到司法机关的质疑。在已知的张家港市L公司污染环境案、连州市某矿业公司非法占用农用地案8等环境资源合规不起诉案件中,涉案企业均已经履行或承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Q5:环境资源类案件中是否所有涉案企业认罪认罚、且有合规意愿均可以适用第三方机制?A:不是。根据指导意见,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企业、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企业、被企业成员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的企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的企业不能适用第三方机制。虽然环境污染犯罪通常不涉及危害国家安全或恐怖活动,但仍有前三种情形的存在,如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无相应资质、但专门为他人运输、处理危废的企业,不能适用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Q6: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是否只需要做到刑事合规?A:不是。首先,刑事合规是企业合规第三方机制的及格线。在第三方机制中,企业的刑事风险已经爆发,因此企业的首要任务是通过合规整改来预防再次出现相关的犯罪。以污染环境罪为例,企业或故意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或因过失导致了危害环境的后果,企业首先要做的是梳理案件发生的原因,发现其中的制度缺失或流程漏洞,从决策机制、操作流程、风险监控、举报纠错等角度进行合规设计,并开展相应的宣传、培训,从刑事合规的角度有效预防环境资源犯罪的再次发生,这就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一再强调的“针对性”“有效性”。其次,第三方机制的适用必须真正提升企业的合规水平,不仅限于刑事合规。刑事责任是底线责任、刑事合规是底线合规,在环境资源案件中防止企业再次发生同类犯罪只是基本,在此基础上还需要避免企业因环境违规而遭受行政处罚、或因环境侵权而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更深层次的内核是引导企业合规经营,践行保护环境、维持生态的企业责任,因此,在刑事合规之外,还需要积极履行其他的环境合规义务,如环境信息披露义务,虽然通常不直接影响企业是否构成犯罪,但重点排污企业等是否履行该义务,是否有规范该义务履行的有关制度或工作范例,仍然是评估其合规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最后,在环境合规之外,还应兼顾其他领域的合规。需要根据涉案企业的经营规模、业务特征,设定不同的合规目标和评估标准,如中型企业,在环境合规之外,应同步考察其财税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领域的合规情况,尽可能通过第三方机制推动其全面合规;而对于小微企业,在环境合规以外,则只要关注安全生产、财税管理等重点领域即可,切忌盲目求大、求全,不必要地增加企业负担。Q7:环境资源类案件中,企业的合规义务主要包括哪些范畴?A:环境资源案件中,企业合规义务根据其适用范围分为两大基本范畴:一是通用合规管理义务,包括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排污许可、环境风险监测及应急处置、环境台账记录与环境信息披露等,通用合规管理的重点在于企业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包括项目立项、建设、运营、退出的完整流程,而其中又以环评优先,无论是新建项目还是发生重大变化的,均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施工、生产。通用领域的合规义务主要由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二是专项合规管理义务,包括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土壤污染防治、噪声污染防治和清洁生产、节约能源等专项领域。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从上述角度全面评估自己的环境影响并采取针对性的防治措施,如气体污染物应采取密闭、封闭的集中收集设施,固体废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注意分类管理和三防措施等。相关合规义务主要来源于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专项法律法规。Q8:环境资源的合规管理中,对企业供应链有哪些要求?A:企业供应链的管理,是环境合规工作非常重要的一环,其主要内容如下:一是严格供应商的准入条件,强化供应商管理。为企业承担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运输、处置的供应商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对于无许可证、借用他人许可证的情况应当严加审核、控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此外,对于已经入选的供应商,在其为公司提供相应服务的过程中严格把关,对其危废处理情况进行必要的监控。二是加强对第三方产品的采购标准,注意使用、维护台账记录。企业在使用供应商的产品、服务时,应当对其环保标准进行严格审核。如企业使用的工业锅炉,如果其达不到相关的环保要求,将会导致企业生产过程中废水、废渣、废气的泄漏。如果企业采购时怠于审核或使用中怠于维护,最终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会因放任或过失而承担刑事责任。三是加强对供应商日常经营环境合规的要求。虽然企业难以直接管理供应商的日常经营,但可以通过合同等手段进行适当的间接控制,要求其提高环境合规水平。一方面,避免因供应商的环境犯罪而遭受牵连,如前文所述的西安某环保科技公司,虽最终被认定为无罪,但其企业人员苏某仍被牵连进刑事程序;另一方面,防止因供应商遭受停产停业等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追诉,而导致公司本体的供应链中断,业务遭受无谓的损失。Q9:环境资源类案件适用第三方机制,如何评价企业环境合规管理的有效性?A:合规有效性的评价,可以分为形式和内容两个基本层面:从形式层面上讲,企业应当建立及完善基本的合规管理体系,包括合规组织架构与职责划分、管理层合规承诺与率先垂范,合规风险识别机制与关键领域制度建设、合规培训与文化建设、应急处置和举报调查、绩效考核和问责等基本范畴;从实质层面上讲,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应当能够承载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合规义务,包括前文Q7中所提及的通用或专项合规义务,企业应当能够通过其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有效地预防和缓释其环境合规风险。因此,在第三方机制中,应当从形式和实质的层面对企业的环境合规建设综合进行评价。一方面,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对合规企业的环境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形式层面进行评价,并结合中小企业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团体标准对不同规模的企业设定不同的标准;另一方面,通过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等法规、政策,对合规管理体系的实质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此外,在实际评估工作中,可以适当引入ESG评价体系对企业的环境合规情况进行评价。Q10:什么是ESG评价体系?在环境资源案件的第三方机制中为何要引入ESG评价?A:ESG是英文EnVirOnInental(环境)、Social(社会)和GoVernanCe(治理)的缩写,是一种关注企业环境、社会、治理绩效而非财务绩效的投资理念和企业评价标准。基于ESG评价,投资者可以通过观测企业ESG绩效,评估其投资行为和企业(投资对象)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贡献。9资本市场上,投资者已经愈来愈看重企业在ESG方面的表现,认为其中评分较高的企业更能获得可持续性的良好发展。2012年,我国香港联合交易所即发布了环境、社会和管治报告指引,要求企业披露ESG各方面的情况;内地虽然起步较晚,但对于ESG中的单项内容也早有关注,如上交所在2008年就已经分别发布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和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报告编制指引,而2018年证监会在其发布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从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公司治理的角度,对上市公司治理进行了全面的规定;另一方面,上市公司为打造绿色供应链提升自己的ESG评级,也将ESG的要求进一步传导给自己的供应商,提高了相应项目的准入门槛。此外,自2012年原银监会发布绿色信贷指引(2022年6月1日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业保险业绿色金融指引)后,企业的ESG情况已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放贷的重要参考,而2021年3月在深圳正式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绿色金融条例,更是将开展绿色投资评估作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的强制性义务,违者将受到行政处罚。现阶段,企业的ESG已经直接影响到其融资和获得项目订单的能力。在环境资源案件第三方机制的运行中,引入ESG评价体系,一方面有助于涉案企业通过环境合规获得司法机关“不起诉”等宽大处理,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提升其市场评级、增强其融资能力,真正通过合规助力企业健康发展。当然,实践中上市公司、中小企业的情况各不相同,企业合规管理人员和第三方监督评估组织成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善用ESG评估,切忌生搬硬套。注1最高人民法院: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1)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20)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发布日期分别为:2022年6月5日、2021年6月4日和2020年5月8日。2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条件:判决结果、无罪,访问日期,2022年7月8日,网址https:/wenshu.court,website/wenshu181029CR4M5A62CHindex.htmlo3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度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2年6月5日。同15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网,检索条件:污染环境罪、公益诉讼,其他:同2。6最高人民检察院: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典型案例,发布日期:2021年6月3日。7(2018)冀0503刑初90号刑事判决。8连检刑不诉(2021)20号不起诉决定书。9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中国上市公司ESG评价体系研究报告2019,发布日期:2020年5月12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