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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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税收检查指南行业税收检查指南XX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电力行业税收检查指南 一、电力生产企业增值税部分(一)销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二)、进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发票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检查提示】:1、检查存货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检查购进货物发票。(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检查(煤矸石发电)【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未取得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的资质;未取得税务机关相关审批文件;2、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比例未达到不低于原料总量的60%。【检查提示】:1、检查省级有关部门颁发的资源综合利用资格证书;2、计算使用煤矸石(石煤、油母页岩、煤泥)比例。二、电力经营企业增值税部分(一)销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3、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4、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5、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检查提示】:1、将用户抄表总电量及实际收取的电费。与财务部门的经营收入电量进行核对;2、检查往来账户;3、检查收入账户;4、审查线损率。(二)进项税额方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2、购进货物入库凭据与取得的发票上的数量、金额不一致;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固定资产改良支出、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转出进项税额。【检查提示】:1、检查存货账户借、贷方发生额及余额;检查购进货物发票。三、电力企业所得税部分(一)收益方面1、生产、经营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与上网总电量不相符;2、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不相符;3、电力销售结算价与结算定价相同;4、电力收入总额与上网电量计价结算总收入不相一致;5、将已售电力未结算款项不记销售收入;6、采取“直供”方式销售电力发生的预收电价业务在电力产品发出后不记入产品销售收入;7、超基数发电而未确认收入;8、申报的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与帐列应税收入(销项税额)不一致;9、销售收入不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0、销售收入记往来账,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1、将应税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不计提销项税额;12、将应税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不计提销项税额;13、销售收入直接记入所有者权益,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4、销售收入冲减生产、销售费用,未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5、适用法定税率(征收率)不准确;16、结算方式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执行不正确,发出商品未按规定时间作销售和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7、销售货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8、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价格明显偏低,少计提、申报销项税额;19、销售旧货及应税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增值税;20、用户抄表总电量与经营收入电量不相符;21、将欠收电费收入转电损而不记收入的情况;22、小水电及网外电厂均摊加价部分不记入经营收入;23、随同电价收入收取的或一次性收取的用电权收入、集资收入,以及其他收费项目取得的收入不记入经营收入;24、高压线损率、低压线损率超标。【检查提示】:1、检查生产部门年度机组(或班组)生产电量统计表与上网总电量统计表;2、检查年度上网总电量与结算总电量结算表;3、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签订的电力购销合同;检查向关联企业收取的电费收入是否存在价格明显偏低;4、检查往来账户;5、检查销售收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所有者权益账户;6、检查管理费用、经营费用、生产成本账户;7、检查应交增值税明细账;8、将用户抄表总电量及实际收取的电费。与财务部门的经营收入电量进行核对;9、检查往来账户;10、检查收入账户;4、审查线损率。2、财产转让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不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将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有价证券、股权以及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记入其他业务收入或者投资收益。3、利息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由资本资源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欠款而形成的利息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4、租赁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不记入收入总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将对外出租的固定资产或者出租其他财产取得的租赁收入未记入收入总额的情况。5、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有无对外提供或者转让专利权、专利技术等取得的收入未并入收入总额的情况。6、股息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股息和红利不并入收入总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存在对外投资情况,投资收益的股息和红利是否并入收入总额。7、其他收入【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不列入收入总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是否将资产评估增值、罚款、滞纳金、企业参加财产、运输保险取得的的无赔款优待、无法支付的长期应付款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在“资本公积金”中反映的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资产及根据税收规定应在当期确认的其他收入是否列入收入总额。8、其他情形【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不并入收入总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为政府部门代收电力城市附加费,取得的反还收入是否并入收入总额。(二)支出方面1、工资及三费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工效挂钩企业没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不作纳税调整,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不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将2006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将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不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不作纳税调整。【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是否持有行业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工资总额文件,实行“工效挂钩”核算办法的企业计提的工资总额超过实发工资总额,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在成本、费用中列支各项奖金、补贴等未计入工资总额进行纳税调整。2、计税工资企业有无将2006年7月1日以前超过原工资扣除标准部分的工资结转到2006年7月1日以后进行扣除的情况,超过计税工资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有无职工福利、职工教育以及工会支出未在“三项费用”中列支,直接记入成本费用科目,未作纳税调整。2、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宣传费【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不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再次单独计算扣除;3、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不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不作纳税调整;6、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不作纳税调整。【检查提示】:1、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招待费,是否作纳税调整;2、汇缴成员企业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是否超过汇缴企业按规定分摊的指标额度,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次单独计算扣除的情况;3、有无在“农电管理费”中列支超标准的业务招待费的情况;4、超过规定标准列支广告费,是否作纳税调整;5、超过规定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是否作纳税调整;6、有无业务招待费、差旅费、会议费等项目不能提供真实合法凭证,未作纳税调整。3、利息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全额扣除。 【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发生的向非金融机构借款和向职工个人集资利息高于同类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是否全额扣除。4、捐赠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在税前扣除;2、超过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直接向受赠人提供公益性或者救济性捐赠的情况。2、检查有无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的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税前扣除。5、坏账准备金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未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不准确,将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3、计提比不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冲减“坏账准备金”,重复列支坏账损失;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不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再单独计提。【检查提示】:1、检查适用计提“坏长准备金“的企业是否经过税务机关批准;2、计提“坏账准备金”的年末应收账款基数是否准确,有无将与商品、产品销售或者提供劳务无关的其他应收款项计入计提基数的情况;3、按3的计提比例适用是否正确;4、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是否先行冲减“坏账准备金”,有无重复列支坏账损失的情况;5、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损失是否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6、汇缴企业统一计提坏账准备金,其汇缴成员企业有无再单独计提的情况。6、缴管理费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不进行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检查提示】:1、检查所属电力企业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是否已进行了纳税调整;2、提取的管理费年末结余,是否并入了当期应纳税所得。7、财产损失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未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未报国税机关审批。【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损失清查盘存资料中,其固定资产损失中是否包括固定资产变价收入;2、省电力公司所属企业列支的财产损失,是否经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鉴定审查,是否报国税机关审批。8、技术开发费【常见涉税违法类型】: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超过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检查提示】:检查汇缴成员企业发生的研究新技术、新工艺的技术开发费是否在省电力公司预提分摊的指标内据实列支。9、保险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超比例。【检查提示】:企业上交的各类保险基金和统筹基金是否按规定的比例扣除。10、其他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3、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8、将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不按规定的期限摊销 ;10、将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作纳税调整;13、将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在税前扣除;14、将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在税前扣除;18、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评估增值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2、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未作纳税调整;3、有无在税前列支已出售给职工的宿舍折旧费和维修费;4、有无将资本性支出,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在税前扣除;5、有无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一次性在税前扣除;6、有无为购置、建造和生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在有关资产的购建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在发生当期扣除;7、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在成本、费用中列支,是否作纳税调整;8、有无融资租赁费直接在税前扣除;9、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未按规定的期限平均摊销 ,是否作纳税调整;10、有无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一次性在税前扣除;11、起止时间跨年度的财产保险费在支付年度全额扣除,是否作纳税调整;12、预提费用、暂估费用等已计提但未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是否作纳税调整;13、有无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款在税前扣除;14、有无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在税前扣除;15、有无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以及税法规定可提取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税前扣除;16、补缴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是否抵减当期应纳所得税;17、代员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是否在税前扣除;18、有无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扣除。(三)成本方面1、生产成本【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发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高转材料成本;3、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4、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5、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6、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7、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重复入账、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发生的业务费用、运输途中以生的非正常损失、采购回扣等不属于材料采购成本记入采购成本;2、比对同期“峰平谷”单位发电正常耗煤量,审查是否有高转材料成本的情况;3、比对材料及其运输成本,检查有无通过材料采购环节向企业所属独立核算的“三产”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4、审查生产领用材料的计价是否真实,有无提高生产领用计价而高转成本的问题;5、有无将不属于材料采购的运输费用计入材料成本的情况;6、有无非生产领用材料计入生产成本的情况;7、有无不及时调整估价入库材料,检查有无重复入账或者以估价入账代替正式入账的情况。2、其他成本项目【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2、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3、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4、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5、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6、将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劳务成本;7、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8.多提折旧的情况; 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在税前扣除。【检查提示】:1、检查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领用的材料(辅料)及其他费用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2、有无将在建工程、福利部门人员的工资记入生产成本的情况;3、有无在生产费用中多记工资及“三费”的情况;4、有无将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作为修理费全额计入成本,而不按增加固定资产价值或者递延费用管理的情况;5、有无将年末发生的因电力调度或者枯水季节停产造成的停工损失记入当年成本,而未按规定转入下年开工后进行摊销的情况;6、对外承接用电设施安装业务所形成的劳务成本中是否有不属于劳务成本的列支项目列入了劳务成本;7、有无将固定资产购建费用列入当期生产费用的情况;8、计提折旧是否符合现行税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无多提折旧的情况;9、多计生产成本、制造成本以及多结转产品销售成本、其他业务成本,是否作纳税调整;10、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以及另开发票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是否在税前扣除。(四)权益方面1、实收资本【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适用税率不同,少计所得税额。【检查提示】:检查企业对外投资分得的税后利润有无因适用税率不同,少所得税额的情况。2、资本公积【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不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不并入应纳税所得额。【检查提示】:1、检查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或者无形资产对外投资,中途收回或者转让所形成的收入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2、股份改造形成的资产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进行了扣除、3、产权转让形成的净收益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3、盈余公积:【常见涉税违法类型】:税前计提盈余公积。【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是否存在税前计提盈余公积的问题。4、本年利润【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2、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年利润”减少利润。【检查提示】:审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各申报表、损益表,有无账面“本年利润”大于纳税申报利润,故意隐瞒或者错报利润的问题;有无将费用或者其他支出列入本科目减少利润的问题。5、利润分配【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历年有亏损,其弥补亏损不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检查提示】:审查企业历年有无亏损情况,其弥补亏损是否符合现行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检查手册 一、预售房款未按规定预缴税款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一条规定: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其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的,其预售收入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扣除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后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开发产品结算计税成本后再行调整。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预售房款记入“应付账款”等往来科目归集,不通过“预收账款”科目核算,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2、将预收房款作为购房定金或其他垫付款项,不结转收入;3、以收抵支,巧立门目,通过“其他应收或应付款”科目直接拨付工程款等;4、分开开票,一部分开预收款发票交财务,将另一部分开具收据货款入销售部,不入企业财务账。 检查提示:1、了解企业预售房款从收取到记账的程序及相关记录,将记录内容和发票、明细账、总账报表相核对,看金额是否一致;2、到地税部门核对企业开具预收房款的发票金额与申报的预售房款是否一致;3、查看建设部门批准的预售房许可证,看企业可预售的房屋的位置、地点、面积售价等;4、查看预售房合同,核对与客户进行商品房交接记录,确认已交接商品房收取货款是否与开票数一致。二、故意隐匿商品房销售收入、视同销售不作收入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开发企业应根据收入的性质和销售方式,按照收入确认的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第四款规定,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第六条规定,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长期挂在“预收款”账上,以未清算、未决算为由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2、只计商品房收入,车库销售不计收入;3、整体转让“楼花”不作收入,即开发商将部分楼的开发权整体转让给其他具有开发资质的企业,按照约定收取转让费,却不按规定作收入,而是挂往来账,甚至私设账外账;4、先租后售的收取的租金不记收入;5、以开发的房屋向建筑商抵账等债务重组业务中,不进行收入的确认;6、以房屋抵顶地价款赔偿给原住户的房屋不作收入处理;7、合作建造开发产品以房屋抵顶投资额、以土地使用权、股权等权利换取开发产品不作收入处理;8、视同销售产品不记收入;9、视同销售商品价格偏低;10、价外费用(如代物业收取的有线电视初装费、燃气管道安装费、防盗门、封闭阳台等)不记收入;11、与关联方之间的出售、出租业务,或挂往来、或随意作价;12、代建工程、提供劳务过程中节省的材料、下脚料、报废工程或产品的残料、按合同留归开发企业所有的,不作收入处理;13、将收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列“其他应付款”,年末不结转营业收入;14、其他收入如施工方延误工期的罚款收入、政府给予的安全奖、优质奖等不入“营业外收入”核算。 检查提示:1、收集企业资料,查看企业在开发过程中取得的立项审批表、房屋开发规划书、预售许可证、土地转让合同、项目建筑平面图、竣工验收单等资料,了解企业开发项目及进度情况;2、从房地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收集各项目建筑面积,与账面记载面积、实地开发面积核对,以确定可销售面积;3、审查企业各项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看有无特殊事项发生(如抵债、赠送等)4、到销售部门实地查看销售合同、统计数据、售房发票、收款收据等资料,并将结果与账载记录相核对,以确认收入准确性、及时性;5、根据未售房屋明细表,并到实地核对,确认未售房数量、面积;6、根据发票开具情况,抽查部分用户进行核对,看开票金额与收取货款金额是否一致。三、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达优惠条件而享受税收优惠相关法规链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委200424号)“八、房地产业1普通住宅的开发建设”,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第二条第1项规定,普通住宅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可以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外资企业仅开发商务楼盘、高档住宅、别墅等非“普通住宅”,依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2、外资企业虽开发商务楼盘、高档住宅、别墅等,同时开发非普通住宅,依照15的税率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但普通住宅收入不达主营业务收入的70。检查提示:提取企业销售记录、规划设计方案等原始资料,统计主营业务收入、普通住宅销售收入,计算是否达到标准。四、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直接列支期间费用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第五条“企业销售房地产所发生相应成本费用的确定,应以收入与支出相匹配为原则。企业应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确定当期成本费用。企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按下列公式确定: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可售总成本费用总可售面积 ,可售总成本费用是指应归属于可售房地产的土地使用费,拆迁补偿费,七通一平、勘查设计等开发前期费用;建筑安装费;基础设施费,公用设备,绿化、道路等配套设施费以及企业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总可售面积是指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中明确规定的面积”。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外资企业将为开发建设工程而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销售费用一次性在税前扣除。检查提示:1、通过实地检查,并取得企业销售统计报表及国家规定的房屋测绘部门出具的确定房地产项目可售面积证书,确定总可售面积、当期已销售面积、当期未售面积。2、检查企业“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科目,审核其贷方结转数是否按当期已售面积结转。五、房地产开发资本性支出直接列支当期成本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一)资本性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 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 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企业将用于办公的电子设备及汽车、用于宣传音像设备等记入销售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在税前扣除。2、企业将开发产品作为售楼部,或提供给职工使用且已办理产权证明(产权所有人为本企业),未将此部分成本从可售总成本中结转至“固定资产”。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的固定资产账目,核实相关情况。2、检查企业办理产权情况,凡将开发产品产权为本企业的应当作相应税务处理。六、成本划分不清 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八条规定:开发企业在进行成本、费用的核算与扣除时,必须按规定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界限。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不按规定计算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成本,擅自扩大期间费用;2、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3、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转经营成本;3、在未取得建筑商合法凭证的前提下,将预计建筑成本转为销售成本;4、返还给建筑商的货款未冲减销售成本;5、立项作为经营资产的项目不及时结转,或并入可售面积计算销售成本;6、企业自用房产仅分摊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等费用,而土地成本、借款利息、建筑安装等费用由出售房分摊;7、建筑成本重复入账,在取得建筑发票结转完工成本入账的同时,又签订虚假单项合同,或者将建材发票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销售成本明细账,将销售成本与销售收入对比分析,复核计入销售成本的户数、面积和销售收入的统计口径是否一致;2、根据当期销售面积以及可售单位工程成本费用,计算当期成本费用,审查申报数据是否准确;3、检查企业开发产品成本明细账,看所列成本是否有合法凭证入账;4、查看企业立项报告书和竣工验收单,了解公用设施、配套设施和经营资产的处理情况;5、看往来款项科目,看是否有返还建筑商或其他供应商资金而未冲减成本情况。 七、借款费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不规范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规定: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一项规定:(1)开发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前发生的,应配比计入成本对象;属于成本对象完工后发生的,可作为财务费用直接扣除。(2)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3)开发企业将自有资金借给全资企业(包括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企业的,关联方借入资金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未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准予按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数额内税前扣除。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将利息支出全额在“财务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2、向关联企业借款全额在税前列支;3、借款给关联企业长期挂“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务,不按照独立企业往来结算应收利息;4、通过其他企业或个人拆借资金在“财务费用”列支。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长期借款”、“短期借款账”,了解企业资金来源情况;2、检查企业“财务费用”等科目,看企业列支的金额是否超过规定标准;3、检查企业资金往来科目,看是否有长期挂账情况,分清是借入资金还是借出资金,是否属关联企业。 八、其他方面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第031号)等。 其他涉税违法类型:1、将代收代缴的维修基金或预提的维修基金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2、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将开发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3、按预售收入作为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等的计算基数;4、将应有用户承担的各项支出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5、将应有个人消费支出的费用作为企业费用在税前列支。 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管理费用”、“营业费用”等科目,看是否有预提费用、是否有非法凭证入账,或者不按照税法规定记账;2、检查应收或应付款科目,看是否有与费用对应的项目;3、重点检查以基数作为计提标准的项目,如工资、广告费、招待费等,是否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及用废企业税 收 检 查 手 册 一、不符合享受免税政策的条件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60号)第一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所称“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以下简称回收单位)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单位(不包括个人和个体经营者):(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单位。(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三)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凡不同时具备以上条件的,一律不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未办营业执照或未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企业;2、个体经营者或其他个人违规享受免税政策; 3、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4、财务会计核算不健全或未建账,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检查提示:1、通过责成企业提供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是否具备从事废旧物资经营的主体条件;2、通过对废旧物资经营的主管机关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取得废旧物资经营许可证;3、通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了解,企业是否取营业执照; 4、到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其是否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5、检查企业账簿,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向税务机关提供准确的涉税资料。二、销售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收入不分别核算,将应税货物混于免税货物中,一同申报免税。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发布)第十七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 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 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 不得免税、减税。”常见涉税违法类型:销售废旧物资和其他货物收入不分别核算,将应税货物混于免税货物中,一同申报免税。检查提示:查免税货物销售明细账,看是否包括应税货物;查销售收入与销售成本是否匹配,看免税货物销售成本中是否包括有应税货物成本。三、虚报收购业务、未按规定开具收购发票。 相关法规链接:废旧物资发票稽核办法(国税函2006第031号)第九条:废旧单位涉嫌虚开废旧物资发票的,一经查实,不得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了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而虚开收购业发票,虚报收购业务。检查提示:1、发票的开具是否符合规定,有无项目填写不全,是否有超限额开具情况,收购发票的开具对象是否符合要求,有无利用个人身份证集中、反复、轮番填开现象,有无存在对同一个人隔日收购、连续收购出现连续顶格填开的情况,有无出售人姓名不同但身份证号相同,有的不填出售人住址或身份证号码或两项均不填的现象。是否整批收购,而不符合零星收购条件现象。2、检查收购单位的经营能力。实地核查企业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等 ,尤其是仓库、堆场是否真实。检查其收购量是否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同时检查是否有运输发票,运输发票是否与收购的货物有相对应。3、检查收购的农产品或废旧物资的价格。看其收购价格是否存在异常情况,有无畸高虚提收购价格现象。4、检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明细账和仓库保管账,看是否一致,实地盘点仓库数量,根据检查期当期账面结存的数量、金额,实地进行盘点,看账面数量与实际情况是否相当,有无虚增收购数量现象。5、检查生产企业原材料的耗用,看其成本的结转是否正常,是否与购进时的原材料价格相一致,同时根据原材料明细账结存的数量和金额,计算其单价,看其与收购价格是否相当。6、检查收购的货物入库时手续是否齐全,是否有入库单、经办人签字等,同时将凭证中的入库单与仓库保管的入库单相核对,看是否一致;销售时无货物出入库手续。查收购单位财务核算是否健全,有无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等。7、检查收购单位的注册资金以及企业年使用现金量,看是否相适应。8、检查是否存在异地收购情况,收购货物的产出地与收购地是否相符,即收购地是否生产收购的货物。9、检查收购有无不使用现金而使用支票或挂往来的现象,检查资金流向与销售方是否一致,是否存在款项未支付现象。10、检查收购单位货物的流向,如果其收购的货物大部分流向某一企业,应对该企业用废情况进行检查,看其税负是否正常,与收购单位资金结算的情况,实际用废量是否正常,防止用废生产企业利用收购单位虚购废旧物资抵减税款达到少缴或不缴税款的目的。四、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 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七) 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包括:(三)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规范,金额和数量不真实,虚开普通发票;2、销售的废旧物资数量、种类与其经营规模、职工人数不配比;3、将未竣工验收产品成本并入产品销售成本;4、虚构经营业务,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与用废企业用于抵扣税款或虚列成本,减少应税所得额。检查提示:1、仔细检查其销售与货款收入情况,核查其损益情况,检查是否有真实交易,检查“主营业务收入”、“经营费用”、“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仓库发出货物的备查账及相关单据;2、检查用废企业购进业务是否真实,金额及数量是否真实,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的行为,同时检查用废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3、检查企业购销合同,合同购买方与收票单位名称是否一致,是否销售了发票注明货物,而账上无记载;4、看往来款项科目,是否收到货款及其支付形式,运费是否与货物金额,运输里程、交通工具配比。 五、实现销售的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记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额。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常见涉税违法类型:已经实现的销售收入长期不计提增值税。检查提示:查应付账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等,看其余额有无异常,到对方单位了解核实,看是否有已经实现的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手册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检查手册 一、收取的工本费、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固定资产盘盈、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等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七项规定:“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一)生产、经营收入;(七)其他收入”。第四十五条规定:“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应税收入范围,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企业将收取的保单工本费等在“其他应付款”中核算,不记收入,不作纳税调整;2、固定资产盘盈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收回以前年度已核销的坏帐损失,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4、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5、金融机构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未申报应纳税所得额。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其他应付款”、“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等会计科目,看其是否将收入全部结转当期损益;2、了解企业坏帐损失的计提、核销等管理办法;3、检查企业“应付帐款”、 “其他应付款”、“预收帐款”等会计科目,是否有无法付出的款项未按照税法规定结转当期损益。二、超标准、超范围的公益性捐赠支出,未作纳税调整。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七条第六项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直接捐赠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或其他支出科目归集,不作纳税调整;2、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作纳税调整时作为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3、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出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部分不作纳税调整。 检查提示:1、重点检查“营业外支出”科目是否有捐赠支出,有捐赠支出的是否符合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条件,是否具有真实合法的有效凭证;2、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的是否在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3、帐表比对检查“营业外支出”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直接捐赠支出、不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超出税法规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外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部分是否作了纳税调整;4、符合条件的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时是否计算正确;5、检查对记入其他支出科目的捐赠支出,是否作了纳税调整。三、超标准列支工资及“三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十九条规定: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计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1999258号)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2、在作纳税调整时只对发放的基本工资等进行调整,调整不完全;3、混淆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的形式不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4、虚增职工人数,多扣计税工资总额;5、混淆职工福利费与工资支出的界限,以现金发放福利、待遇等,应计入“应付福利费”的计入“应付工资”科目核算或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应付福利费”科目核算。检查提示:1、检查成本、费用类科目是否有发放各种工资性支出、津贴、奖金、补助,特别是加班工资、合同工,临时工工资等直接计入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的情况;2、重点检查“应付工资”科目对工资支出的核算是否完整,是否只核算了基本工资而未核算其他工资性支出;3、帐表比对检查“应付工资”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对计税工资的申报、调整是否正确;4、检查工资表员工人数增减变化情况;5、检查“劳动保护费、劳动保险费、应付福利费”是否有以现金发放的形式将应计入“应付工资”的计入了上述科目。 四、不符合规定的广告费在税前扣除,超标准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未作纳税调整。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1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90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906号)的规定。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广告制作未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即广告制作未通过专门的广告制作单位;2、已实际支付费用,但未取得相应发票或取得的发票不是广告业专用发票;3、广告的发布制作未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即未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的传播;4、超标准列支广告费;5、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6、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企业未提出申请也按据实扣除办法扣除。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广告列支是否符合税法规定的三项条件,特别是注意是否取得了相应的广告业专用发票、是否通过了媒体传播;2、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广告支出作了纳税调整;3、对不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企业广告超支,应调作业务宣传费,并入业务宣传费,统一计算业务宣传费列支限额;4、对实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企业广告超支,应按国税函2000906号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就地补税。5、帐表比对检查“管理费用-业务宣传费”、“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核实业务宣传费的计算、申报等是否正确。五、购进固定资产及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进入成本、费用科目一次性税前扣除。相关法规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严格区分经营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必须按税收法规规定分期折旧,摊销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七条(一)项所称资本性支出,是指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对外投资的支出。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购进固定资产,直接进入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2、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计入成本、费用;3、大中型设备的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检查提示:1、检查企业“成本、费用或低值易耗品、原材料”等科目,看是否有属于购进的固定资产、是否有非法凭证入账,或者不按照税法规定记账;2、有计算机购入情况的应注意检查随同计算机购入的软件是否计入了固定资产的价值,有无计入成本、费用等情况;3、有设备等资产维修等情况的应注意其维修费用以及购入零部件、备件等是否占到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20%以上未作资产处理的情况。六、保险企业计提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等直接计入成本,发生的保险赔款支出未按规定冲抵已计提的各项准备金。相关法规链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企业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后实际发生的各种保险赔款未按规定冲抵提取的准备金,直接进入成本、费用。检查提示:1、检查各项准备金明细帐看是否有冲抵保险赔款;2、检查成本费用科目是否有各种保险赔款直接计入的情况;3、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纳税调整,计算是否正确。七、保险企业支付保险代理手续费无合法凭据,超标准列支代理手续费未作纳税调整。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通知(财税2003205号)规定:“从2003年起,保险企业开展业务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常见涉税违法类型:1、以自制收据、代办手续费结算单及手续费支取凭证等作为入帐凭证,未取得中介机构开具的服务统一发票;2、超标准列支代理手续费。检查提示:1、检查代理手续费入帐凭证是否真实、合法,是否有中介机构开具的服务统一发票;2、复核代理手续费的实际列支数是否超支;3、纳税申报时是否已作纳税调整,计算是否正确。八、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在税前列支。相关法规链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常见涉税违法类型:为员工个人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列入成本、费用科目,在申报时未作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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