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知识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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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学习一、基本规定:(一)暂行条例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二)征税范围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1、境内:A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B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C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D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实施细则第四条2、应税劳务:具体包括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7个行业,但不包括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非应税劳务)。实施细则第二条3、有偿行为能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但不包括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实施细则第三条与增值税的简单区别: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两个独立而不能交叉的税种,即:交增值税时不交营业税,交营业税时不交增值税。1、征收范围不同:凡是销售不动产、提供劳务(不包括加工修理修配 )、转让无形资产的交营业税。凡是销售动产、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交纳增值税。2、计税依据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营业税是价内税。所以在计算增值税时应当先将含税收入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即计算增值税的收入应当为不含税的收入。而营业税则是直接用收入乘以税率即可。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方式取得收入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公司以CT机设备作为资本投入,与桐城市人民医院共同成立CT机室对外从事医疗诊断业务。由于公司与医院采用利润分成的方式取得收入,因此公司的这一经营行为属于投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曼迪新高科技开发公司投资取得的收入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02号)(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1、纳税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的单位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除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外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取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实施细则第九、十条和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都是营业税的纳税人。2、扣缴义务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2)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四)税目与税率:3%: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5%:金融保险业、服务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5%-20%:娱乐业税目税率一、交通运输业3%二、建筑业3%三、金融保险业5%四、邮电通信业3%五、文化体育业3%六、娱乐业5%-20%七、服务业5%八、转让无形资产5%九、销售不动产5%(五)计税依据全额计税、差额计税、核定计税1、全额计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暂行条例第五条(1)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a、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b、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c、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实施细则第十三条(2)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实施细则第十四条(3)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实施细则第十五条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财税200316号第三条第(三)项单位和个人因财务会计核算办法改变将已缴纳过营业税的预收性质的价款逐期转为营业收入时,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四)项。2、差额计税(1)承揽运输业务: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从事旅游业务: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建筑工程分包业务: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五条备注说明扣除依据:差额计征营业税扣除项目必须取得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予以扣除。合法有效凭证:a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b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c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d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暂行条例第六、十九条3、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暂行条例第七条营业额的确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本细则第五条所列视同发生应税行为而无营业额的,按下列顺序确定其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实施细则第二十条(六)特殊销售行为:1、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实施细则第五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一)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二)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2、兼营实施细则第八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3、混合销售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七)申报与缴纳1、征收机关:税务机关。(暂行条例第十三条)2、纳税地点: (1)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2)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3)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4)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暂行条例第十四条)(5)单位和个人出租土地使用权、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土地、不动产所在地;单位和个人出租物品、设备等动产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出租单位机构所在地或个人居住地。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六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2)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原国税发1994086号与细则一致。(3)其他行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天。发生自建行为的:销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4、申报纳税: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土地或者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自应当申报纳税之月起超过6个月没有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5、纳税期限: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的规定执行。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纳税期限为1个季度。二、行业规定(一) 交通运输业1、 具体范围解释:交通运输业:指使用运输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或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凡与运营业务有关的各项劳务活动是指下列劳务:(一)通用航空业务;(二)航空地面服务;(三)打捞;(四)理货;(五)港务局提供的引航、系解缆、停泊、移泊等劳务及引水员交通费、过闸费、货物港务费。(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劳务。除上述规定者外,其他劳务均不属于“交通运输业”税目的征税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三条,均属本税目的征税范围。(1)陆路运输:通过陆路(地上或地下)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包括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及其他陆路运输。A、铁路运输:按其管辖的权限可分为中央铁路的运营业务、地方铁路的运营业务、中央新建铁路的临时运营业务。铁路运输不包括城市地下铁路的运营;也不包括铁道部门所属的工业、建筑、商业、教育、科研、卫生等业务活动B、公路运输:指机动车、人力车、畜力车等运输工具进行的公路客运和货运业务。公路运输业不包括城市内公共交通C、缆车运输业:指运用缆车进行的使客货在空间位置上产生移动的运输业务。D、索道运输业:指凭借索道使客货发生空间位置上移动的运输业务。 E、其他陆路运输:指在以上范围之外的陆路运输业务,如公共运输。(2)水路运输: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打涝,比照水路运输征税。A、远洋运输业:在海洋上进行的游客或货物的国际性运输。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征税。B、沿海运输业:指沿国内海岸线,包括岛屿之间和岛屿与大陆之间的水上运输。C、内河运输业D、其他水上运输业:包括上述业务之外的水上客货运输业务。E、打捞业:指运用人力、设施、交通工具等在水域从事打捞特定标的,获取营业收入的业务。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比照水路运输,适用3%的低档税率按规定征收营业税,除税法统一规定的减免税外,任何地区、任何部门都不得开减免税口子;对纳税人存在的困难由财政帮助解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上救助和非商业性打捞业务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4674号)(3)航空运输:是指通过空中航线运送货物或旅客的运输业务。航空运输业从事湿租业务,按“交通运输业”征税。通用航空业务、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比照航空运输征税。通用航空业务,是指为专业工作提供飞行服务的业务,如航空摄影、航空测量、航空勘探、航空护林、航空吊挂飞播、航空降雨等。航空地面服务业务,是指航空公司、飞机场、民航管理局、航站向在我国境内航行或在我国境内机场停留的境内外飞机或其他飞行器提供的导航等劳务性地面服务的业务。(4)管道运输:是指通过管道设施输送气体、液体、固体物资的运输业务。也包括泵站的运行,不包括管道的维护(5)装卸搬运:是指使用装卸搬运工具或人力、畜力将货物在运输工具之间、装卸现场之间或运输工具与装卸现场之间进行装卸和搬运的业务。搬家业务是搬家公司利用运输工具或人力实现了空间位置的转移的业务,它具有装卸搬运的特征。因此,对搬家业务收入,应按“交通运输业”税目中的“装卸搬运”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四条与09年实施的新细则规定矛盾,作废?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四条第二项实施细则第六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兖矿装车费收入: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销售煤炭时兼营装卸业务,其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单独开具发票,单独记帐核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此项装车费收入属于营业税的装卸劳务,其性质是向用户提供装卸劳务取得的收入。因此,对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取得的装车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兖州矿业集团总公司向用户收取的装车费征税问题的批复(鲁地税流函字199611号)枣庄矿业铁路运输劳务收入: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铁路运输处(以下简称枣矿运输处)提供的铁路运输劳务,不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其提供铁路运输劳务取得的煤矿专用铁路费和铁路专用线费等运输劳务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枣矿运输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取铁路专用线费有关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674号)公路管理和养护活动、航道的养护和疏浚活动,此项活动应归于建筑业。 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利用自备车辆提供运输劳务的同时提供其他劳务,如对运输货物进行挑选、整理、包装、仓储、装卸搬运等)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税收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2、 税率:交通运输业3%3、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中央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铁道部,合资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地方铁路管理机构,基建临管线运营业务的纳税人为基建临管线管理机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公路运输业的纳税人:公司运输企业和个体运输户;对外承揽运输业务的其他企业和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单位。4、 计税依据交通运输业的营业额,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纳税人提供交通劳务所取得的全部运营收入,包括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1)中央铁路运输收入范围:包括旅客票价收入、行李运费收入、包裹运费收入、邮运运费收入、货物运费收入、其他收入等。 (2)航空运输企业:取得的客运收入、货运收入、邮运收入等以及在运输价款中包含的保险费和价外收取的各种明目的基金和费用。以收入全额为营业额,不得从中作任何扣除。中国国际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国航)与中国国际货运航空有限公司(简称货航)开展客运飞机腹舱联运业务时,国航以收到的腹舱收入为营业额;货航以其收到的货运收入扣除支付给国航的腹舱收入的余额为营业额,营业额扣凭证为国航开具的“航空货运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客运飞机腹舱联运收入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202号)民航部门取得的地面服务收入,其营业额为收入全额。 (3)水路运输 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使用运输企业发票,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单位将承担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运输企业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六)项代开发票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其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为代开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营业税应税收入,不得减除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4)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筹资购买汽车后,将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满后汽车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如果承租人在有关管理部门办理了运营执照和税务登记,属于独立的经营者,对承租人从事运输业务的运营收入应按“交通运输”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5号)第二条(5)公路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收取的养路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养路费收入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69号)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77号)(二) 建筑业1、 具体范围解释: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 其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 (2)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 (3)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4)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5)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对从事海洋石油地球理物理勘探、定位、泥浆、测井、录井、固井、完井、潜水、套管、管道铺设等工程作业的,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表中建筑业税目的“其他工程作业”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开采海洋石油提供应税劳务适用营业税税目、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42号)(6)其他特殊规定:A、关于有线电视安装费征税问题有线电视安装费,是指有线电视台为用户安装有线电视接收装置,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安装费,也称之为“初装费”。对有线电视安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9号)第六条B、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对供电、供水、供热、供气等企事业单位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各种集资费、报装费、开户费、增容费、基金等初装费性质的各项费用(供电工程贴费除外),一律比照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的规定执行。山东省地税局转发的通知(鲁地税函200278号)C、代收煤气集资费等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关于征收范围问题”第(一)项D、电力企业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是电力企业经物价部门批准,向申请新装及增加用电容量的两路及以上多回路供电用户收取的一项收费,属于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有关规定,对其在报装环节向用户一次性收取的初装费,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收取的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鲁地税函2005143号)2、 税率:建筑业按3%缴纳营业税。3、 纳税人:承包人与发包人: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发生应税行为,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实施细则第十一条4、 计税依据:(1)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实施细则第七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2)出售自建建筑物应按“销售不动产”及“建筑安装”征收两道营业税。对于出售自建建筑物的纳税人,除按建筑物销售收入全额依照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税目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征收一道建筑安装营业税。该项建筑安装营业税应根据同类工程的价格确定计税依据;没有同类工程价格的,按下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征税。组成计税价格(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利润) (1-营业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利润,由当地税务机关参照同类建安企业的利润核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售自建建筑物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1993025号)1993年7月1日执行(3)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纳税人受托进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过程中,其提供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劳务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权人支付拆迁补偿费的行为属于“服务业代理业”行为,应以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其代委托方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第520号)第二条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纳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中关于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包括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以及土地管理部门报经县级以上(含)地方人民政府同意后由该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收回土地使用权文件。(4)通信线路工程、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附属设备不包含在计税营业额中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电缆、光缆和构成管道工程主体的防腐管段、管件(弯头、三通、冷弯管、绝缘接头)、清管器、收发球筒、机泵、加热炉、金属容器等物品均属于设备,其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中。 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三)项(三) 金融保险业1、 具体范围解释:金融保险业,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金融、保险。(1)金融:是指经营货币资金融通活动的业务,包括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贷款: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业务,包括自有资金贷款和转贷。自有资金贷款:指将自有资本金或吸收的单位、个人的存款贷与他人使用。转贷:指将借来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典当业的抵押贷款业务,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自有资金贷款征税。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对人民银行的贷款业务不征税,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人民银行对企业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当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银行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的具体范围的通知(国税发199488号)。融资租赁: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凡融资租赁,无论出租人是否将设备残值销售给承租人,均按本税目征税。金融商品转让: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非货物期货:指商品期货、贵金属期货以外的期货,如外汇期货等。实施细则第十八条 条例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是指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货物期货不缴纳营业税金融经纪业:指受托代他人经营金融活动的业务。其他金融业务: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金融业务,如银行结算、票据贴现等。存款或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2)保险:是指将通过契约形式集中起来的资金,用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利益的业务。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指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并从被保险人处取得对保险标的价款进行追偿的权利而追回的价款。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关于征收范围问题”(3)其他税目解释:A、电力部门将电力建设资金贷给使用单位取得的使用利息收入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建设资金有偿使用利息收入征收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函199515号)自1996年1月1日执行。B、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应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对农村合作基金会收取的资金占用费在没有国务院的免税规定之前,应按现行规定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合作基金会征收营业税的复函(国税函发1995367号)C、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取得的收入,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45号)第六条2、 税率:金融保险业5%3、 计税依据:(1)金融机构的自有资金贷款业务与转贷业务应划分清楚各自的营业额,分别计算应纳营业税额。未划分清楚各自营业额的,一律按自有资金贷款业务征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07号)(2)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暂行条例第五条(3)金融企业(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下同)从事股票、债券买卖业务以股票、债券的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买入价依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以股票、债券的购入价减去股票、债券持有期间取得的股票、债券红利收入的余额确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八)项(4)金融企业买卖金融商品(包括股票、债券、外汇及其他金融商品,下同),可在同一会计年度末,将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差和负差按同一会计年度汇总的方式计算并缴纳营业税,如果汇总计算应缴的营业税税额小于本年已缴纳的营业税税额,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但不得将一个会计年度内汇总后仍为负差的部分结转下一会计年度。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九)项(5)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十)项(6)对金融机构相互之间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一条(7)银行代发行国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由各银行总行按向财政部收取的手续费全额缴纳营业税,对各分支机构来自于上级行的手续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业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91号)第二条(8)对金融机构当期实际收到的结算罚款、罚息、加息等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45号)第五条(9)金融机构收取的账单费、凭证费、邮电费等费用:并入营业额征税。 金融机构在提供金融劳务的同时,销售账单凭证、支票等属于应征收营业税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将此项销售收入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时代收的邮电费也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45号)第七条(10)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A、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B、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对此前统借方按借款利率水平将借款利息支出分摊给下属单位的,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11)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准予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根据暂行办法上缴的期货保障基金中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部分,允许从其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对期货保障基金公司在2008年1月1日至文到之日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从以后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财税200968号2009年8月31日发布)第四条(12)经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自财税字1997第045号第三条规定对此差额计税演变而来国税函1998553号规定不能扣除境外外汇借款利息支出财税字1999183号允许扣除外汇借款利息支出。以上所称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包括由出租方承担的货物的购入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贷款的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一)项(13)经营出租汽车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筹资购买汽车后,将汽车出租给他人使用,租赁期满后汽车的所有权转归承租人。对这种出租行为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就其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不返还的抵押金残值收入等),依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租汽车公司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645号)第一条(14)保险企业已征收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保费,凡在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核算期限内未收回的,允许从营业额中减除。在会计核算期限以后收回的已冲减的应收未收保费,再并入当期营业额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五)项(15)保险企业开展无赔偿奖励业务的,以向投保人实际收取的保费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六)项(16)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人将其承保的以境内标的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向境外再保险人办理分保的,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分保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境外再保险人应就其分保收入承担营业税纳税义务,并由境内保险人扣缴境外再保险人应缴纳的营业税税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 第(七)项(17)关保险公司办理储金业务指保险公司在办理保险业务时,不是直接向投保人收取保费,而是向投保人收取一定数额的到期应返还的资金(称为储金),以储金产生的收益作为保费收入的业务。的征税问题 储金业务的营业额,以纳税人在纳税期内的储金平均余额乘以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存款利率折算的月利率计算。储金平均余额为纳税期期初储金余额与期末余额之和乘以50。 按上述规定计算储金业务营业额后,在计算保险企业其他业务营业额时,应相应从“保费收入”账户营业收入中扣除储金业务的保费收入。 纳税人将收取的储金加以运用取得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的,应按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的通知(财税字1997第045号)第四条4、 纳税地点特殊规定: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在北京纳税,各分行及代表处在机构所在地纳税。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及总行营业部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北京市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代表处提供“金融保险业”劳务取得的收入,应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行和代表处金融保险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第101号)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四) 邮电通信业1、 具体范围解释:邮电通信业,是指专门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邮政、电信。(1)邮政:指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是指传递函件或包件的业务以及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传递函件,是指收寄信函、明信片、印刷品的业务。传递包件,是指收寄包裹的业务。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是指出租信箱、对进口函件或包件进行处理、保管逾期包裹、附带货载及其他与传递函件或包件相关的业务。邮汇,是指为汇款人传递汇款凭证并兑取的业务。报刊发行,是指邮政部门代出版单位收订、投递和销售各种报纸、杂志的业务。邮务物品销售,是指邮政部门在提供邮政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与邮政业务相关的各种物品(如信封、信纸、汇款单、邮件包装用品等)的业务。邮政储蓄,是指邮电部门办理储蓄的业务。其他邮政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各项邮政业务。(2)电信电信,是指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来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电报是指用电信号传递文字的通信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传递电报、出租电报电路设备、代维修电报电路设备以及电报分送、译报、查阅去报报底或来报回单、抄录去报报底等。电传(即传真),是指通过电传设备传递原件的通信业务,包括传递资料、图表、相片、真迹等。电话,是指用电传设备传递语言的业务及相关的业务,包括有线电话、无线电话、寻呼电话、出租电话电路设备、代维修或出租广播电路、电视信道等业务。电话机安装,是指为用户安装或移动电话机的业务。电信物品销售,是指在提供电信劳务的同时附带销售专用和通用电信物品(如电报纸、电话号码簿、电报签收簿、电信器材、电话等)的业务。其他电信业务,是指上列业务以外的电信业务。(3)特殊规定:A、单位和个人从事快递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二)项B、电信单位(指电信企业和经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提供的电信业务(包括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网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移动通信业务、卫星通信业务、因特网及其它数据传送业务、网络元素出租出售业务、电信设备及电路的出租业务、网络接入及网络托管业务,国际通信基础设施国际电信业务、无线寻呼业务和转售的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具体包括固定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移动电话网增值电信业务、卫星网增值电信业务、因特网增值电信业务、其他数据传送网络增值电信业务等服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二条“关于适用税目问题”第(五)项C、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对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单纯销售不提供服务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三条D、电信单位开展业务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电信集团所属分公司及电信股份所属子公司、联通及所属分公司、联合通信贵州分公司网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此类业务规定相同,国税函2007414号、国税函2007778号、国税函20071322号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E、电信单位开展业务附带赠送实物业务:电信集团所属分公司及电信股份所属子公司、联通及所属分公司、联合通信贵州分公司、网通集团公司及其分公司、网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此类业务规定同上,国税函2007414号、国税函2007778号、国税函20071322号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8号)D、集邮商品包括邮票、小型张、小本票、明信片、首日封、邮折、集邮簿、邮盘、邮票目录、护邮袋、贴片及其他集邮商品。、发行报刊: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上述行为征收增值税;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26号)第一、二条2、 税率:邮电通信业3%3、 计税依据:(1)电信单位销售的各种有价电话卡,由于其计费系统只能按有价电话卡面值出帐并按有价电话卡面值确认收入,不能直接在销售发票上注明折扣折让额,以按面值确认的收入减去当期财务会计上体现的销售折扣折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二)项(2)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并由邮政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四)项(3)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提供的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属于邮政电信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他服务的行为,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的规定,由电信单位统一收取价款的,该电信单位应以其提供代理通讯话费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理手机短信充值服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号)(4)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通过手机短信公益特服号“8858”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三条“关于营业额的问题”第(十五)项(5)对中国移动通信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10699999”为中国扶贫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扶贫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扶贫基金会合作项目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34号)(6)自2009年4月1日起,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手机特服号“l0699996”为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接受捐款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华侨经济文化基金会合作项目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第077号)(7)经营公用电话全额征收营业税公用电话无论采取哪种经营形式,对邮电部门取得的话费、管理费收入,均依全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公用电话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1号)(8)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对向用户收取电信费用的单位,应按其向用户所收电信费用减去分给合作单位的电信费用后的余额,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对其他合作经营单位从合作方分得的电信费用,亦按“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作经营电信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1640号)(9)自2008年10月1日起,电信股份分公司应就其向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电信网络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电信网络分公司从电信股份分公司分得的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所属网络资产分公司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公司联合开展CDMA网络通信业务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5号)(10)自2009年1月1日起,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应就其向TD-SCDMA用户收取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司从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分得的TD-SCDMA业务收入按照“邮电通信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所属分公司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联合开展TD-SCDMA网络通信业务2009年1月1日起开展此项业务,移动集团及所属分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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