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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有限公司一般工业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检查通用标准一、基础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体制、机制及程序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主要隐患检查标准参考依据1.1资质证照1.1.1缺少资质证照应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生产等生产活动须经许可审批的,应依法取得相应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7条等1.1.2资质证照未合法有效营业执照或其它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产变更时,应依法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规定对有关资质证照定期进行复审。1.2.2未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或配备足够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企业实际,设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其它分管负责人、部门(包括分厂、车间)负责人和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安全领导小组)。安委会或安全领导小组每季度应至少召开一次安全专题会,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问题。会议纪要中应有工作要求并保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1.3安全生产责任制1.3.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根据规定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包括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责任内容和考核要求。安全生产法第4、19条1.3.1.1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职责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设立与本企业相符的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5、18条1.3.1.2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职责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组织或参与拟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或参与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或参与应急救援演练;对单位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报告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及时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相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直接向当地安监部门报告;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安全生产法第22、43条1.3.1.3安全生产责任书不齐全企业应签订“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生产法第54、55、56条等,XXX安全生产条例第22条等1.3.2未对责任落实进行考核企业应当建立机制,严格考核,确保各级人员熟悉并认真履行本岗位安全生产职责。安全生产法第19条等1.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1.4.1 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整改制度;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检测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应急救援保障制度;三同时管理制度;其它相关制度。安全生产法第4条;XXX安全生产条例第15条等1.4.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即未按制度规定执行或反映制度执行的有关记录不全面或从业人员违反规定未被教育改正等)制度制定批准发布后,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按制度规定执行,并做好相应记录台帐(即做你所写的,写你所做的);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及惩处等。安全生产法第25、41、54条等1.5安全操作规程1.5.1未建立健全相关岗位(工种)安全操作规程或安全操作规程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等,结合各岗位或工种特点,制定适用的安全操作规程,并张贴在相应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应包括:适用岗位范围、岗位主要危险源、安全作业程序以及紧急情况的现场处置方法等。安全生产法第4条;XXX安全生产条例第13条等1.6安全培训教育1.6.1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证。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培训、考核合格;并每年应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4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9条等1.6.2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接受培训考核取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复审;或者所持上岗证与实际岗位不相符等。电工、焊接及热切割工、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煤气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并及时按规定每3年复审。安全生产法第27条、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5、21条1.6.3特种设备管理、检测、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证(无证、人证不符、证岗不符、或未按规定定期及时复审等)。锅炉、起重机械、电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管理、操作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作业,并及时按规定进行复审。特种设备安全法第14条1.6.5一般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足(如:缺少日常教育、“三级”教育、“四新”教育、转岗、重新上岗等安全培训教育,或安全培训教育达不到规定时间,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等。)新员工的三级培训:新入厂人员应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分厂)、班组三级安全生产培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日常教育培训:企业每年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使其增强安全意识,增强预防事故、控制职业性危害和应急处理的能力,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四新”培训: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转岗和复工培训:对转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重新进行车间和班组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12-17条1.6.6未建立健全安全培训档案,或者填写内容不全面、签字不到位等。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包括有授、受训人员签名、记载培训内容和时间的新员工三级教育卡及考核情况、全员日常教育培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其它相关人员等各类人员培训),要求详细、准确记录安全培训考核持证等情况。安全生产法第25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22条1.7事故隐患排查治理1.7.1未按规定排查事故隐患企业采用综合检查、专业检查、季节性检查、节假日检查、日常检查等方式进行隐患排查工作。设备操作者、班组长、车间安全员及其他人员每天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等进行日常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车间(分厂)负责人及其他人员每周(每月)应对作业环境、设备设施、从业人员的作业行为、危险源的控制情况等进行定期检查;公司(厂)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专业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应定期对特种设备、消防、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场所、职业病防护设施、相关方等安全状况进行专业检查;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其他人员定期应对所属单位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隐患整改情况,以及安全和职业健康管理等进行综合检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0条,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 /T9006-2016)1.7.2 对排查的事故隐患未及时治理对排查出的一般事故隐患,由责任部门和人员立即组织整改排除;对重大事故隐患,由有关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安全管理部门组织验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5、16条1.7.3 未按规定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录入、上报。每月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录入“宁波X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每季度末25日至下月15日前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打印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后上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14条1.8相关方管理1.8.1相关方资质缺陷,如:未对相关方有关资质和能力确认,或相关方不具备合格资质。企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进行发包或出租时,应严格审查承包(承租)方的资质和安全技术条件,不得发包或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单位、个人。安全生产法第46条等1.8.2安全职责约定缺陷,如:未按规定签订安全协议,或未在劳务、承包、租赁等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1.9重大危险源管理1.9.1重大危险源辨识与评估缺陷,如:未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或辨识评估不正确等。应按GB18218-2009对生产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辩识与安全评估。安全生产法第37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辩识(GB18218-2018)1.9.2 登记建档备案缺陷,如:未按规定进行登记、建档、备案等。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及时登记建档(包括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的措施等);并按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等形成报告,报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备案。安全生产法第37条等1.9.3重大危险源监控预警缺陷,如:未按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监控,或监控预警系统不能正常工作。按有关规定对重大危险源设置安全监测、监控、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雷、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其正常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1条等1.9.4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设置不够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重大危险源警示牌、危险物品周知牌和应急救援资料箱;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条件进行安全评价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0、22条等1.10劳动防护用品1.10.1 未配发或配发的个体防护用品存在缺陷,如:未按有关标准配发,配发不合格的防护用品、无安全标志的特种防护用品、配发超期使用的防护用品等。企业必须按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应通过危险源辨识及其风险评价,确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劳动防护用品供应商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其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行业的相关标准。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应有特定的安全标志。3劳保用品发放记录完整4劳保用品购置凭证齐全安全生产法第42条、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11651-2008等1.11应急管理1.11.1 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缺陷。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建立与本单位生产特点相适应的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或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生产法第79条1.11.2应急预案缺陷:未制定适用的应急求援预案;未及时修订预案;未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等。按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针对重点岗位制定应急处置方案或措施;根据规定和需要对预案进行及时修订;中型规模以上企业的预案(包括综合和专项)应按规定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中型规模以上企业是指从业人员300人、主营收入3000万元、固定资产4000万元)。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14、19、29、30条,1.11.3应急演练实施及评估总结缺陷,如:未演练或演练针对性不强、或未对演练情况及时总结等。制定本单位的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根据本单位的事故预防重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安全生产法第78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26、27条1.11.4未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在显眼位置、值班室应张贴应急电话告知牌。1.12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1.12.1 未及时、如实向当地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应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如实报告当地安监部门和其它相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等。安全生产法第80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9、12、14条1.12.2 未对发生的事故或事件原因进行调查、分析、总结。应积极配合政府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本单位组织的工伤事故调查,应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责任,提出、落实防范措施,并“举一反三”。安全生产法第82、83、84条,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19、25条等1.12.3 未对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教育和处理。根据事故调查组意见,对事故责任者进行相应警示教育,并按规定进行处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理处理条例第33条等1.13安全投入1.13.1安全投入不足应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项用于: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检查、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重大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安全设施和特种设备检测检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及应急救援演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仍员安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使用;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安全生产法第20条;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1.13.2未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保险工伤员工获得相应的保险与赔付。安全生产法第48条1.13.3 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不健全应保证安全生产投入,专款专用,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使用台帐。财企201216号1.14职业卫生健康1.14.1未按规定对存在的职业病危害进行申报。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监部门申报,并接受监督;有重要事项变更的及时变更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16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第8条、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等1.14.2对职业危害防治不到位。企业工作场所应符合以下要求: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等。职业病防治法第15条,工作场所有害因素接触限值等1.14.3未按规定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价。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每三年至少还需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第20条等1.14职业卫生健康1.14.4未按规定告知、警示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存在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安全生产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等1.14.5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按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等1.14.6未建立健全相关档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1.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等资料;3.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以及防护设施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4.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5.职业卫生培训资料;6.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7.职业卫生建设项目“三同时”、许可证、有关备案等技术资料。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1.15其它其它管理上的缺陷二、现场管理类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设备设施、物料、作业环境、作业行为等方面存在的缺陷)隐患类别主要隐患内容检查标准参考依据2.1作业场所2.1.1平面布局缺陷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厂区各建构筑物间的间距符合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工艺流畅、设备布置、物料堆放合理有序,间距符合有关要求。消防法第19条等2.1.2物料堆放杂乱作业场所实行定置管理,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等摆放整齐,高度合适,沿人行通道两边不得有突出或锐边物品;产品、原辅料限量存放。工业企业平面设计规范等2.1.3地面缺陷地面平整,无积水、积油或垃圾杂物,坑、沟、池、井等开口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护栏或盖板。2.1.4安全逃生缺陷安全通道和安全出口设置符合要求,并畅通无阻,指示标识清楚醒目。2.1.5交通线路的配置缺陷厂区道路设置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并保持畅通,限速限高等安全标志到位;车间车行、人行通道宽度符合标准,且通道线明显清晰,无占用现象。2.1.6安全标志缺陷在有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生产法第32条等2.2设备设施通用安全措施2.2.1合法性、外形、稳定、坚固性等存在缺陷采购合格设备设施。设备设施可触及的外露部分不应有可能导致人员伤害的锐边、尖角和开口。机床的各种管线布置排列合理、规整,防止产生绊倒等危险。应安装稳定、牢固,运行时不应有引起移位、松脱、翻倒等危险。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2.2.2防护罩、栏、板等缺失或不符合要求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安装防护罩、盖或栏:以操作人员站立平面为基准,高度在2米以下的外露传动部位;旋转的键、销、楔等突出大于3毫米的部位;产生切屑、磨屑、冷却液等飞溅,可能触及人体或造成设备与环境污染的部位;产生射线或弧光的部位;伸入通道的超长工件;超出设备后端300毫米以上的工件;容易伤人的设备往复运动部位;悬挂输送装置跨越通道的下部等。2.防护罩、盖、栏应满足以下要求: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无明显锈蚀和变形;安装牢固。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2.2.3工作梯、台、栏(包括设备、设施及建构物的)缺陷1.2 m及以上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所有敞开边缘应设置高度不低于0.9m防护栏杆,且应设中间栏杆;在平台、通道或工作面上可能使用工具、机器部件或物品场合,以及在酸洗或电镀、脱脂等危险设备上方或附近的平台、通道或工作面的敞开边缘,均应设置带踢脚板的防护栏杆。单梯段高度大于7 m或攀登高度虽小于7 m,但梯子顶部在地面、地板或屋顶之上高度大于7 m时时,均应设置安全护笼。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直梯、斜梯、平台、护栏技术条件等2.2.4安全间距不足或未采取围栏隔离等安全措施运动部件之间或运动部件与静止部件之间,不应存在挤压或剪切危险,否则应采取隔离等安全措施。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等2.2.5限位装置缺失凡需限制运动件范围的,应装设限位开关,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2.2.6防松、脱装置缺失或部件、工件等装夹不牢固等运转中有可能松脱的零、部件或工件,应设防松、脱装置(如保险销、反向螺母、安全爪、锁紧块等),另外装置的连接件如键、销、螺母等齐全、完好,连接牢固。2.2.7过载保护等保险装置缺失必须对可能因超负荷发生损坏的部件设置超负荷保险装置,并保证其可靠有效。2.2.8紧停装置损坏或缺失设备设施操作位置及其它部位上安装的紧停开关应完好。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2.2.9操纵装置存在缺陷各操纵手柄、按钮、踏杆等完好、灵活可靠、标识清晰,有防止意外触动致设备误动作的安全措施,如冲床的双手操作铵钮、红外光栅、脚踏操纵的防护罩和防滑措施齐全有效并与手动操纵联锁等。铸造机械安全要求5.1、5.2、5.5等2.2.10气压或液压系统存在缺陷液、气压系统应有防止超压的安全阀或调整压力变化的溢流阀。液压或气压系统的每一环路必须安装有效(定期校验、表面数字清晰、上限标示明显)的压力表,且应安装在操作人员易观察到的地方。金属切屑机床安全防护通用技术条件、冷冲压安全规程、铸造机械安全要求等2.2.11 其它安全措施缺失如:在装卸液压机的模具时,必须正确使用安全栓;压铸机、加工中心等的安全门应完好并与制动电气联锁,等等。2.3特种设备通用安全要求2.3.1产品不合法应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并按规定安装、使用、检维修。特种设备安全法2.3.2未取得使用证或未定期检验检测合格在用的锅炉、压力容器(工业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应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定期检验合格,在检验周期内使用。安全生产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2.3.3安全附件缺陷或安全设施缺失等压力表、安全阀等安全附件齐全,并定期校验、检测合格,在有效周期内使用;特种设备的各种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如起重机械保险扣、限位器、过载保护器、锁紧装置等。安法第34条、特种设备安全法2.3.4日常维护保养不到位应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定期自行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妥当处理。特种设备安全法等2.3.5人员资格不符合要求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操作人员、检测人员按国家相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并按规定复审。2.3.6其它应按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设备台帐等。2.4行业专用设备通用安全要求2.4.1产品存在缺陷求从有资质厂商采购合格产品或按有关标准制造。安全生产法等2.4.2使用不当根据设备使用说明书,以及技术、工艺和安全操作方面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包括技术资料、限位装置、安全防护装置、接地装置、旋转部位防护、电气安全要求、环境要求等内容。按规定对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确保各安全设施齐全有效。2.4.3其它缺陷2.5砂轮机2.5.1安装位置不当单台设备可安装在人员较少的地方,且在靠近人员方向设置防护板;多台设备应安装在专用的砂轮机房内;禁止安装在正对着附近设备及操作人员或经常有人过往的地方。磨削机械安全规程等2.5.2砂轮防护罩、工件托架缺失按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砂轮护罩和可调的工件托架并正确使用。2.5.3砂轮选用或安装不当选用适当的砂轮和卡盘,并正确安装、调试到位。2.5.4使用不当磨削工件时,操作者应站在砂轮侧面;禁止使用砂轮侧面磨削工件;禁止2人共用1台砂轮机同时操作。2.6电焊机2.6.1电源开关缺陷必须装有独立的专用电源开关,其容量符合要求,禁止多台焊机共用一个电源开关。焊接与切割安全、电气安全规程等2.6.2电源线及接线柱存在缺陷电焊机一、二次接线柱不得外露;电源一次线长度不应超过3m,且不得拖地或跨越通道使用;电源二次线长度不应大于30m,接头不超3个,且搭接规范绝缘良好。2.6.3接地不到位应有明显的接地线,接触良好,禁止连接建筑物的金属构架、管道、暖气管等做焊接回路。2.6.4焊钳缺陷焊钳夹紧力好,绝缘可靠,隔热层完好。2.6.5使用环境缺陷焊机使用场所应清洁,无严重粉尘,周围无易燃易爆物等。2.6.6其它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现场,须及时切断电源、气源等。2.7用电安全2.7.1变配电设备设施存在缺陷变配电室与爆炸危险或腐蚀性场所有足够的距离,周围有安全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变配电室变压器、高压开关柜、低压开关柜操作面地面应铺设绝缘胶垫;通往变配电室外部的门、窗、孔洞应设置网孔不小于10X10mm的金属网,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低于400mm 的挡板;变配电间门应向外开启,高压间门向低压间开,相邻配电间门应为双向开;电缆沟应有盖板,电缆出入口应封堵;各种安全用具完好可靠,警示标志齐全、使用到位,变配电室内干净整洁,不得堆放无关物品;电气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如:电流、电压、功率因素、油量、油温指示应正常;连接点无松动、过热现象;声音正常、无异味;瓷绝缘无掉瓷、裂纹、放电痕迹并保持清洁;充油设备无渗油现象,等。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2.7.2电气线路敷设存在缺陷一般作业场所室内直敷绝缘导线与地面的距离水平敷不应小于2.5m、垂直敷不应小于1.8m,不满足时应穿管保护;在建筑物的顶棚内,必须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布线;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场所应穿镀锌钢管敷设。敷设使用临时线路必须通过审批,一般使用期限为15天,最长不超过一个月;敷设高度:室内不低于2.5m ,室外不低于4.5m,道路上方不低于6m,而且临时用电的电气设备,必须安装剩电保护器。电气设备、照明装置移装或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线路。如果电线需要保留,应将电源切断,同时把线头用绝缘带包扎好。电线接头搭接正确、牢固,绝缘或隔离防护到位。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2.7用电安全2.7.3动力(照明)配电箱(柜、板)存在缺陷安装在车间的电气装置应采用封闭式结构,有导电性粉尘或存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危险场所,须采用密闭式或防爆型的电气设施。箱(柜)内各电器元件、开关、线路等排列有序、安装牢固、标识清楚,并分别设置零线和保护地线汇流排,零线和保护地线经汇流排配出。柜、屏、台、箱、盘的金属框架及基础型钢必须接地或接零可靠。内外无杂物、积尘、积水。带有插座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定期校验合格。各箱(柜)上有醒目警示标志。电气安全规程、低压配电设计规范等2.7.4手持电动工具使用不规范根据作业环境,正确选用手持电动工具。一般场所应选用类工具,潮湿或金属构架等导电性能良好的场所,必须使用或类工具,在锅炉、金属容器等狭窄场所应使用类工具。使用类手持电动工具应配备漏电保护器并可靠接地。手持工具的绝缘电阻符合要求,并有定期测量记录。必须使用橡胶软电源线,且长度不超过6m,无接头、破损。电动工具的防护罩、盖及手柄完好,无破损、变形、松动等情况;开关灵敏可靠,插头完好。电气安全规程、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等2.7.5移动电气设备存在缺陷应采用三芯或四芯多股铜芯橡胶电源线,且绝缘层完好无破损、无接头、不跨越通道,长度不超过6m。接地可靠,移动电气设备的电源插座和插销应有专门的接零(地)插口和插头,禁止使用无保护线的插头、插座。防护罩等安全设施完好,开关灵敏可靠。电气安全规程、用电安全导则等2.7.6管理缺陷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相关操作证书,无电工操作证人员不得从事相关作业。各项电气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齐全;变配电所(站室)、电气设备、线路安装、验收、运行、检修资料档案完整准确。接地装置、过电压保护、防雷装置应定期检查和测量接地电阻值,并符合规定要求。安全标志齐全、醒目、使用正确。电气安全用具使用符合规定。电气安全规程等2.7.7其它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装置符合GB50058-2014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相关规定,严禁乱拉乱接。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2.8消防设施2.8.1未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应按规定取得消防验收或备案。消防法等2.8.2消防设施缺失或损坏应按国家和行业标准配置消防栓、消防水池、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适用的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且取用方便。2.8.3其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应急照明、指示标志齐全完好;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2.9工业气瓶2.9.1产品不合法从有资质单位采取合格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9.2储存不符合要求气瓶应专库储存,且氧气瓶与乙炔等易燃气瓶等禁忌类气瓶应分库存放;仓库满足通风、防火等要求,标志明显;气瓶立放应有防倾倒措施;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保持1.5m以上距离,且有明显标志;瓶帽、瓶阀、防震圈等安全附件齐全、完好;储存数量符合要求;应采取隔热、防晒、防火等措施。 焊接与切割安全等2.9.3使用不符合要求气瓶在使用时,必须稳固竖立或装在专用车(架)或固定装置上;其上端禁止放置物品,以免损坏安全装置或妨碍阀门的迅速关闭;使用结束后,必须关紧气瓶阀;气瓶不得靠近热源,可燃、助燃气瓶与明火距离应大于10m,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应在5m以上; 工作完毕、间隙、工作点转移前,应关闭瓶阀,戴上瓶帽;乙炔瓶禁止卧放;按要求配置回火防止器、减压阀、压力表等安全附件;气体胶管完好、联接牢固;控制现场存放数量。2.9.4其它2.10危险化学品2.10.1产品不合法从有资质单位(生产、经营商)采购合格产品。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10.2存放不当按危险化学品特性,分类、分区、分库、分架、分批次存放,禁忌类物品不得同库存放;库房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门窗向外开启,通风良好,按规定配备适宜消防和应急器材装备;存放处和使用点设置使用危险物品安全周知卡;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施防火防爆要求;库房应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等2.10.3使用不当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依规定与其它作业场所采取恰当的隔离措施;根据所用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配备必要应急器材;使用易燃易爆物品场所,严禁烟火,采取防火防爆防静电措施;控制使用现场存放量不超过1班的使用量;作业区域通风良好,使可燃或有害物质不沉积;危险化学品的废弃物和包装容器应统一回收、统一妥当处理;工作毕,应对现场危险化学品进行清理。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规定等2.10.4其它2.11个体防护个体防护使用缺陷从业人员应正确佩戴或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和工具。如:在操作旋转机械时一定要做到工作“三紧”,即袖口紧、下摆紧、裤腿紧,不能戴手套、围巾等;在爆炸危险场所应穿防静电工作服,严禁携带打火机、手机等火种,严禁使用铁质工具进行维修作业;在进行焊割作业时,必须佩戴护目镜或面罩;在有粉尘危害场所佩戴口罩不防尘等。安全生产法等2.12安全技能存在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规定等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如:不得安排未持有效操作证人员从事电工或焊切割等特种作业;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不得安排人员进行高处作业,未取得许可不得冒险进入有限空间作业,不得擅自拆卸安全设施,等。安全生产法等2.13作业许可2.13.1未对危险作业进行辩识,未制定危险作业管理制度按规定对动火作业、动土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大型吊装作业、高空作业、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进行辨识、建立台帐,并制定危险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法、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等2.13.2未办理许可证,或未落实安全措施按规定办理危险作业许可证,确保各项实安全措施落实到位。2.13.3其它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等2.1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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