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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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司局域网安全、高效、稳定、快速运行的需要,促进局域网的健康发展与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使用公司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含部门和个人, 下同)必须遵守本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第三条:本制度是公司计算机网络管理、维护和应用的约束文本,局域网的所有接入部门和用户必须严格遵守,接入的同时本制度将自动生效。第四条:综合办具体负责公司局域网管理和维护工作,制定并监督执行局域网的有关规章制度。第二章 网络软硬环境建设管理 第五条:局域网所用设备必须符合公司局域网使用规定和技术标准。 第六条:与局域网相连的计算机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定,在电源防护、防盗、防火、防水、防尘、防雷、防静电等方面,采取规范的技术保护措施。任何人不得私自开关、改动服务器及网络接口。 第七条:经公司领导书面批准,由供应部购买局域网管理软件。 第八条:未经批准,不得利用公司网站开设聊天室、论坛和留言板等交互栏目,不准开设新闻发布栏目,部门网页建设实行审批制度,凡申报开设部门网页,必须向公司领导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办,并报综合办备案。第三章 网络安全管理 第九条:凡接入公司局域网的用户都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 第十条:综合办对各接入部门采取各种技术(如设置路由或代理服务器、安装网络安全防火墙和病毒防火墙等),保证网络和信息的安全。所有接入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安装防病毒软件和安全防火墙,并要定期升级。 第十一条:局域网的所有用户必须对提供的信息负责,网络上信息、资源、软件等的使用应遵守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于运行无合法版权的软件而引起的版权纠纷由使用部门(个人)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用户在使用局域网时,不得利用计算机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等犯罪活动,不得制作、查阅、复制和传播危害社会治安的不良信息,不得向他人发放恶意的、挑衅性的文件,不得随意发放商业广告和垃圾邮件。第十三条:在局域网上不允许进行任何干扰网络用户、破坏网络服务和破坏网络设备的活动,包括:在网络上发布不真实的信息、无视本部门计算机的病毒和木马,散布计算机病毒、使用网络进入未经授权使用的计算机,不以真实身份使用网络资源等。 第十四条:公司网络要统一端口、统一用户管理和IP分配,用户不得擅自更改IP地址。建立IP与MAC登记管理制度,用户IP只能专人专用。第十五条:建立有害信息处理和计算机违法案件报告制度。发现有害信息,应当保留有关原始记录后,及时予以删除,并在24小时内向公司综合办报告;发生重大计算机安全事故应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第四章 网络运行管理第十六条:局域网的日常运行及维护由综合办负责。 第十七条:各接入部门要管理好本部门的联网端口和内网信息平台账户,谨防他人盗用。各部门拥有的内网信息平台账户,未经许可,不得转让给他人使用。 第十八条:在网络运行过程中,综合办要注意监视网络及用户的运行情况,并作好运行维护日志,一旦发现故障,尽快解决。发现有使用计算机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行为或使用专业下载工具抢占网络资源将关闭该用户网络并罚款100元。 第十九条:局域网的所有接入部门,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与其他网络(含其它局域网运营商经营的互联网)建立专线连接。 第二十条:公司的宽带网络,原则上只供公司进行日常办公、查找资料使用,用户不得利用网络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更不得有未经授权的经营性接入服务。第五章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 第二十一条:公司信息网在Internet上发布信息的管理工作由综合办负责。第二十二条: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和登记制度。公司各部门在“公司信息网”平台及公司网站(主页)发布的内容必须经领导审核。第二十三条:发布员和审核员要遵从信息发布与审核流程,遵守信息保密与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已发布信息的原始资料应及时分类存档,做到有案可查。第五章 公司政务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四条:公司政务信息化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统一协调、资源共享、分步实施、重在应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地方规定的标准,使用统一的名词术语、分类编码、数据交换格式和信息描述方式。 第二十五条:公司综合办负责公司政务信息化工作的规划、协调和技术指导,督促检查公司政务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二十六条:政务信息网由网上协同办公平台(政务内网)、公司信息网(政务外网)组成。 政务内网是指公司内部进行电子公文及业务数据处理、存储、交换,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的计算机网络系统,包括商务领航信息管理平台。政务外网是指利用互联网通过统一门户对外统一发布信息和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业务办理和管理监督等政务活动的公共信息网络。政务外网为公司信息网的组成部分。 政务外网和政务内网之间应当实现安全、有效的数据交换。 第十七条:公司内部公文交换、信息和数据传递应当通过政务内网进行。 第十八条:以下信息应当在公司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及有关方针、政策; (二)公司行政机构设置、行政职能及职责分工;(三)办事程序、办事条件和依据; (四)审批、核准、备案、年度审核等需要给申请人答复的事项及其工作进度或办事结果; (五)工作月报、年度简报和有关宣传、推广、资料; (六)相关业务联系方式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十九条:下列信息不得在公司政务外网上发布: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政务机关内部事务; (三)对外业务办理的中间过程数据; (四)依据法律、法规或有关规定不得公开的其它信息。 第二十条:公司各部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本部门提供的上网信息的真实性;直接发布其它部门交换共享的数据,必须经过数据来源部门认可;妥善保管平台账号及密码,以保证信息的安全性。 第六章 涉密信息管理 第二十一条:接入局域网的计算机必须与本部门的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实行物理隔离。涉密信息不得在上网设备上操作或存储。 第二十二条:涉密计算机实行单机运行,要求设有开机启动密码、系统账号、屏幕保护、资源共享保护等严格的保护措施,涉密系统只能安装涉密操作所必需的软硬件设施,未经公司领导批准不得私自安装其它的任何软件。 第二十三条:涉密计算机必须由专人操作管理,必要时只与专网相连且在工作完成后立即脱离网络。涉密系统要定期保存日志记录,记录用户每次操作的信息,日志记录保留三个月以上。 第二十四条:载有涉密内容的载体(包括U盘、硬盘、光盘)不能带离保密地点,移动办公设备上不能有涉密内容,严禁涉密内容在与Internet相连的计算机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 第二十五条:涉密内容的销毁必须有效且不可恢复,必要时应由综合办和所在部门人员共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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