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支付--跟单信用证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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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 ),:保障,因此可撤销用证很少采用。不可撤销信用证(irrvocable L/C)是指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非经各有关当事人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的信用证。3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即期信用证(sight L/C)是指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后立即付款的信用证:远期信用证(timeL;)是指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跟单汇票后不必立即付款,而是待到远期汇票到期或规定的到期日付款的信用证。否和信用证中的文字规定相符否和信用证中的文字规定相符。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UCP500尽管跟单信用证以不同方式存在并且已使用了很长时间,但仍然存在着问题,比如怎样才能以实用、公正和统一的观念履行业务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是国际公认的、用以规范银行在跟单信用证业务操作中遵循的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由设在巴黎的国际商会委派的工作组制定后推出的。至今该惯例已历经多次修订。目前生效的修订本是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可用性可用性有关单据有关单据买方给开证行的指示应该使用清楚的专业术语并且只应涉及单据而不应涉及货物本身。在能够清晰地再现已达成的买卖协议的信用证中,提出对单据的要求是相当重要的。例1: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证明书以证明装运货物的船只的船龄不超过20年,而不是要求装运货物的船只的船龄不超过20年。例2:在信用证中要求提交证明书以证明货物是经过双层信用证的案例信用证的案例 案例案例 维护信用证尊严避免软条款风险维护信用证尊严避免软条款风险一、案情简介国内某出口公司收到S国某银行来证,该证要求由申请人代表出具检验证书,并由开证行核对签字真伪。受益人交单后开证行以签字不符拒付。二、案情年12月5日,国内某公司(下称受益人)向当地某银行(下称议付行)提呈了S国某银行(下称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单据一套,金额为390000美元。信用证规定:正本检验证书由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发,其签字样式须由开证行证实。议付行审核单据后,于次日以单证相符向国外寄单索汇。年12月16日,议付行收到开证行的拒付电,拒付理由为:“Inspection Certificate Cannot varified by the issueing bank”当日议付行即联络受益人征询意见,并调阅公司留底单据进行核实。受益人坚称其所提交的检验证书为对方客户(即申请人)亲自来验货时签发的,其签字的真实性当无问题,开证行所提不符点纯属无理挑剔,以故意大经济损失,而且还会祸及银行,影响银行的信誉。如本案所涉的信用证软条款,申请人完全可以根据货物的市场情况来签发检验证书,以满足其接受或拒收货物的意愿,使出口商处于被动的地位,任其摆布。其它常见信用证软条款还有:1、Cargo Receipt issued and signed by authorized signatory(ies)of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 must be inconformity With Our records,certifying that the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in good order,3howing the quantity,value of goods,date of delivery and letter of credit number(由申请人的授权签字人签发的收货单据上要证明货物符合品质要求,显示货物数量和价值、交货日期及信用证号码,收货单据上的签字样式须与我方记录一致。)2Shipping advice issued by the applicant whose signature(s)must be inconformity with LC issuing bank records,Showings the name of vessel and approving the date of shipment(由申请人签发的装船通知书,显示船名,证明案例四,坚持原则是正适特别条款实无效案例四,坚持原则是正适特别条款实无效一、简介对开信用证业务集国际结算和贸易融资为二体,是加工贸易普遍采用的一种结算方式。由于加工贸易一般以收到出口成品贷款后才支付进口料件货款,因此有些开证行习惯于把这种偿付条件列入信用证特别条款,以减少开证风险。殊不知,这样做有悖于国际惯例,一旦发生法律诉讼,开证行便会陷入被动局面。二、案情某省A公司是K国B公司在我国开办的子公司,从事服装来料加工,A公司从B公司购入原料,加工成衣后由B公司负责销往日本市场。双方以对开信用证作为贸易结算方式和融资工具。A公司通过银行开立120天的远期信用证向B公司进口面料,B公司则以即期信用证方式购入A公司的成衣。这样从公司得以在出口成衣收汇后支付进口面料款。起初,双方经营正常,信用证项下收汇付汇都不成问题。年国内某银行根据A公司的申请,连续开出10多笔进口面料的120天远期信用证,累计金额500多万美元,并按惯例在信用证中加列了“收到出口成衣信用证款,方可付款”的特别付款条件。出人意料的是,就在这一年A公司和B公司因经营不善,双双破产倒闭。在这之前,x国先后有3家议付行对我国开证行开立的以B公司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项下出口面料单据做了押汇。由于B公司破产倒闭,K国议付行无法索回押汇款,便反过来向开证行索偿。我国开证行因无法收回出口成衣信用证款,便根据信用证中的特别付款条件予以拒付。双方银行各执己见,纠纷迟迟得不到解决。12月,x国一家议付行向当地法院起诉我国开证行,其主要论点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3条c款规定,“如信用证含有某些条件而未列明需提交与之相符单据,银行将认为未列明此条件,且对此不予理会”,由此断言上述信用证特别付款条件无效,开证行必须履行付款责任。K国法院曾受理过类似案例。某开证银行根据其在信用证中加列的特别条件(如最终买主于提单装船日后75天内不交付信用证项下货款,汇票及单据款将不予支付)拒绝付开证行之所以选择庭外协商解决此案,主要是借鉴了K国法院对上述另一信用证特别付款条件案的裁决结果。虽然判案中被告银行加列的付款条件内容与本案有所不同,但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都是将信用证项下的付款基于收到再出口的货款,K国法院认为该条款与信用证本质相抵触的观点,与国际商会专家们的意见是相吻合的。1992年国际商会494号出版物和1995年535号出版物对以收到出口贷款为信用证付款条件的纠纷案例作过分析和结论,认为“此类信用证没有提供保障,决不应开立,受益人使用了此类信用证,应对货物及货款的损失承担全部责任”。显然,国际商会对这类以收到出口贷款为付款条件的信用证一直持否定态度,也劝阻受益人接受这类信用证。可想而知,如果开证行当初应诉,胜诉的可能性极小。四、启示1为防止境外不法商人利用加工业务向我推销其冷背原料,在返销时设置重重障碍的卑劣行为,银行应建议加工商在加工业务中采用只收加工费的办法,并在加工协议中订明。2ICC535号出版物已经对案中相同的信用证不予国际上的支持,因此该信用证开立后也得不到法律承认,这一点银行应向商人宣传。收付方式的选用收付方式的选用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支付方式各有其特点和适应性,在国际贸易中,它们往往被结合起来运用于同 一项贸易货款的收付。以下是常用的几种结合方式。(一)部分汇付、部分托收部分汇付、部分托收是将汇付和托收方式结合起来使用的方式。在需要买方支付订金或预付货款时,这种方式很有用。一般做法是:买方将合同金额的大部分(或订金)汇给卖方,卖方收汇后装运货物,剩余货款以即期托收方式委托银行收取,付款后交单。(二)部分汇付、部分信用证部分汇付、部分信用证是将汇付和信用证方式结合起来使用的方式。具体操作时有两种情况,一是部分货款先开信用证,其支付方式,合同中规定支付条款的内容也不一样。(一)汇付方式的规定方法采用汇付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汇付的办法、汇付的时间、汇付的金额和汇付的途径等。例如:“买方应于1997年6月30日之前将60的合同金额用电汇的方式预付给卖方。”(二)托收方式的规定方法采用托收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托收种类、进口人的承兑和(或)付款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1即期付款交单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时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或规定:“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或规定:“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3承兑交单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于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三)信用证方式的规定方法采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种类、开证日期、信用证有效期和议付地点等。1即期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装运前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上述信用证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天抵达卖方。”余部分货到汇付。这种情况适用于买方有复验权的合同。二是部分贷款先汇,其余部分发货时开信用证。这种情况适用于成交时需支付一定订金的合同,如成套设备交易合同。(三)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是将托收和信用证方式结合起来使用的方式。具体做法是进口人开立交易总额若干成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属于信用证支取的货款凭光票付款;交易总额的其余若干成用付款交单方式由出口人另开汇票连同全套货运单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取。,但在信用证和托收委托书中应注明“只有进口人付清全部贷款后,银行才能交单”。这种方式由于使进口人减少了开证金额,少付了开证押金,同时又使出口人收汇比较安全,所以,深受进出口双方的欢迎。(四)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分期付款(progression payment)是指买方将合同金额分成付的时间、汇付的金额和汇付的途径等。例如:“买方应于1997年6月30日之前将60%的合同金额用电汇的方式预付给卖方。”(二)托收方式的规定方法采用托收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托收种类、进口入的承兑和(或)付款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1即期付款交单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即期跟单汇票于见票对立即付款,付款后交单。”2远期付款交单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予承兑,并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付款后交单。”或规定:“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提单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或规定:“买方应凭卖方开具的跟单汇票,于汇票出票日后天付款,付款后交单。”3承兑交单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合同中规定“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天付款的跟单汇票于提示时即予承兑,并应于汇票到期日即予付款,承兑后交单。”(三)信用证方式的规定方法采用信用证方式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信用证种类、开证日期、信用证有效期和议付地点等。1即期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装运前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即期跟单汇票于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上述信用证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天抵达卖方。”2远期信用证条款的规定方法。例如,在合同中规定“买方应于装运前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凭天期的汇票于装运后15天内在中国议付。本信用证应于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天抵达卖方。”(四)部分托收、部分信用证的规定方法采用部分信用证和部分托收方式时,应注意有关装运单据必须立即随附托收项下的汇票,待全部货款收妥后,银行才能将单据交给买方。一般在合同中可作如下规定,即“买方应于装运前天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信用证,规定80%发票金额凭即期光票支付,其余20即期付款交单。100发票金额的全套装运单据随附托收项下,于买方付清发票的全部金额后交单。如买方不付清全部发票金额,则装运单据须由开证行凭卖方指示处理。”信用和单证处理信用和单证处理信用证对单证的要求是单单一致单证一致。介绍外贸制单专家软件的使用MOMODA POWERPOINTLorem ipsum dolor sit amet,consectetur adipiscing elit.Fus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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