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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农村依法保护环境问题的几点思考【摘要】我国农村环境面临的污染问题较为严重,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 的可持续发展。造成该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目前我国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中 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应该有针对性的从立法、执法、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宣传等方 面加以完善。【正文】农村是非常重要的社会与经济区域,保护好农村环境,创建一个清洁、安静、 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农村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也是保障农 民身心健康的需要。但随着农村人口和经济的迅速发展 ,农村的环境受到了日益 严重的污染,许多地方的环境污染已经远远超过了城市的污染,昔日的绿水青山让 人倍加怀念。农村环境的污染,也阻碍了和谐社会的实现。因此必须加强农村环 境保护。农村环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农村环境指的是农村居民的居住环 境,包括村镇环境和乡村景观等;广义的农村环境包含农村生活环境和农业环境。 本文中对农村环境作广义理解。一、常山农村环境所面临的问题(一)工业“三废”对农村污染加剧 常山县和全国一样,改革开放以来,乡镇企业发展十分迅速。但分布在广大 农村的乡镇企业由于其布局分散、量大面广、类型复杂、规模小、变化大 ,而且 技术起点较低、工艺设备落后,能源和原材料消耗较多,生产管理不健全,用于控制 污染的投入有限等原因,其在对经济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对环境、主要是对农 村环境的污染加剧也是显而易见的。据前几年统计 ,常山县乡镇工业“三废”排放 量达到了工业企业“三废”排放量的 1/6 左右,乡镇企业占整个工业污染的比重已 由 80 年代中的 8%增加到 35%,一些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已经接近或超过工业企业 的一半左右。另外,由于乡镇企业往往和农田镶嵌在一起,农田被迫做为消纳污染 物的场地,各种污水直接外排,影响了农业生产和生活饮用水。对农业增收和农民 饮用水的卫生带来一定的影响。(二)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日益突出城市生活中产生的大量废弃物的最终去处是郊区农村,这是造成农村环境污 染加剧的一个重要原因。但由于大城市土地面积相对于高密度的人口已感严重不 足,城市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废弃物只能向广大农村寻找出路,而由于未将生活废 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在运输、管理方面又不严格,致使农村环境受到严重污染。其次村镇生活废弃物对农村环境的污染也同样不可小觑。随着人口的增长 , 村镇规模的扩大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村镇的生活废弃物在大量增加,但限于资 金、技术及其他原因,大部分农村没有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 70左右 没经过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绝大多数是随意排放,这些都污染了农村人居环境。(三)农业生产对农村环境带来的污染常山县的农业生产环境 ,由于长期掠夺式耕作 ,农药、化肥和农膜的过度使 用,“三废”超标排放,土壤质量退化、农产品歉收和有毒物超标的情况屡有发生,致 使农业生产的可持续发展受到阻碍。由于多年农药、化肥大量使用 ,绝大部分农 药残留在土壤、水体、作物和大气中,对人体和牲畜造成危害。此外,在农田中使 用不易降解的塑料薄膜,由于不注意回收清理而给农村带来了 “白色污染”。特别 是 80 的规模化养殖场缺少污染治理设施,大量粪便、污水不经任何处理直接 排入水体,这严重污染了农村环境,影响了农民生活。二、常山县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存在的不足(一)现有环境立法中缺乏对农村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 自开展环保工作以来,始终注重生态环境法规建设。从1989 年颁布实施中华 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来,先后制定了一系列环保法律、法规,包括制定或修 改了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法律 ,以及清洁 生产、可再生能源、农业等与环境保护关系密切的法律,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以中 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基本上形成了“有法 可依”的局面。这些法律法规在促进城市环境改善的同时,我们也看到其在农村 环境保护方面的局限,,因为这些法律条文主要是针对城市和工业环境问题而制 定,为此该体系中没有综合性的农村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或条例。环境保护 法对农业环境保护虽有涉及,但很简单,而且未能将农村环境、农业环境和农业 自然资源的保护统一起来;除了最新制定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专 门提到农村环境问题外,其余的法律法规都很少有针对性较强的条文;农业法 仅对农业资源和农业环境保护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中也仅 有一些有关基本农田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环境法律法规都涉及了农业环境保护, 对农村环保事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未有直接涉及农村环境保护 的内容。我们只有根据法律条款去制定相应的措施,但是对农村环境立法的忽视 仍将在一定时期内存在。计划中直接属于农村环境保护的只有农村环境保护条 例和农村环境监察规范,包括环境保护法(修订)在内的与农村环境有 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共计17 项,不足1/10。而且,一些重要环境领域还存在立 法空白,如农村环境保护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农用塑料薄膜污染、农村垃圾处 理、农村饮用水保护等,也是农村环境法律缺失的体现。此外,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实体法为主,程序法很少且分散在各实体法中 ,这势 必影响到环境行政执法的规范性。(二)农村环境执法力量薄弱 常山县各地的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几乎都一样,设有环境保护机构,环境工作的 重点都在城市,农村的环境保护工作尚在起步阶段。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都没有自 己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县级环保部门也较少在其所管辖村镇设立派出机构,各县 区直属部门及乡镇绝大多数更没有明确分管环境保护的领导 ,虽然现在一些镇一 级政府也建立了环保机构 ,但是多属空架子,没有相应的人员和资源 ,农村环保职 能基本没有履行。因此,现有农村环境执法力量的薄弱,不能满足广大农村环境管 理的需要,是农村生态环境问题难以控制和解决的重要原因。(三)农民环保法律意识淡薄 环境意识是衡量社会进步和民族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农民由于受到文化素 质和传统习俗的影响,许多农民对环境知识知之甚少,环境意识淡薄。对于自身破 坏环境的行为、周边生存空间的污染和破坏的危害性认识不足 ,对农村环境保护 的重要性更加认识不足,许多农民在生产中进行“粗放式”、“掠夺式”的耕种和经营, 生活中随意丢弃、堆积生活垃圾。即使他们意识到危害,由于对环保法律的无知, 也不知道自己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只能顺其自然。因此,环保意识的淡薄,农民为 了自己一时的经济利益而有意识无意识的作出污染环境的行为。三、完善常山县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的建议(一)健全农村环境立法要从根本上治理农村环境污染,必须以健全、严格的法律法规为基础。现有 的环境法律特别是环境污染控制法律是在工业和城市污染的基础上建立的 ,着重 反映城市的环境要求,很难适应新农村建设的要求。由于农村和城市环境特点及 造成环境问题的因素不同,我们需要在法治整体性的基础上,区别认识其各自特殊 性。为了加强对农村环境的保护,需要构筑一个比较完善的、规章制度,把农村环 保这一块从整个环保法中独立开来,根据可持续发展原则,结合农村环保本身所具 有的特点,形成一个单独针对农村的环保法律体系。具体由下列部分构成:关于农 村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基本法,农村环境与资源保护单行 法,农村环境标准 ,其他部门法中关于农村环境保护的规定 ,这样整个农村环保法 律体系统一化,有利于农村环保法制建设有序地进行。(二)加强农村环境执法机构队伍的建设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机构,增强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能力,充分发挥其引导、监 督作用,是搞活环境保护工作的基础、前提和保障。搞好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基础 设施、设备建设,努力提高人员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部门必须至少明确 1 名分管 环保工作的领导,形成以区(县)环境保护机构为中心的环境保护系统。各乡镇、街 道也应建立环境保护工作站,各自然村明确 1 名分管村委领导,在区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的统一领导下,重点对辖区的家畜养殖业、生活环境和农业生产环境实 施监督管理。(三)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离不开广大农民的参与与支持,但是由于农村相对闭塞 , 大多数农民的文化程度不高,环境意识比较淡薄。因此,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环境 保护法制宣传教育,普及环境法律、法规知识,帮助农村居民了解农村环境存在的 问题、发展趋势及其危害,唤起农民的生态意识和可持续发展意识,增强全民生 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宣传教育的内容要广 ,形式要有所创新。既要给 农民宣传环保知识、环保行为、生态道德 ,也要大力推广普及环保技术。既可以 充分运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等渠道,也可以开展文艺演出、现场咨询会,甚 至上门为农民解答疑难问题。通过一系列的宣传教育活动 ,让农民充分了解我们 国家有关的环境法律、法规,使自己的行为更加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此外我们还应看到,有的领导干部缺乏环境意识和可持续发展的观念 ,往往 为追求政绩,使环境保护让位于经济发展。因此在加强对一般农民进行宣传教育 的同时,还应强化对一些领导干部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的生态和环保意识的教育 , 增强他们对农村环境的认识,把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通过宣传教育,使广 大群众与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农村环境恶化的现状及其严重的危害 ,以加强农村 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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