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及其保障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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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 提要】物权法规定的业主权利有三大项,即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 员权。业主的专有所有权包括所有权、相邻使用权;共有所有权包括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和收 益权;成员权包括管理权、参与议事、决定权、知情权、监督权、请求权和诉讼权。本文通 过解读业主各项具体权利及其保障的 法律 规定内容,指出一些立法规定和实践操作方面的 缺憾,提出业主权利要得到充分的保障实现,其必须依赖于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规定和公正 的程序、精致的流程予以配合。在我国,“业主”概念的引入是房地产 经济 发展 的结果,到 2003年出台的物业管理条 例时,“业主”逐渐从经济学概念演化为法律概念,并在经济生活与人们的日常物业管理活 动中被广泛地使用。从字面上看,“业主”即“业”的所有者。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中规 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把“业主”界定为房屋所有权人。其实未必如此。就建筑物区 划内的房屋及相关物的权利享有和维护而言,只要对房屋及相关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 者处分中的部分权能与利益,即可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业主”。依这一判断,建筑物区划内的 “业主”是指对房屋及其相关物有直接支配权并享有其利益的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以及收益 人、处分人。只要符合以下几个规定性,就应当在区域范围内正当地行使权利而成为建立于 房屋及其相关物之上的权利主体“业主”。这些规定性包括:在以土地整幅利用为基础的 建筑区划范围为内;区域范围内客体应为房屋及其相关物;享有对房屋及其相关物直接进行 全部或者部分支配的权利;直接享受房屋及其相关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利益;对 房屋及其相关物的权利具有排他性。将于今年10月 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也再次明确肯 定了“业主”的概念,并在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章规定了业主的权利及其有 关保障内容。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业主的权利也越来越引起重视。目前物 权法规定业主权利究竟有哪些以及应当如何保障,已不仅仅是 社会 关注的热点 问题 , 也是 理论 、实务部门的焦点问题。现结合我国物权法的条文规定内容 分析 ,笔者浅 谈一些个人看法,以求抛砖引玉。业主的权利来源于物权,是物业管理法律制度所应调整规范的内容。而物业管理制度的理论 基础就是区分所有权理论。我国物权法在立法上,是根据大陆法系各国理论和实践所采 用的三元论通说来确立有关业主权利的法律内容,这也就是我国物权法所规定的业主权 利及其保障的理论依据。我国物权法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部分共有十四条的规定内容,也是物权法 规定业主权利及其保障的最直接的法律表述。从这些法律规定内容上讲,业主的权利主要有 三大项:一是对楼房专有部分享有的专有所有权;二是对楼房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所有权; 三是因区分建筑物共同关系享有的成员权。其中,业主的专有所有权是基础和核心,共有所 有权和成员权的产生和存在都是源于专有所有权。实际上,业主的三大项权利是紧密联系在 一起的,共同构筑业主的权利及其保障体系。业主的三大项权利中,同时又各自包含了一些 具体的权利内容。一、在专有所有权中,主要有两项具体内容:1 、所有权 物权法所指向的所有权是指业主对于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四项权能,即业主可以依法使用、出租、出借、转让、赠与等, 他人不得干涉,具有绝对权性质的。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 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第七十一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 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依法行使其专有所有权,也是受到我国宪法、民法等法律所保护的。 但是业主行使其权利时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亦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物权法 第七十七条还明确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 业主同意。这既是对业主权利行使的限制,也是业主保障自己权利的最佳实现方式。如近年 来出现的“群租”现象,实际上是违背了物权法第六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 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和上述的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 的相关规定,理应予以制止。2 、相邻使用权 这是指业主为了正当合理地使用自己的专有部分而请求使用其他业主的专有部分或者公用 部分的权利。如为了修复自己漏水的天花板,该业主可以利用楼上业主的地板,楼上业主不 得拒绝。物权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 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 必要的便利。该权利既是业主专有所有权的延伸权利内容,也是一项业主应尽的义务。只有 本着善意、合理使用原则,才能充分保障业主的该项权利,否则将得不到合法的支持与保障。二、在共有所有权中,主要有两项具体内容:1 、共有部分的使用权物权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因此业主对于共有部分,可以合理地善意使用;他人不得干预。如小区内业主共有的绿地、 公用设施等,每位业主均可合理地使用,充分享受共有部分所带来的生活便利。但是,业主 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应当充分注意的是权利与义务一致原则,不得过于强调自己的权利,而 忽视义务的履行,即应当合理、善意使用共有部分的使用权,否则将可能侵犯他人的业主权 利。2 、共有部分的收益权 这是指如果共有部分被出租、出售而取得收益时,业主可以取得相应份额的利益所得。物 权法第八十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 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该权利 是业主从共有所有权中取得利益的最大化体现。在共有所有权中,业主行使自己权利时,必须充分注意到两点:一是物权法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 利不履行义务。即业主不得以任何借口不履行其应对共有部分所应承担的义务。例如业主不 得以不使用电梯、小区内的某公共设施等为由而拒绝缴纳电梯费、维修维护费用。这是共有 共管中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的必然要求,只有二者统一,才能实现权利的真正保障。二是物 权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 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即业主在转让其共有共管权利时随着楼房一并转让,不 得单独转让。这既是转让业主的法定义务,也是受让业主的权利保障实现的法定化。三、在成员权中,主要有以下几项具体内容:1 、管理权管理权是物权法明确业主应享有的权利之一,其来源于业主共有权。建筑物区分共有权,是 由全体业主作为所有权对某些特定的设施等享有同一所有权,而共有权的正确行使和实现就 得有赖于共同所有人的共同意志的表达,这种共同意志的表达又要具体转化为一种共同管理 权。因此,业主不能单独行使管理权,必须通过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委托的物业服务 公司、其他管理人来行使。这也就是物权法理论上通常所讲的共有共管原则。物权法第七 十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第七十六条还规定了业主共同决定 的七大类事项。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 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第八十一条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 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 企业 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因此,业主应当高度 重视该项管理权,通过遵循物权法规定的程序充分行使,不应随意放弃该项权利,否则 难以实现法律规定自己作为业主的真实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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