露天煤矿管理办法

上传人:d****2 文档编号:177603639 上传时间:2022-12-26 格式:DOCX 页数:18 大小:20.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露天煤矿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阿拉善盟露天煤矿管理办法2013-1-22 16:53:0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合理有序开采煤炭资源,降低露天煤矿和 其它煤田(煤矿)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和污 染,预防和减少地质灾害,确保安全生产,依据矿产资源 法、安全生产法、招标投标法、环境保护法 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煤 炭工业露天矿设计规范、露天煤矿安全规程、露天 煤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等,结 合阿盟实际制订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阿拉善盟行政管辖范 围内的所有露天煤矿建设项目。第二条 露天煤矿是指在全盟范围内所有露天开采煤矿 和煤田(煤矿)防灭火工程、煤田(煤矿)采空区治理工程 以及其它以露天剥离方式进行的煤田(煤矿)灾害治理工程 项目,包含露天地面辅助工程及其它配套设施的建设(以下 简称:“露天工程”)。有探矿权的露天工程按照无矿权露 天工程管理。第三条 露天工程的日常管理由属地旗(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负责。第四条 盟直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工程的业务指导和 监督管理。(一)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总协调工 作,负责露天工程总体规划的编制和露天工程专项设计及开 工审批;负责露天工程进展月报,掌握和汇总各露天工程进 展情况,对露天工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和检查。(二)国土资源局负责煤矿露天工程开采范围的监管和 矿山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及验收 工作;负责监督露天工程的回填复垦;负责打击借露天工程 名义进行偷挖盗采和超越界施工等违法行为。(三)环保局负责露天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环境治 理验收标准的审查和验收工作。负责露天工程施工过程中环 境保护的全程监管。(四)公安局负责露天工程爆破火工品的审批、审查及 日常使用安全管理,保证火工品的安全使用。(五)电业局负责露天工程的电力供应和日常供电安全 监督检查。(六)林业局负责自然保护区内露天工程的相关审查和 施工监管工作。(七)水务局负责露天工程项目水土保持工作的监督和 管理。(八)监察局负责监督露天工程中行政行为的依法合规 性,查处违法违规案件。(九)财政局负责自治区专项资金的拨付,负责筹措和 拨付盟配套资金,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十)审计局负责露天工程资金和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的 监督和审计工作。(十一)发改、人社、安监和工商部门协助做好露天工 程工作。第二章 设计要求第五条 露天工程项目设计单位的选择须符合自治区的 相关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与工程设计规模相应的资质。第六条 露天工程设计对环保工程、水土保持工程、矿 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和土地复垦工程,必须做到与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露天工程初步设计应有近期实测的地形图和必要的工程 地质、水文及气象资料。水源供给工程应有经过审批的水源详 查勘查资料,确保露天工程施工作业的防尘水源供给可靠。第七条 露天工程设计应采取分段采掘施工、逐步内排 回填的方式,按照煤层走向分段设置采区或治理区,明确开 采及恢复治理顺序,尽可能减少排土场占用自然草场。第八条 排土场设计应通过现场勘查,首选内排土。确 需外排时,应符合环境和资源保护及天然河道行洪的要求, 不应设在主要工业厂区、居住区及交通干线1000m范围内和 村镇生活水源的上游,排土场设计必须包括土地复垦和恢复 良好生态系统的工程措施。第九条 露天工程初步设计中洒水车的配备数量必须严 格依照工程施工范围、储煤场用水量、生活用水量、生产用 水量、矿区蒸发量和其他用水量综合考虑、合理取值后计算 确定,确保满足矿区环保和生产施工的需要。第三章 申报审批第十条 露天工程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旗(区)人民政 府(管委会)初审通过后,报盟行署审查,盟行署按管理权 限批复或报自治区审查批复。第十一条 露天煤矿或其他露天工程应编制以下资料并 通过评审取得批复文件:一、露天煤矿:(一)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井田地质勘查报告(三)开发利用方案(四)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五)工程初步设计(六)初步设计安全专篇(七)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八)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九)矿区总体规划十)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项目须具备)(十一)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十二)土地复垦方案二、其它露天工程:(一)工程详细勘察报告(二)工程初步设计(三)初步设计安全专篇(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五)工程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六)建设项目防洪影响评价(地处山区、河谷的露天 项目须具备)(七)矿山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八)土地复垦方案第四章 开工管理第十二条 露天工程实施企业将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和 批复文件报盟、旗煤矿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申请开工。第十三条 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制定和完善极端天气条 件下生产安全事故和滑坡、泥石流地质灾害等综合应急救援 预案。在露天工程开工前,由旗(区)煤炭安全监管部门审 查通过后,报盟煤炭工业局备案。第十四条 无矿权的或有矿权无施工资质的露天工程建 设项目,必须依照招标投标法以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 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要求进行公开招投标。未严格履行 招投标程序的露天工程一律不准开工建设。招标结果和施工合同及中标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监理 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许可、企业法人身份证 明材料、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投 标文件、业绩证明等材料报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审核备 案。第十五条 露天工程施工单位须向旗(区)人民政府(管 委会)足额缴纳各项保证金,保证金应专户存储,不得挪用。 工程结束并通过竣工验收后,及时全额返还施工单位。(一)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实行保证金管理制度,保证金缴 存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 执行。保证金的缴存数额,不得低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 所需的费用。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 法计算出的保证金缴存数额低于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 复治理方案预算经费的,按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 理方案预算经费缴存保证金。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可以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分期缴存。(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必须按以下标准在开工前一次性缴 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1. 小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2. 中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3. 大型项目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露天煤矿规模划分标准开米方式计量类别大型中型小型煤(露天开采)万吨/年三400400 100100其它煤矿露天工程规模划分标准工程类别单位大型中型小型土石方工程量万立方米全8060-8060改变开采方式的煤矿以往缴纳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可直接转为本企业露天煤矿生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风险抵 押金,不足部分按照要求进行补交。(三)履约保证金无矿权的露天工程,中标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向所在 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足额缴纳工程履约保证金,保 证金金额为合同约定或设计投资金额的 10%。第十六条 露天工程应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 标准规定,由监理单位对工程实行全程监理。(一)露天煤矿由项目建设单位公开招投标确定工程监 理单位,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督。(二)其它露天工程由旗(区)政府(管委会)组织招 投标确定工程监理单位,委托中标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全面 监督。(三)监理单位依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公 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对建设工程质量、施工安 全、造价、进度等进行全面控制和管理。第五章 施工管理第十七条 露天工程应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或专项设计等 方案进行施工,不得随意改变建设规模、首采区及拉沟位置、 排土场、开采工艺及露天矿总布置方案等主要技术方案。确 需对技术方案进行优化和重大调整的,应由原设计部门进行 修改后,经旗(区)主管部门上报原批准部门审核批准。第十八条 露天工程应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安全生产 管理制度,配备由矿长(项目经理)、安全副矿长(项目安 全副经理)、生产副矿长(项目生产副经理)、总工程师、 机电设备副矿长(项目机电设备副经理)等组成的安全生产 管理机构,管理机构组成人员相互之间不得交叉兼职。管理 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取得安全资格等相关证书后方可上 岗。第十九条 露天工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 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二十条 露天工程须按照分段剥挖和内排回填的原则 施工,严禁大范围一次性开挖施工和生产,一个工作面具备 倒坑复垦条件时,必须实行内排。一个露天工程一次只准开 掘一个工作面,在第一个工作面剥挖工程结束前一个月,由 施工单位向旗(区)主管部门申请并获验收批准后,方可开 掘第二个工作面,将第一个工作面的剥挖坑作为第二个工作 面的外排土场,以此类推。第二十一条 露天工程对矿区总平面布置、采掘场、排 土场、道路运输系统、输配电系统、防排水系统等进行定期 测绘,并绘制图纸报旗(区)管理部门审核备案。(一)按月绘制 1:1000 或1:2000采剥工程平面图,1:500 或 1:1000 的横剖面图和 1:2000 的纵剖面图,剖面图间距根 据开采条件确定,宜为100m、150m或200m;按月绘制1:2000 的排土场平面图和1:1000或1:2000的剖面图。(二)按季度绘制运输系统图、边坡监测系统平面图、 断面图。三)开工前或输配电系统发生变更后,须绘制输配电系统图。(四)每年雨季前及防排水系统和设备发生变化时,须 及时填绘、修改防排水系统及排水设备布置图。(五)开工前,须绘制井工采空区、塌陷区与露天工程 平面对照图。(六)开工前及开工后每半年,须绘制一次矿区总平面 布置图。第二十二条 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做好大雨、大雾、大 风、大雪、雷电、高温、冰冻等极端天气条件下的安全生产 工作,强化演练,确保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队伍、装备、物 资等应急资源的落实。第二十三条 露天工程项目采掘场、排土场或地面设施 受洪水威胁时,必须设置防洪工程。第二十四条 露天工程存在采空区、塌陷区以及高温异 常区的,应制定采空区、塌陷区及高温异常区作业专项安全 措施或作业规程,须对露天工程范围内的采空区、塌陷区和 高温异常区进行勘察、设立警示标志并进行安全监测,对可 疑地点加强检查和勘测。在生产中如发现情况异常,应采取 相应措施,并及时撤出人员和设备。第二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健全边坡安全防治管理机构及 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按期进行边坡观 测,及时记录观测数据,按月做出边坡监测分析报告,并采 取相应措施予以防治。第二十六条 露天工程须在剥离施工范围外 510 米处 设置安全防护围栏或者设置不低于 1米的防护土堤,并设立 明显的警戒标志说明。应加强对排土场边坡防护管理,设置 拦截沟或挡墙,防止滚石对周围人员及车辆造成损伤,排土 场滚石区应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二十七条未经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批准,任 何施工单位不得转让露天工程施工资格。无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工程应委托有爆破资质 的施工单位承担。露天煤矿因经营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须经旗(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后报盟行署批准。第二十八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成立相 关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加强对露天工程施工的日常监 管,重点整治施工单位拒不履行规程规范、设计要求和安全 生产管理等方面责任和义务的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偷逃税 费、隐瞒生产安全事故、倒买倒卖采矿权和治理权、非法转 包和分包等违法行为。第二十九条 露天工程实行旗(区)监管部门派驻矿区 安全员制度,所有露天工程均应安排驻矿安全员,承担日常 安全监管工作,负责纠正和制止违规作业行为,监督企业加 强安全生产管理。相邻的露天工程建设项目爆破、运输、排弃作业时,企 业相互间应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并报旗(区)煤炭安全监管 部门审查备案。第三十条 露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范围及影响范围内涉 及当地农牧民及城镇居民生产和生活补偿问题的,建设及施 工单位必须在当地苏木镇政府的统一协调下,依照自治区有 关征占草原和房屋拆迁及征地补偿的规定进行妥善解决,避 免产生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六章 环境保护及监测第三十一条 各旗(区)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露天工程的 粉尘、噪音等危害情况进行监测。第三十二条 露天工程施工企业应设置环境保护及监测 管理机构,配足专职管理人员,专职环保人员必须取得职业 资格证,做到持证上岗。第三十三条 每个露天工程只准设置一个固定的储煤 场,储煤场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第三十四条 距居民区或公路 500 米范围以内的露天工 程作业场地外围必须建设防风抑尘网。第三十五条 露天工程作业应及时对矿区运输道路、采 掘场进行洒水降尘。保持剥采工作面、储煤场装卸点、主要 运输道路及排土场卸载区等环节和部位降尘达标。加强大风 天气的防尘工作,遇有6 级以上大风和沙尘暴天气时,必须 停止施工作业,并采取必要的降尘措施。第三十六条 露天工程建设项目钻孔设备必须采用具备 干式捕尘或湿式除尘的设备,严禁使用无任何除尘装置的设 备进行穿孔作业。矿区内运输及作业车辆的排气筒应改为向 上排气。第三十七条 施工企业生活和办公区域地面应进行固化 和绿化,达到整洁卫生。生产、生活垃圾必须在指定地点集 中分类处理,严禁乱堆、乱扔或混入排土场排弃,占用草地, 污染环境。第七章 复垦及绿化第三十八条 严格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 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开展露天工程复垦绿化工作。有采 矿权的,由矿权企业负责。无采矿权的,由中标施工单位负 责。第三十九条 煤矿露天工程矿区表土必须单独剥离、单 独存放,并采取临时苫盖或表面压实等防护措施,工程结束 时用于表层复垦覆盖,严禁将表土和剥离渣石混合排弃。渣 石回填前必须对物料进行温度检测。第四十条 露天工程回填复垦要求:(一)回填高度不得低于设计的回填复垦标高(山区) 或原始地貌的自然标高(丘陵及平地),并预留一定的沉降 高度,形成泄流坡度。(二)表面覆土厚度要达到自然沉实土壤05m以上,土壤极度缺乏地区不得少于0. 3m。(三)覆土后场地用作林业、牧业时,坡度不超过25 度。第四十一条 排土场复垦要求:(一)排土场最终坡度应与土地利用要求相适应,一般 不得大于28度,机械作业区坡度应小于20 度。(二)永久性的排土场应充分利用工程施工前期收集的 表土予以覆盖。(三)复垦后用于牧业场地,边坡坡度不大于30 度,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 4-06m。(四)位于主要公路两侧排土场,坡底应砌筑石料挡土 墙,坡面由水泥条石格构或空心砖固化,坡顶、坡面必须进 行绿化。第四十二条 露天工程闭坑后,须对矿区废弃道路及其 它临时用地进行平整绿化。(一)除必须保留的区域性交通运输道路外,其它临时 道路、排土运输道路、储煤场地、设备停放场地、临时建筑 场地均属于绿化的范围。(二)矿区范围内所有临时搭建的房屋以及其它生产、 生活设施必须全部进行拆除和清理,集中统一处理建筑垃圾 等废弃物,依照要求进行复垦,恢复原始地表地貌。(三)上述地区的地表覆土厚度不得低于 0.5m。 第四十三条 因矿区表土缺乏无法达到上述覆土厚度标 准的露天工程,应向属地国土主管部门申请外部取土,得到 许可和指定取土地点并缴纳相关费用后可外调土方进行覆 土,取土地点的复垦工作由取土单位负责。第四十四条 露天工程绿化应选择适应本地区自然环境 的抗旱、抗盐碱、抗贫瘠的优良草种和树种。第八章 验收管理第四十五条 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工 程进度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并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对露天工程 建设质量、工程进度、安全设施建设、文明施工、环境保护 等工作进行阶段性验收,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存档。第四十六条 露天煤矿建设工程竣工并通过各专项验收 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 请,旗区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初设有关要求进行初验,由盟煤 炭工业局审核后报自治区申请验收。第四十七条 其它露天工程竣工后,企业应向旗(区) 人民政府(管委会)提出综合验收申请,旗(区)组织相关 部门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初验通过后报盟行署,由盟行署根据 管理权限组织综合验收或由盟行署审核通过后报自治区申 请综合验收。第四十八条 露天煤矿闭坑后,企业应向旗(区)人民 政府(管委会)提出闭坑竣工验收申请,旗(区)人民政府 (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通过后,由盟主管部 门审核,报自治区申请综合验收。第九章 罚 则第四十九条 露天工程施工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责 令停工整改,直至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一)矿区环境经监测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二)矿区生产作业洒水车辆配备不足的;(三)不按规定设置固定储煤场,随意储煤的;(四)靠近居民区及道路的露天采掘场或储煤场不按规 定设置防风抑尘网的;(五)排弃作业不按设计要求在指定区域堆放,乱堆、 乱弃影响环境、挤占和影响天然行洪河道的;(六)阶段性验收不达标的。第五十条 施工单位拖欠工人工资、机械设备租赁费、 工程款等造成群体性上访事件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妥善处 理解决。妥善解决后,须重新申请复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 可恢复施工。施工单位涉嫌恶意欠薪的,有关部门可依照刑 法相关规定追究其负责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倒卖、转包、分包行 为无效,依照矿产资源法和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吊销采矿许可证或取消施工资格,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倒卖、 转包或分包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一)倒卖采矿权或施工资格的;(二)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或将中标项目肢 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三)违反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 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第五十二条 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 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 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五十三条 露天施工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积极妥 善处理的,工程所在地的旗区煤炭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 可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先行处理,责令企业停工整改, 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或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 露天工程施工企业未达到设计要求的质量 或未按期完成工程任务目标的,没收合同履约保证金。第五十五条 露天工程责任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的,旗(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没收其缴纳的合同履约 保证金、复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等,没收的各项保证金全部用于土地复垦,有矿权的露天工程不予延续采矿 权。第五十六条 露天工程未按照规定将表土进行单独剥 离、单独存放的,依照土地复垦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 应当进行表土剥离的土地面积予以处罚。第五十七条 超越批准范围剥挖的,依据矿产资源法 的有关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貌,没收超越范围 剥挖取得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视情节及环境破坏程度处 50-200 万元罚款;拒不执行处罚,或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 的,吊销采矿许可证和施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 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第十章 附 则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盟经信委(煤炭工业局)负责解 释。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解决方案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