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检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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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安全检修制度总 则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确保检修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安全,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公司检修特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切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法规和安全技术规程。第三条 凡公司从事检修的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执行本安全检修制度。第一章 检修前的准备工作第四条 装置停工前,要建立相应的检修指挥系统,明确分工,各负其责,实行统一计划、统一指挥。 第五条 停工检修必须制订停工、检修方案及安全措施。重大项目的检修方案,安全措施要经过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书面公布,严格执行。第六条 负责检修的人员应对检修机具、材料等进行认真的检查准备。对检修现场的各类机具、材料、设备应做好摆放布局。 第七条 停工检修项目应做到“五定”。即:定检修方案;定检修人员和任务;定安全措施;定检修质量;定检修制度。 第八条 检修的外包施工项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向施工单位做好检修项目的技术交底,制订其施工进度的日程表,确保质量安全。 第九条 检修指挥系统负责召集每日现场调度会,安排任务,协调检修各现场的进度,以保证按期完成检修任务。第十条 外单位参加检修的人员,由质量安全环保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作业现场。第二章 装置停工检修的安全处理 第十一条 装置停工由调度室按停工方案统一指挥,生产车间密切配合,确保安全平稳停车。 第十二条 装置停工后,按停工方案和工艺要求切断进出装置的物料。各种物料按规定退出装置区,不允许任意排放。 第十三条 对有毒、可燃、腐蚀性物料的设备、容器、管道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彻底的的吹扫、蒸煮,并通风置换。 第十四条 装置停工,吹扫、通风置换分析合格,应按停工方案将进出装置的物料管线加盲板,做好标记。盲板应指定专人统一登记管理。 第十五条 打开人孔时,设备内温度必须降至安全要求范围内,从上而下依次打开。在打开底部人孔时,应先打开最底部阀门,确定内部没有残存物料时方可进行,警惕有堵塞现象。 第十六条 含油污水的井坑、漏斗要封闭死盖严,装置内的明沟、地沟、平台、设备、管道外表的污油、物料要清扫干净,避免动火时发生着火或爆炸。 第三章 检修设备的移交手续 第十七条 停工待检的部门移交前要查电气、查物料处理、查置换分析和查盲板隔离等情况,确认达到装置检修条件后,方可申请办理移交手续。第十八条 检修准备工作就绪后,生产部会同工程、技术、安全、设备等有关部门共同对检修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对查出的不符合安全检修的项目,要求落实到责任人限期整改解决,方可移交进行检修。交接后由负责检修的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安排检修任务。 第四章 检修施工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九条 凡有二人以上同时参加检修项目,必须指定一人负责安全工作。第二十条 检修人员应穿戴好工作服、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不准穿凉鞋、高根鞋、钉子鞋。第二十一条 施工动火必须办理火票,做好防火工作,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在易燃易爆区域检修,不得使用能发生火花的工具拆卸。第二十三条 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第五章 检修焊接作业的安全规定第二十四条 焊接动火必须事先办好“动火票”,严格执行用火管理制度。第二十五条 焊接时防火监护人由检修设备所需车间指派,防火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和消防培训的人员。第二十六条 动火地点周围易燃易爆物质应清理干净,如附近有阴沟、地沟等可能漏出可燃气体时,应用石棉布或沙土盖严,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第二十七条 乙炔瓶、氧气瓶不得靠近热源,不得接触油脂和在日光下曝晒。氧气瓶与乙炔瓶距离动火地点不小于10米,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安全间距不小于5米。违者除责令纠正外,处100500元扣款。第二十八条 电焊工要严格执行电气安全操作规程,使用的焊接工具、设备要符合安全标准(车间定期对焊接工具检查)。1、电焊机电源要设独立电闸;2、焊机二次线圈及外壳,必须妥善接地或接零,其它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欧姆。3、一次线路与二次线路必须完整,并易辨认,绝缘要良好。4、焊夹把要绝缘良好。第二十九条 在地面上进行电焊焊接作业时,应穿绝缘鞋或站在绝缘处,在潮湿的工地和地沟、容器内要穿绝缘橡胶鞋,并站在备好的绝缘体上,方可进行焊接作业。第三十条 焊接作业时,要配戴好个人劳动保护用品,在有毒有害气体作业场所检修作业,应备好防毒面具和口罩。第六章 电气安全检修规定 第三十一条 电气检修,要按电气安全工作规程执行。第三十二条 凡是导电设备检修,线路(不论高低压)检修工作,必须停电作业,并在电源开关上挂“有人做业,禁止合闸”的标牌,不准任意送电。第三十四条 在停电线路工作地段接地线时,必须放电、验电,查明线路确认无电,方可装接,并在工作地段两端挂接地线。第三十五条 凡工作所需要装设临时线时,需办理临时线安装工作票.第三十六条 严禁带电检修作业。第三十七条 电气设备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非电气作业人员严禁检修任何电气设备。第三十八条 检修临时照明应使用36伏安全行灯(容器内使用12伏),绝缘要良好。第三十九条 外线作业,电工在登高前应检查工具,确认良好后,方可登高作业。第四十条 电气设备着火不可使用导电灭火器材,如水、泡沫灭火器等,应使用二氧化碳和干粉灭火器等,以防触电。第七章 高处作业的安全规定第四十一条 高处检修作业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第四十二条 患有心脏病、高血压、贫血、眩晕、恐高症和癫痫等不得登高作业。第四十三条 高处作业禁止从上往下仍工具物件等。第四十四条 脚手架必须符合安全规定,高处作业前须经仔细检查。第四十五条 高处作业要与架空的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以防触电。第四十六条 夜间高处作业必须照明充足,六级以上大风暂停作业。第八章 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规定第四十七条 凡进入容器内(塔、釜、罐、槽车等)进行检查、检修作业,必须在作业前申请进入有限空间作业证,容器外需有人监护,直到作业结束。第四十八条 设备所属车间安全员、作业人员、监护人员和车间领导在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安全检查。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必须取样分析,经检测合格后方能进入作业。第四十九条 进入设备前必须认真进行下列处理和检查。1、必须切断电源。2、根据罐内介质性质,采取安全措施,彻底清除罐内残留物。3、用盲板切断与罐体相连的所有管线,打开人孔进行空气置换。4、凡进入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易窒息的罐内,应佩戴适当的劳动保护用品。5、罐内的温度降至35度以下才能进入作业。6、进罐需要照明的,应采用12伏安全电压,其导线、护罩、吊钩等绝缘必须良好。7、罐内的通风情况良好,必要时应采取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第五十条 进入罐内作业必须要由熟悉本岗位生产情况的人员担任监护人,一般监护人不少于两人,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第五十一条 罐内作业完毕后,作业人员应将全部工具带出,不得留在容器内。第九章 检修完毕后的安全规定第五十二条 检修单位在检修完毕后应将施工现场清理干净,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第五十三条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仔细检查后方能封闭,封闭要有检查记录和检查人签名。第五十四条 检修后的压力容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试压、试漏或气密性试验并做好记录,未经试验的设备、管道、仪表等不得投入生产。第五十五条 生产单位对检修前所堵的盲板和切断管线,要按抽堵盲板流程逐个逐项抽出盲板,车间领导必须进行复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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