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讲座(修改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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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和公司管理制度 专题讲座 中汇律师事务所 周保东 主任 讲座内容: (一)如何将书本公司法变成实践公司法 (二)公司设立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三)公司存续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四)公司解散、清算、破产 (一)如何将书本公司法变成实践公司法 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 二、公司规范体系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 1、 公司法 ( 1)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 2)股份有限公司 2、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 3、 乡镇企业法 -乡镇企业 4、 个人独资企业法 5、 合伙企业法 6、 外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目前中国合法存在的企业形式及规整的法律 二、公司规范体系 1、 公司法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 展,制定本法。 2、 章程 :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公司法 第十一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3、 管理制度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1、 公司法 第十五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的出资人。 注: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社团、事业单 位不能做普通合伙人。 2、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 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 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 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该条规定的是非货币出资瑕疵,那么货币出资呢?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3、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 录、董事会会议记录、监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 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 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 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问题:股东查阅 会计账簿 ?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 不正当目的 ?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4、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 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 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 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问题:什么情况下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按实缴出资比例分红,若股东都未实缴呢? 实缴出资瑕疵怎么处理?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5、 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 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问题:根据该条规定,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那么 是按认缴比例还是实缴比例? 实缴作价有瑕疵怎么处理? 章程在何情况下在什么范围内可以约定? 三、公司法的解读方法 (二)公司设立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章程 二、注册资本 三、设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公司章程(重协议、轻章程的传统习惯) 1、担保问题 最好设定限额、权限,并设定特定的议事程序,尤其是为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等担保的议事程序。 2、股权转让问题 股东之间转让如何处置? 案例 3、股东除名问题 4、股东会会议表决权的设定问题 5、股东会定期会议召开时间 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召开程序、议事程序 6、董事会召开程序、议事程序 7、监事会召开程序、议事表决程序 8、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出现差异情况下的表决权问题 9、股权继承问题 一、公司章程(重协议、轻章程的传统习惯) 二、注册资本 不同类型公司有不同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普通有限责任公司 3万元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1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 500万元 -注册资本瑕疵其他股东(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注册资本未足额到位引起的责任形式变化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期间出现清算的责任 三、设立时的法律责任问题 1、费用 2、设立不成功的经济责任 已缴纳资本的退还 期间成本的处理 (三)公司存续期间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四、股权转让(受让)的问题 一、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选择 公司经营的常规模式: 股东会 董事会 总经理 监事会(监事) 执行股东会决议 决策公司重大事项 监 督 案例: 公司法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 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法 第七十五条第二款: 自股东会会议通过之日起六 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的,股东可以自股东 会会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1、绝对起诉时间 撤销之诉 -60日 收购之诉 -60日至 90日期间 2、起算点 决议作出的:会议决议 传签决议 -最后签字日期 二、股东的权利救济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 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 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 董事向人民法院起诉。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 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 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收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 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1、委派董事的责任界定 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包括: 挪用公司资金;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 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 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董事、高管的禁止行为包括: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2、资格的丧失 -诉讼中达不到 1% 资格的继受 -诉讼期间股权转让、买受人继受 三、董事、监事、高管侵权的救济 四、股权转让(受让)的问题 1、瑕疵股权转让的责任问题 出资未足额到位对其他股东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 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经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未足额出资对红利分配,增资扩股,认缴权利及表决权 的影响。 公司法 第三十五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 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 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出资未足额到位、抽逃出资对公司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瑕疵责任 公司法 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 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 出资的股东不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 第九十四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 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不足其差 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权转让(受让)的问题 2、受让人对公司设立时其他股东出资瑕疵的连带责任问题 出让人转让股权时 , 对受让人隐瞒了其真实出资情况 , 受让 人以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 , 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支持。 若受让人明知股权存在瑕疵而受让或未主张撤销股权转让 合同的 , 则受让人应与转让人就出资瑕疵对公司或公司债权 人在瑕疵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四、股权转让(受让)的问题 (四)公司解散、清算、破产 一、公司解散事由 二、公司清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三、清算过程中滥用权权利的法律后果 四、强制清算 一、公司解散事由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 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 使股东利益收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公司僵局下的司法解散 股东僵局: a.连续两年不能召开股东会(大会) b.连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股东会(大会)决议 董事僵局: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决议 2、其他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 受到严重损害 -正常理解是:董事会“绑架”股东会 一、公司解散事由 二、公司清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1、时程规定 解散事由 成立清算组 通知债权人 在报纸上公告 15日内 10日内 60日内 有限责任公司的 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或 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2、法条理解 第 188条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八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 请宣告破产。 问题: 自行清算的暗含前提是资产足以清偿债务,但出现资产不 足偿还情形下如何处理? 强制清算时出现资不抵债,可以与债权人协议制定债务清 偿方案,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则不违法,不损害其他人利 益,人民法院确认后可以执行,清算完毕。 二、公司清算的几个法律问题 三、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公司法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 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 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1、清算组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股东、债权人造 成损害的,应当赔偿。 自行清算方案 -股东会(大会)批准执行 强制清算方案 -人民法院批准执行 三、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2、不作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控股股东: 未在 15天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毁 损、流失、灭失的,应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不作为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 清算的,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3、作为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控股股东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 失的,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注销的, 应对受损的债权人赔偿。 4、未清算即注销的责任 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的,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 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 三、清算过程中滥用权利的法律后果 四、强制清算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 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 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 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 行清算。 注: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二)项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第(四)项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第(五)项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使股东利益收 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 之十以上的股东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程序要件 公司解散 15日内不成立清算组; 虽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 违法清算可能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股东利益。 2、启动要件 公司法债权人 股东 四、强制清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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