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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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简答题及答案1. 简述亲权的法律特征。答: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而产生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 亲权是基本的身份权。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而发生的对未成 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人在行使亲权是依法自主行使,任何人不 得妨害和侵犯。(2) 亲权以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为目的。(3) 亲权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专有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对成年子女 不享有亲权。(4) 亲权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亲权不能任意抛弃。2. 简述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答:新颁布婚姻法所作的重要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 )关于总则。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并规定了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2) 关于结婚制度。主要是增设了有关无效婚姻和可撤销的婚姻的 规定,使我国的结婚制度更加完善。(3) 关于家庭关系。在夫妻财产制上,一是改进了原有的法定夫妻 财产制,二是规范了夫妻财产约定。并对父母子女关系、兄弟姐妹、 祖孙关系的相关规定也进行了必要的修改。(4) 关于离婚制度。离婚的法定事由具体化,进行了若干列举性规 定,这有利于保障离婚自由。对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问题上,增设 了父母探视权的规定。在离婚后的财产处理等问题上,增设了在一定 条件下一方对另一方有权请求补偿的规定。(5) 关于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新婚姻法增设了救助措施和法律责 任一章。3. 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可以概括为婚姻家庭关系。(1 )从调整对象的范围来看,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 家庭关系;既包括婚姻家庭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动态运行的全过 程,又包括由该动态运动所形成的主体间的权利和义务。(2) 从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的性质来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 身关系,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于主导地位, 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地位。所以婚姻家庭法在 性质上应认定为身份法而非财产法,它所调整的对象是基于婚姻家庭 而产生的人身关系以及与此相联系的财产关系。4 .简述监护的法律特征。答:(1)明确的目的性: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2) 监护关系主体的特定性:监护人与被监护人有着特定的亲属关 系或者行政管理关系。(3) 监护内容的法定性: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督保护的权利义务 来自法律的直接规定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答: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2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a、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b、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4)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5) 禁止重婚。简述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答:我国婚姻法的主要渊源有:第一,宪法和法律。第二,国务院和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第三,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第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第五,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第六,在特定情况下,某些法律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伦理 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为婚姻法的渊源。简述我国婚姻法的祖孙、兄弟姐妹间的权利和义务。答:(1)祖孙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夕卜祖父母,对 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夕卜孙子女,有抚 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夕卜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 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夕卜祖父母有赡养义务。(2) 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 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 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 姐,有扶养的义务。简述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答:我国婚姻法的调整对象,从范围上看,既包括婚姻关系,又包括 家庭关系。从性质上看,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又有婚姻家 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是主要、起决定作用的。财产关系 从属于人身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一种身份关系,其本身 不具有经济内容。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是人生关系引起的后果, 其不能脱离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简述我国婚姻法规的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答: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 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 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3)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 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4)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简述婚姻自由原则。答:婚姻自由作为婚姻法的首要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 的规定,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干涉。婚 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容许任何一方对他方进行强迫 或任何第三人加以非法干涉;第二,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 程序。离婚自由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夫妻双方有共同作出离婚 决定、达成离婚协议的权利;或者在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夫 妻任何一方都有提出离婚的权利;二是离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和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简述无效婚姻的概念及其法定情形。答:无效婚姻;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 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结合。婚姻法规 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a、重婚的;b、有禁止结婚的 亲属关系的;c、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 治愈的;d、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简述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的区别。答:包办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违反婚姻自 由原则,在完全违背婚姻当事人意愿的情况下,强迫其缔结的婚姻。 买卖婚姻,是指婚姻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包括父母)以索取大量财物 为目的,包办、强迫他人缔结的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既有联系 又有区别,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而买婚姻一定是包办婚姻。 包办婚姻不是处于财产上的目的和动机,如果包办者从中索取大量财 物,则应以买卖婚姻论处一,什么是婚姻家庭的法律概念它与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是什么关系答,从法学的角度来说,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间的权 利义务为内容的结合;家庭是共同生活的,其成员间互享法定的权利互负法定义 务的亲属团体。上述法律概念是以婚姻家庭的一般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在实质上是一致的,婚姻 家庭关系一经法律调整便成婚姻家庭法律关系。上述法律概念就是针对作为法律 关系的婚姻家庭面议的,所以特别指出这方面的权利义务问题。二,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哪些反映: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在立法上有着明显的反映,如确定法定婚龄必须考虑人 的生理发育程度;基于优生的理由必须禁止一家范围的血亲结婚;以缺乏性行为 能力作为禁止结婚的条件或离婚的理由,以出生作为父母子女关系赖以发生的法 律事实等。三,如何认识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答,婚姻家庭的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这种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男 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人类固有的性的本能,亲子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的血缘联系 等。如果没有这些自然因素,婚姻家庭便无从产生,也不可能实现其特殊的社会 职能,在婚姻家庭领域里,立法者是不能无礼这种自然属性的。婚姻家庭的社会属性,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社会制度赋予婚姻家庭的本质属 性。婚姻家庭不能脱离社会而孤立存在,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是依存于 一定社会结构,具有一定社会内容的。婚姻家庭的性质和特点,以及它的产生和 发展变化等,都不是其自然属性所能解释的,只有从其社会属性中才能找到正确 的答案。在这个问题上,决不能版面的夸大自然属性的作用,也不能将这两种属 性平列起来置于同等地位。四,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有哪些共同特征,其根源是什么?答:剥削阶级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里有不 同的表现形式但都具有婚姻不自由,男尊女卑,夫权统治等共同特征。这些共同 特征都是植根于私有财产制的。五,简述婚姻家庭的历史类型答,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婚姻家庭制度,经济基础的历史类型决定性了婚姻家庭 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可分为原始的社会婚姻家庭制度和阶段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制度群婚制存在于原始社会的前期,它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严血缘群婚(普那路亚群 婚),前者是群婚制的低级形态,后者是群婚制的高级形态。无论另一种形态的 群婚丧嫁娶制婚姻都是同行辈的男女成员的集团婚。对偶婚制是从群婚制向一夫 一妻制的过渡。在对偶婚制下一男一女的结合并不牢固。这种婚姻以女子为中心。 女子定居于本氏族,其夫则来自其他氏族,从群婚制到对偶婚制的变化,给两性 和血缘关系带来了极为重要的后果,在原始社会崩溃过程中形成的一夫一妻制以 短缺为其经济基础,这种婚姻制度是人类婚姻家庭制度史上一个重要的发展阶 段。一夫一妻制又有短缺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和社会主义社会中的一夫一妻制的 区别。六,简述当代资产阶段国家婚姻家庭立法的发展趋势答: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亲属制度中的封建残余进一步被破除;2、夫妻的娑地位在形式上渐趋平等。3、在离婚问题上,有从限制离婚主义向自由离婚主义发展的趋势。七,简述2001年婚姻法修正案的立法重点。答,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婚姻法的决定,内容共有33项,可将其立法 重点归纳为五个方面,分别体现在总则章,结婚章,家庭关系章,离婚章,救助 措施和法律责任章。总则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 同时还对夫妻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作了原则性的规定,结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 增设了婚姻无效,婚姻撤销和补办结婚登记等制度。家庭关系章中的立法重点, 是改进法定夫妻财产制,规范夫妻财产约定,此外,对亲子间祖孙间,兄弟姐妹 间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作了若干修改。离婚章中的立法重点是将原来关于离婚 的法定理由的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改为原则性,概括性和列举性,例示性相 结合的规定,在离婚后的子女,财产问题上增设了有关探望权,经济裣等规定。 教育措施和法律责任章的立法重点是对各种违反婚姻家庭法的行为,分别规定了 求助措施以及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2001年对婚姻法的修正,填补了 1980年婚姻法中的若干立法空白,增强了公 民婚姻家庭权益的保障机制。八、为什么说中国古代的礼是婚姻家庭法的主要渊源答:中国古代成文法的公布较晚。奴隶社会中的婚姻家庭关系,主要是由维持宗 法等级制度的礼以及为统治阶级认可的习惯来调整的,婚礼和家礼在全部礼制中 占有很重要的地位。追本溯源,许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行为规范,如嫁娶方面 的六礼婚姻离异方面的七出,三不去,以及服制,立嫡和宗祧继承等,都是发端 于礼。到了封建社会,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礼,律并用的,甚至可以说是以礼为 主,以律为畏的,法典中所规定的,主要是那么与刑相关的问题,其他则一根委 诸于礼。以礼为婚姻家庭法的重要渊源,是中国古代法的一个重要特点,为国家 所认可的婚礼,家礼,实际上是婚姻家庭法的组成部分。九,简述法律,首先,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作用的方式特点答,1、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2、首先则通过社会关注,人们的信念,法院和教育等力量约束婚姻家庭主体的 行为。3、宗教对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是通过人们的信仰而起作用的。十,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什么答,这部法律的基本精神,在该法第一条中有极为明确的表达:废除包办强迫, 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 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1950年婚姻法将改革的灌主要指向婚姻家庭领域里的封建制度,封建传统,这 早完全符合建国初期的实际情况的。当时所说的亲民主主义婚姻制度,实际上社 会主义婚姻制度的雏形。第十一题: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有哪此主要特征答:从婚姻的成立和解除,以及夫妻,亲子等关系来看,中国的封建主义婚姻家 庭制度具有下列主要特征:1、封建的包办强迫婚姻2、封建阶级的一夫多妻制3、男尊女卑和夫权统治4、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5、以出妻为主要方式的专权离婚,十二题,简述经济基础和婚姻家庭制度的关系答,婚姻家庭制度属于上层建筑的范畴,经济基础对婚姻家庭制度趁着决定的作 用。主要表现为如下三点:1、婚姻家庭制度产生并决定于一定的经济基础。不同类型的社会,各有与其相 适应的婚姻家庭制度。2、婚姻家庭制度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人类历史上各种婚姻家庭制度依 次变更,都是经济基础变革的必然结果。3、婚姻家庭制度对其经济基础并不是消极被动的,而是能动地作用于经济基础。第二章我国婚姻家庭制度概述第十三题:从调整对象来看,婚姻法具有哪些特点? 答:婚姻法调整的对象及其性质,决定了这一法律具有以下特点:1、婚姻法是适用范围极广的法律,因为婚姻家庭是普遍存在的社会关系,所有 的社会成员都是现实的或未来的婚姻家庭主体。2、婚姻法是具有强烈的伦理性的法律,我国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一致性,在 婚姻法中表现得特别明显3、婚姻法中的规定大部分是强行性规范,对这方面的身份行为及其法律后果作 严格的规定,是为了妥善地保护公民的婚姻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第十四,婚姻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有何特点答:1、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不能脱离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而独立存在。它的发生和终止,是以人身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为前提的。2、婚姻法领域的财产关系,反映了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参与人是相互之间 具有特定身份的亲属,这种财产关系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第十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包办婚姻和买卖婚姻的共同之处在于两者都违背了当事人的意愿,对婚姻实施包办强迫不同之处:买卖婚姻以索取大量财产为目的,包办婚姻则无此特征。由此可见, 包办婚姻不一定都是买卖婚姻,而买卖婚姻则必定是包办婚姻。第十六借婚姻索取财物同买卖婚姻的区别是什么借婚姻索取财物不同于买卖婚姻,它是买卖婚姻以外的其他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违 法行为。两者虽然都有索要财物的共同特征,但又有以下区别1、买卖婚姻违背结婚当事人的意愿,借婚姻索取财物时,男女双方结婚基本上 自愿的。2、买卖婚姻中的财物是包办婚事的第三者索要的;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当事 人一方索要的。第十七题:什么是重婚: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答:重婚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我国的婚姻制度以一夫一妻制为重要 原则,有配偶的男女只有在婚姻终止后才能再婚,否则即构成重婚。这种违法结 合,是对一夫一妻制的严重破坏。重婚具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后果1、重婚是婚姻无效的原因,这种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2、重婚是判决离婚的理由,一方重婚的,无论是征婚者的合法配偶还是重婚者 本人提出离婚诉讼,调解无效的,均视不感情破裂,准予离婚3、犯重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智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彳殳。第十八题:简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并指出它与其他各规章的关系答: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即婚姻自由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男女平等 原则,保护妇女地位、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这些基 本原则体现了这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主义本质,是制定和适用我国婚姻法的重要 依据。婚姻法总则以下的各章领土规定,都是这些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第十九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 征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都是违反一夫一妻原则的。1980年婚姻法在修正前 仅有禁止重婚的规定,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增设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的规定,从而在立法上增加了保护婚姻家庭贯彻执行一夫一妻原则的力度。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固然是重 婚,与他虽未登记结婚,但克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是重婚。在重婚关 系中,一方或双方的合法婚姻并未终止,发生后以婚姻相称的结合是违法的,在 民事法上,重婚是结婚的法定障碍,婚姻无效的原因。重婚者的配偶,诉请离婚 的法定理由;因重婚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刑法上犯重 婚罪的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同 居生活,对教材中的有关说明,应当注意以下峡谷个问题,第一,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其性质不属于重婚的非法同居关系,如果 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自可按重婚论处。第二,应当结合婚姻法的有关规定,识记和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民事 后果,民事责任,婚姻法第32条第三款,第46条。第二十题: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答,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 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的伤害结果的行为,禁止家庭暴力是 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增补的条款。在民事上,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是受害一方诉请离婚的理由,因家庭暴力而导 致离婚手受害者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在治安管理上,受害人可依法请求对施暴者 予以行政处罚,在刑事上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题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有哪些种类答,我国婚姻法的渊源主要有各种答“1、宪法和法律;、力图所属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3、地方法规和民族自治地方的法规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指导性指示司法解释5、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6、此外,某些为法律所认可的,符合社会主义婚姻家庭道德的习惯,也可以作 为婚姻法的渊源。例如,姻亲关系是否因配偶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而终止。 我国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实践中是依照习惯。第二十二题,简述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目的和要求。答: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 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下人口再生产的客观要求,是我国实现社会主义现 代化建设的重要条件。我国婚姻家庭法将实行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原则之一,是为 了从婚姻家庭制度上保障计划生育的推行。我国的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 高人口素质为主要目的,基本要求是:少生,优生,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 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三章,亲属关系原理第二十三题,根据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可将亲属分为哪几类,如何表达各类亲 属的概念答,以亲属关系的发生原因为标准,可将亲属分为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 的基本分类。配偶,血亲和姻亲,这是亲属的基本分类。配偶,即夫妻,是男女双方因结婚而形成的亲属关系,配偶是血亲和姻亲赖以发 生的基础,因而是最重要的亲属关系。血亲,是因血缘联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在某些情况下,血亲关系亦可因法律拟 制而发生,所以,血亲又有自然血亲与拟制血亲之别。姻亲,是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但不包括配偶本身。姻亲可分为血亲 的配偶,配偶的血亲以及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三类。第二十四:血亲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有哪些答,血亲可分为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两大类。1、自然血亲以出生为发生原因,。亲子关系和其他自然血亲关系均因出生而发 生,出生的时间,则为自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自然血亲以死亡为终止原因,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的时间,人民 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时间,即为自然血亲关系终止的时间。2、拟制血亲以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成立为发生原因。准予收养登记,取得收养证的时间即为养父母养子女这种拟制血亲关系发生的时间拟制血亲以死亡或所拟制的亲属关系依法解除为终止原因第二十五道配偶关系发生和终止的原因答,配偶关系以婚姻的成立为发生原因,我国婚姻法规定,准予结婚登记、取得 结婚证的时间为为配偶关系发生的时间。配偶关系以婚姻的终止为终止原因。一方死亡或双方离婚,均可以使婚姻关系终 止。依我国法律的规定,以一方死亡的时间,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生效的 时间,准予离婚登记,取得离婚证的时间,人民法院准予离婚的调解书,判决书 生效的时间,为配偶关系终止的时间。二十六,亲属关系在我国婚姻家庭法上的效力是如何体现的。答,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 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夫妻之间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父母 子女之间有无关教育和赡养扶助的义务;宜父母,外宜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 友一定条件下有扶养和风头的义务;兄弟姐妹在一定条件下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第二十七,什么是亲属:亲属与家属、家庭成员的区别答,亲属是基于婚姻,血缘和法律拟制而形成的社会关系。亲属不同于家属,家属是家长的对称。古代法将家庭成员分为家长和家属两部分。家长主要主宰和统治家庭对家属享有极大的权力,而家属是家长之外的其他家庭 成员。家属也不同于家庭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的近亲属,有亲 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家庭成员一般是指同居一家,共同生活 的近亲属。有亲属关系的人不一定都是同一家庭的成员。他们可能分别属于不同 的家庭家庭成员则一般都有亲属关系,但也有例外。第二十八什么是亲等?按照罗马法的亲等计算法如何计算亲等答:1、亲等的概念:亲等即亲属的等级,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2、依罗马法计算直系血亲:从已身分别向上向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如父母 与子女为一亲等,宜父母,外祖父线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为二亲等。3、依罗马法计算旁系血亲,先从己身向上数至双方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再从 共同的直系长辈血亲向下数至与己身计算亲等的对方,世代相加之数即为亲等 数,如同胞兄弟姐妹为二亲等,伯,叔,姑舅,姨为三亲等,堂兄弟姐妹,表兄 弟姐妹为四亲等。二十九: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哪此亲属答,三人以内旁系血亲包括三类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2、伯,叔,姑,姨,舅,侄侄女,夕卜甥外甥女3、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第四章婚姻的成立三十,简述婚姻成立要件几种分类答: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 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2、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必备条件亦称积极要件。当事人必须具备这些条件始 得结婚。禁止条件亦称消极要件或婚姻障碍,当事人只有不具备这些情形始得结 婚。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传统的亲属法学将此作为婚姻的成立条件的分类之一。 前者是与公共利益即社会公序良俗相关的后者是仅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利 益相关的。这种分类法是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所不取的,我国婚姻家庭法中有关 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既是保护个人利益的,又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 三十一,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必备要件和禁止要件规定。答,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必备要件规定为1、有结婚合意2、当事人须达法定婚龄;3、当事人的结合须符合一夫一妻制(作为禁止性要件规定为不得重婚)三十二,简述结婚合意的有效要件答,首先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出于有婚姻行为能力的当事人。婚姻行为能力 是一种特殊的主体资格。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婚姻行为能力是一种特殊的主体 资格。婚姻行为能力的取得,以到达法定婚龄并具有婚姻的意思能力为必要条件。 未到达法定婚龄或虽法定婚龄但丧失情事行为能力的人,所作的同意结婚的意思 表示是于法无效的。其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再次,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法定方法。关于结婚的合意不得附以条件和期限。这是由婚姻的宗旨而决定的。三十三,我国母婴保健法关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哪此疾病的检查?答: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关精神病,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调 羹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 传因素先天形成,患有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 上认为不且生育的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症抑郁型精 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三十四,简述我国古代聘娶婚的主要内容及实质答:聘娶婚是中国古代最主要的结婚方式,成千于奴隶制社会和封建制社会在两 三千年前中历久不衰,男家娶妇须向女家依礼聘娶。在婚姻关系的形式上,聘娶 婚要求严格履行礼制要求的程序,所谓六礼,便是聘娶婚中的嫁娶程序,六礼系 指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其和亲迎,此后,再经庙见,女子成为男方宗族的 正式成员。六礼反映出聘娶婚的特点,父母作主,媒妁之言,纳币为先决条件。聘娶实为买 卖,聘财的多寡依双方的地位,身份而定,所以中国古代结婚制度的实质是变相 的买卖婚姻。三十五,简述我国婚姻法关于宣告婚姻无效的请求权人的规定答:有权依法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应为婚姻的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以利害关 系人为请求权人,其范围应当适度,失之过窄,不得防治违法婚姻,失之过宽, 不利于婚姻关系的稳定,确定利害关系人的范围不宜一刀切,应当考虑不同的无 效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法解释中指出,有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有关司 法解释中指出,有权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 申请宣告婚姻元首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3、以有禁止结婚的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4、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 无效的,为与患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三十八,最新的婚姻登记条例没有对婚前医学检查做出要求,对此应当如何理解 答,婚前健康检查制度在我国部分地区已实行多年,实践证明,这是防止患有禁 止结婚的疾病者结婚,保护人民健康的有效措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 例第9条规定,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 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 证明。1994年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12条规定,男女双方有结婚 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该法的实施办法第16 条指出,在实行婚前医学检查的地区,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应当查 验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检查,两者是 名异而实同现行的婚姻登记条例是自2003年10月1日施行的,该条例删去了有关婚前检 查的原规定,就法理而言,这并不是对婚前健康检查制度的否定,今后仍应按照 母婴保健法中的有关规定,大力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并在原来的基础上加以 改进,使之更加完善。第五章夫妻关系,三十九,男到女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螯有什么区别答,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与旧式的入赘婚有本质区别。所谓入螯婚,又称螯婿婚, 指婿入妻家所成的婚姻,在以男系为中心的封建宗法制度下,入螯违反了男娶妇 嫁,妇从夫居的通例,故螯婿在社会上和家庭中受到歧视,被称为无能小子。旧 式入螯婚与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主要有如下区别首先两者的性质和目的不同。 入螯婚是在男系为中心的宗法制度下,妇方家庭招螯婿以达到傧的目的。而男到 妇家落户的婚姻,是在社会主义男妇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提倡男到妇家落户,其 目的主要是为树立新型的婚姻家庭观和生育观,角有女无儿户的实际困难,促进 计划生育,其次,两者产生的条件和法律地位也不同。入赘婚丧嫁娶往往是男女 被迫的行为,即所谓家贫子壮则出螯,其夫妻法律地位也不平等。螯夫往往受到 社会和妇家的歧视若无睹。而男到妇家落户的婚姻,是男女双方协商自愿选择婚 姻依据的结果。其夫妻法律地位平等,男方在社会和妇家不受重视。第四十,如何理解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答,这一条应当理解为,第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因上学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第二,夫或妻非 因上学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 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 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四十一,简述特别财产制与分别财产制的区别答:特有财产制不同于分别财产制。分别财产制是全部夫妻财产分别归属夫妻各 自所有特有财产是在依法或依约定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前提下,夫妻各自保留 一定范围的个人财产。因此,特有财产制是与共同财产制同时并存的,是共同财 产制的限制和补充。第四十二,简析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扶养义务的规定答,婚姻法第二址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 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理解夫妻间的扶养义务应当注意 第一,夫妻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夫妻身份关系所导致的必然结果,夫妻 一方向对方所负的扶养义务,从接受者的角度来看,这是接受扶养的权利,夫妻 之间的扶养权利和义务是彼此平等的,作梗方不得只强调自己应享有接受扶养 的权利而拒绝承担扶养对方的义务第二,夫妻之间接受扶养的权利和履行扶养的对方的义务是以夫妻合法身份关 系的存在为前提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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