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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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外商来渝投资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为了更好地承接国际产业转移,积极应对入世承诺全面兑现后对外开放新形势,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推进外商投资便利化,特制定鼓励外商来渝投资的下列政策措施:一、放宽投资主体的限制(一)允许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投资设立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自然人作为中方投资者应于设立登记前缴付不低于认缴出资额20%的出资。(二)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原境内企业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其股东地位可维持不变。(三)外国(地区)具备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和财团组织视为经济组织,可以在渝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四)外国(地区)自然人投资者来渝开办一人公司,不受一个自然人只能开办一个一人有限公司的限制。二、放宽名称限制(五)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文名称无须核准,可自行翻译使用,但必须与中文名称一致且不得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六)外国(地区)企业可通过其在渝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申请商(字)号预保护。在三年内,他人不得申请与其相同或近似的商(字)号。(七)放宽外国投资者商(字)号的使用限制。外商投资企业可使用外国投资者的商(字)号,并将其置于名称中行政区划之前,不受该企业外商投资者是否控股的限制。三、放宽外国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的要求(八)香港、澳门企业在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等自由关税区设立的离岸公司来渝投资,可不提交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而改由香港澳门公证机构出具公证文件。(九)未建立公证制度的国家(地区)投资者,其主体资格证明可由当地登记机关出具,并经中国驻当地使领馆认证。(十)已入境的外国(地区)自然人可直接提交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胞证等证件的复印件作为身份证明文件,并提供原件核对,无须提交公证、认证文件。四、放宽投资者出资限制(十一)允许外国(地区)投资者以境内外非货币财产出资。投资者以境外非货币财产出资,应由中国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或由外国(地区)评估机构评估并经中国评估机构审核。(十二)外商投资公司章程中股东出资期限可不表述为具体的期数和时间,首期出资除外。(十三)根据章程规定,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应一次性缴付出资的,如逾期出资,已出资部分达到公司注册资本15%的,公司可修改章程,并申请变更为股东分期缴付出资。五、减化登记手续(十四)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以及外商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可不提交外方投资者的资信证明。(十五)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及审批机关辖区内的住所变更,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六)外国(地区)企业在渝设立常驻代表机构,无须提交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十七)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分公司,可于分公司设立登记后再行办理公司的变更登记。设立分公司,无须提交公司权力机构的决议文件。(十八)已登记的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改设分公司的,可提交原办事处有效住所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分公司的设立登记。(十九)试行外商投资企业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适度分离的制度。申请设立法律、法规规定应经许可审批方可登记,且筹建期较长的企业,除涉及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客货运输、采矿,以及依法应由环保部门先行审批的行业外,可先予登记,确认主体资格,经营范围核定为“经营筹建,未经许可审批和变更登记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待企业取得相关批准文件或许可证后,再申请核准相应的经营范围,确认其经营资格。六、进一步增强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效能(二十)完善网上办事平台,全面推进网上登记和年检。积极探索以电子签名为基础的网上登记和年检。(二十一)增强网上互动交流,及时向企业提供帮助。开通网上交流平台,增强网上公示信息和示范文件的直观性。(二十二)加快内部审查进程,进一步扩大审核合一的范围。对不涉前置许可审批的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年检,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变更,由审查人员一人核准。(二十三)扩大远程登记覆盖领域,尽力减少企业登记成本。凡具备一定数量外商投资企业的区县,均予开通远程登记系统。(二十四)以人为本,充分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权利,允许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自主权、选择权,大力推进服务规范化,提高登记效能。(二十五)加强外商投资企业联络员的培训,提高企业对外商投资法律、法规的知晓度,降低企业的守法成本。(二十六)建立提示、警示制度,加强行政指导。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职能作用,采取柔性监管方式,积极开展以提示警示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指导。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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