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后期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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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陕西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为了做好我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以下简称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确保后期扶持政策顺利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和陕西省关于落实全国大中型水库后期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一)人口核定登记是贯彻落实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基础性工作,关系到政策实施的成败,关系到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的社会稳定和长远发展。市、县、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切实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就是要将中央核定的我省各市的扶持人数落实到具体村组或移民户。能够核实到人的,一定要核实到人;实行直补到人的,必须核实到人。二、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要求(三)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社会稳定,切实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四)本办法适用于在陕境内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五)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对象为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农村移民。其中,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移民为现状人口,2006年7月1日以后搬迁的水库移民为原迁人口。(六)各市2006年6月30日前搬迁的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人数以2004年各市调查上报的移民人数为基数,并按照国家确定的人口增长率核定2006年6月30日前的移民人数。中央直属水库三门峡、石泉、安康、宝珠寺水库农村移民现状人口人数以省上确认的2005年年报统计报表为基础,按照人口自然增长率核定到2006年6月30日。(七)各市移民扶持人口一经核定,在规定的扶持期限内不再增加,减少人口据实核减。市县每年都应对移民人口变化情况进行核实。核减的移民指标和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按程序报批后,留各县用于移民项目扶持。(八)人口核定登记工作要坚持以原始的规划设计文件为依据。1、2006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竣工的水库,对于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扶持人口以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为基础,并考虑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水平年到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对于没有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的,扶持人口以搬迁时登记在册的移民人口或工程验收文件等档案资料为基础,并考虑工程竣工之日至2006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变化情况核定。2、2006年6月30日以前开工并正在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设计文件确定的规划水平年动迁人口核定,其中2006年6月30日以前尚未搬迁的移民人口,按移民动迁实施方案分年度核定。3、2006年7月1日以后新开工建设的水库,扶持人口按照实际动迁的人口核定,每年核定一次。(九)2006年6月30日前已搬迁移民扶持人口身份核定登记按以下原则确定:应该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的,包括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包括依法收养的);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娶进和入赘、原迁移民的后代娶进和入赘的农业人口;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服役期间);户口临时转出的大中专学生(在校期间);自行搬迁到安置地以外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十)各市对水库农村移民进行核实登记时,下列人口不能核定登记为扶持人口: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原迁移民和移民后代;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出嫁或入赘到非移民户的;为安置农村移民调出土地的人口;水库淹没影响的城集镇、工矿企业、专项设施迁改建新址占地涉及的征地拆迁人口。(十一)人口核定登记应如实填写统一的登记卡。能够核实到人的,以户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户主及家庭成员姓名,与户主关系,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劳动力就业类别,身份证号码、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迁出地、迁入地、现居住地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登记表由移民户主签章认可。无法核实到人的,要说明无法核实到人的原因,并以村为单位登记造册,登记内容包括村组名称、扶持人数、所属水库名称、搬迁时间、基础设施状况等,登记表由移民所在地村民委员会签章认可。核实无误后,按安置地、水库类别统一编号,建立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挡。(十二)人口核定登记应以县为单位建立完备的移民信息档案系统。要做到人有卡、户有本、村有薄、乡有册、县有台帐。(十三)人口核定登记前,县级人民政府应将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等事项予以公告。人口核定到户的,其登记结果上报前须以户为单位在乡、村两级同时至少张榜公示两次,每次至少3天。各县(市、区)要公布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十四)人口核定登记结果要自下而上逐级汇总,汇总成果应由组、村、乡、县、市各级负责人分别签章认可。各市还应分库、分县汇总核定登记成果。(十五)各市人民政府应于2006年8月20日前完成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将人口核定登记汇总成果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在汇总审定后,于8月31日前报水利部备案。试点单位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经所在市人民政府审核后于2006年7月20日前完成并报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将在汇总审定后,于7月31日前报水利部备案。三、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十六)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以县级人民政府为基础组织实施。人口核定登记以县为基础成立具体登记工作组,挑选一批思想素质好、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群众工作经验丰富、经过培训的干部,按照上述核定登记的方法和要求,深入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实地核定登记。人口核定登记以市为基础成立复核登记检查工作组,对已经登记过的人口进行抽样复核,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错误登记责令纠正。省上成立检查指导工作组,统一指导全省的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十七)移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把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当作一件重要的任务来抓,抽调专门人员配合做好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移民所在村要充分发挥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积极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准确反映群众的意见,全力以赴配合做好本村人口核定登记工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十八)市、县级监察部门要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机构及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省移民办根据各市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进展情况,定期抽查检查。(十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要为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提供足够的工作经费,保障人口核定登记工作正常开展。(二十)市、县要明确专门的机构牵头组织开展人口的核定登记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水利、电力、移民等部门以及工程建设管理、设计等有关单位要密切协作,积极配合做好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组开展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应建立健全“政府统一组织、部门分工负责、重大问题集体决定、严重失误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二十一)市、县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人口核定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努力做到不重不漏,严禁虚报移民人口、套取移民资金。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二十二)在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移民违背政策,无理取闹,干扰、阻挠正常工作的,视其情节,给予处理。对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登记的,一经发现,取消该户已登记人口的扶持资格。(二十三)各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人口核定登记的具体办法。(二十四)本办法由省移民办负责解释。二。六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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