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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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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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不允许私人买卖,土地是国有的,个人及集体、单位只允许拥有土地使用权, 私人之间只可以是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规定有出售、交换和赠与三种方式。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略作发 展,将转让的方式规定为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至于何谓“其他合法方式”, 该法没有细说。本书根据土地使用权转让必然导致其权利的主体发生变更这一特 点,结合有关立法例,试以转让的对价为标准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方式归纳如下: 1、买卖。 作为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最广泛的方式,买卖以价金的支付为土地使 用权的对价。由于“买卖”是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主要表现形式,我们通常所说的 土地使用权“转让”指的就是土地使用权“买卖”。下文关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 讨论实际上也是关于土地使用权买卖合同的讨论,所以说,“转让”有广、狭两个 概念之分,当“转让”是广义概念时,它包括所有的以权利主体变更为目的土地使 用权的移转行为;当“转让”是狭义概念时,它与买卖具有同样的涵义。 2、抵 债。 抵债是买卖的一种特殊形式,只不过价金支付的条件和期限不同而已。 在土地使用权买卖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和价金的支付是对等进行的,而在以土 地使用权抵债时,价金支付在前,所抵之债视为已付之价金。 3、交换。 以 交换的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对价不是价金,而是其他财产或特 定的财产权益。土地使用人将土地使用权移转给受让人,以此取得受让人提供的 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4、作价入股。 作价入股介于买卖和交换之 间,既类似买卖,又类似交换。说它类似买卖,是因为将土地使用权用来作价, 所作之价如同买卖之价金;说它类似交换,是因为土地使用权被用来入股,所得 之股如同其他财产或特定的财产权益。 5、合建。 在开发房地产时,合建 与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都属于一方出地、他方出钱建房的合作形式。为合作建 房的目的而设立独立法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对价是股权;不设立独立法人, 而采取加名的方式,或甚至不加名、仅以合建合同约定合作各方产权分配的,土 地使用权的对价是房屋建成以后的产权。因合建而分配产权以后原土地使用人虽 然拥有部分房屋产权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和公用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却不再拥有原 来意义上的土地使用权,可视为交换的一种特殊形式,即用地人以部分土地使用 权换取房屋产权。 6、赠予。 赠予是用地人将其土地使用权无偿移转给受 赠人的法律行为。以赠予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的移转没有直接的 对价,它无需价金的支付或财产权利的提供作为对应条件。但土地使用权赠予合 同可能会附加其他条件,如用地人在将土地赠予给学校使用时,可能会将土地的 使用限于与教育有关的目的。 7、继承。 在用地人是自然人时,用地人的 死亡会使其继承人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在用地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时,其合 并或分立也会导致合并或分立之后的主体取得相应的土地使用权。通过继承取得 土地使用权时,土地使用权的移转也没有直接的对价,但可能会有间接的对价, 如在通过合并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关系中,新公司继承了原公司的财产,也会 继承原公司的债务,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对价,可能以承担原公司的其他债 务的方式体现出来。需缴纳土地增值税,(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 30%; (2) 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的部分,税率为 40%; 速算扣除系数为 5%; (3)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扣除项目 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50%;速算扣除系数为15%; (4)增值额超过扣除 项目金额 200%的部分,税率为 60%;速算扣除系数为 35% 。 (5)房地产企业 建设普通住宅出售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金额 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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