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统计制度》2019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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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自然灾害情)兄统计制度(征求意见稿,2019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批准2019年月本统计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九条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对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目录一、总说明1(一)调查目的。1(二)统计范围。1(三)主要内容。1(四)调查方法。1(五)组织实施。1(六)报送要求。2(七)统计资料公布。4二报表目录6三、调查表式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及附表(1-5)8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2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及附表(1-5)2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34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3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39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40因灾死亡失踪人口一览表41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一览表4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45四、附录46(一)灾害种类术语解释。46(二)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规程。47(三)附则。49、总说明(一)调查目的。为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地掌握自然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为灾害防范救援救灾等应急管理工作和其他有关工作提供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制定本制度。(二)统计范围。1. 本制度以乡镇(街道)为统计单位,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应急管理部门为上报单位。原则上乡(镇、街道)灾情报送人员为乡(镇、街道)政府工作人员,行政村(社区)灾情报送人员为行政村“两委”成员或社区灾害信息员,林场灾情报送人员为本林场工作人员。2. 本制度所称的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台风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对于包括亚灾种(见附录“灾害种类术语解释”)的自然灾害,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亚灾种;地市级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须填报一级灾种。(三)主要内容。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内容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以及救灾工作开展情况和受灾人员冬春救助情况,统计范围包括本级行政区域内的常住人口和非常住人口,以及农垦国有农场、国有林场、华侨农场中的人员。(四)调查方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采取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在灾害发生后初期,通过非全面调查了解受灾地区的总体情况;在灾害基本稳定后或重特大自然灾害应急救援期结束后,采用全面调查法对受灾地区进行逐一调查并收集统计数据。(五)组织实施。1. 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由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和管理,相关涉灾部门须按照本制度要求提供本行业的灾情及其他相关数据,并接受同级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2. 应急管理部负责全国自然灾害情况的汇总工作,组织开展阶段性灾情和重特大灾情的会商核定工作,向国务院报告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向国家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通报有关情况,统一发布灾情。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涉灾部门开展自然灾害情况统计报送工作,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本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漏报、迟报,不得伪造和篡改,应当严格执行本制度中有关自然灾害统计报表表式、统计指标、报送要求等规定。3. 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以及灾情年报,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主表、救灾工作情况表和灾害损失情况台账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附表的填报,相关涉灾部门须及时将数据共享至应急管理部门汇总。4. 地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建立健全灾情核查制度。根据灾情情况,分级负责,派出核灾工作组。针对启动省级救灾W级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须组织核灾工作组赴灾区核查核定灾情。重特大灾害稳定后、每月底及每年底,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须与相关涉灾部门及时会商核定灾情。5. 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按照本制度有关要求,使用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报送灾情。遇网络通讯中断或灾区条件受限无法登陆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等特殊情况,可通过电话、传真、邮件及新媒体等手段进行灾情报送,待通讯恢复正常后,应及时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补报。6. 通常情况下,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制度中的报表进行填报;对于启动国家I级救灾响应或国务院作出特殊要求的特别重大自然灾害,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工作应按照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进行填报。(六)报送要求。1. 自然灾害快报。主要反映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发生、发展情况和救灾工作情况。对于未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一般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灾害,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造成人员死亡(含失踪)的,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需填写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并逐级上报;造成房屋倒塌损坏的,需填写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并在核报阶段由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向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备。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发生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已采取的救援救灾措施,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须附反映灾害情况和救灾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1)初报。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后,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的2小时内,将反映灾害基本情况的主要指标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含分乡镇数据),包括灾害种类、灾害发生时间、受灾人口、因灾死亡失踪人口、紧急转移安置人口、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小时内审核、汇总数据,并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对于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等灾情严重的自然灾害以及敏感灾害信息、可能引发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社会舆论广泛关汪的热点和焦点灾害事件等,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同时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报告方式可通过电话方式、传真方式或报灾系统上报方式。接到应急管理部要求核报信息的指令,地方各级应急管理机构应及时反馈。对具体情况暂不清楚的,应先报告事件大概,随后抓紧了解反馈详情。原则上,电话反馈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书面反馈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2)续报。在灾情稳定前,省、地(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24小时零报告制度是指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即使数据没有变化也须上报,直至灾害过程结束。(3)核报。灾情稳定后,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全面开展灾情核定工作,并逐级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在5日内将经核定的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数据(含分乡镇数据)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在3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向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报告;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在2日内审核、汇总数据,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向应急管理部报告。2. 干旱灾害情况报告。主要反映干旱灾害灾情的发生、发展情况。在旱情初露,且群众生活受到一定影响时,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确定灾害发生情况,向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进行初报(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省级应急管理部门逐级将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至应急管理部。在灾害发展过程中,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至少每10日续报一次,灾害过程结束后及时核报。核报数据中各项指标均采用整个灾害过程中该指标的峰值。对于未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为选填表;对于启动国家IV级以上应急响应的旱灾,填报表式须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和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同时,还应上报反映相关灾情和救灾工作的文字说明。灾情文字说明应包括灾害背景、灾害过程、灾情特点、现场情景描述、趋势预测等内容;救灾工作文字说明应反映灾区人民政府及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已采取保障群众基本生活和抗旱救灾工作等方面的各项措施,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对于启动国家或地方应急响应的,须附反映受旱情况和旱灾救助工作的照片(不少于3张)。3. 自然灾害情况年报。主要反映全年(1月1日一12月31日)因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及救灾工作情况。分为年报初报和年报核报,分别在当年10月份和下年1月份上报,填报表式使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并对已有的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受灾人员灾后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进行相应核定。其中,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5)由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填报。(1)年报初报。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初次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10月15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应及时进行核查、汇总数据,于10月2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在开展年报初报填报之前应与本级相关涉灾部门进行会商。(2)年报核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相关涉灾部门,应在当年12月下旬开始组织核查本年度本行政区域内的灾情和救灾工作数据,于下年1月10日前上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含分乡镇数据)。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于1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上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表后,于1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汇总数据(含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数据)上报应急管理部。4. 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情况报告。统计冬令春荒期间受灾人员生活救助情况,冬令救助时段为当年12月至下年2月,春荒救助时段为下年35月(一季作物区为37月)。冬春救助工作实施前,地方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查受灾困难人员的自救能力及生活困难等情况。(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每年9月下旬开始,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当年冬季和下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10月15日前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0日前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核查、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10月25日前报应急管理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备案。(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每年5月下旬开始(一季作物区为7月),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应着手调查、核实、汇总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口粮、衣被取暖等方面已救助的情况,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含分乡镇数据),于6月1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日)报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5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5日)报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地(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的报表后,应及时调查、核实、汇总数据(含分县数据),于6月10日前(一季作物区为8月10日)报应急管理部。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以户为单位填写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七)统计资料公布。本制度所涉及的省级及以上统计数据通过国家减灾委会商制度按月核定,并在月初通过互联网对外公开发布上期核定数据;并依申请向国家减灾委成员单位提供数据共享服务。二、报表目录表号表名报送期别填报范围报送单应急统表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道县级以上应急应急统表1(附表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快报(初报、续报、核报)针对启动国家救灾IV级以上(含IV级)应急响应的重特大自然灾害,为必填表;达不到国家救灾应急响应的其他灾害,为选填表。乡、镇、街道县级以上应急同相关涉应急统表1(附表2)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2农林牧渔)应急统表1(附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3工矿商贸)应急统表1(附表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4基础设施)应急统表1(附表5)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5公共服务)应急统表2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快报表快报(初报、续报、核报)乡、镇、街道县级以上应急应急统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表年报(初报、核报)报送期别乡、镇、街道填报范围县级以上应急应急统表3(附表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县级以上应急同相关涉应急统表3(附表2)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2农林牧渔)应急统表3(附表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3工矿商贸)表名报送单应急统表3(附表4)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4基础设施)县级以上应急同相关涉应急统表3(附表5)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年报(附表5公共服务)应急统表4救灾工作情况统计年报表应急统表5受灾地区基础指标统计年报表年报(初报)乡、镇、街道县级以上应急应急统表6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冬春救助乡、镇、街道应急统表7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巳救助情况统计表应急统表8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台账快报(初报、续报、核报)年报(初报、核报)乡、镇、街道应急统表9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户台账应急统表10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台账冬春救助乡、镇、街道三、调查表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表号:应急统表1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年月有效期至: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灾害种类A01001台风编号A01002年/号地震震级A01003里氏级灾害发生时间A01004年/月/日/时灾害结束时间A01005年/月/日受灾乡镇名称A01006受灾乡镇数量A01007个受灾行政村数量A01008个受淹乡镇名称A01009受淹乡镇数量A01010个受灾人口A01011人因灾死亡人口A01012人因灾失踪人口A01013人因灾伤病人口A01014人其中:因灾重伤人口A01015人紧急避险转移人口A01016人紧急转移安置人口A01017人其中:集中安置人口A01018人分散安置人口A01019人集中安置点数量A01020个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A01021人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A01022人因旱需生活救助人口A01023人其中: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A01024人因灾死亡大牲畜A01025头只饮水困难大牲畜A01026头只农作物受灾面积A01027公顷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A01028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A01029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A01030公顷草场受灾面积A01031公顷草场过火面积A01032公顷林地受灾面积A01033公顷林地过火面积A01034公顷续表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水产养殖受灾面积A01035公顷倒塌房屋户数A01036户其中:倒塌农房户数A01037户倒塌房屋间数A01038间其中:倒塌农房间数A01039间严重损坏房屋户数A01040户其中:严重损坏农房户数A01041户严重损坏房屋间数A01042间其中:严重损坏农房间数A01043户一般损坏房屋户数A01044户其中:一般损坏农房户数A01045户一般损坏房屋间数A01046间其中:一般损坏农房间数A01047户受损工业企业数量A01048个受损商贸网点数量A01049个受损学校数量A01050个受损社会服务机构数量A01051个受损公路长度A01052千米受损通信线路长度A01053千米受损通信基站数量A01054个受损电力线路长度A01055千米受损市政供排水管网长度A01056千米直接经济损失A01057万元其中: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A01058万元农林牧渔业损失A01059万元工矿商贸业损失A01060万元基础设施损失A01061万元公共服务损失A01062万元其他损失A01063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主要指标说明:1. 灾害种类:见附录(一)。2. 台风编号:采用中国气象局公告的台风编号填写,公历某年某号。3. 地震震级:采用中国地震局公告的地震震级填写。4. 灾害发生时间:指因自然灾害导致影响或损失出现的日期和时间,采用公历年月日和24小时标准计时方式填写。5. 灾害结束时间:指灾害过程基本结束,且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影响和损失不再扩大的日期,采用公历年月日填写。6. 受灾乡镇名称:指因自然灾害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7. 受淹乡镇名称:因江河洪水或降雨产生严重内涝,造成生命财产损失的乡(镇、街道)名称。8. 受灾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遭受损失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伤亡人口、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损或其他家庭财产损失的人口、因自然灾害直接原因造成生产生活遭受损失的人口等。常住人口包括居住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并巳在该乡(镇、街道)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人(包括户口在该乡(镇、街道),外出不满半年的人);已在某受灾的乡(镇、街道)居住半年以上,常住户口在该乡(镇、街道)以外的人;在某受灾乡(镇、街道)居住不满半年,但巳离开常住户口登记地半年以上的人;自然灾害发生时居住在本乡(镇、街道),常住户口待定的人。非常住人口指自然灾害发生时在受灾地,但不属于常住人口的人。以下同。9. 因灾死亡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牺牲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10. 因灾失踪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死亡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失踪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11. 因灾伤病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受伤或引发疾病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对于救灾救援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导致伤病的工作人员,应一并统计在内。其中,重伤指因灾伤病需要住院治疗才能康复,或虽不需要住院治疗但需要多次门诊治疗才可以康复的人员。12. 紧急避险转移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而暂时转移到安全地区的人口(含非常住人口)。13. 紧急转移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遭受自然灾害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导致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倒塌、严重损坏(含应急期间未经安全鉴定的其他损房)造成无房可住的人员;或遭受自然灾害影响,由危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或处于较大自然灾害风险中,由高风险区域转移至安全区域,不能返回家中居住的人员。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与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不存在交集。14. 集中安置点数量、集中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由政府统一安置集中搭建的帐篷区或避难场所、学校、体育场馆、村居委会等集中安置场所数量,集中安置人口即集中安置点内统一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5. 分散安置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分散搭建帐篷、借助租住房屋或通过投亲靠友等方式分散安置的紧急转移安置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16. 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遭受自然灾害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主要包括以下6种情形:因灾造成口粮、衣被和日常生活必需用品毁坏、灭失,无法维持正常生活;因灾造成交通中断导致人员滞留或被困,无法购买或加工口粮、饮用水、衣被等,造成生活必需用品短缺;因灾造成在收作物(例如将要或正在收获并出售,且作为当前口粮或经济来源的粮食、蔬菜、瓜、果等作物,以及近海养殖水产等)严重受损,导致收入锐减,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作为主要经济来源的牲畜、家禽等因灾死亡,导致收入锐减使当前基本生活出现困难;因灾导致伤病需进行紧急救治;因灾造成用水困难(人均用水量连续3天低于35升),需政府进行救助(旱灾除外)。通常情况下,在同一时刻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与紧急转移安置人口不存在交集。需过渡期生活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17. 因旱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干旱灾害造成饮用水、口粮、衣被等临时生活困难,需政府给予生活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不统计冬春期间因灾生活困难需救助人数。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18. 因旱饮水困难需救助人口: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饮用水获取困难,需政府给予救助的人员数量(含非常住人口)。包括:日常饮水水源中断,且无其他替代水源,需通过政府集中送水或出资新增水源的;日常饮水水源中断,有替代水源,但因取水距离远、取水成本增加,现有能力无法承担需政府救助的;日常饮水水源未中断,但因灾造成供水受限,人均用水量连续15天低于35升,需政府予以救助的等。因气候或其他原因导致的常年饮水困难的人口不统计在内。如果因旱灾造成的饮水困难人口,同时属于因旱需救助人口。19. 因灾死亡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的牛、马、驴、骡、骆驼(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数量,不含其它畜类及鸡鸭等家禽。20. 饮水困难大牲畜:指本行政区域内以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饮用水获取困难的牛、马、驴、骡、骆驼(5只猪或5只羊算1头大牲畜)数量。21. 农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大豆等粮食作物的总称;经济作物是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的总称;其他作物是蔬菜、青饲料、绿肥等作物的总称,以下同。23.粮食作物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24. 农作物绝收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受灾面积中,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只计算受灾最重的一次,要剔除重复受灾的面积。如果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在年报中应累计统计。粮食作物绝收面积同上。25. 草场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牧草减产的草场面积。26. 草场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草场遭受火烧的面积。27. 林地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生态公益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毁损的面积。28 .林地过火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原因引发火灾导致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林地遭受火烧的面积。29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30. 倒塌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倒塌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的D等级相对应。不同结构类型的房屋,其承重结构主要包括以下部位:钢混结构:承重结构包括梁、板、柱;砖混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大梁、过梁、屋面板或木屋架;砖木结构:竖向承重结构包括承重墙、柱,水平承重构件包括楼板、屋架(木结构);其他结构:土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土墙、木屋架;木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柱、梁、屋架;石砌结构主要承重结构为石砌墙体、屋盖。以下同。31. 严重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严重损坏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的C等级相对应。32. 一般损坏房屋:指本行政区域内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包括居住用途的房屋、工业用途的房屋、商业用途的房屋、政府办公和其他共用用途的房屋、文体娱乐用途的房屋等。以户、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针对一些应用需求,可以参考30平方米/间的标准进行间数折算。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等均不统计在内。一般损坏房屋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的B等级相对应。33. 直接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受灾体遭受自然灾害后,自身价值降低或丧失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农林牧渔业损失、工矿商贸业损失、基础设施损失、公共服务损失以及其他损失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的总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基本计算方法是:受灾体损毁前的实际价值与损毁率的乘积。救援救灾所发生的费用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因自然灾害导致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产值、营业额损失为间接经济损失,不计入直接经济损失。34.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详见附表1。35. 农林牧渔业损失:详见附表2。36. 工矿商贸业损失:详见附表3。37. 基础设施损失:详见附表4。38. 公共服务损失:详见附表5。39. 其他损失:未能包括在以上几方面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逻辑关系:本表的逻辑校验公式:A01007WA01008;A01007NA010010;A01011NA01012;A01011NA01013;A01011NA01014;A01011NA01015;A01011NA01016;A01011NA01017;A01011NA01018;A01011NA01019;A01011NA01021;A01011NA01022;A01011NA01023NA01024;A01014NA01015;A01016NA01017;A01017NA01018;A01017NA01019;A01017=A01018+A01019;A01018NA01020;A01023NA01024;A01027NA01028;A01029NA01030;A01027NA01029;A01028NA01030;A01031NA01032;A01033NA01034;A01036NA01037;A01038NA01039;A01040NA01041;A01042NA01043;A01044NA01045;A01046NA01047;A01038NA01036;A01039NA01037;A01042NA01040;A01043NA01041;A01046NA01044;A01047NA01045;A01057=A01058+A01059+A01060+A01061+A01062+A01063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1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表号:应急统表1(附表1)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年月有效期至: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一、农村居民房屋倒塌农村居民住房户数A02001户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间数A02002间倒塌农村居民住房面积A02003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A02004户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A02005严重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A02006间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户数A02007户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间数A02008间一般损坏农村居民住房面积A02009农村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A02010万元二、农村居民家庭财产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A02011万元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A02012万元受损其他财产损失A02013万元农村家庭财产损失小计A02014万元三、城镇居民房屋倒塌城镇居民住房户数A02015户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间数A02016间倒塌城镇居民住房面积A02017平方米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A02018户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A02019间严重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A02020平方米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户数A02021户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间数A02022间一般损坏城镇居民住房面积A02023平方米城镇居民住宅用房经济损失小计A02024万元四、城镇居民家庭财产受损生产性固定资产经济损失A02025万元受损耐用消费品经济损失A02026万元受损其他财产损失A02027万元城镇家庭财产损失小计A02028万元五、房屋及居民家庭财产损失合计A01063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曰填报说明:1.本表适用于居民住宅用房和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2. 城镇包括城区和镇区,其中,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的市,区、市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镇区是指在城区以外的县人民政府驻地和其他镇,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到的居民委员会和其他区域;与政府驻地的实际建设不连接,且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等特殊区域及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视为镇区。农村是指城镇以外的区域。3. 本表含在城镇和农村地区的各行业、系统的职工住宅用房,在建居民住宅用房。4. 本表中房屋统计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家庭财产受损情况统计不含土地损失;文物(如,书画、古玩)等因实际价值难以准确衡量不作统计;个人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等)因难以准确确定数量不作统计;宠物、金融资产等也不作统计;生产性固定资产中农业机械等若只做家庭自用时,计入本表。5. 对于一户同时具有两种及以上倒损情况的,按照较重的倒损类型填报户数,不得重复统计(住房的间数和面积分别进行统计)。例如,某户同时有倒塌住房和一般损坏住房,则统计户数时只统计在倒塌住房户数一栏,在一般损坏住房的户数中不作统计;倒塌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倒塌住房一栏,一般损坏住房的间数和面积统计在一般损坏住房一栏。6. 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主要指标说明:倒塌住房:因灾导致房屋整体结构塌落,或承重构件多数倾倒或严重损坏,必须进行重建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以具有完整、独立承重结构的一户房屋整体为基本判定单元(一般含多间房屋),以自然间为计算单位。倒塌居民住房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的D等级相对应。1. 严重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严重破坏或部分倒塌,需采取排险措施、大修或局部拆除、无维修价值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严重损坏,需进行较大规模修复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严重损坏居民住房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的C等级相对应。一般损坏住房:因灾导致房屋多数承重构件轻微裂缝,部分明显裂缝;个别非承重构件严重破坏;需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房屋以及因灾遭受损坏,需进行一般修理,采取安全措施后可继续使用的牧区帐篷的数量。一般损坏居民住房判定标准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颁布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2016)中的B等级相对应。4.住房户数/家庭户数:指居民住房的家庭数量。5. 住房间数:以自然间为单位统计的房屋面积,不含独立的厨房、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和临时房屋;牧区帐篷每顶按3间计算。6. 住房面积:指住房的建筑面积,按住房的外墙计算。只知道使用面积的,则可用下面的公式换算:使用面积(包括扩建的使用面积):0.7=建筑面积。7. 住房经济损失:指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因自然灾害倒塌或损坏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 生产性固定资产:生产过程中使用年限较长、单位价值较高、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农村家庭生产性固定资产,需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即使用年限在2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元以上,主要统计大中型拖拉机、小型和手扶拖拉机、机动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农用水泵等。9. 家庭耐用消费品:使用寿命较长,一般可多次使用并且用于生活消费的物品。巳经损坏不能使用或者巳长期不用并且以后也不打算继续用的不计入其中。主要统计家具,洗衣机、电冰箱、空调机、电视机、音响等家电,自行车、摩托车、家用汽车等。10. 其他财产:包括家庭装修、室内装饰品、家庭设备(除上述规定的家庭耐用消费品外,价格在200元以上的设备)等。逻辑关系:A02014=A02011+A02012+A02013;A02028=A02025+A02026+A02027;A01063=A02010+A02014+A02024+A02028。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2农林牧渔)表号:应急统表1(附表2)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_一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年月有效期至: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一、农业农作物受灾面积A03001公顷其中:粮食作物受灾面积A03002公顷农作物绝收面积A03003公顷其中:粮食作物绝收面积A03004公顷受损农业生产大棚面积A03005公顷农业经济损失小计A03006万元二、林业草场受灾面积A03007公顷草场过火面积A03008公顷林地受灾面积A03009公顷林地过火面积A03010公顷林业草原经济损失小计A03011万元三、畜牧养殖业因灾死亡大牲畜A03012头因灾死亡小牲畜A03013头(只)因灾死亡家禽A03014只畜牧养殖业经济损失小计A03015万元四、渔业水产养殖受灾面积A03016公顷渔业经济损失小计A03017万元五、农村生活设施受损村道长度A03018千米受损供水管网长度A03019千米受损供电线路长度A03020千米农村地区生活设施经济损失小计A03021万元六、农林牧渔业损失合计A01064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日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草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主要指标说明:1.农作物受灾面积:因灾减产1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农作物包括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和其他作物,其中粮食作物是指稻谷、小麦、薯类、玉米、高粱、谷子、其他杂粮和豆类等粮食作物总称,经济作物是指蔬菜、棉花、油料、麻类、糖料、烟叶、蚕茧、茶叶、水果等经济作物总称,其他作物是指青饲料、绿肥等作物(下同)。2. 农作物绝收面积:因灾减产8成以上的农作物播种面积。如果同一地块的当季农作物多次受灾,或同一地块不同季农作物分别受灾,在快报中逐次分别统计。3. 农业生产大棚:能种植蔬菜、瓜类、花卉苗木、食用菌等作物的温室、大棚。4. 大牲畜:体型较大,须饲养2-3年以上才发育成熟的牲畜,如马、牛、驴、骡、骆驼等。5. 小牲畜: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中小型哺乳动物,主要包括猪、山羊、绵羊、兔等。6. 家禽:为了经济或其他目的驯养的禽类,主要包括鸡、鸭、鹅等。7. 水产养殖受灾面积: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造成水产品产量损失在10%以上的养殖面积,其中,水产养殖面积包括淡水养殖面积和海水养殖面积。8. 受损村道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损毁的村道里程。其中村路指直接为农村生产、生活服务,不属于乡道及以上公路的建制村之间和建制村与乡镇联络的公路。9. 受损供水管网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水管网遭受损毁的里程数。10. 受损供电线路长度:指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地区因自然灾害造成集中建设的供电线路遭受损毁的里程数。逻辑关系:1. A03001之A03002,A03003之A030042. A03007之A03008,A03009之A030103. A01064=A03006+A03011+A03015+A03017+A03021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附表3工矿商贸)表号:应急统表1(附表3)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年月有效期至: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一、工业受损工业企业数量A04001个工业经济损失小计A04002万元二、批发和零售业受损批发和零售网点数量A04003个批发和零售业经济损失小计A04004万元三、住宿和餐饮业受损住宿和餐饮网点数量A04005个住宿和餐饮业经济损失小计A04006万元四、金融业受损金融网点数量A04007个金融业经济损失小计A04008万元五、工矿商贸经济损失合计A01065万元单位负责人:填表人:报出日期:20年月曰填报说明:本表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管等部门组织填报、汇总,统计范围为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灾害导致工矿商贸业厂房、仓库、设备设施、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待售商品等遭受损毁的企业和网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厅(局)上报本表时应将分地市、分县、分乡镇报表一并上报。主要指标说明:1. 工业企业数量: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个数。2. 批发业:批发商向批发、零售单位及其他企事业、机关单位批量销售生活用品和生产资料的活动,以及从事进出口贸易和贸易经济与代理的活动。3. 零售业:百货商店、超级市场、专门零售商店、品牌专卖店等主要面向最终消费者的销售活动。包括以互联网、邮政、电话、售货机等方式的销售活动,还包括在同地点,后面加工生产,前面销售的店铺。4. 住宿业:有偿为顾客提供临时住宿的服务活动。不包括提供长期住宿场所的活动(如出租房屋、公寓等)。5. 餐饮业:在一定场所,对食物进行现场烹饪、调制,并出售给顾客主要供现场消费的服务活动。6. 金融业:包括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和其他金融业。逻辑关系:A01065=A04002+A04004+A04006+A0400&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附表4基础设施)表号:应急统表1(附表5)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填报单位(盖章):批准机关:国家统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地区、盟)县(区、市、旗)批准文号:年月有效期至:指标名称代码计量单位数量甲乙丙1一、交通运输受损公路长度A05001千米受损铁路长度A05002千米受损水运航道长度A05003千米受损机场数量A05004个交通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A05005万元二、通信受损通信线路长度A05006千米受损通信基站数量A05007个通信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A05008万元三、电力受损电力线路长度A05009千米受损输变电设备数量A05010台/套电力基础设施经济损失小计A05011万元四、水利受损水库水电站数量A05012座受损堤防长度A05013千米受损护岸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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