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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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问题 1:关于法律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作立法解释B、只有最高人民法院才有权作司法解释C、学理解释没有法律效力,因此也没有价值D、将“抢劫金融机构”缩小解释为“仅指抢劫金融机构的资金”是一种论理解释问题 2:扩张解释与类推解释有何区别?刑法 116 条:破坏交通工具的对象是:“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若将大型的拖拉机解释为 汽车,应是什么解释?刑法规定有劫持汽车、船只罪,若将劫持火车的行为解释为劫持汽车的行为,应是 什么解释?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六、罪刑法定原则的应用例 1、王某、石某于 1997 年 2 月在四份结扎手术证明书上偷盖医院印章,出售牟利的行为。伪造事业单位证明。旧刑法有此规定,新刑法则无此规定。如何处理?例 2、甲男乙女于 1999 年某月某日中午公开在某公园内发生性关系,引起游客极大愤慨,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新刑法无此规定,旧刑法有流氓罪规定。如何处理?思考:某民法典第1 条规定:“民事活动,法律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法律没有规定的,依照习惯;没有习惯的,依照法理”。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问题1、清华大学学生刘某伤熊案件发生后,社会各界议论纷纷,很多人认为应该从重处罚。但是,2002.4.30 北京西城区法院判决刘某故意毁坏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1、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2、能否因刘某为清华学子,而对其违法轻判,为什么?问题 2、一法官与一商贩共同实施了一起盗窃案件,后法院对法官作了重于商贩的判决。 请问此种差异判决是否违反平等适用刑法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1.1991 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1997 年9 月,被 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 年 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 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 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 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2. 我国某远洋客轮从上海港起航驶往美国,在船经公海领域时,轮上的一日本乘客因盗窃英国一游客的钱 物而被抓获,该船到达英国港口后,该英国游客要求船长将盗窃犯绳之以法,此时船长应( )。A、将该罪犯交由英国法院,按英国法律处理B、将该罪犯交由日本法院,按日本法律处罚C、将该罪犯交由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处理D、以本船无刑事管辖权为由,释放该犯日本、英国法院可基于何种理由主张对本案行使案件管辖权?发生管辖权冲突该如何处理?我国对国外 裁判效力持何种态度3. 某外国公民劫持甲国民航公司一架客机降落在我国某机场,则对其适用( )A、中国B、某外国C、甲国D、中国或甲国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关于时间效力的以下说法,正确的有:A:如果一犯罪行为持续到新法生效后,只有新法处罚更轻时才可适用B:特别情况可根据新法更改生效前的已生效判决C:任何情况下,不可更改已生效判决D:新旧法皆认为是犯罪,但旧法认为应数罪并罚,新法认为构成一罪,且处罚较轻,则应适用新法。李某于1997 年12月8日因犯贪污罪嫌疑被依法逮捕。经审讯共贪污 4次,总额款6万元,其中有 2次发生在 1997年10月1日以前。另外,张某交代1997年8 月曾奸污一幼女,经查实。问:对李某所犯 的两罪如何适用法律?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1. 被告人王某,男, 45岁,工人。被告人蒲某,男, 41 岁,某医院主治医师。被告人王某的母亲刘某在 1984 年检查身体时被发现患有癌症,便入院治疗。经过近两年治疗,花费了巨额 医疗费,病情也未见好转。该医院主治医师蒲某告知王某,其母亲的病情已无法控制,无救治可能,生命 只可能维持半年左右。刘某因癌症的折磨,曾多次要求其子王某终止治疗或让医生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 药物。王某经过反复考虑,便找到主治医师蒲某,请求其为母亲注射能立即致其死亡的药物,使母亲能摆 脱癌症的折磨。 1986 年4 月5日,蒲某按照王某的要求,为刘某注射了一支药物,致其死亡。本案是一起安乐死杀人案,这种为免除被害人的痛苦而实施的故意杀人行为是否构成杀人罪? 王某与蒲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第二节 犯罪构成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我国刑法中虽然没有“犯罪构成”的术语,但刑法确实规定了构成各种犯罪必须具备的要件, 所以,犯罪构成具有法定性。B、犯罪的构成要件只规定在分则中,定罪时并不需要适用总则的规定C、我国的犯罪构成体系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犯罪构成体系,其最大区别在于我国的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彼 此没有联系D、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的要素,例如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 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都是共同的构成要件要素。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一1、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损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 )2. 犯罪直接客体又分为一般客体和复杂客体。( )3. 犯罪的一般客体指一切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或者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整体。( )4. 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侵害、犯罪对象未必能决定犯罪的性质是关于犯罪对象的正确表述。( )5. 研究犯罪的一般客体,就是把刑法保护的所有社会关系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 ()6. 我国刑法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分为10大类。( )7. 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物,一切犯罪行为都会侵害到具体的人或者物,所以一 切犯罪都有犯罪对象。( )二、多 选 题 测 试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 )A、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B、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主体C、受到犯罪侵犯的我国刑法第2条、 13 条规定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D、某些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第二节 危害行为问 题 测 试:1. 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2. 刑法中的“作为”是指行为人以积极的行为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3. 利用他人实施的行为而进行犯罪的是不作为形式的犯罪。( )4. 人在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人在身体受强制情况下的行为、人在不可抗力作用下的举动、人在睡梦中 的举动不属于刑法中的危害行为。( )5. 不作为之所以与作为一样属于危害行为,同样可以成立犯罪,归根结底在于不作为是应为而不为,它同 作为在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这一点上是相同的。( )第三节 危害结果案 例:被告人: 高建生,男,24 岁,某市建筑工人。1985年7 月16 日上午,高将所骑的摩托车停放在本市城区中山南路民用电器贸易中心门前的便道上。 此时恰逢三轮车工人康桂泉(男,66 岁)为该贸易中心拉货至该贸易中心门前。康认为摩托车“碍事”,将 车挪开。高建生不让动。争执中,摩托车被碰倒,高建生便用右手打了康左胸一拳。康仰面摔倒在马路沿 儿下,当即“伸胳膊,蹬腿,张嘴”。在群众的协助下,高将康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 检验报告称:(1 )死者康 桂泉患有高 度血管粥样硬化,形成夹层 动脉瘤,因瘤 破裂,引起大出血,心包填塞死亡。(2)死者胸部左侧有皮内出血,符合被拳击伤的情况。此一拳可使夹层动脉瘤破裂。 在本案中,被告人高建生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关键在于:其打一拳的行为与康某死亡的结果之间是 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本案高建生的行为与康某的死亡之间存在着事实上的因果关系,那么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呢? 应当认为是有因果关系的,因为高建生虽然不知道康某患有动脉瘤,但康某已是 66 岁高龄,拳击致其胸部 左侧皮内出血,这是一种故意伤害行为,死亡是故意伤害的加重结果。第一节 犯罪主体案 例: 被告人:陈林,男,13 岁(1967年10月5 日生)。 1981 年6 月20日晚 11时许,陈林路过本村粮食仓库,窥见值班的两名女青年已熟睡,遂起强奸之念。他 先跑到拖拉机零件仓库里拿了一根铁管作凶器,尔后由值班室窗户爬进屋内。在动手解一女青年的衣扣时, 见其翻身,就拿起铁管猛击两个女青年的头部,当场打死一人,打伤一人,然后潜逃。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重大凶杀案件,影响极坏,民愤极大,拟判处陈林无期徒刑。 因陈作案时尚差 3 个月零15天才满14 岁,判刑无法律条文可依,故向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级人民 法院审理认为,陈林犯罪后果严重,民愤较大,根据具体案情,拟同意判处陈林无期徒刑。但涉及适用刑 法的解释问题,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审核。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 年9月1 日批复:“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问 题,刑法(79)第14 条已有明文规定,请依法处理。”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依法没有追 究陈林的刑事责任。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案例:被告人 樊国兴因怀疑妻子卫金兰与堂兄樊焦锁有不正当男女关系,自认为活得不如人,因而产生了轻生的念 头。1993年2月2 日晚,樊国兴两次自杀未遂后,又产生了杀害卫金兰与樊焦锁的恶念,遂于4月凌晨1 时许,拿起自家的铁锅盖,将同屋熟睡的卫金兰砸伤。当他去杀害樊焦锁时,又怕惊醒睡在其家中防止他 自杀的胞兄樊国喜醒来阻挡,便操起锅盖将樊国喜砸昏,然后从家中拿上斧头窜至樊焦锁家,砸坏樊焦锁 住的西窑窗户,并持砖头与樊焦锁互相对砸。樊焦锁欲跑出窑门时,樊国兴用斧头朝樊焦锁的头部、身上 乱砍数下。樊焦锁挣扎着跑到樊国兴母亲住的中窑门前,樊国兴上前又朝樊焦锁的左腿上猛砍一斧,最终 将樊焦锁砍死。作案后,樊国兴又去跳沟自杀未遂,摔伤了脚。山西省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 构成故 意杀人罪。宣判后,被告人不服,以原 审判决事实不清为理由,提出上诉。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现樊国兴因其前妻病故,精神受到很大刺激,作案前后言行异 常。根据樊国兴的种种异常表现,经过反复讨论研究,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转 请有关部门对樊国兴进行精神病司法鉴定。1994 年 8 月 11 日,山西省精神疾病司法鉴定委员会技术鉴定 组对樊国兴作出鉴定结论:精神分裂症,发病期,无责任能力。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樊国兴 故意杀人的行为,是在他患精神分裂症发病期间、丧失了辩认和控制能力的情况下所为,依法不负刑事责 任。此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法作出判决:(1)撤销临汾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刑事判决;(2) 上诉人樊国兴不负刑事责任;(3)责令樊国兴的家属对樊国兴严加看管和治疗。第五节 单位犯罪 案例 被告单位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集体性质企业。 被告人徐志荣,男, 44 岁,汉族,上海市人,高中文化,原系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 1999 年 5 月至 2000 年 10 月间,上海浦东顾三丝印厂法定代表人徐志荣先后受收票单位上海勤昌 劳技材料厂、上海新达劳技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华雄文教用品有限公司、上海广霖科教材料有限 公司之托,以开票金额的 5%作为开票费,先后从周育森处虚开上海市增值税专用发票56 份,价 税合计人民币 5470455 元,供上述四家单位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损失人民币 794852.32 元。上海 浦东顾三丝印厂共收取上述四家单位支付的开票费中的40%共计人民币 10 万余元。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述案例 被告人王某曾因盗窃被公安机关拘留教育两次。1999 年6 月5日晚,王某又在某市火车站候车室,趁一旅 客熟睡之际将其提包偷走。出站时被查获,提包内有“五四”式手枪一支、人民币 200 元以及衣物等。在 案件审理中,被告人王某只承认自己想盗窃财物,没料到提包里有手枪。问题:本案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枪支罪,关键问题在于:主观上是否具有盗窃枪支的故意。 案例分析 盗窃枪支罪必须要有盗窃枪支的故意,即明知是枪支而盗窃才构成盗窃枪支罪。在本案中,并未认识到提 包内有枪支,因而主观上不存在盗窃枪支的故意,不构成该罪。另外应当指出:在一般情况下,对于数额、情节等罪量要素主观上并不要求明知。但如果财物的数额大大 超出一般人想象的则可以认为缺乏此种犯罪故意,例如天价葡萄案。第二节 犯罪故意1、下列哪种情形属于间接故意:()A:甲投毒杀害丈夫乙,而对也会毒死女儿一事听之任之。结果也毒死了女儿。B:王某打猎时猎物附近有儿童,王某对可能造成儿童的死亡放任不管。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结果放任另一 个犯罪性的结果。C:行为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引起争执。被害人纠集20余人闯入行为人院中无理取闹,行为人气极,拿出私 藏的手榴弹拧开后盖掖在腰间,手持点燃的爆竹自屋内冲出。想以此吓退对方。不料对方抢夺手榴弹,发 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2人重伤、5人轻伤的后果。行为人对该手榴弹的结果。D:行为人酒后驾车超速行驶,乘客提醒他注意安全,他不听,仍然高速行驶,结果造成交通事故。2、朱某因婚外恋产生杀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清晨,朱在给李某炸油饼时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强”。 朱某为防止其6 岁的儿子吃饼中毒,将其子送到幼儿园,并嘱咐其子等他来接。不料李某当日提前下班后 将其子接回,并与其子一起吃油饼。朱某得知后,赶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关于本案,下列 哪一种说法是正确的?A:朱某对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B: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间接故意C: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具有过失D:朱某对其子的死亡属于以外事件参考答案:1、ABC.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因而构成犯罪的,是间接故意犯罪。D 属于过于自信过失。2、C1、甲与其邻居乙有仇,欲杀害乙。某日,趁乙生病之时,煮好一碗面条给乙吃,乙怀疑面条有毒,而将该面条给前来玩耍的邻居小孩丙食用,丙食后中毒死亡。本案中 ()A 甲有杀丙之间接故意B. 对乙而言,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C 乙有杀丙之间接故意D.对丙而言,乙构成故意杀人既遂2、被告人刘某,男23 岁。一天,刘某携带小口径步枪一支和赵某一同外出打鸟,当行至镇南护城堤上时, 刘某发现堤下一棵树上有喜鹊,便举枪准备射击。赵某当即提醒他对面有人,不能射击。刘某虽然看见对 面有人,但不愿放弃猎鸟机会,心想:“还是鸟要紧,至于对面的人,打死了,只能怪他今年运气不好走。” 于是,毅然开枪打鸟,结果将在堤西南方向 60 米外劳动的丁某当场打死。问:刘某主观罪过的性质是什么?并说明理由。3、2000 年7 月2 日晚9 时许,被告人崔某到“欣欣发廊”闲玩。董某(男, 21 岁,与崔某素不相识)也 来发廊玩。崔某问女理发师姓名,该女回答姓崔,属“帮”字派。崔某说:“我是昌字派”;董某则说: “我是永字派”。被告人崔某认为董某在自己面前称长辈,便与其争吵,并拿出了水果刀(长约 24 厘 米)朝董的左颈部扎了一刀,然后逃离现场。董某当场死亡。经法医鉴定,董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伤左侧 颈部,致左颈动脉破裂,急性大出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崔某于次日在其父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自首。 请问崔某对董某死亡的罪过形式是什么?为什么?4、养瓜专业户李某为防止他人偷瓜,在瓜地周围拉了一圈电网。第二天即将偷瓜人王某电死。问:关于李 某对王某死亡的主观心态,正确的是:A:直接故意B:间接故意C:疏忽大意的过失D:过于自信的过失参考答案:1、BCD2、回答刘某的主观罪过属于间接故意。说明什么是间接故意。结合案情说明为什么刘某的主观罪过是间接故意。3、间接故意,崔某因同董某争辈分,竟持刀将董某杀死,其虽然不追求董某的死亡,但其持刀刺 向董某的颈部时,虽然已经预见崔某可能死亡,但其仍放任自己的行为,因此属于间接故意,其行为已构 成故意杀人罪,且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鉴于被告人作案后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注意:对于崔某这种突发性犯罪中,临时起意对他人进行伤害或杀害行为的,由于行为人没有明确的犯罪 目的,因此一般都认定为间接故意。对于罪名,则根据犯罪结果来定,如果被害人被杀死的,就定故意杀 人罪;如果被害人没有死亡的,就定故意伤害罪。4、间接故意。李某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却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李某在瓜地周 围拉电网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偷瓜,不是为了杀人,所以他对王某的死亡不是直接故意,但他已经预见 到偷瓜的人可能会触电死亡,却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因此他对偷瓜人的死亡时间接故意的心态。 第三节 犯罪过失案例 1994年4月3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陈建兵携带自制的火药枪打野鸡。返回途中,恰遇被害人胡金昌迎面 而来。胡问陈:“野鸡打到没有?”陈答:“没打着。”二人搭话时,陈手中火药枪的枪口正对着胡的头部。由于陈建兵疏忽大意,致使手中的火药枪走火,枪内散弹正好击中相距 4 米处的胡金昌的头部,胡中弹后 当即倒地,满脸是血。陈建兵见状,立即与他人一起将胡送医院抢救。然后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害人 胡金昌因伤势过重而死亡。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积极抢 救被害人,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尽力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故从轻判处有期徒刑 3 年, 缓刑5 年。曹芳过失致人死亡罪(P191)被告人曹芳,女 ,17 岁,中学生。1980 年某日中午,曹芳看见小贞(9 岁)与四名小女孩(均10 岁左右)正在踢毽子,并上前从小贞手中拿 过毽子说“给我踢踢”。小贞不肯,曹芳随手将毽子丢还,并一边说“你小气”,一边右手四指并拢朝小贞 的右额角用力戳了一下,接着又用手背打了一下小贞的头部。小贞当即双手抱头蹲下,哭喊“痛死啦”,继 而呕吐昏迷。经抢救无效,约一个小时后,小贞死亡。医院诊断结论是:因受外力冲击造成小脑挫裂伤出 血致死。在处理此案时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小贞之死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属意外事件,曹芳不 负刑事责任。二种意见认为,曹芳打小贞的头只是想教训她一下,失手造成小贞死亡,属于过失杀人。三 种意见认为,曹芳是出于报复的动机故意伤害小贞,造成死亡的结果,应定故意伤害罪。可讨论 乔德福意外事件案(203) 1991 年4 月27日下午1 时许,被告人乔德福无证驾驶南京 130 型、载重量为2.5 吨的货车从堰萍乡返回故 陵,车上载有大米、小麦、玉米等粮食约 2 吨和经被告人允许上车的货主 4 人。行驶途中,陆续偷爬上车 十几人。当车行至故堰路 5 公里处,被告人以1 档时速与迎面驶来的在涵洞桥头公路左边的东风牌货车会 车时,由于前、后轮所处的右边路基垮塌,导致乔德福的货车翻入路外9 米深的乱石之中,致2 人死亡、1 人重伤。事故发生后,乔德福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积极抢救受伤人员,并委托其妻报案。四川省云阳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德福驾驶的机动车辆翻入乱石之中,造成 2 人死亡、1 人重伤的损害结果,属于意外事件,而被告人无证驾驶这一违章行为,并非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至于 人货混装,除 4 人经被告人同意上车且符合规定的限额以外,其余的人都是途中偷爬上车的,被告人并不 知情,因此,被告人对该交通事故案的发生,既不具有故意也不是出于过失,而是由于路基垮塌这样不可 预见的原因所致,被告人不应该承担刑事责任。为此,宣告被告人乔德福无罪。第五节 犯罪的目的和犯罪动机 飞虎携带淫秽物品缺乏特定的犯罪目的,不构成犯罪( P199) 被告人岳飞虎,男,26 岁,待业,1990 年11月4 日被逮捕 1990 年 7 月 24 日,被告人岳飞虎携带录像带 47 盒,乘中巴车到达某市 xx 工业区。在四海公园附近,因 岳飞虎在公用电话间打电话时慌慌张张,被公安联防队员发现并对其查问。当被告人说是走私录像带时, 联防队员便将岳飞虎带到公安派出所审查。被告人岳飞虎供称有 9 盒表明是淫秽录像带,其余是武打片,并供称这些录像带是买来自己观看的。后来,岳飞虎又说是为了找工作用来送人的 否认有贩卖盈利目的。经鉴定,这 47 盒全部是淫秽录像带。本案行为人若具有传播或牟利目的,则可构成相应得犯罪。反之,则不构成相应得 犯罪。如何判断其有无传播或牟利目的呢? 一、判断题1. 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是犯罪的故意和犯罪的过失。( )2.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是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这说明行 为人缺乏认识和意志因素。( )3. 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 和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 行为人动辄行凶,捅人一刀就走,放任伤亡结果发生,被害人未死亡而构成重伤的,行为人应负间接故 意伤害的刑事责任。( )5. 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没有预见危害结果上的区别是前者是根本不可能预见,而没有预见,后者 是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 )6. 某甲驾一货车穿行于陡峭山路,某乙想尽快赶到投宿地,想搭便车,冒然抓住车厢后部,但却无法攀上, 某甲知道这一情况后,为摆脱某乙,骤然刹车致某乙摔入山沟,当场死亡。某甲对某乙的死亡的心理态度 是间接故意。( )7. 在所有故意犯罪中都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8. 我国刑法对故意的规定是要求行为人在主观上认识到其行为及结果的违法性。( ) 第六节 认识错误以下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是:A:某甲,男,18岁。他误以为只要幼女同意就不构成强奸罪,因此用糖果引诱了邻居13岁的女孩和其发 生性关系。B:某乙是一个巫婆。她在别人请她去“看病”时,瞎说患者被邪魔附身,必须用开水烫,再盖四层棉被 发汗才能取走邪魔。患者皮肤因此被大面积烫伤,又因盖得太重、太厚,无力反抗,一天后死亡。某乙在 被抓获,还说“就得那么治,发发汗就好了。”C:某丙的父亲听邻居说某丙盗窃。某丙回家后,其父提着砍刀满院子追杀某丙,某丙实在无法摆脱父亲, 只好用木棒在其父头上打了一下。其父头上出血(但不多),停止追杀某丙。某丙去派出所报案,称自己故 意伤害了父亲,请求把自己抓起来。D:某丁和军人的妻子长期同居,导致军人的家庭破裂。某丁一直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因为自己并没有 和对方结婚。参考答案:ABD1、黄某意图杀害张某,当其得知张某当晚在单位值班室值班时,即放火致使值班室烧毁,其结果却是将顶 替张某值班的李某烧死。下列哪些判断不符合黄某对李某死亡所持的心理态度?A:间接故意B:过于自信的过失C:疏忽大意的过失D:意外事件2、李某为了枪杀自己的仇人王某,准备从警察手里偷一支枪。一日,李某偶然发现警察林某将枪盒装在一 个提包里,于是他设法将该包盗走。结果那个枪盒是空的,提包里只有200元钱。以下说法错误的是:A: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枪支罪的未遂B: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C:由于没有偷到枪,所以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D:由于李某只偷到200元钱,因此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1. ABCD2、BCD第二节 正当防卫案例2000年2月3日和6日被告人王晓岚家先后两次被盗,使得全家人十分恐慌,王将其妻送至娘家暂住,并 让内弟姜海勇来家中作伴。当日下午17 时许,王、姜二人回到家中,将院门反锁。在睡觉前,王晓岚将外 屋圆桌上的菜刀和放在沙发北面的一把片刀,都立着放在沙发北面的地上,并拉上了西屋的窗帘。二人从 进屋后至睡觉一直未开灯。当晚 12 时许,王晓岚的邻居谭家伟携手电翻墙进入王晓岚家中行窃。谭站在墙 头上时还用手电对着王家西窗户往屋里照,而后跳入王家院内。王、姜二人赶紧起来站在沙发北头冲着门 口。谭进屋后,推开西屋门,用手电照见屋内有人,便向外屋跑,并当即抄起外屋圆桌上的炒勺向王、姜 砸去。姜往后一躺,谭又往姜的膝盖上踹了一脚,姜倒在地上。与此同时,王、姜分别抄起片刀、铁管向 外追赶谭,谭跑到外间屋北面隔断的小屋门口,抄起脸盆回击王、姜二人。黑暗中(里外屋灯始终没开), 王持片刀、姜持铁管与持脸盆的谭在外间发生搏斗。双方搏斗时间持续20分钟左右,至王、姜二人制服并 捆住谭。随后,王、姜二人即到公安机关报案。后谭被送往医院,经四个多小时抢救,不治而死。王晓岚 家两次被盗大部分物品,公安机关于 2000年2月8日24时在被害人谭家伟住处依法搜出。 王晓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2. 王某见自己的女友遭两个流氓调戏,前去制止,反遭流氓袭击,王某立即进行反击。此时,便衣民警李 某赶到,未及表明自己的身份即迅速抓住王某以制止殴斗。王某视李某为流氓团伙成员,随即拔刀将李某 刺成重伤,王某的行为属于( )。A. 假想的防卫,应按意外事件处理B.过失致人重伤C. 正当防卫D.假想的防卫,应按过失致人重伤论处参考答案:A第一、足以有效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 甲乙离婚,甲(男)又想复婚,但遭到乙的拒绝。一天甲将乙骗到僻静之处,当提出复婚的要求再次遭到 拒绝时,就凶相毕露,掏出匕首要毁乙的容貌,乙见状一面敷衍甲,乘其不备用石头砸中甲的要害部位, 甲经医治无效死亡。本案中甲虽然以毁容相威胁,但地处偏僻,以一弱女子面对持刀凶徒,如不砸其要害部位,使其丧失侵害 能力,是不足以制止不法侵害的。所以,可以认定其防卫强度是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没有超过必要限 度的。第二,是否为保护合法权益所必要。: 如甲为一下肢瘫痪之人,经营一片果园,一天乙到甲的果园中偷果子,甲要求乙停止,乙知道甲也奈何不 了自己,仍偷窃不止,甲用猎枪指着乙喝令离开,乙仍置之不理,甲遂开枪击伤乙的大腿,致乙截肢。本 案中,就制止乙偷窃而言,甲除了开枪别无办法,因此,甲的行为从客观上讲是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的, 但从权益性质上考虑,其防卫行为的强度过大,应认为不必要,构成防卫过当。3. 农民张某流氓成性,一天深夜越墙闯入家中仅有 1 人的年轻妇女赵某家,要求与赵发生关系遭拒绝,于 是拔刀威胁,若赵不从即用刀刺杀。这时赵某计上心来,口头表示同意并往床上退。张某以为得逞,积极 逼近赵。赵从身后的床上操起一把大剪刀朝张某腹部猛捅数次,跳下床跑向院外邻居家,张某追赶数步摔 倒在赵家门槛上死亡。问:赵某的行为是否超过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参考答案: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根据刑法特殊防卫权的规定,对强奸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1、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 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刺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紧追。张某的长 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 来朝乙的头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对本案中张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A: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B: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C:张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杀人罪,甲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D:张某和甲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人罪参考答案:A2、2004 年1月 15日晚上,钱某的摩托车被人撬开锁,幸好钱某发现及时,小偷弃车而逃,当晚钱某就向 附近的派出所报了案。1 月16日晚上11点,钱某下楼察看摩托车,这时有一人从背后用胳膊锁住钱某的 脖子。由于天黑看不清,钱某以为遭到小偷袭击,便迅速用拳头猛打其头部,致其头部受伤(后鉴定为轻 伤),这时又有几个人冲上来亮明身份,钱某才知道是联防队员,奉命在此伏击小偷(通常情况下该处没有 联防队员巡逻)。随后,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将钱某刑事拘留。钱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比较典型的假想防卫,本案应属于意外事件。3、王某和李某正在斗殴,王某的刀被李某夺走。李某持刀向王某砍来,王某见势不妙,转身就逃。无奈他 没有李某跑得快,很快被李某追上。王某跪地求饶,表示以后“再不敢惹大哥生气了”。李某仍持刀砍杀, 王某在身中两刀后,趁李某分身的一瞬间夺过大刀,李某拼命想抢回大刀。在双方争夺中,李某被杀死。王某能否构成正当防卫?可以成立正当防卫,因其已经放弃斗殴等4、李某为了防止他人偷摘自己种的蔬菜,在菜地周围拉上裸露的电网,且未设任何警示标志,导致裴某在 偷电时触电身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李某构成故意杀人罪B、李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C、李某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D、李某对裴某的身亡持间接故意的态度参考答案:AD5 、关于刑法对特殊正当防卫的规定,下列哪些理解是错误的?A、对于正在进行杀人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没有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 能称为正当防卫B、“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表述,不仅说明其前面列举的抢劫、强奸、绑架必须达到严重 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而且说明只要列举之外的暴力犯罪达到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也应适用特殊正 当防卫的规定。C、由于特殊正当防卫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这种犯罪一旦着手实行便会造成严重后 果,所以应当允许防卫时间适当提前,即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处于预备阶段时,也应允许进行特 殊正当防卫D、由于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时可以杀死不法侵害人,所以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暴力犯罪结束后,当场杀死不法侵害人的,也属于特殊正当防卫。答案:ACD第三节 紧急避险1、一货轮在海上航行,突起大风,并收到强台风警报,当时靠岸避风已无可能,而气象台预报台风中心正 要经过货轮航行的海域,为使货轮和船员的生命免遭损害,船长下令抛去部分货物(价值 3 万元),以减轻 货轮的负载。但当台风刚接近货轮航行海域时,突改方向,并未殃及货轮安全。因此,该船长的行为可视 为:A. 紧急避险B.假想避险 C.过于自信过失犯罪D.不是紧急避险参考答案:A2、乙某为了躲避持刀抢劫犯甲某的追赶,在一胡同拐弯处踹开一住户大门进入躲避,不料将一老太太撞倒 在地,造成她小腿骨折。乙 某的此行为属于A. 正当防卫B.紧急避险 C.疏忽大意的过失犯罪D.意外事件参考答案:B3、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李怕王某杀死自己,就在王 从商店回来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 正当防卫B。防卫过当C。故意犯罪D。假想防卫参考答案:C1、甲系消防队员,一日去某百货大楼执行救火任务,赶到现场时,甲看见火势很凶猛,为了保护自己的生命,当 队长让其与其他队员扑救时,甲谎称腹痛离开了现场。甲的行为应属于A.紧急避险 B.正当防卫C.不作为形式的犯罪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C2、人口贩子张某以介绍工作为名将女青年李某拐骗家中,并以 5000 元卖给一农民为妻。是夜李某得知被骗, 遂用菜刀将借宿于该农民家的人口贩子张某砍死。李某的行为是A.事前避险B.事后避险C.事后防卫D.事前防卫参考答案:C3、以下哪些行为不属于紧急避险?A、甲唆使自己养的狼狗咬乙,乙用手边的木棒将狼狗打死B、飞机在空中忽然停车(发动机停转),机长丙首先背上降落伞跳离飞机,飞机坠毁。C、丁在被人追杀中,多次恳求过路司机带他走,都无人应答。无奈中,丁冲进停在路边尚未熄火的廖某 的汽车(廖某在旁边吃饭),开上就跑,终于逃过追杀。D、戊驾驶的汽车突然刹车失灵,眼看要冲入人群中。无奈中,戊将汽车向右边停放的卡车撞去,戊的车 停了,但两车都严重毁损,直接经济损失达 20 万元。参考答案:AB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述 下列哪一种情形,尚不能认为是犯罪( )。A. 甲打电话邀约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实施抢劫B. 乙向其朋友赵某表示要杀掉仇人陈某C. 丙为了盗窃张某家财产,毒死了张某家的看家犬D. 丁为方便对刘某实施抢劫,对刘某的活动规律进行跟踪调查参考答案:B第二节 犯罪的既遂形态 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向司机“借”钱,司机说没有,某甲称“不给你就去死吧”,司机只得给某甲1000 元, 车行至目的地后,某甲又改变主意,将钱退还给司机,则某甲 ()A.构成抢劫罪 B.不构成犯罪 C.构成犯罪中止 D.不构成犯罪中止 参考答案:AD以下关于犯罪既遂的说法正确的是:A、盗窃超市的财物,出了收银台才算既遂B、盗窃超市里其他顾客的手机,将手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即为既遂C、绑架罪以控制人质为既遂,并不要求勒索财物D、受贿后又返还受贿款的,不构成犯罪中止参考答案:ABCD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1. 案例1994 年6 月7 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 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作,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 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 公安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本案王强等三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2.案例被告人沈某,男, 24 岁,某厂工人。被告人因赌博欠债,难以偿还,便图谋盗窃本厂财务股保险柜里的现 金。2 月 7 日晚 9 时许,被告人撬开了财务股的房门,但因无法打开小保险柜,未能窃取柜中现金(数百 元)。于是,被告人将小保险柜搬离财务股,藏在厂内仓库旁的小试验室里,想等待时机再撬开小保险柜, 窃取现金。第二天,财务股的李会计上班后发现办公室被撬、小保险柜失踪,当即向厂保卫股报案。第三 天上午8时15分,人们在小试验室找到了小保险柜,柜门尚未打开,柜内人民币也原封未动。被告人沈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1、下列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铃,就给其3000元钱,甲 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 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到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到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 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 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参考答案:A识破骗局,未遂已经成立。其他B属于犯罪中止,C构成犯罪既遂,D犯罪中止,“能而不欲”与“欲而不能”? 2003年司法考试题 有:甲在黑暗中实施抢劫犯罪,结果发现对方是熟人,某甲主动停止犯罪,问甲主动停止犯罪是犯罪中止 还是犯罪未遂?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因为从客观上来说,某甲仍然可以继续抢劫熟人。2、甲、乙集资3 万元做收购羊皮的生意,由乙带上钱与丙一同下乡收购。丙见乙身带巨款,遂产生抢劫之 念。当行至一涵洞处,趁乙不备用石头将其头部击伤(轻伤)。乙急逃,丙紧追,乙见状便扔掉钱兜说:“你 不是要钱吗?给你!”继续向前跑。丙知道钱在兜里,但为了杀人灭口。仍追上乙丙将乙按到在地。乙见状 忙说:“甲知道我们一起出来的,打死我你也跑不了!”丙听后,停止暴力行为,拿上钱兜走了。其实钱捆 在乙的腰上,不在兜里。(1)丙的行为属于:A: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B:抢劫罪(既遂)和故意杀人罪(中止)C:抢劫罪(未遂),后面的杀人行为没有实际危害结果不构成犯罪。D:抢劫罪(未遂)和故意杀人罪(未遂)参考答案:A(2)丙的抢劫行为属于:A:能犯未遂B:不能犯未遂C:实行终了的未遂D:未实行终了的未遂参考答案:AC解释:乙身上是有钱的,丙的抢劫行为实际上能够既遂,但由于他受到乙的欺骗,以为钱在钱包里,而抢 了没钱的钱包导致未遂。丙的抢劫行为已经实施完毕,因此属于实行终了的未遂。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案例被告人张某因与邵女恋爱不成而对邵家心存不满,购得“三步倒”鼠药一包,并趁邵家没人之机翻墙入院, 将鼠药投入邵家水缸后即离去(当日为邵女母亲过生日,除邵女家人外,还有其他亲戚前来祝寿)。后被告 人张某回家后即将投毒一事告知其姐夫,并随即赶回邵家,此时邵家正准备用水缸中的水淘米做饭,被告 人张某告知邵家投毒一事,并在其姐夫等人帮助下将水倒掉。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特征,应以犯罪中止论处。1、甲前往乙住所杀乙,到达乙居住地附近,发现周围停有多辆警车,并有警察在活动,感到无法下手,遂 返回。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没有犯罪行为2、某甲与某乙有仇,欲寻机报复。一日某甲知某乙一人在家,便携匕首前往。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某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A、犯罪预备B、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不构成犯罪参考答案:1、 A2、 B3、 所列选项中哪些行为属于犯罪未遂?()。A、某甲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正在撬保险柜,忽听门外有人走动,以为被发现,跳窗逃走B、甲乙用猎枪瞄准正在骑马的周某,欲将其打死,枪响后即逃走,结果将马打死,周某负轻伤C、某丙煽动群众抗拒国家法律的实施,被群众送到公安机关D、某丁在旅馆内偷得同室李某的存物牌,欲冒领李某所存物品,后遇李某正寻存物牌,丁恐事情败露遂说自己刚拾到一个存物牌, 随即从口袋中取出交给李某参考答案:AB4、案例分析 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 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 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后 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后认出自己,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 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请问:1李某的盗窃属于故意犯罪中的哪种形态? 2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答:1、盗窃是犯罪未遂,因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2、故意杀人一项是犯罪预备,因为还只有为了犯罪而实施了创造条件的行为。第一节:共同犯罪概述被告人刘某因与丈夫金某不和,离家出走。一天,其女(时年龄 12 周岁)前来刘某住处,刘某指使 其女用家中的鼠药毒死金某。其女回家后,即将鼠药拌入金某的饭碗里,金某食用后中毒死亡,因其女没 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如何定罪处罚,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授意 本无犯意的未成年人投毒杀人,是典型的教唆杀人行为,根据刑法第29 条“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 罪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对被告人刘某应按教唆犯得有关规定处理;另有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刘某授 意未达成年人以投毒的方法杀人,属于故意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同时,由于被授意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 龄,不负刑事责任,因此对被告人刘某应单独以传播犯罪方法罪论处。那么,此案到底应该如何处理?该案在审判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经过讨论认为:构成教唆犯必然要求教唆人和被教唆人都达到一定 的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唯有如此,方可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的认定问题:案例一1998 年8 月6 日,某市博物馆因面临洪水威胁,将部分馆藏文物转移至安全地点。博物馆工作人员成某和 范某等人负责运送,文物搬卸至新地点后,因一时来不及配备安全保管设施,当晚由成某、范某等人负责 看守。当天夜里,成某悄悄潜入一文物临时堆放房间,窃取了一件馆藏画卷。不料走出房间时,正碰上范 某从另一存放文物的房间出来,并手持一青铜器,二人均吃一惊,十分尴尬,但立刻明白对方也是来盗窃 文物,于是都未出声,相视一笑后各自离开。以后二人均未再提起此事。司法机关对文物失窃进行调查, 在询问他们时,二人均称不知情,后经侦查,案件告破。经有关部门鉴定,青铜器和画卷各估价约10 万余 元。案例二1984 年8 月26日晚,吴平骑自行车窜至他所在的六车间,盗得紫铜240 斤,放在自行车的后架上。此时, 王文从四车间偷出黄铜 60 斤,刚出车间门口,见吴平推自行车过来,就喊住吴平,把自己偷的铜放在吴平 的自行车后架上,二人一起往外运。走出不远,发现执勤人员,二人将所盗之物抛弃并逃逸。案例分析 案例一被告人成某与范某互相之间不存共同犯罪故意,因而不构成共同犯罪,而是一种同时犯,应当分别 定罪。案例二被告人吴平与王文虽然开始没有共同犯罪故意,但在实行犯罪过程中形成共同犯意并有共同犯罪行 为,因而构成共同犯罪。1、二手手机店老板甲提供摩托车,让乙和丙配合去飞车抢夺手机,然后将抢来的手机在其店内销售,乙、 丙一共抢得手机 30 多部,共卖得赃款 5 万多元。对此:( )A:甲的行为构成销售赃物罪B:乙、丙构成销售赃物罪的帮助犯C:三人仅构成抢夺罪的共同犯罪D:三人都构成盗窃罪和销售赃物罪、应数罪并罚。参考答案:C2、根据我国刑法,以下行为成立共同犯罪的是:()A:甲在开枪射击仇人孙某的时候,唐某也同时在另一个地方向孙某射击,但甲与唐某二人相互并不知道。B:乙为了使火车颠覆,将铁轨破坏,而负责检查修理铁轨的铁道工作人员张某由于喝醉酒没有前往检查 修理,导致火车出轨。C:丙和蒋某出于无聊,在建筑工地上一起扔石块玩,将楼下工友砸死。D: 丁和妻子尚某商量外出旅游,不管卧病在床的老母,结果将其饿死。参考答案:D. A是同时犯B故意与过失的混合C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3、甲乙共同实施盗窃罪,盗得财物后,甲离去。乙发现屋内有一熟睡的少女,顿起歹意,将少女强奸。对于强奸罪( )A:由乙独立负刑事责任B:甲构成未遂,乙构成既遂C:甲构成中止,乙构成既遂D:甲乙构成共同犯罪参考答案:A 共同犯罪的实行过限行为的责任承担。4、张某与王某由于宅基地纠纷发生矛盾,张某便从家里拖出扁担,用扁担击打王某几下便将王某打到在地, 然后又对王某拳打脚踢,此时与王某有仇的谢某路过,说:“打得好,我们一起打。”张某没有说什么,与 谢某你一脚我一脚将王某狠狠地踹了十几下,王某很快就不省人事。而谢某假装去摸王某是否还有呼吸, 趁张某不注意时,偷偷将王某身上的手机和钱包偷走,本案中,二人的行为分别构成何种犯罪:( )A:张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构成抢劫罪B:谢某另行成立盗窃罪C: 二人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同犯罪D:二人构成共同故意伤害罪、盗窃罪参考答案: BC承继的共同犯罪与超出共同故意的行为5、甲某用西药“头痛粉”冒充海洛因,找乙某联系销路。此后,乙某从甲处数次拿了500克“头痛粉”出 售,后因在街头出售时被查获。乙某直至审判时才知道甲某给其贩卖的是“头痛粉”不是海洛因。()A: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既遂)B:甲某构成诈骗罪C: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未遂)D:甲某与乙某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参考答案:BC甲乙二人故意内容不同,甲是诈骗故意;乙是贩卖毒品故意,不成立共犯。特别注意: 2000 年11月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 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间接正犯的认定: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骗丙说是空枪,让丙对着乙开枪,吓唬一下乙,结果乙中弹身亡。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甲丙构成共同犯罪B:甲丙不构成共同犯罪C:甲属于故意杀人的间接正犯D:乙的死亡对丙来说属于意外事件:参考答案:BCD。甲的行为属于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因此属于间接正犯,其不能与丙构成共同犯罪,应自行承担故意杀 人的刑事责任。丙没有杀人的故意,其对乙开枪被甲欺骗的结果,因此不构成犯罪。乙的死亡对丙来说是 无法预见的,故为意外事件。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以下关于共同犯罪的形式,正确的说法是:( )A:甲前往某商场盗窃了价值10万多元的珠宝,然后找到珠宝商王某其是偷来的,让他帮着卖掉,王某同 意。二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B:乙明知韦某有配偶还与韦某结婚,二人构成重婚罪,是必要共同犯罪中的对向犯C:丙教唆马某去煤矿老板谢某家抢劫,丙与马某属于复杂共同犯罪D: 丁在某市中心地带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并导致交通堵塞,作为首要分子丁可能不是主犯 参考答案:BCD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交通秩序罪只处罚首要分子,当首要分子只一人时,就不是共同犯罪,也就没 有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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