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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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快培养技艺精湛、素质过硬、适应经济转型发展需要的高端技能人才,引领带 动全省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进一步激发和调动广大技能劳动者学技术、比贡献的积极性, 更好地为建设经济文化强省服务,根据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 意见、中共XXX省委X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X省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鲁发和中共XXX省委办公厅X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党管人才工作的实施 意见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首席技师,是指在生产一线从事技术技能工作,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高 超技能水平、丰富实践经验、业绩贡献突出,在全省乃至全国本行业(领域)影响带动作用 大、得到广泛认可,经选拔认定的优秀高技能人才。第三条 首席技师选拔工作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原则,统筹考 虑技术技能型、知识技能型、复合技能型等高技能人才的不同特点和行业(领域)分布。 第四条 首席技师每年选拔一次,每次人数不超过150名,管理期限为4年。第五条 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由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等部门组成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选拔管理工 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首席技师选拔范围:全省各类所有制经济、社会组织中,获得设区的市、省属行业、 省管企业或中央驻鲁单位首席技师称号,具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并在生产一线岗位直接从事 技术技能工作的高技能人才,重点从我省国民经济发展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 中选拔。第七条 选拔人选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担当意识强,为 所在单位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二)职业技能在全国或全省本行业(领域)处于领先水平,近4 年内获得过“中华技能大 奖”、“全国技术能手”、“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技术能手”等称号;或者成为享 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人才;或者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一等奖,在省级一类职业 技能竞赛中获得前两名,在省级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第一名;(三)在技术上有重要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具有绝招绝技,创造了同行业公认的先进操作 法,在编制国家级标准工艺、工作法方面具有突出贡献,取得较好经济社会生态效益;(四)在传技带徒方面成绩突出,所带徒弟多人成为企业技能骨干、在各类职业技能竞赛中 取得优异成绩;(五)年龄一般不超过55 周岁,同等条件下优先从45 周岁以下的高技能人才中选拔。 第三章 选拔方法和程序第八条 首席技师选拔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专家评审、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设区 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行业协会、省管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负责推荐本地、本单位、 本行业系统候选人。不受理个人申请。第九条 首席技师选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部署申报。每年第一季度,根据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省委组织部、省人力 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申报工作通知,明确时间进度和工作要求。(二)组织推荐。各设区的市、省直有关部门、省行业协会、省管企业及中央驻鲁有关单位 受理申报后,组织专家进行初步评审,形成推荐人选。推荐人选公示5 个工作日无异议的, 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推荐时需报送以下材料:1.首席技师申报表;2.1000 字左右的事迹材料;3.申报人职业资格证书、获奖情况、主要技术成果以及相关证书等证明材料。(三)资格审查。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根据评选条件和标准,对推荐人选的资格条件、申 报材料等进行形式要件审查。材料弄虚作假者,取消申报资格。(四)评审遴选。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于每年第二季度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在充分讨论和 记名投票表决基础上,提出首席技师建议人选名单。(五)考察公示。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将建议人选名单在有关网站和申报单位公示,公示 期为 5 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组织实地考察。(六)颁发证书。公示和考察均无异议的,提交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省人才工作领导 小组研究通过后报省政府同意,由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公布名单,并颁发证书。第四章 待遇第十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每人每月享受省政府津贴1000 元。津贴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当年新评选的首席技师津贴于次年发放。第一条 首席技师纳入XXX省高层次人才库,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组织部分首席技 师参加省情考察、咨询等活动。强化教育培训,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于评选当年或下一年 度对新评选产生的首席技师轮训一遍。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对首席技师可以参照企业经营者实行年薪制,其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收 益,应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个人。第十三条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应对首席技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个人 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助。设区的市每年组织高层次人才健康查体时,应当安排首席 技师参加。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首席技师带薪休假。第十四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在用人单位需要、本人自愿的前提下可暂不办理退休手续; 管理期结束后且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同意、设区的市级以上人力资 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可以推迟退休,推迟的年限一般不超过3 年。第五章 管理第十五条 首席技师要在企业生产发展和管理、技术革新和项目攻关、高技能人才培养等方 面,发挥积极作用。(一)用人单位要积极组织首席技师参与重点生产建设项目咨询和重大技术联合攻关,开展 同行业技能交流、绝招绝技展示等活动,充分发挥其示范带动作用;(二)在省内重点产业、骨干企业选择建立“首席技师工作站”,组织首席技师开展技艺传 承、技能推广等活动,建立高技能人才技术技能创新成果和绝技绝活代际传承机制;(三)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安排首席技师脱产学习、参观考察、 参加同业技术技能交流;(四)首席技师在申请科研项目、申报新技术推广应用时,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优先给予 政策、经费等支持;(五)加强联系服务,各级要建立党员领导干部联系首席技师制度,及时协调帮助解决生产 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六)强化舆论宣传,依托各级新闻媒体大力宣传首席技师的先进事迹和突出贡献,形成全 社会关注支持高技能人才工作的良好局面,为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第十六条 首席技师在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安排下,承担以下职责和义务:(一)做好所在职业(工种)领域技术技能传帮带工作,加快培养一批青年技术技能骨干;(二)发挥职业技能优势,积极参与技术攻关、技能革新、发明创造等活动,帮助企业解决 生产操作、技术工艺等方面难题;(三)积极参加行业性、区域性技术交流会议、技能演示活动,及时总结推广创新成果和具有特色的生产操作法;(四)配合做好高技能人才宣传工作。第十七条 省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建立首席技师档案,每年年底,对其工作情况进行年度评 估,结果作为发放津贴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对其工作成效进行期满评估。期满评估结 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期满评估“优秀”的,经用人单位和本人 同意,且符合首席技师选拔条件,可直接纳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连续支持2 个管理期。 期满评估“合格”的,可参加新一批首席技师选拔申报。期满评估“不合格”的,取消首席 技师资格;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单位当年申报首席技师资格。第十八条 管理期内,首席技师在用人单位取得以下标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参评“优秀”等 次,每批“优秀”等次数量不超过评估总数的十分之一。(一)在管理期内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 贴人才等国家级人才称号;(二)在技术技能革新、项目攻关等方面取得新的重大突破性成果,产生重大经济社会生态 效益,得到业内及社会公认;(三)在技术技能推广、传技带徒等方面成效十分显著,所带徒弟有1 人以上获得国家或省 级人才称号。第十九条 首席技师在管理期内不再从事技术技能岗位工作或者调往省外的,可继续保留首 席技师资格,但不再享受有关待遇。第二十条 首席技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省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取消其资格, 收回证书并停止相应待遇:(一)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重大过失的;(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三)采取弄虚作假、谎报成果等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席技师资格的;(四)其他应当取消首席技师资格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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