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227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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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修缮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 22700字 项目名称:_发包人名称:_承包人名称:_合同编号:_根据京国土房管房字2022767号文规定,本合同文本甲种本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项目造价在15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并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从属设备的修缮、养护、加固、拆改、翻建、安装;按传统作法的文物古建筑的修缮、复建、迁建等,以及随同上述各项项目同时进行的装修项目或单纯进行二次或屡次装修项目,但属原项目保修范围的内容及家庭居室装修项目除外。第一部 分协议书发包人全称:_承包人全称: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项目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双方就本房屋建筑修缮及装修项目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一、项目概况项目名称:_项目地点:_资金来源:_项目内容及性质:_项目立项批准文号:_群体项目应附承包人承揽项目项日一览表附件一二、项目承包范围及方式承包范围:_承包方式:_三、合同工期动工日期:_ 竣工日期:_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_天。四、质量规范项目质量规范:_五、合同价款 ¥_元金额大写:_元人民币六、合同文件的组成本合同组成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表明项目量清单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双方就本项目签订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局部。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局部?合同条款分别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八、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项目质量保修责任。九、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十、合同生效合同订立时间_年_月_日合同订立地点:_双方约定本合同自_生效。第二局部 合同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第1条 词语定义以下词语除双方另有约定、补充、修改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11 合同条款: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具体项目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12 发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项目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项目价款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3 承包人:指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项目施工承包主体资格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4 工程经理:指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5 设计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设计并取得相应项目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6 监理单位: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项目监理并取得相应项目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7 项目师:指本项目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项目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约定。18 项目: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项目。19 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项目并承当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10 追加合同价款: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按计算合同价款的办法增加的合同价款。111 费用: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人或承包人承当的经济支出。112 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 动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项目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115 图纸及作法表明: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用以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及作法表明包括原项目竣工图及供本项目使用的施工图及相应文字表明。116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项目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7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8 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合乎约定所应承当的责任。119 索赔: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应由对方承当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120 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防止并不能克服的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客观情况。第2条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1 本合同文件相互解释、互为表明。双方约定组本钱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及其附件本合同合同条款规范、标准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及作法表明项目量清单项目报价单或预算书22 当合同文件内容模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解决。双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项目师作出解释。双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项目师的解释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第3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适用的法律、规范及标准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表明如碗需使用其他语言文字时双方另行商定。32 本合同文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合同具有约束力。结合本项目特点,需进一步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市地办法规及有关规定:_33 适用的规范、标准: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修缮及房屋建筑的规范和标准适用于本项目。结合本项目特点,双方商定需进一步明示的规范和标准:1国家规范、标准:_2行业规范、标准:_3地方性规范、标准:_34 国内没有相应规范、标准的局部有:_应由发包人在_日内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在_日内按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规范、标准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购置、翻译规范、标准或制定施工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应由发包人承当。第4条 图纸及作法表明4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表明内容、时间及套数:_ 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当。42 发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表明的保密要求_因采取保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_元,由发包人承当。承包人应在约定的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假设违反约定并有确凿证据证明属承包人泄密而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承包人应承当一切损失赔偿。43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项目图纸及作法表明转给第三人。项目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及作法表明外,应将全部图纸及作法表明退还给发包人。44 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费用的承当:_45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保存一套完整图纸,供项目师及有关人员进行项目检查时使用。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第5条 项目师51 发包人委托_对本项目进行监理,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项目师性名:_职务:_其职权主要内容:_发包人在实施监理前应将委托监理的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52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人承包人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项目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道地进行处理。一方对项目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53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项目师姓名:_职务:_1本项目如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项目师的职权不得与监理项目师交叉,其具体职权:_2本项目如不实行监理,发包人派驻的项目师应负责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第6条 项目师的委派和指令61 项目师可委派项目师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自己的职权,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负责监理的项目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人。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项目师代表在项目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项目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人对项目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项目师,项目师应进行确认。项目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项目师应进行纠正。除项目师或项目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62 项目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工程经理,工程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项目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项目师的指令应予执行。项目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项目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项目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48小时内不予回答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承包人认为项目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项目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项目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紧急情况下,项目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项目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项目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63 项目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项目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当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64 如需更换项目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任项目师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项目师的职权,履行前任项目师的义务。第7条 工程经理71 承包人委派的工程经理的姓名:_ 职务:_7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工程经理签字后送交项目师,项目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73 工程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项目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项目师联系时,工程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项目、财产平安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项目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的,由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的,由承包人承当费用,不顺延工期。74 承包人如需要更换工程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工程经理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工程经理职权,履行前任工程经理的义务。75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倡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工程经理。第8条 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对需要而且可以腾空的建筑物,应在动工前_天将影响施工的障碍物清理完毕。对建筑物内确属不易腾空的设备、家具、陈设等采取相应遮盖爱护措施;2向承包人提供出供施工期间施工场地及施工通道的范围、要求及时间:_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水、电、煤气、热力、通讯等设备管线的时间、规格、地点及使用要求:_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和各种管线资料的时间及内容:_并对资料真实性负责;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交通等批准手续的名称和时间:_6提供确定水准点和座标控制点,并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的时间:_7组织设计单位和承包人对图纸及作法表明进行设计交底的时间:_8协调施工场地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和其他设备管线的爱护及与毗邻的其他单位关系,并负责支付相应费用:_9协调施工场地内不同施工单位之间的关系的要求:_10双方约定由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工作:_82 属发包人应完成81款的工作,发包人可将其局部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的内容:_并承当相应费用。83 发包人未能履行8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第9条 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下列工作: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成与项目配套设计的内容和提交的时间:_报经项目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当此项费用的计算:_2向项目师提供年、季、月度项目进度方案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的名称和时间:_3在腾空后独自由承包方施工的施工场地内按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置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平安捍卫,其具体要求:_4对不腾空、不停止使用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的建筑物施工,设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设备、围拦设备,并负责平安捍卫,其具体要求:_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5对本项目需夜间施工的具体要求及费用的计取:_6遵守北京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的交通、施工噪音、环境爱护和平安生产等管理规定,需要办理的手续:_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但因承包人的责任发生的罚款应由承包人承当;7对施工场地各种管线和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爱护建筑古树名木爱护工作的内容要求及费用承当:_凡因承包人的责任造成的罚款或其他费用应由承包人负担;8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等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图纸及作法表明的要求施工,未经项目师批准,承包人不得随意改变作法; 9非建筑结构加固、改造、补强、修缮,设备及设备管线更新改造项目,必须按照图纸及作法表明的要求施工,未经项目师批准,承包人随意拆、改原建筑结构、防火墙、增加荷载、随意改变管线走向等造成的罚款,由承包人负担; 10已竣工项目尚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项目的成品爱护工作。成品爱护期间,凡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承包人自费给予修复。但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其修复责任由发包人承当。发包人对成品爱护提出的特殊爱护要求及费用的承当:_11双方约定对施工场地的清洁卫生要求:_12双方约定由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92 承包人未能履行9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第10条 进度方案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进度方案的时间_项目师在收到后_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项目中单位项目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提供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作法表明的时间,按单位项目提供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计划和进度方案的要求:_102 承包人必须按项目师确认的进度方案组织施工,接受项目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项目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方案不符时,承包人应按项目师的要求提出改良措施,经项目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方案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良措施提出追加合同条款。第11条 动工及延期动工111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动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动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动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师提出延期动工的理由和要求。项目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回答承包人。项目师在接到延期动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回答,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项目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动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第12条 暂停施工项目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应当按项目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爱护已完项目。承包人实施项目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项目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回答。项目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回答,承包人可自行复工。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当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当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3条 工期延误131 因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项目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作法表明和动工条件;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条款约定日期支付项目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3项目师未按合同条款约定提供所得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4设计变更和项目量增加;5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双方约定或项目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132 承包人在13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项目师提出报告。项目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第14条 项目竣工141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项目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142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项目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43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局部。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项目质量和平安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四、质量与检验第15条 项目质量与样板151 项目质量应当到达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规范,质量规范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规范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规范,承包人承当违约责任。152 双方约定在_制作样板及样板间,作为质量评定验收的实物规范。样板及样板间应按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及作法表明的规定制作,经项目师验收合格后,由双方共同封存,由发包人承当制作样板及样板间的费用计算:_153 双方对项目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项目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当。第16条 检查和返工161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规范、标准、图纸及作法表明的要求以及项目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项目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162 项目质量达不到约定规范的局部,项目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撤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项目师的要求撤除和重新施工,直到合乎约定规范。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规范,由承包人承当撤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63 项目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相应顺延工期。164 因项目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当。第17条 隐蔽项目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项目具备隐蔽条件或到达中问验收的部位:_对上述部位到达验收条件时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或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的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项目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以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项目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172 项目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项目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项目师应成认验收记录。173 经项目师验收,项目质量合乎规范、标准和图纸及作法表明等的要求,验收24小时后,项目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项目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第18条 重新检验无论项目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项目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成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人承当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第19条 项目试车191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设备及设备管线项目的范围相一致。具体试车的内容及范围:_。192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项目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的条件。试车合格,项目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193 项目师不能按时加入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项目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加入试车,应成认试车记录。194 设备及设备管线维修、拆改、安装项目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195 双方责任: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发包人承当修改设计、重新维修、拆改及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的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买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撤除和重新安装。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当修理或重新购买,撤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当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3由于承包人施工的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项目师要求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并承当重新维修、拆改、安装和试车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试车费用除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外,试车费用另由发包人承当的计算:_5项目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视为项目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196 投料试车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五、平安施工第20条 平安施工与检查201 承包人应遵守房屋修缮及项目建设平安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平安规范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平安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平安防护措施,打消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平安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0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平安教育,并对他们的平安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平安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平安事故,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第21条 平安防护21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项目师提出平安防护措施,经项目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当。第22条 事故处理22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平安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项目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承当发生的费用。222 发包人承包人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六、合同价款与支付第23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231 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项目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232 经双方约定,本合同价款采用_方式确定。1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风险范围及风险费用的计算办法:_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但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办法约定为:_2本钱加酬金合同。有关本钱加酬金的构成及计算办法:_3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包括以下内容及调整办法:_a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的合同价款;b北京市房屋修缮项目定额管理处颁布的价风格整;c7天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d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_233 双方约定采用可调合同价款的,在双方约定的调整因素发生后14天内,承包人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项目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项目款同期支付。项目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第24条 项目预付款241 双方约定项目预付款时间:_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项目预付款金额或占合同价款总额的比例:_扣回项目预付款的时间及比例:242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向承包人预付项目款,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同期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第25条 项目量确实认252 项目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项目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项目价款支付的依据。项目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加入计量,计量结果无效。253 对承包人超出图纸及作法表明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项目量,项目师不予计量。第26条 项目款进度款支付262 本合同条款第23条确定调整合同价款、第33条项目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项目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26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项目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同期贷款利息。264 发包人不按本合同约定支付项目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当违约责任。七、材料设备供给第27条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271 经双方商定,由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应规定在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一览表内附件二作为本合同附件。27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在所提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泥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273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加入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丧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丧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274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双方约定发包人应根据以下情况分别承当责任: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当所有差价;2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3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当相应费用;4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5供给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局部运出施工场地;6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当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给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275 发包人供给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当。276 发包人供给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_第28条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规范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项目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合乎要求的产品,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项目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当。284 项目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合乎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撤除或重新采购,并承当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28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项目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28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给商。第29条 材料的样品及样本291 双方约定,双方任何一方采购或提供的以下材料均需提供样品或样本:_292 由发包人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需提供指定的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_293 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认定验收后共同封存,作为材料供给和竣工验收的实物规范。不合乎样品或样本规范的,由供货方承当责任。第30条 材料试验301 双方约定对以下材料必须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馈及其他试验包括防水、冻溶、强度测试等:_1属应作防火阻燃试验的材科:_2属应作毒性反馈试验的材料:_3其他应作试验的材料及试验内容:_302 由承包人负责组织进行上述各类材料试验,但不具备专业测试条件的可委托_进行试验,试验费用由发包方负担。303 试验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未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并运至施工场地的,应立即退货或由采购方运出施工场地,由此造成的各种费用支出,由采购方负责。由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经测试不合格,由发包人承当由此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八、项目变更第31条 项目设计变更31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项目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修缮、装修规范或范围时,发包人应报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及作法表明。承包人按照项目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以下变更:1更改项目有关局部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项目量;3改变有关项目的施工时间和顺序;4其他有关项目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当,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31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倡议波及到对图纸及作法表明、施工组织设计的变更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项目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项目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倡议,致使发包人因此而直接或间接获得收益,所发生的费用分担和利益的分享应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另行约定。314 项目设计变更,双方均应主动办理变更洽商手续。承包人应按变更洽商的要求实际履行。第32条 其他变更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项目质量规范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第33条 确定变更价款331 承包人在项目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项目价款的报告,经项目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以下办法进行: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2合同中只有类似变更项目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项目师确认后执行。332 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项目师提出变更项目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波及合同价款的变更。333 项目师应在收到变更项目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项目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项目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项目价款报告已被确认。334 项目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款,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335 项目师确认增加的项目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项目价款同期支付。33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项目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九、项目验收与结算第34条 竣工验收341 项目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和本市有关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的详细内容、时间和份数:342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当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34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被认可。344 项目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项目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34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当项目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346 双方约定中间交工项目的范围和竣工时间:_ 其验收程序按本合同条款341款至344款办理。34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局部单位项目或项目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项目价款支付办法。348 项目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承包人不得交工,发包人也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当责任。第35条 竣工结算35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项目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项目交付发包人。353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科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项目价款的利息,并承当违约责任。354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项目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项目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项目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项目的,承包人承当保管责任。355 发包人承包人对项目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第36条 质量保修36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及本市关于项目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项目在质量保修期内承当质量保修责任。362 双方约定在项目竣工验收前签订项目质量保修书附件三的具体时间及要求:_项目质量保修书附件三应作为本合同附件。十、违约责任、索赔和争议解决方式第37条 违约责任371 发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2本合同条款第264条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按时支付项目进度款,应承当的违约责任:_ 3本合同条款第353款约定的因发包人不支付项目结算款,应承当的责任:_ 4发包人应承当的其他违约责任:_发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赔偿承包人损失金额或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分别为:_372 承包人违约的具体责任:_2本合同条款第151款约定的因承包人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规范的,应承当的违约责任:_3承包人应承当的其他违约责任:_承包人应承当违约责任并赔偿因其违约给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发包人损失金额成支付违约金的计算办法分别为:_373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当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第38条 索赔38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8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当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以下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项目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项目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回答,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项目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回答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项目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项目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回答程序与本条款3、4规定相同。383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本合同条款38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第39条 争议解决方式391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请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同意按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2提请_仲裁委员会仲裁;3向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9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爱护好已完项目: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十一、其他第40条 项目分包401 本项目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局部项目内容:_分包施工单位为:_承包人应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项目的任何局部分包。40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项目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项目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403 项目分包不能免除承包人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项目损害或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当连带责任。404 分包项目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单位结算。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项目款项。第41条 不可抗力411 双方结合本项目对于不可抗力的约定:_41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下列办法分别承当:1项目本身的损害、因项目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当;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当相应费用;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当;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项目师要求因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捍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5项目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当;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41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第42条 保险421 被修缮或装修的建筑物、构筑物已办理过人员或财产保险的仍然有效,未办理保险的项目动工前,发包人为被修增或装修建筑物、构筑物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2 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项目的材科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人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423 发包人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人办理,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24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425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426 本项目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_1发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_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及费用:_2承包人投保内容及相关责任:_第43条 担保431 发包人承包人为了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相互提供以下担保,被担保方与担保方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_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项目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的内容、方式及相关责任为:_ 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3双方约定的其他担保事项:_432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当相应责任。第44条 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441 发包人要求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_发包人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手续,承当申报、试验、使用等费用。442 承包人提出使用专利技术或特殊工艺的内容:_经项目师认可,由承包人负责办理申报手续并承当相关费用。443 未办理任何手续,擅自使用专利技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责任者依法承当相应责任。第45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451 文物古建筑施工,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提出爱护计划,并征得文物管理部门的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发包人承当。452 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物品时,承包人应立即爱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项目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文物管理部门,发包人承包人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爱护措施。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453 在施工中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某部位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并要求仔细挖掘时,承包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项目师在接到通知后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因挖掘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发生的各种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工期相应顺延。项目师在48小时内未予回答,视为同意。项目师不同意承包人的书面报告,但实际的确挖掘出相应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所发生的各种费用仍由发包人承当,工期相应顺延。 454 施工中发现文物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当相应责任。根据历史文献记载或传说并经文物管理部门初步认定施工场地可能藏有重要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但施工中未能采取挖掘和相应爱护措施,致使文物或文物古建筑遗址受损,责任者依法承当相应责任。 455 施工中发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人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项目师,同时提出处置计划,项目师收到处置计划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计划。发包人承当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人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第46条 合同解除46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462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264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人仍不支付项目款进度款,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3 发生本合同条款第402款禁止的情况,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项目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464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2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3双方约定的其他原因:_465 一方依据462、463、46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并在发出通知前7天告知对方,通知达到对方时合同解除。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39条的约定处理。466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项目和已购材料、设备的爱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项目价款。已经订货的材料、设备由订货方负责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不能退还的货款和因退货、解除订货合同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当,因未及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当。除此之外,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466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第47条 补充条款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做进一步具体化约定,并修改、完善、补充条款如下:_第48条 合同终止481 除本合同条款第36条以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项目后,本合同即告终止。482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遵循老实信用的原那么、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49条 合同份数49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双方分别保留一份。492 本合同副本共_份,发包人保留副本_份,承包人保留副本_份。发包人:公章_ 承包人:公章_住所:_ 住所:_法定代表人:_ 法定代表人:_委托代理人:_ 委托代理人:_ :_ :_ 传真:_ 传真:_开户银行:_ 开户银行:_账号:_ 账号:_邮政编码:_ 邮政编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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