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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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范文三篇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其次条本条例适用于下列公共场所:(一)宾馆、饭馆、旅店、款待所、车马店、咖啡馆、酒吧、茶座;(二)公共浴室、理发店、美容店;(三)影剧院、录像厅(室)、游艺厅(室)、舞厅、音乐厅;(四)体育场(馆)、游泳场(馆)、公园;(五)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六)商场(店)、书店;(七)候诊室、候车(机、船)室、公共交通工具。第三条公共场所的下列项目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一)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二)水质;(三)采光、照明;(四)噪音;(五)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公共场所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四条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其次章卫生管理第五条公共场所的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卫生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对所属经营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的卫生状况进行常常性检查,并供应必要的条件。第六条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第八条经营单位须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本条例实施前已开业的,须经卫生防疫机构验收合格后,补发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两年复核一次。第九条公共场所因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造成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单位应妥当处理,并准时报告卫生防疫机构。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十条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十一条卫生防疫机构依据需要设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交给的任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发给证书。民航、铁路、交通、工矿企业卫生防疫机构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第十二条卫生防疫机构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职责:(一)对公共场所进行卫生监测和卫生技术指导;(二)监督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对从业人员进行卫生学问的训练和培训;(三)对新建、扩建、改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进行卫生审查,并参与竣工验收。第十三条卫生监督员有权对公共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索取有关资料,经营单位不得拒绝或隐瞒。卫生监督员对所供应的技术资料有保密的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员在执行任务时,应佩戴证章、出示证件。第四章罚则第十四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以依据情节轻重,赐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连续营业的;(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三)拒绝卫生监督的;(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罚款一律上交国库。第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严峻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中毒事故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受害人赔偿损失。违反本条例致人残疾或者死亡,构成犯罪的,应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十六条对罚款、停业整顿及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惩罚不服的,在接处处罚通知之日起15天内,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但对公共场所卫生质量掌握的打算应马上执行。对惩罚的打算不履行又逾期不起诉的,由卫生防疫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必需尽职尽责,依法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赐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卫生部负责制定。第十九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2学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为搞好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平安和卫生管理,制造良好的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预防疾病,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制造良好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一条本规定适用范围:办公室、教室、会议室,多媒体室、阅览室、试验室、保健室、运动场、活动室、食堂、厕所等。其次条教室、阅览室内采光、照明必需符合国家训练部的有关要求。第三条必需并保持教室、阅览室等的空气流通,做好通风设备设施的管理。第四条做好周边环境、场所的平安卫生管理工作,削减或禁止噪音,保证教学、工作、生活的正常开展。第五条严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试验室的废弃物,随时清除生活垃圾,营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第六条体育场地要常常检查场地设施,发觉设施损坏,应准时修理,保证使用平安。严禁一切车辆进入体育场地内。体育场地只供应校内同学及教职工活动,校外人员必需办理租借手续,方准供应使用。要保持体育场地内外以及周边环境的干净卫生。第七条学校的校舍修理、改造以及设计必需符合有关管理部门的平安卫生要求。第八条公共场所的使用部门应当建立平安卫生管理责任制度,并协作学校平安卫生管理人员进行平安卫生检查与监督管理。第九条学校按有关规定对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从业人员随时进行平安卫生培训并做好考核工作。第十条为保证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公共场所、公共环境的卫生工作人员,必需持有上岗证或健康合格证,才能从事本项工作。第十一条公共场所、公共环境工作人员应当按规程操作。第十二条凡不按本规定操作的单位或个人,如发生事故,学校将按有关法规进行人员调整,情节严峻者,并进行经济惩罚,追究法律责任。公共场所卫生的管理制度3游泳场所卫生管理制度1、游泳场所经营单位必需领取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后方能营业,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必需悬挂在场内惹眼处。并按国家规定定期到卫生监督部门复核。逾期3个月未复核,原卫生许可证自行失效。2、新建、改建、扩建或变更许可项目必需报卫生监督部门审核,验收合格并取得卫生许可后方能营业。3、经营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卫生设施必需符合 GB9667-1996游泳场所卫生标准的要求。4、应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应建立和健全卫生档案。应帮助、支持和接受卫生监督部门的监督、监测。5、从业人员必需持有效健康证明和卫生学问培训证明上岗,并按国家规定进行复检和复训。6、泳客应持健康证入场,患性病、伤寒、痢疾、肝炎、肺结核、传染性皮肤病、重症沙眼、急性结膜炎、中耳炎、精神病和酗酒者严禁入场游泳。7、室内泳场应有新风供应,新风入口应设在室外,远离污染源,空调器过滤材料应定期清洗或更换。8、更衣室、淋浴室和卫生间必需保持清洁卫生,排水畅通,设置有效的独立的排气装置。卫生间设座厕者必需使用一次性座厕垫纸。9、应有消毒设施和消毒制度。泳池水游离余氯应保持在0.3-0.5mg/1,必需备有余氯检测设施和有检测记录。必需配备专兼职水质净化、消毒员。10、在泳池入口处,必需分别设有强制性淋浴池和浸脚池。浸脚池宽度与走道相同,长度不少于2米,深度不低于20厘米,游离余氯保持在5-10mg/1,须4小时更换一次。11、禁止出租游泳衣、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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