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释“三个规定”及“一个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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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释“三个规定”及“一个办法” 简释“三个规定”及“一个办法” 一、什么是“三个规定”?“三个规定”指的是: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年3月,中央政法委下发的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二、执行“三个规定”需填报哪些内容?违反规定列举的可能影响公正司法的行为均要填报,具体包括: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司法人员存在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有接触交往行为。三、什么是“一个办法”?“一个办法”指的是: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四、“一个办法”主要增加了什么内容?“一个办法”将记录报告的事项扩大到司法办案、干部选拔任用、项目安排、工程建设、监督执纪等五个方面;把记录报告的人员扩大到工勤事业编、聘用制人员等;把了解、过问、请托的对象扩大到了熟人、亲友、同学、战友等。要求对过问、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一时难以判断是否违反纪律规定的,均应记录报告。五、过问、打听他人业务都违规吗?不是的。过问、打听等行为不都是错的,比如司法机关领导干部、上级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人员因履行法定职责,需要了解正在办理的案件或重大事项相关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的,这些行为都是正当的,但应当依照程序进行。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仅以口头或者短信、微信、电话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办人员作为日常工作记录在案后,依程序办理。六、不填报会怎样?区别大着呢。承办人员如实填报的,受法律和组织保护,用张军检察长的话就是“披上了一身防腐蚀、防围猎的铠甲”。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承办人员如果不填报,则默认为个人“零报告”,如以后发现有应填报未填报的情况,按照瞒报行为严肃依纪依法处理;如果不如实填报,经抽查、倒查发现的,视情节采取约谈、批评、责令改正等措施。当然,如果是主管领导授意不填报或者不如实填报的,则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领导干部对如实填报的承办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将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有何配套措施?有。一是保密措施。承办人可以只向部门负责人报告记录的数据,而将记录的详细信息密封送检务督察部留存,由检务督察部专人管理。填了多少人来过问、谁过问,一律不公开。二是监督机制。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和插手案件或重大事项的行为以及承办人相应的记录情况,都将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政绩考核体系并作为巡察、督察工作的重要内容以及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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