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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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十七局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审核:批准: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江段项目部二分部二00年五月杭长项目二分部爆破施工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 规范爆破施工和管理工作, 确保爆破施工安全, 依据国家标准并结 合我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爆破施工范围包括:路基土石方爆破 (浅眼、深孔、药壶、裸露药包爆破等 )、桥涵基坑开挖爆破等一般 岩土爆破。大爆破、硐室爆破、拆除爆破等执行相应爆破安全规程 的规定,既有线路基土石方爆破按铁路行车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的要求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铁十七局集团杭长铁路客运专线浙 江段项目部二分部所属各架子队、施工班组及其所使用的劳务队。第二章 安全管理第四条 爆破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火工品购买、运输、储存、使 用、发放等规章制度,建立相应机构和配置相应人员,对火工品管 理的全过程进行认真监督检查,防止出现任何事故。第五条 凡从事爆破工作的人员, 都必须经过培训, 考试合格 并持证上岗。第六条 开始爆破作业前应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火工品购置、 运输、使用等手续。第七条 火工品运输、库房设置和管理按爆破安全规程要 求办理。第三章 露天爆破第八条 严禁利用胶管内的高压风直接吹散尘埃和石屑。第九条 爆破用品使用前应根据规定要求进行质量检验。 每炮 使用的引线长度,应根据燃烧速度决定;燃烧速度应分批分卷进行 试验。引线与雷管的联接,应根据当时所需数量在加工房或指定地 点进行;联结时必须使用雷管钳,严禁用牙咬。第十条 雷管必须经过检查试爆, 电雷管还须检查电阻, 生铜 锈的雷管严禁使用。第十一条 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时制作, 严禁事先作好放在一 边,制作时,严禁直接用雷管插入起爆药包,必须用与雷管直径相 同的木条或竹钎先在药包一端插一个深为 1.5 倍雷管长度的小孔, 然后放入接好引线的雷管,封闭孔口。进行爆破器材加工作业时, 严禁穿摩擦产生静电的化纤衣服。第十二条 药包量必须经过计算,浅孔小炮必须采用松动爆 破,不得采用抛掷爆破。采用裸露药包爆破 (工地上亦称裸炮或扒 炮)必须经施工负责人 (队长或领工员 )的许可,严禁任意施放。第十三条 裸露药包爆破,必须保证先爆的药包不致破坏其他 药包,如不能达到此要求,则只准用齐发起爆。禁止用石块覆盖药 包。第十四条 一般情况下不宜将药包插入石缝中进行爆破, 特殊 情况下可以例外, 但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 并经爆破工作领导 人批准。第十五条 装药工作必须由施工负责人 (队长或领工员 )指定 有爆破操作合格证的爆破工执行。 装炮区内,严禁吸烟点火,非装 炮人员在装炮开始前, 必须撤出装炮地点。装炮完毕必须检查并记 录装炮个数、地点,以便起爆后核对有无瞎炮,并进行处理。第十六条 严禁使用金属器皿装药,装起爆药包时必须用木、 竹棍轻轻送入,不得挤压导火索。严寒地区冬季严禁使用胶质炸药。第十七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当电线敷设完毕后, 应以经过定 期检查合格的专用爆破电桥检查电路和总电阻,使其符合要求。第十八条 爆破材料的领取,应由装炮负责人按一次需用量填 写领药凭证到库房提取。炸药和雷管严禁由一人同时搬运, 电雷管 严禁与带电物品 (如干电池或手电筒等 )一起携带运送,搬炸药与拿 雷管的人员同行时,两人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m,爆破材料应 直接送达工地,存放在指定地点随用随取。领到爆破器材后,应直 接送到爆破地点, 严禁乱丢乱放;放炮后的剩余材料应经专人检查 核对后及时交还入库,严禁随意丢放或带入宿舍。第十九条 在起爆前,警戒区四周必须派设警戒人员, 警戒区 内的人畜必须撤离, 施工机具应妥善安置。 警戒人员必须手持红旗 和喊话筒 (或口笛)以便显示标志和传达信号。第二十条 警戒范围,一般小炮应距放炮地点 200m 以外,用 药量较多的爆破,警戒距离应经过计算决定。第二十一条 点炮人员必须有计划地依次点炮并选好安全躲 炮地点,每人每次点炮超过 5 炮时,应以信号雷管控制点炮时间。 当点炮人听到信号雷管爆炸后, 必须立即停止点炮进入安全区, 并 将点炮情况向炮工组长详细汇报。信号雷管的引线长度应比最短的 点炮引线短0.8m,但其总长不得小于1.0m。第二十二条 火花起爆在无瞎炮的情况下, 20min 后,方准进 入爆破区检查。点火必须用导火索或专用点火器材,严禁用火柴、烟头和灯火机。严禁脚踩和挤压已点燃的导火索。第二十三条 用电雷管起爆时,炮响后必须立刻取下爆破机的手 柄,然后摘除电线,待烟尘消散后方可进入爆破区检查。爆破机的 手柄应始终由爆破组长一人携带、 使用、保管。第二十四条 在近 处有闪电和雷声的时候或在雨云弥漫,有可能突然发生雷电的时 候,严禁使用电雷管起爆;有瓦斯地区,严禁使用普通雷管起爆。第二十五条 爆破线路必须与带电的照明线或动力线分开。第二十六条 瞎炮应由原装药人当场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 经 施工负责人 (队长、领工员 )准许后,可在下次放炮或休息时处理。 瞎炮地点应设明显标志,其周围 5m 内,严禁人员通行。残眼应视 作瞎炮处理。第二十七条 处理瞎炮必须设立警戒区; 处理方法视具体情况 决定,可采用下列几种办法:一、将引线或电线重行接通,再行起爆。严禁在残眼中继续打 眼。二、距瞎炮 0.6m 打一平行炮眼进行诱爆;但需注意岩层节理 情况,在打眼地点不得有连通瞎炮之裂纹。三、能安全妥善地取出堵塞物时, 可重装起爆药包,进行起爆。 第二十八条 深孔扩壶时,禁止向孔内投掷起爆药包, 孔深超 过 5m 时,禁止使用导火索起爆。第二十九条 扩药壶时,孔口的碎石、杂物必须清除干净。第三十条 进行扩壶爆破,用硝铵类炸药时,每次爆破后,应 经过 15 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 使用硝化甘油类炸药时, 应经过 30 分钟才允许重新装药。第三十一条 人工挖孔桩爆破前必须按松动爆破进行药量计算,下放爆破器材应用木、竹、橡胶质的盛具并覆盖好防止受潮或 水淋。有水时要采用防水炸药。采用电力起爆时, 起爆后必须经过 通风排烟(至少 15 分钟)后方可下人工作。第三十二条 桥涵基础坑爆破应做好防护工作, 防止爆破飞石 伤人或损坏附近机具、民房等。第四章 附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项目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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