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务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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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务管理制度 精选资料公司法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把 XXXXX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纳入法制化管理轨道规范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保护公司的 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设立法务部负责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工作是公司的法律事务咨询与涉法事务的专职处理部门负责处理公司的相关法律事务包括监督公司规章制度建立、办理诉讼及非诉讼案件协助起草和审查合同法律知识培训对公司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法律上的可行性、合 法性、法律风险性分析。第四条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积极履行各项职责做好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公司损失涉嫌构成犯 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二章规章制度监督管理第五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根据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情况 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应向公司法务部审查备案。第六条规章制度起草部门根据讨论或征求的意见对规章制度草案修改后将规章制度草案连同征求的意见等资料送法务部由法务部出具审查意见法务部对规章制度草案就下列主要方面进行审查:(1) 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符合国家 政策(2) 规章制度草案与公司现行规章制度是否协调如果要改变 现行规章制度的理由和依据是否充分(3) 规章制度草案体例结构、条款、文字等是否符合规章制 度的要求。第七条规章制度打印成文后应转送一份给法务部登记备案。第三章合同管理第八条本规定所称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 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九条公司及子公司与其他平等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公司系统内相互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 同依照本制度进行管理。劳动合同的管理制度另行制定。第十条合同管理实行会签、审核责任制原则和安全、效益原则。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根据其职责权限对合同签订程序、履行 情况及履行结果进行监督。第一节合同的汇签审核与签订第十一条公司合同须按照公司的合同汇签审核制度报法律事务部及其他有关部门汇签审核后才能签订。第十二条公司合同的汇签审核由法律事务部和承办部门、财务 部门等相关部门负责。第十三条在合同签订前承办部门应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 资格和资信进行了解和审查:、主体资格合格:具有经年检的营业执照其核载的内容与实际 相符、欲签合同标的符合当事人经营范围涉及专营许可证或资质的 应具备相应的许可、等级、资质证书、代签合同的应出具真实、有效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 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具有支付能力或生产能力或运输能力 等。必要时应要求其出具资产负债表、由开户银行或会计(审计)事 务所出具的资信证明、验资报告等相关文件、有担保的合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担保资格。、对于重大合同还须了解和审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履约信用: 无违约事实现时未涉及重大经济纠纷或重大经济犯罪案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审查结果在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中加以 陈述。合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或资信状况有瑕疵的不得与其签订合 同。必须签订合同时应要求其提供合法、真实、有效的担保。其中以保证形式做出的担保其担保人必须是具有代偿能力的独立 经济实体并应对担保人适用本条规定进行审查。上述所列各种文件为合同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其文本为复印件时提交方须加盖公章并须加注 “ 与原件核对无误 ” 的字样同时由承办 人签字确认。第十四条承办部门是公司具体对外商谈合同立项的单位负责对 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与管理:、从事本项合同业务的必要性、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可行性(包括经济利益、技术条件与安全 保障)、从事本项合同业务对我方利益的综合影响、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合同缔约方资信、履约能力、合同履行、及时向法律事务部通报合同在履行中发生的问题提出解决问 题的意见和建议、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负责将合同文本及与履行、变更、解除合同有关的文件及时 交送法律事务部归档。第十五条财务部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履行合同所需资金或所涉及资产的合法性及资金安排的可行性、合同中有关价款、酬金条款及结算条款的合法性、适当性及 对我方的影响、认为需要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六条审计人员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 、资金、资产的合法性、公司资金使用和资产动用的审批手续合法、价款、酬金和结算的正确、合理性、资金、资产的用途及使用方法的合理性、认为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第十七条法律事务部负责对合同中下列内容的汇签审核与管 理:、合同缔约方主体、企业资质的时效与合法性、合同标的合法性、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完整性及存在的法律漏洞、与合同业务有关的其他法律问题、公司合同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及时归档、需审核的其他内容。第十八条承办部门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须将与本合同有关的资料 作为附件供会签审核部门参考。第十九条公司实行法律事务部对重大合同提前参与制度法律事务部可以对重大合同的立项、签订、履行、审核进行全程参与。重大合同为合同标的超过人民币万元或其他重大复杂的对公司 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第二十条涉及公司重要的或标的额较大的合同谈判应有法律事 务部和经济、技术等专业人员参加。第二十一条符合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合同: 单笔业务金额达人民币元的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我方先履行合同的有封样要求的合同对方为外地单位的凡国家、行业或本公司有标准或格式文本的应当优先参照适用 所有条款栏目均应做出约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修改、补充合同的文书、电报、电传、图表 等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计划单、调拨单、任务单(书)、预算单(书)等一类文件可以 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但不得以其替代书面合同。第二十二条合同标的为人民币元以下并且能够即时结清交付完 毕的合同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第二十三条合同文本的起草应力求由己方或以己方为主承担语 言应严谨、简练、准确。合同文本中的术语特有词汇、重要概念应设专款解释。 合同文本中涉及数字、日期须注明是否包含本数。除特殊情况外合同文本应当正式打印制作。第二十四条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合同各方的法定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代理人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签约的目的和依据、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 明名称和座落地点货币应注明币种、数量和质量包括检测标准和方式数量要准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和计量工具符合国家规定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应写明该标准的 代号全称。如有多种标准的应约定与合同标的相适用的标准并写明质量检验 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价款和酬金包括支付方式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 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约期限、地点和方式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 应具体、争议解决方式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应写明约定的有管辖权法院的名称通常应约定由我方所在地法院管辖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名称和具体请求裁决的事项通常应约定由 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或赔偿金的计算方法 、合同变更和解除条件、根据法律或合同性质必须具备的条款或双方当事人共同认为 必须明确的条款、正副本份数为份及以上、生效的时间和条件、约定的联系方式、附件名称、签约地点、日期、签约各方开户银行及帐号、签约各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签字。涉外合同的内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第二十五条公司授权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必须持有法定代表 人(负责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盖有授权单位公章。授权委托书必须明确委托权限和期限禁止使用 “全权代理 ”一类 的文字。第二十六条合同签订之前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将合同文本草案、立项意见书或会签表及与合同有关的证明材料一并提请财务部 门、法律事务部顺序会签审核。财务部门、法律事务部在会签审核合同(或草案)时可根据需要要求承办部门或承办人提供与合同有关的补充证明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对其提供材料和说明的情况的真实性负 责。会签审核意见应明确、具体禁止使用 “原则同意 ” 、 “ 基本可行 ” 等模糊性语言一旦使用视为对合同草案的不同意。第二十七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向各合同会签审核部门提供合同(或草案)时应预留至少个(含本数)完整工作日供其会签审核会签审核部门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会签审核时间的应向承办部门或承办人 申明理由。各会签审核部门应在规定的会签审核时限内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书逾期未提交书面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又不申 明延期理由的视为完全同意合同草案。第二十八条各会签审核部门在会签审核合同时发现重大错误、遗漏、不妥时应在会签审核意见或法律意见中予以明示并提出修改意 见需要退改时应连同全部文件退还承办部门或承办人。第二十九条公司负责人或授权委托人根据书面会签审核意见和 法律意见书决定是否签约。决定签约时应在全部文本上以同一形式签字决定不签约时应以书 面形式明示意见。第三十条对需要办理批准、鉴证、登记、交付设立抵押、质押等担保的合同承办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严格履行批准、鉴 证、登记、交付等手续。第三十一条合同承办人员对会签审核部门提出的意见必须予以采纳但经负责合同裁定的公司总裁或分管副总经理明确书面批示不 予采纳的除外。合同生效后经双方协商需要变更合同主体、增减内容时按本规定第十二、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规定的权限范围经汇签审核后 方可变更、增减。第三十二条应当办理会签审核的合同而未办理会签审核或合同正式文本没有按照本规定采纳会签审核意见的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 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第三十三条合同的校对由有合同校对经验的专人负责校对无误后校对人员须签字否则印章部门不得加盖印章签约代表不得签字。第三十四条单份合同文本达二页以上的须加盖骑缝章。第三十五条合同文本原件公司至少应持二份合同文本由公司法律事务部、公司办公室档案室、财务部门、具体业务部门等各部门分存公司办公室档案室、法律事务部各保管一份合同文本原件。第二节合同档案管理第三十六条合同档案是指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科技等活动中与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合同或意向文书、信件、数据电文(包括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的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示所载内容归档的所有文字材 料。第三十七条合同资料包括:(1) 有关合同的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报告、项目建议及上 级有关批复文件(2) 合同谈判会议纪要(3) 有关合同招、投标及中标通知书等文件资料(4) 对方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有 关文件(5) 合同项目的增减凭证及我方人员的签证(6) 合同纠纷处理的协议书、调解书、仲裁书、判决书(7) 合同履约过程中的催货函、违约通知书和往来函件 (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协议书(九)其它有关材料。第三十八条每一份履行完毕的合同或不再履行的合同或长期合同的每一阶段完成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合同资料整理清楚交承办人 整理清楚然后交法律事务部归档。合同资料不得随意搁置、销毁、遗失。第三十九条法律事务部对签订完毕的合同及承办部门所送的有关合同资料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确认无误后整理、并按机密程 度专门归档。第四十条法律事务部审核后如发现需统一建档的合同及文件资 料有差缺应立即通知送交人核对、补足再行归档。第四十一条公司人员如需借用或复印合同资料必须持所在公司或部门的负责人书面签章的借用单并按照资料的秘密程度报有关主管领导批准否则法律事务部以及公司办公室档案室等部门不得办理。第四十二条合同借用人必须对需借用的合同资料提交书面说明 文书:(1) 合同资料的借用用途(2) 合同资料的借用与返还时间(3) 其他须说明的借用情况。第四十三条公司的合同资料、合同信息是公司的商业秘密任何 人不得随意泄漏。第三节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第四十四条合同履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对已实际成立的合同自生效后的全面履 行。第四十五条合同正式生效前不得实际履行合同。合同生效后必须全面、及时、实际履行合同。除法律另有明文规定或合同约定外不得用代替物履行或转让、转 卖合同。第四十六条合同承办人发现合同对方不履行或不全面、不适当履行合同或收到对方对我方履行合同提出的异议时应立即书面报告部门负责人和法律事务部并在法定或约定期限内以法定或约定方式向对方提出异议或予以答复。发出的异议文函或答复材料需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第四十七条因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需变更合同条款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征得合同签约人的同意并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以书 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变更合同的要求。书面文件应以特快专递的方式邮寄对方或亲自交对方负责人或承 办人签收。在未得到对方书面答复前除依法可以中止履行外仍需按合同规定 履行。承办部门或承办人不得以对方的口头(包括电话)答复作为合 同变更的依据。第四十八条对方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方口头(包括电话)提出变更合同要求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必 须要求对方提供书面文件否则仍按原合同规定履行。第四十九条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必须在不可抗力消除之日起日内向法律事务部提出处理意见。需要解除合同的须立即向对方提出书面解除要求并提供有关证明 文件。第五十条对方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已无任何意义提出书面解除合同要求时应立即中止合同的履行并要求对方提供 有关证明文件。第五十一条对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在发出书面文函催促履约后仍未能履行合同则应解除该合同 并追究违约责任。第五十二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复函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限 内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备案后发出。第五十三条合同变更或解除的程序与合同签订审核程序相同。第四节合同的履行监督和纠纷处理第五十四条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等部门为公司合同履行监督 管理部门共同实施公司合同履行监督管理。第五十五条公司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采取自动报告与不 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第五十六条合同的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负责生效后合同的全面履行并负责配合法律事务部、财务部门等部门对合同履行的监督。第五十七条合同承办部门负责人应加强对本单位部门合同实施的监管以保证合同的完全履行及合同缔约各方的合法权益。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处理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严重瑕 疵应立即书面上报。第五十八条财务部门依据合同履行收付款工作对具有下列情形 的业务应当拒绝付款:(1) 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而未订立书面合同的(2) 收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有合同对方 当事人出具合法有效的委托收款手续的除外)(三)对方履行合同有瑕疵尚未得到法律事务部书面确认已经 更正或解决的。付款单位与合同对方当事人名称不一致的财务部门应当督促付 款单位出具代付款证明。第五十九条在合同签订或履行中发生纠纷应首先采取协商、调解方式解决能够达成一致意见时应依合同签订程序修改或重新签订 合同。第六十条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协议时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 人或签约人汇报并报法律事务部做好仲裁或诉讼准备。第六十一条在合同纠纷处理过程中未经法律事务部审核和承办部门负责人同意不得向合同另一方作出实质答复、提供文件资料。第四章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管理第六十二条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或作为第三人通过 人民法院采用诉讼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这些诉讼案件包括:民事诉讼案件(包括不服劳动仲裁裁决的诉 讼)、行政诉讼案件、刑事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第六十三条非诉讼是指以本公司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 仲裁、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争议的法律事务活动。第六十四条凡发生在本公司涉及公司利益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 一律适用本规定。第六十五条公司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相统一的原则。第六十六条公司负责人及案件起因人与起因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 及相关依据的责任。第六十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现公司的利益可能或正在受到损害有义务及时向所在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反映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应在得知情况之日起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呈报法务部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部门、单位的负责人还应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 施。法务部应在日内对呈报单位书面答复法务部认为有必要采取诉讼措施的应立即告知公司总裁或公司负责人并评估诉讼风险。法务部认为不需采取诉讼措施应书面通知呈报单位并告知如何避 免公司利益受损。法务部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外委托律师进行法律协助。第六十八条在公司的经营、管理或其他活动中被其他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单位应及时向法务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 工作的顺利开展。第六十九条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单位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 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第七十条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第七十一条在案件审结后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法务部应继续作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协议、裁决、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公司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部在法定申 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七十二条案件处理完毕后由法务部负责对全案情况进行总结形成材料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向有关部门、人员酌情通报条件允许可作 为法制宣传教育材料加以运用。第七十三条法务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 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第五章法律事务咨询指导第七十四条法务部通过咨询、指导的方式协调处理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涉及的法律事务使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的规定。第七十五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主动咨询与法务部及时解答或主动指导相结合的方 式进行。第七十六条公司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以法律事务咨询单和法 律意见书的书面形式进行。第七十七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经营管理人员对在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遇到的需要咨询的事项应主动以法律事务咨询单的形式向法务部寻求法律咨询并认真听取法务部的法律意见。第七十八条法务部接到法律事务咨询单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 解答针对所咨询的事项出具法律意见书。第七十九条法务部有权主动对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的经营 管理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第六章法律知识培训与考核公司为了提高公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而进行法律知识 培训由法务部负责由公司行政部门及相关部门协助。第八十条法律培训应结合业务工作实际进行案例分析和工作研讨解决业务工作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对新颁布或修订的和业务工作有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及时组织学习、培训。第七章附则第八十一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 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与修订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八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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