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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概括性基本权利与平等权 自由权 参政权 社会权 受益权,概括性基本权利与平等权 1.概括性基本权利 (1)概念 体现了各种具体的基本权利的共同理念,因而构成其赖以存在的正当性根据的总则性基本权利。 如追求幸福的权利(日本宪法第13条)、平等权(日本宪法第14条)、人性尊严(德国基本法第1条) (2)功能 使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保持开放性,与时俱进 (3)适用上的特点 与各种具体的基本权利相比,具有补充性,2.平等权 (1)平等权的确立与发展 从片面的形式平等向兼顾实质平等发展 (2)宪法第33条第2项规定的内涵 强调实质平等:不仅否定传统的政治、社会上的特权,也否定经济上的特权(改革开放以来实际上已被被大幅修正多种所有制结构与分配方式并存、市场经济体制、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保障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限于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人民代表大会制 (3)平等权的实践 城乡二元结构、选举权的平等、教育权的平等、求职的平等、养老保险待遇的平等、退休年龄的平等,自由权 1.人身自由 (1)人身自由的含义、特点与意义 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控制的自由,广义的人身自由则包括所有与人的人格独立有关的权利和自由,如生命健康权、人格尊严不受侵犯、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等。 人身自由具有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等特点 人身自由是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基础 (2)生命健康权 我国宪法虽无明文规定,不过应被视为是当然包含在人身自由之内 生命健康权的保障:罪刑法定、刑罚谦抑、禁止刑讯逼供、国家赔偿、刑法、民法 有争议的问题:死刑存废、胎儿和植物人的生命权、安乐死,(3)狭义的人身自由(第37条) 宪法的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人身自由的保障:罪刑法定、刑事诉讼法、立法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刑法、民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各种学习班、“双规”、强制收容、劳动教养、超市非法搜身、精神病人、吸毒者 (4)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8条) 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人格尊严的保障:国家赔偿法、刑法、民法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2006年11月,深圳卖淫女游街示众事件;2009年3月,郴州举行公捕、公判大会,(5)住宅不受侵犯(第39条) 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严格地说,应属于居住自由,不限于自有的住宅,也禁止非法监听和窥视,不同于财产权的保障 2002年8月,陕西夫妻家中看成人影碟案;2008年9月,南阳某市民下载成人影碟被罚案 (6)通信秘密和通信自由(第40条) 宪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所谓“信”应不限于传统书信,也包括电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新型通信手段传递的信息,2.精神自由 (1)思想、良心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第36条) 宗教信仰自由的历史和价值 宗教信仰自由的内容:狭义的宗教信仰自由、宗教行为自由、宗教结社自由 宗教信赖自由的界限:宗教行为自由需服从于为保障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众的健康与道德以及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要的规制。 (3)科学研究和文化活动的自由(第47条) 2008年,华东政法大学杨师群教授被学生告“反革命”,(4)表达自由: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5条) 表达自由的概念:将内心的思想和信念表明于外部、传达于他人的自由;表达自由与知情权 表达自由的类型表达自由一般可分为静态的表达自由和动态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的价值个人自我实现的价值和有助于民主政治的价值 言论、出版自由 集会、结社自由 游行、示威自由,3.经济自由 (1)财产权 宪法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强拆 (2)职业自由 (3)营业自由:经营自主权,参政权 1.参政权概述 (1)参政权的概念和价值 概念:参与国家和地方公共事务决策的权利 价值:是基本人权的政治保障;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必然要求 (2)参政权与政治权利 我国宪法学上通常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权利,统称为政治权利 (3)参政权的种类 一般:选举权、担任公职的权利、国民投票权等 我国: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2.选举权、被选举权(第34条) (1)选举的基本原则 普遍、平等、直接、无记名 2008年,北京律师要求律协直选;2007年11月,山东淄博实行城乡按同一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2)选举的公务性质与选举权的限制 外国人、未成年人、因犯罪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3)被选举权的法律性质 3.批评权、建议权、检举权(第41条第1款) (1)在现行法上的体现 (2)法律性质 2009年河南青年王帅因在网上发帖反映灵宝市政府违法征地被拘事件,社会权 1.社会权概述 (1)社会权的概念和意义 概念:为保护经济和社会上的弱者,进而为保障每一个人都能有尊严地生活,而被承认的一项基本人权 意义:尊重人的尊严;维持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2)社会权的种类 一般:劳动基本权、生存权、教育权、工作权 我国:劳动权和休息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 (3)社会权的法律性质 需具体分析,有的为具体权利,有的仅为抽象权利,有的则只是一种方针式的规定,2.劳动权和休息权(第42、43条) (1)工作权:(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2)劳动基本权:(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3)劳动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3.社会保障权(第44、45条) (1)退休保障: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2)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3)伤残军人、烈属和军属的生活保障 (4)残疾人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保障 4.受教育权(第46条) 2001年,齐玉苓受教育权案 2009年,杨彩霞被冒名顶替上大学案 5.妇女、儿童和老年人的权益保护(第48条),受益权 1.受益权概述 (1)概念:也称国务请求权,是指公民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请求国家予以保护和救济的权利 (2)意义:是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必然要求 2.申诉、控告(第41条第1款) (1)宜作广义解释,泛指一切行政的、司法的和政治的救济途径 (2)内在地还需要这些救济途径应有保障客观性、公正性的各种机制,尤其是司法救济的途径 2008年,内蒙古通辽某区政府为防止民告官聘下区内所有律师 3.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第41条第3款) 2001年麻旦旦“处女嫖娼案”,获赔74.6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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