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2机构建设规范 (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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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A 20DB15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DB 15/ XXXXXXXXX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 机构建设规范点击此处添加标准英文译名点击此处添加与国际标准一致性程度的标识(本稿完成日期:)XXXX - XX - XX发布XXXX - XX - XX实施发布DB15/ XXXXXXXXX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DB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结构共分为5部分:第1部分总则第2部分机构建设规范第3部分调解规范第4部分评鉴流程规范第5部分服务质量与评价规范本部分为BD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建设规范。本标准由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第三方人民调解处理中心提出。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内蒙古自治区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国际蒙医院、内蒙古自治区妇幼保健医院、内蒙古自治区精神卫生中心、呼和浩特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呼和浩特市司法局、呼和浩特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呼和浩特市医疗纠纷调处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贾莉、门德巴雅尔、黄利军、赵杰华、李朝辉、乌兰、安慧云、张鹏飞、贾双文、刘院君、曹铁军、张颖、李红军、马建军、杨豪、程松涛、孙艾丽、常丽娟、王洪飞、斯琴图、岳生军、郑江、白玉钟、杨梦雅、乌其日勒图、陈建斌、王云飞、贾彦飞、李存亮、菅永清、刘捷、董贵、姜小平、李媛媛、纪静、栗聪明、李亚南、吕杉杉、王亚东、张宇刚、董艳光、郑刚、张荣宽、尹琪、张永祥、党媛媛、王晓燕、张磊、董亚蒙、宿小燕。9医疗纠纷人民调解 第2部分 机构建设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术语和定义、部室设置、部室职能、人员编制、岗位职责和机构建设。本标准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建设。2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2.1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2.2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专门调解医疗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具有行业性和专业性,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法院及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人民调解员协会的行业管理。2.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医疗纠纷发生后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就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医疗纠纷进行调解,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取得一致意见,消除争议,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医疗纠纷的活动。2.4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负责人。2.5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简称调解员)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并获得司法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关资格证书的,专职(兼职)从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2.6评鉴会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在调解纠纷过程中为明确当事人责任,根据医患双方申请,通过专家库随机抽取或组织相关专业专家组成专家组,根据医患双方提交的相关资料,以及双方陈述、答辩和调解员调查了解的事实,论证双方在诊疗活动中是否存在过错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比例,并出具书面意见的活动。3 部室设置3.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成立基层党组织,暂不具备单独成立党支部条件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成立联合党支部。3.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主仼室、调解部、专家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调赔对接部、财务室、调解室、档案室、检查室。3.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主任室、调解部、专家管理部、综合管理部、调赔对接部、财务室等职能部室,设置调解室、档案室、检查室等功能科室。4 部室职能4.1 管理负责人主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理论研究职责,在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内部管理工作,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工作。4.2 调解部4.2.1 承担医疗纠纷调解工作。4.2.2 承担重大、疑难、复杂医疗纠纷合议的组织工作。4.2.3 承担调解文书撰写、调解卷宗整理归档等工作。4.2.4 承担案例编制工作。4.2.5 承担法律、法规、政策及医学常识的宣传工作。4.2.6 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4.3 专家管理部4.3.1 承担专家库专家聘任、管理及专家库维护工作。4.3.2 承担调解员医学、法学知识培训工作。4.3.3 为调解工作提供医学、法学专业支持和咨询服务。4.3.4 承担鉴定案件材料审核、移交等工作。4.3.5 承担与专业鉴定机构的沟通、协调、鉴定委托及评鉴会的组织、协调等工作。4.3.6 协助调解员编制医疗纠纷防范建议。4.3.7 承担医疗纠纷风险防范报告的审核工作。4.3.8 协助调解员对案件作出评估,并出具评估意见书。4.4 综合管理部4.4.1 承担信息化建设、应用、推广、维护等工作。4.4.2 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行政、人事、后勤保障工作。4.4.3 承担档案管理工作。4.4.4 承担纠纷接报案、咨询登记工作。4.4.5 协助调解员组织召开调解会等工作。4.4.6 承担纠纷案件保险索赔材料登记移交工作。4.4.7 承担各类数据报表的统计、报送工作。4.5 调赔对接部4.5.1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索赔材料接受与初审工作。4.5.2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索赔材料与保险公司的交接工作。4.5.3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索赔项目、金额、计算标准的解释工作。4.5.4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与培训工作。4.5.5 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理赔进度的协调工作。4.5.6 承担医疗纠纷向保险公司的转报案工作。4.5.7 承担医疗纠纷风险预防管理培训与保险公司的沟通、协调工作。4.5.8 参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4.6 财务管理部承担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财务管理工作。4.7 调解管理部用于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4.8 档案管理部储存、管理医疗纠纷调解卷宗档案。4.9 检查室供调解过程中,或评鉴过程中专家需查看患者损伤及恢复情况、身体状况或阅读影像资料时使用。5 人员结构5.1 设主任1名,由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专职人民调解员担任。5.2 根据需要设副主任1至2名。5.3 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5名,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调解员不少于3名;视情况可聘任兼职调解员若干名。5.4 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职医学专家至少1名,专职法学专家至少1名,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视情况可聘任兼职医学、法学专家。5.5 自治区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管理部专职工作人员至少2名,其中1名为专职档案管理员,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综合管理部工作人员可由专职调解员兼任。5.6 承保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向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1至2名工作人员,负责调赔对接工作;有保险中介机构参与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保险中介机构应向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派驻1名工作人员,负责医疗责任保险投保、理赔协调工作。5.7 自治区级及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聘任会计1名,出纳1名,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聘任会计与出纳工作人员。6 岗位职责6.1 主任6.1.1 主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全面工作,负责机构的运营和管理。6.1.2 主持制订并负责审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发展总体目标和工作计划,领导全体员工开展医疗纠纷调解工作。6.1.3 负责建立合理有效的内部治理机制,主持制订并审批机构内重要的规章制度、考核办法等。6.1.4 批准聘任、解聘所属机构工作人员。6.1.5 负责对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调整待遇。6.1.6 负责审查决定内部财务制度、财务计划、财务预算、决算等事项。6.1.7 对机构财物安全与合理利用负有领导责任。6.1.8 以机构名义签署对外报送、印发的各类重要文件、报表、资料。6.1.9 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医疗纠纷的调解、分析、讨论和研判,审批并督促落实相应的调解工作方案。6.1.10 负责向 相关部门汇报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情况。6.1.11 负责内部管理、指导、督办等事宜;负责外部的协调、联络、沟通等工作。6.1.12 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的宣传、推广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理论研究工作。6.2 副主任6.2.1 协助主任开展工作。6.2.2 协助主任抓好行政管理和业务工作。6.2.3 负责各项管理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6.2.4 开展工作调研,了解和掌握医疗纠纷工作情况、形势和纠纷发展趋势,及时向主任汇报并提出合理化建议。6.2.5 协助主任抓好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评比和管理工作。6.3 调解员6.3.1 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6.3.2 坚持人民调解工作原则,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操守。6.3.3 接受当事人的申请,认真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并告知当事人合法解决纠纷的途径;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予以受理,认真负责调解纠纷。6.3.4 调查纠纷事实经过,掌握纠纷全面情况,分析纠纷产生原因和争议焦点,以说服教育和劝导的方法,引导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互谅互让、达成一致意见,并如实记载调查和调解记录。6.3.5 及时报告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情况,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防控调处工作,防止矛盾纠纷激化。6.3.6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医学知识,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6.3.7 根据纠纷具体情况,主持或参与简易、合议调解会,并做好记录。6.3.8 调解成功的纠纷,制作调解协议,告知双方签订的调解协议依法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6.3.9 督促医患双方履行生效的调解协议。6.3.10 认真做好纠纷调解登记、统计和文书档案、证据资料的保管、整理、归档工作。6.3.11 努力学习政治理论和医学、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技能,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爱岗敬业。6.3.12 落实各项管理制度,参加所属机构的各项会议、培训和党团组织活动。6.3.13 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纠纷当事人收费。6.3.14 调解不成的,调解员不得担任任何一方的诉讼代理人,不得为一方或双方介绍诉讼代理人。6.3.15 调解员必须履行职务规范。a) 明法析理、坚持原则、主持公道;b) 爱岗敬业、认真履职、热情服务;c) 忠于法律、诚实守信、举止文明;d) 保持中立、廉洁自律、坚持学习;e) 公平公正、依法调解、保守秘密;f) 主动担当、宣医普法、促进和谐;g) 恪守职业道德,提升职业素养,坚守专业精神,提升从业素质;h) 传承和发扬“枫桥经验”,不断提高法律、医学、道德素养和调解技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解纠纷、化解矛盾。6.4 医学专家6.4.1 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负责医学知识指导、咨询、培训和宣传工作。6.4.2 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置工作,并在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置过程中及时提供医学专业指导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6.4.3 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专家聘任意见、建议等工作。6.4.4 负责组织召开评鉴会以及专家抽取、参会和评鉴资料移送等工作。6.4.5 参与案件论证、讨论、研判等工作。6.4.6 免费为医患双方提供医学咨询服务。6.4.7 通过调解,负责向当事人普及宣传医学知识和常识,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6.4.8 负责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鉴定材料的代收、移送和委托工作。6.4.9 负责调解员医学知识和常识的培训工作。6.5 法学专家6.5.1 协助主任、副主任开展工作,负责法学知识指导、咨询、培训、宣传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法务工作。6.5.2 参与医疗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置工作,并在纠纷调解和现场处置过程中及时提供法学专业指导意见、建议和咨询服务。6.5.3 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维护和管理,提出法学专家聘任意见、建议。6.5.4 负责组织召开评鉴会以及专家抽取、参会和评鉴资料移送等工作。6.5.5 参与案件评鉴、论证、讨论、研判等工作。6.5.6 免费为医患双方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6.5.7 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政策,引导当事人尊重事实,合理表达诉求,依法解决纠纷,防止矛盾激化。6.5.8 负责与医疗损害专业鉴定机构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做好鉴定材料的代收、移送和委托工作。6.5.9 负责调解员法学知识的培训工作。6.6 综合内勤6.6.1 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人事、后勤保障等工作。6.6.2 承担信息化建设、应用和推广、维护等工作。6.6.3 负责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文件、材料的起草工作。6.6.4 负责各类文件的承办、传阅、收发、保管等工作。6.6.5 负责各项规章制度、办法、文件、决定、计划的落实督导工作。6.6.6 负责各类会议的通知、召集、组织等会务工作,并做好会议记录和纪要编发等工作。6.6.7 负责办公设施设备的采购、维修、维护等工作,保证各类办公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转、使用。6.6.8 负责办公场所环境维护督促工作。6.6.9 负责水、电、采暖等费用的缴纳、管理等工作。6.6.10 负责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和定期盘点工作,确保财产安全,使用得当、合理。6.6.11 负责建立岗位绩效考核制度、绩效考核统计分析、建立考核档案等人事管理的相关工作。6.6.12 负责来访接待等工作。6.6.13 负责办公场所安全保卫等后勤保障工作。6.6.14 负责对外宣传等工作。6.7 档案管理员6.7.1 在主任、副主任领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调解案卷的管理和涉案各类数据统计工作。6.7.2 负责调解案卷的归档审核、整理、编目、鉴定、统计、保管、检索等工作。6.7.3 负责档案室的管理工作,确保档案装具、案卷摆放整齐、科学有序、整洁美观。6.7.4 定期检查档案安全保管情况,发现对档案有害因素时,要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做好“七防”(防尘、防光、防潮、防火、防盗、防高温、防虫鼠)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安全。6.7.5 树立保密观念,严守机密,严格执行借阅、查阅审批、登记制度,处理好档案利用与保密的关系。6.7.6 应用信息化科学技术编目检索、存贮及调用档案;掌握裱糊、复印等技术对纸张破损、字迹褪变、扩散的现行档案进行抢救的方法。6.7.7 严禁出现以下行为:a) 毁损、丢失或私自销毁档案;b) 私自向外界提供、抄摘档案;c) 涂改、伪造档案;d) 卷宗不及时归档入库;e) 未按手续进行查阅、借阅或外带;f) 卷宗装订松散、顺序混乱。6.7.8 负责档案、资料利用效果的信息反馈工作。6.7.9 负责各类数据、报表的统计、填报工作。7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标准7.1 机构设立7.1.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设在旗县(市、区)以上行政地区。7.1.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遵循方便调解、体现中立、不影响医疗秩序的原则选择办公场所地点。7.1.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司法行政机关备案。7.1.4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纠纷登记、排查、信息传递与反馈、专家咨询、重大案件研讨、回避、回访、统计、文书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学习培训、绩效考核、人员解聘、辞退等规章制度。7.1.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并具有医学、法学、心理学等专业知识,有公道正派、廉洁自律、热心人民调解工作的成年公民担任,即可以专职也可以兼职。7.1.6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须经过司法行政机关或人民调解员协会培训合格,由自治区人民调解员协会颁发证书,持证上岗。7.1.7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应当接受年度培训,由所在地的盟市或旗县(市、区)人民调解员协会进行年审注册登记。7.1.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予以解聘、辞退。a) 不能胜任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b) 因身体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c) 自愿申请辞职的;d) 违反工作纪律,情节严重或恶劣社会影响的;e) 其他依法予以解聘、辞退的情形。7.2 办公场所建设标准7.2.1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名称应当有“所在行政区划”“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三部分依次组成。7.2.2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应当悬挂统一制式的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中华全国人民调解员协会统一制发的等级证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和人民调解员名单。7.2.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刻制规范印章,调解员开展工作时,应当佩戴调解员制式徽章、配发制式工作证。7.2.4 自治区级与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面积应当在200400以上,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面积应当在100以上。7.2.5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有会议、培训、办公等工作场所。7.2.6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内应当安装声像同步的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7.2.7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配备必要的办公桌椅、电脑、打印机、电话、照相机等设施、设备。7.2.8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信息化建设,运用4K智能机顶盒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以及司法智能终端(JIPAD)等信息化设备开展调解工作。7.2.9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场所应当悬挂统一制式的人民调解标牌。7.3 调解室建设标准7.3.1 自治区级与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建立2个以上的调解室,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至少建立1个独立的调解室。7.3.2 调解室面积至少在15以上。7.3.3 调解室应当安装声像同步的监控设备,且视频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7.3.4 调解室内应设置申请人、被申请人、调解员和调解秘书(记录员)席位,配置必要的桌椅、电脑、JIPAD等录入等设备。7.3.5 调解室内应悬挂人民调解徽标。7.4 档案室建设标准7.4.1 档案室应当独立设置。7.4.2 档案室面积至少在15以上。7.4.3 档案室内应配置必要的防火设备、温度湿度监控设备。7.4.4 档案室内用配置安全、结实、牢固的卷宗存贮箱柜。7.5 检查室建设标准7.5.1 自治区级与盟市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建立专业化检查室,旗县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视情况建立检查室。7.5.2 检查室面积至少在10以上。7.5.3 检查室内应配置床、电子看片仪、电子视力表、血压计、听诊器等必要的检查设备。7.5.4 检查室应配置常用消毒药剂、医用应急包、常用抢救药品等。检查室应悬挂管理制度。_参考文献人民调解法侵权责任法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指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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