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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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编制说明党的十六届五中、六中全会文件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都明确 指出,要大力发展社会中介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第十届全国人大第四 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明确提出了“培 育和规范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由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中也明确提 出了“大力培育和发展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培训和咨询等安全生产中介组织,构建安全 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强化对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从业行为,促进建立自我约束机 制,推动中介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和规范化,提高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 中介组织从业人员执业制度,充分发挥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安全生产执业人员的作用。”为推动和规范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我们 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 法)。一、办法制定的依据及必要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政策保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全生产法第十二条规定: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在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人以上的煤矿、 非煤矿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5% 的比例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 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 名。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 派注册安全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自2002年推行以来,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大力支持。 经过2003 年的认定以及2004、2005、2006 年的三次执业资格考试,有近49000人获得了注册 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安全生产技术服务队伍正在逐步形成。据我们初步了解其中有80% 的人员目前正在生产经营企业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等相关工作,其余人员中 有些已经在各类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服务或有意从事安全生产中介技术服务。这支队伍如何参与安 全生产技术服务,并加以管理,十分必要制定相应的法规予以规范。目前,全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运输、建筑 等领域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特别是我国加入“TO”以来,随着各种经济成分, 尤其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乡镇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普遍存 在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根据国家有关统计显示,近年来发生的特大事故中,70%以上集中在 中小企业。因此,大力培育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中介组织,构建安全生产中介服务体系,开展面向中小 企业的技术咨询服务,以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从而减少伤亡事故的发 生。实践证明,提供高质量、高水平的安全生产专业技术咨询与服务已经成为当前安全生产监管、 煤矿安全监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迫切需要,作为专业化的技术服务正在成为强有力 的技术支撑和推动安全生产工作从事后查处向源头管理转变的有效手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国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现状,我们起草了本办 法,目的是以此来推动我国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从而提高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 别是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可持续发展,为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形势 的根本好转,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办法对促进生产经营单位建立“预防为主”的现代安全 生产管理机制,落实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各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相关要求将起到积 极的促进和推动作用。二、办法起草过程自 2004 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开始着手起草的调研工作,重点考查了财政部管理的会计事务 所、司法部管理的律师事务所和审计署管理的审计事务所,以及建设部管理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和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等一系列咨询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并结合安全 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实施的经验和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特点,依据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于2005 年3 月中旬起草了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为广泛征集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国家总局政府网站上征求意见, 并邀请部分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有关人员及有关专家召开座谈会, 讨论研究办法。 2005年4 月初,我们将办法分送总局、煤监局各相关司局征求意见。 2005年5 月下旬在杭州召开的全国安全生产规划科技会议上,将办法作为会议资料发给与 会代表,并安排了专题讨论。 2005年6 月将办法分别刊载在安全生产报和劳动保护 杂志上征求意见,对于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认真进行了分析研究,并分类排队,积极吸收、 采纳。 2005年 10月根据相关部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对于办法的内容进一步作了调整和补 充。 2006年4月在重庆市召开的全国注册安全工程师工作座谈会上又一次进行了讨论。2006年12 月我们再次组织召开了部分中介机构参加的研讨会,进一步征求了相关中介机构的意见,会 后根据多次研讨、征求意见的结果形成了目前的送审稿。三、关于办法有关条款的说明1.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的设立形式和注册资金考虑到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人命关天,因此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方面,尤其要强调法律责任 意识。参考我国同类型技术咨询服务业管理的经验,规定为法人行为,同时允许无限责任制的合 伙人企业参与,由申请者根据自身实际的情况自愿选择合适的形式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并参考其他中介机构的要求,规定了注册资金、开办费或出资额的最低要求。合伙人设立的注册 安全工程师事务所按法律规定承担无限连带法律责任。2. 关于甲、乙资质分级认定、管理考虑到国家监督、监察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针,尤其是考虑到安全生产 技术服务需要为分布在全国各地的各类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服务,分为甲级、乙级两级资质认定管 理则有利于明确职责,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对于甲乙级资质的认定参,考安 全评价机构、安全检测机构的管理方式,实行国家、地方分级管理,乙级资质由地方认定。甲级 资质认定须具有乙级资质3 年以上,或具有相关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资质并从事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工作3 年以上,且没有违法违规行为记录。这样既有利于安全生产中介机构为地方各类生产经营 单位提供技术服务,也有利于促进中介机构分级发展,逐步提高技术服务水平。3. 关于甲、乙级资质事务所的业务分工考虑到事务所服务对象的规模大小、技术复杂程度、风险高低差别巨大,且安全生产法 第十九条规定: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可不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可委托中介机构提供安全 生产管理技术服务。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 号)第六条规定:从业人员300 人以下的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或者委托安全生产中介机构选派注册安全 工程师提供安全生产服务。因此本办法将乙级资质的事务所业务范围划定为服务于中小企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开,展 面向中小企业的技术服务,以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和不会管的问题,对甲级资质事务所 的业务范围不做特定对象的规定。4. 关于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与会计师、律师、审计师事务所的不同(1) 法律依据效力不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审 计法对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和审计事务所的设立均规定的十分明确、详细。而安 全生产法中对于设立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不是十分明确,现依据主要是我局和人事部于2002 年9 月联合颁发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2003年8 月颁布的注册安全 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1 号)等部门规 定。(2) 执业方式的不同 注册会计师、律师执业、审计师必须依附于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本办 法规定的事务所只是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的形式之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可以按本办法的规定申 请设立事务所并以事务所的名义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也可以根据现行注册安 全工程师的管理规定个人受聘于生产经营单位,专职承担安全生产管理和技术服务工作。(3) 设立方式的不同财政部、司法部、审计署对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资质作为前置行政审批(取 得工商营业执照之前)。而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认定须先经法人注册或登记取得法人执照 后方可申请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资质为后置设立。5. 关于专门从事煤矿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事务所的管理考虑到煤矿安全作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中之重,专业性很强,并且从上而下有垂直管理的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办法中规定,凡是专门从事煤矿安全技术服务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事务所, 在设有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地区可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初审。6. 关于外资机构申请安全咨询资质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国家最迟在2005年 12月底开 放相关咨询服务领域。因此,外资机构成立安全事务所申请相关资质也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办 理。7. 关于“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定义的内含安全生产技术服务主要包括:安全管理、安全培训、安全评价、安全咨询、安全评估、安全 审计、安全核准、安全监理、检测检验、安全事务代理、安全顾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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