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讲解.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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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企业所得税法 讲解 李志远 博客 http:/L 电子邮箱 L 电话: 0 3 1 1 - 8 6 6 1 2 8 1 6 1企业所得税法的改革 1.1改革的背景 自世纪年代末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 对外资企业 一直采取了有别于 内资企业的税收政 策。到世纪年代,分别对内资外资企业 所得税制度进行了整合。 外资企业 适用 年七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 内资企 业 适用年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实践证明,这样做是必要的,对改革开放、 吸引外资、促进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截至 年底 ,全国累计批准外资企 业万户,实际使用外资 亿美元。年外资企业缴纳各类税 款亿元, 占全国税收总量的 。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 现行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在执行中 也 暴露出一些问题 ,已经不适应新的形势 要求,继续采取内资、外资企业不同税收 政策,必将影响 统一、规范、公平 竞争的 市场环境的建立。 现行 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 所得税税率均为 。 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 业实行 、 的优惠税率,对内 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 、 的二 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 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 十届 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以来,共有名全 国人大代表提出件议案 要求制定企业 所得税法,统一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 税。 目前,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增长时期,企业 的整体效益近年来有较大提高,财政收入 保持了较好的增长势头。借鉴国际税制改 革经验, 在这样的形势下进行企业所得税 改革, 国家财政和企业的承受能力都比较 强,是改革的有利时机。 2.2改革的意义 改革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统一内外资企业 所得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 史意义。 新 企业所得税法 2007年 3月 16 日颁布, 2008年 1月 1日起施行。 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有利于为企业创 造 公平竞争 的税收环境;有利于促进经济 增长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升级 ;有利于促 进 区域经济的协调 发展;有利于提高我国 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 ;有利于推动我国 税制的现代化建设 。 2.3改革的特点 这部法律参照国际通行做法,体现了 “四 个统一”, 即 内资企业、外资企业 适用统 一的企业所得税法; 统一并适当降低 企业 所得税税率;统一和规范 税前扣除办法和 标准 ;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 “产业优 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 的新税收优惠体 系。 2 新旧企业所得税法的差异分析 2.1纳税人比较 2.2税率的比较 2.3应纳税所得 2.4扣除项目的比较 2.5不得扣除项目的比较 2.6税收优惠 2.7特别纳税调整 2.8税收征管 2.1纳税人比较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规定, 下列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 税人 ):(一)国有企业;(二)集体企 业;(三)私营企业;(四)联营企业; (五)股份制企业;(六)有生产、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的纳税人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是指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 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 资企业; 外国企业, 是指在中国境内 设立 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和虽 未设立 机构、场所 ,而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 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以下统称企业) 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 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企业分为 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依照中国法律、 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 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 居 民企业 。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 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 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 非居民企业 。 2.2税率的比较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应纳税 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3%.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条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就其在中国境内设 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 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 税率为 30%; 地方所得税, 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 3%.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 非 居民企业 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 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 用税率为 20%. 2.3应纳税所得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中华 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除外商投资企业 和外国企业外, 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所得 和其他所得, 依照本条例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包括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 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去准予 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的收入总额包括: (一)生产、经营收入; (二)财产转让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租赁收入; (五)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六)股息收入; (七)其他收入。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 经营 所得和其他所得 ,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企业生产、经营所 得和其他所得,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所得税。 外 商投资企业的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就来源于中 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所得税。外国企业就来 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 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 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为应纳 税的所得额。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 居民企业 应当就其来 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 ,应当 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 得, 以及 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 ,或 者 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 场所 没有实际联系的 ,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 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 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 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 损后的余额, 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 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 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财政拨款;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 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 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 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按 照下列方法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一)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 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 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 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的方法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2.4扣除项目的比较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下列项目, 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 向金融机构 借 款的 利息支出 ,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 机构 借款的 利息支出 ,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 支付给职工的工资 ,按照计税工资 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 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 财政部备案。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 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三)纳税人的 职工工会经费、职工 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分别按照计 税工资总额的 2%、 14%、 1.5%计算扣 除; (四)纳税人用于 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 分,准予扣除。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扣除。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二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来源于中国 境外的所得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 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 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企业实际发生 的 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包括 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 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发生的 公益性捐赠支出 ,在 年度利润 总额 12%以内 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 算的 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 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 的 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准予扣除。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 为 长期待摊费用 ,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 (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 (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 (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 企业使用或者销售存货 ,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 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转让资产 ,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5不得扣除项目的比较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十七条规定,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下列项目不得扣除: (一)资本性支出; (二)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 (三)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 (五)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六)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以及 非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七)各种赞助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 收益款项; (二)企业所得税税款; (三)税收滞纳金; (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六)赞助支出;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 (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 (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下列无形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 (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 (二)自创商誉; (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 (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扣除的无形 资产。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2.6税收优惠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第八条规定, 对下列纳税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需要照顾和 鼓励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 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的企业,依照规定执行。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 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 外国企业 和设在经 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减按 15% 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所在城市的 老市区 的生产性 外商投资企业 ,减 按 24%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 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 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属于能源、交通、港口、 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 ,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 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期在 10年以上的 , 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 第 1年和第 2年免征 企业所 得税, 第 3年至第 5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 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 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 实际经营期 不满 10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 、减征 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施行 前国务院公布的规定 ,对能源、交通、港口、码 头以及其他重要生产性项目给予比前款规定更长 期限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待遇,或者 对非生产性的重要项目给予免征、减征企业所得 税的优惠待遇,在 本法施行后继续执行 。 从事农业、林业、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 设在经济不发达的边远地区的外商投资企 业 ,依照前两款规定享受免税、减税待遇 期满后,经企业申请,国务院税务主管部 门批准, 在以后的 10年内可以继续按应纳 税额减征 15%30%的企业所得税 。 对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项目 ,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 定免征、减征地方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 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 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 ,增加注册 资本, 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 资企业 , 经营期不少于 5年的 ,经投资者申 请,税务机关批准, 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 缴纳所得税 40%的税款 ,国务院另有优惠 规定的,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办理;再投资 不满 5年撤出的,应当缴回已退的税款。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 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 免税收入 :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 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企业的下列所得, 可以免征、减征 企业所 得税: (一)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二)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 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三)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 水项目的所得; (四)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五)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 小型微利企业,减按 20%的税 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 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民族自治地方 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 方的企业应缴纳的 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 分享的部分 , 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 。自 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的 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加计扣除 : (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 的 研究开发费用 ; (二) 安置残疾人员 及国家鼓励安置的 其 他就业人员 所支付的工资。 创业投资企业 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 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企业 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 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 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企业 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 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可以 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2.7特别纳税调整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 ,纳税 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 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 价款、费用。 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 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 调整。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 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 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 款、费用。 不按照 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 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 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 整。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 业务往来,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而减少企业或者 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 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 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 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 ,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 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 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 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 往来,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 税务机关在 进行关联业务调查时 ,企业及 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 他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 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 税务机关有权 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 控制的 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 条第一款规定税率( 25%)水平的国家 (地区)的企业 ,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 要而对利润 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 ,上 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 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 性投资的比例 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 支出, 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实施 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 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税务机关依照规定 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 征税款的, 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 规定加收利息。 2.8税收征管 现行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规定 ,缴纳 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 缴。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 15日 内预缴,年 度终了 后 4个月 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 后 15日 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会计报表和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年度终了 后 45日 内, 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会计决算报 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 现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按 年计算,分季预缴。季度终了 后 15日内 预 缴;年度终了 后 5个月 内汇算清缴,多退少 补。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 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应当 在每 次预缴所得税的期限内 ,向当地税务机关 报送 预缴所得税申报表 ; 年度终了后 4个月 内, 报送 年度所得税申报表和会计决算报 表 。 新 企业所得税法 规定 ,企业所得税 按纳税年 度计算 。企业所得税 分月或者分季预缴 。 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 起 15日内 ,向 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 税款 。 企业应当自年 度终了之日起 5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 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 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 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 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 规定 附送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 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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