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备案)[2009]N9号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2009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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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沿海内河船舶保险附加船东对船员责任保险条款(200版9)本保险为沿海内河船舶保险(200版9)(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并适用于沿海内河渔船保险。一、保险责任保险船舶在航行运输或停泊中船上在岗船员发生死亡或伤残,根据劳动合同或法律,依法应由船东(被保险人)对船员承担的医疗费、住院费和伤残、死亡补偿费,保险人负责赔偿。二、除外责任(一)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或核子辐射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二)殴斗、自杀、自残、疾病、违法犯罪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三)船东的故意行为所致船员的伤残或死亡。(四)任何人的工资、奖金、补助等。(五)船员在岸上发生的死亡和伤残。三、保险期间保险有效期为一年,起止日期以船舶保险单载明的时间为准。四、保险金额、责任限额、最高赔偿限额及费率(一)保险金额按船舶定额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累加的总额确定。(二)船员每人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范围内选定,并在投保单和保险单内注明。(三)本保险对每位船员承担的最高赔偿责任限额以保单载明为准。五、赔偿处理(一)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必须于48小时之内将详情通知保险人。(二)参与处理事故的船员须在两人以下,保险人仅负责限定人数内船员家属的有关费用支出。(三)本保险项下的索赔,如依法能从第三者或其他保险获得赔偿时,本保险仅对不足额部分予以赔偿。(四)发生涉及第三者或其他与本保险责任有关系的保险案件时,保险人有权代表被保险人指定或雇用律师或其他人处理;被保险人在征得保险人同意的前提下,也可自行雇请律师或其他人处理。五)对索赔案或可能向保险人索赔的事故、事件或事项,被保险人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提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否则,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仅以如按保险人的处理和解决意见可获得的赔偿金额为限。(六)免赔额:每位船员每次伤残事故扣除的免赔额以保单载明为准。六、特别约定被保险人在投保时,船东和船员的劳动合同或规定须经保险人审验。如劳动合同涉及与本保险有关事项变更时,被保险人必须通知保险人。如变更事项所产生的责任超过了原来劳动合同的规定责任时,保险人有权增收保险费或终止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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