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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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电行业环境监测管理规定(1996 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计1996280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将环境监测工作纳入生产管理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和电力工业部的有关规定,结合火电生产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水电厂环境监测是工业污染源监督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和行业了 解并掌握排污状况和排污趋势的手段。监测数据是执行环境保护法规、标准,进行环境 管理和污染防治的依据。第三条 电力环境监测各级站是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成员,履行各级环境监测 网成员的义务,享有同级网成员的权利。第四条 监测工作主要包括排污监测、污染处理设施运转效果监测、“三同时”竣 工验收监测、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纠纷仲裁监测等,各级环境监测站在完成本厂及本系 统的环境监测任务的前提下,可承担地方环境监测网或其它部门委托的监测工作。各级 监测站应开展环境科研和污染治理工作。第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火力发电厂和各级火电环境监测站。第二章 监测机构、人员及设备第六条 电力环境监测网分三级设置,各级站行使本主管部门赋予的一定行政职 能。电力环境监测网相应接受国家和地方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和监督。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受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 室和挂靠单位的双重领导。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站应独立设在各省、市(区)电力试验研究所内,受主管局和挂靠单位双重领导,技术受总站指导。全国各火电厂设环境监测站,技术上受中心站指导。第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配备站长,由环保专业技术人员担任。第八条 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额定应按实际工作量确定,环境监测站人员 应以配备环保、分析化学、热能动力等专业为主的技术人员。第九条 中心站和监测站的用房面积及试验室基本监测仪器设备的配置,参照本规 定附表 1、附表2 确定。新建火电厂的环境监测站用房面积及监测仪器设备由设计单位按本规定设计并列 入投资概算,各级监测站的仪器设备更新费用在生产折旧费中列支。监测站所配备的仪器设备应先进、可靠,测试数据准确,可比性强,并应每年进行 计量校验。第三章 各级监测站及人员职责范围第十条 总站职责电力环境监测总站是电力环境监测网的业务负责单位,负责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 管理、技术仲裁、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和负责编制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状况报告、环 境统计年鉴。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二)负责起草电力环境监测网的各项目管理制度和技术规定。负责电力环境监测 包括污染源监测仪器、设备技术参数及技术规范的制定。(三)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四)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监测人员岗位资质确定和技术协作等工作 。(五)汇集基层站的年环境统计报表,环境监测季报表、环境指标考核报表,进行 综合分析,定期提出工作报告,报告全国火电厂污染源的排放状况和变化趋势,建立污 实用文档染源动态数据库。(六)参与全国火电厂重大污染事件的调查研究和技术仲裁,参与大型火电厂环保 设施(包括“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七)总站在取得计量部门考核认可授权条件下,作为电力环境监测专用装置和设 备的计量认证负责部门。第十一条 中心站职责各电管局、电力环境监测中心站是本系统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负责单位,负责本 局电力环境监测网的技术管理、质量保证、信息资料汇总,并编制本网火电厂污染源报 告、环境状况报告书及年鉴。参加本系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技术监督和仲裁。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本系统环境监测的工作规定和年度计划;(二)负责监督本系统火电厂污染物排放,承担新建、扩建火电厂环保设施(包括 “三同时”)竣工验收的监测和重点污染源排放的监测。参与火电厂环境评价及新扩改 火电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三)汇集、分析本网火电厂的污染监测资料,按时编报环境统计年报表、监测月 报和季报表,以及环境指标考核报表,并建立数据库。(四)组织对网络成员单位的业务技术考核、评比。(五)组织网络的学术交流、人员培训和技术协作等工作。(六)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分析。(七)开展火电厂污染治理的试验研究,参与火电厂污染治理方案的制定和审查, 以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调度和竣工验收。第十二条 监测站职责(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环保法规、规范,建立健全本站各项规章制度。(二)完成本规定的监测任务,监督本厂各排放口污染物排放状况,负责监督环保设施运转状况,执行火电厂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保证监测质量。测定污染结果出现异常时,应及时查找原因,并及时上报。(三)整理、分析各项监测资料,负责填报环境统计报表、监测月报、环境指标考 核资料及其它环境报告,建立环保档案。(四)加强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校验工作,确保监测工作正常进行。(五)参加本厂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工作。(六)参与本环境质量评价工作。(七)参与本厂的环境科研工作。第十三条 监测人员职责(一)监测人员应持证上岗,对所提供的各种环境监测数据负责。(二)监测人员对环境监测数据、资料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任何监测资料、监测 报告在向外提供或公开发表前,须征得局一级及以上保密委员会同意并履行审批手续。(三)监测人员对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环境质量的行为有权进行现场监测和监督, 并有权向厂长或上级有关部门直接反映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四)监测人员应熟悉火电生产工艺,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接受上级考核。第四章 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式第十四条 火电厂监测项目列于表1 中。表 1 火电厂环境监测项目表灰水pH、SS、COD、氟化物、硫化物、砷、排水量、铅*、镉*、铬(VI)*、 硬度工业废水pH、SS、COD、氟化物*、砷*、油、挥发酚、铅*、镉*、铬(VI)*、水 温、排水量生活污水COD、SS、B0D5 排水量脱硫废水pH、SS、COD、氟化物、砷、硫化物、氨氮、铅、镉*、铬(VI)*、汞*、氯离子、排水量烟道气SO2、NO、烟尘、含氧量、除尘效率、烟气量(标准干烟气量)CO、2X脱硫效率、湿度电磁污染厂区及主要设备、主要干线灰渣(干出灰)SO3、烧失量浸出物(项目:pH、Ca2+、总硬度、酸碱度、SO2、氟化物、Cr6+、Cd、4Pb、Hg、As、Zn、Ni、Cu)噪声生产区环境噪声、厂界噪声注:*可选择的项目,根据各电厂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 各环境监测项目的监测方法和各项目监测周期,按火电厂环境监技术规范执行。第十六条 新、扩、改建火电厂设计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采样点,提供必要的工 作条件。第五章 监测制度及管理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应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一)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制度。(二)试验室实验操作规程。(三)精密仪器使用维护保养及检验制度。(四)资料、技术档案管理及保密制度。(五)岗位责任制及奖惩制度。(六)试验室安全规程。七)监测报表填报制度。第十八条 监测站应逐步建立健全各种技术档案及系统图表。(一)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文质资料。(二)当地气象资料。(三)污染防治设施设计及技术改进资料。(四)污染调查等技术档案、环境监测及评价资料、污染指标考核资料。(五)监测仪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校验证书。(六)本厂污染事故的纪实材料。(七)“三废”排放系统图。(八)“三废”排放采样监测点及噪声监测点布置图。(九)本厂污染物排放情况动态图表。第十九条 监测站应按规定的报表格式定期向环境监测中心站填报月报表。中心站应定期向主管局环保部门和总站编报季报和年报。总站应每年编报全国火电厂污染源排放状况报告。第五年应编撰全国火电厂环境状 况报告书及环境统计年鉴,报电力工业部环境保护办公室。第六章 工作经费第二十条 总站工作经费和中心站工作经费由主管部门提供。厂监测站例行监测费用,列入生产成本,每年按计划提供。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各级监测站工作人员,以及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和从事污染源调查、采 样、分析和管理的工作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劳动保护和环保津贴,电力环境监测 网的环保津贴金额可参照当地环保部门标准执行。实用文档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电力部环境保护办公室负责解释。附表 1 监测仪器设备基本配置表附表 2 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站用房面积表附表1监测仪器基本配置表监测站级别火电厂环境监测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仪器设备名称站站1.万分之一分析天平(电子天平)222.十万分之分析天平13.分光光度计114.紫外分光光度计115. pH 计12236.电导仪117.离子活度计118.气相色谱仪19.离子色谱仪110.原子吸收分光光度仪111. COD测定仪1112.生化培养箱1113. BOD5测定仪1114.油份测定仪11215.粒度分析仪116.电接风向风速仪217.双向测风经纬仪218.烟尘测试仪121419.烟道气测试系统(SO2、NO、2X注1注2烟尘等)20.遥测低空探空接收机1221.大气采样器6822.总悬浮微粒采样器6823.精密声级计121224.电冰箱122325.环境监测车1126.计算机11227.电磁射线测定仪1128.流量测定仪1129.其它(可根据需要增减有关仪器)注:本表所列仪器,设备主要指 2000 元/台及以上固定资产,其它如烘箱、高温炉等作为试验室必备设备没有列出注 1:根据审批要求确定。注 2:所要求仪器为便携式。附表2环境监测中心、监测站用房面积表 单位:平方米、监测站级别火电厂环境监测电管局、电力局环境监测中心名称站站监测站用房面积标准1003003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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