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认可管理程序》CL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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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实验室认可管理程序1 目的 为保证本实验室持续符合实验室认可条件和要求,同时规范本实验室实验室认可活 动应遵循的程序,特制定本程序。2 范围本程序适用于本实验室实验室认可过程中遵循的程序规则。3 职责3.1 质量负责人负责与实验室认可部门在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的相关事项的审批。3.2 管理组组长负责在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材料的准备与申报。3.3 检测组组长协助提供在实验室认可过程中的相关事项材料的证明材料。4 程序和要求4.1 管理组日常应注意关注认监委、认可委以及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有关部门 网站,及时了解和收集有关实验室认可的相关文件,并及时组织实施。4.2 实验室认可证书换证:实验室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为 6年。证书有效期到期前, 质量技术部应至少提前 2 个月组织相关材料,并向实验室认可许可部门提出换证申请。4.3 认可范围变化4.3.1 扩大认可范围 由管理组在实验室认可有效期内向许可部门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下列情形之 一(但不限于)均属于扩大认可范围:a) 增加检测方法、依据标准/规范、检测项目/参数; 注:增加等同采用的标准,按变更处理,不作为扩大认可范围。b) 增加检测地点;c) 扩大检测能力的测量范围/量程;d) 取消限制范围。4.3.2 扩项评审的申请 管理组可申请单独安排扩大认可范围的评审。也可结合监督评审或复评审同时申请 扩大认可范围,需要在监督评审或复评审的同时扩大认可范围时,应至少在现场评审前 2 个月向许可部门提出扩大认可范围的申请。4.3.3 缩小认可范围 本实验室存在下列情况(但不限于)时,可以经由管理组提出,实验室主任批准, 并由管理组向能力许可部门提出申请缩小认可范围:a) 本实验室因各种原因自愿申请缩小其认可范围;b) 业务范围变动使本实验室失去原认可范围内的部分能力;c) 监督评审、复评审或能力验证的结果表明,在能力许可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本 实验室的某些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d) 实验室认可要求变化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本实验室无法完成转换,导致其某些 技术能力或质量管理不再满足认可要求。4.4 实验室认可变更的要求本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管理组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实验室认许 可部门:a) 获准实验室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法律地位和主要政策发生变化;b) 获准实验室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 更;c) 认可范围内的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重要试验设备、环境、检测工作范围及有 关项目发生改变;d) 其他可能影响其认可范围内业务活动和体系运行的变更。注 1:获准实验室认可实验室的名称、地址、检测依据的标准/方法、授权签字人 等发生变更,应填写并提交变更申请书。注 2:获准实验室认可实验室的其他信息(如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应 及时更新。4.5 当实验室的环境发生变化,如搬迁,管理组应及时通报实验室认可许可部门外, 还应立即停止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并制定相应的验证计划,保留相关记录,待实验室 认可确认后,方可继续(恢复)在相应领域内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5 实验室认可标识使用要求5.1 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通用要求5.1.1 本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相关要求的规定使用实验室认可 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2 本实验室不得在与认可范围无关的其他业务中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或声明 认可状态。5.1.3 本实验室应在认可范围和认可有效期内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准确、客观的声明 认可状态,不得将认可状态声明用于其他活动。5.1.4 本实验室应以认可证书上标注的机构名称或实验室认可同意的名称使用实 验室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5 本实验室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时不应产生误导,使相关方误 认为实验室认可机构对本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或证书结果负责,或对此结果的意见或解释 负责。5.1.6 当实验室认可要求发生变化,本实验室未按时完成转换的,不得继续使用实 验室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5.1.7 本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认可许可部门颁布的式样正确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 保证实验室认可标识的完整性;实验室认可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缩小,且应清晰可辨;5.1.8 管理组负责向实验室认可许可部门指定的下载区内下载实验室认可标识。5.1.9 本实验室可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使用实验室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可采用印刷、图文和印章(印 章仅限实验室、检验机构认可标识)等方式。5.1.10 被暂停认可资格的合格评定机构应在被暂停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得 实验室认可的宣传,并应立即停止在报告或证书、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上 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5.1.11 本实验室如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范围,应在实验室认可许可 部门作出撤销、注销或缩小认可范围决定之日起,在被撤销、注销认可资格或缩小认可 范围内立即停止任何关于获实验室认可的宣传,收回、销毁和删除一切带有实验室认可 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的证书、报告、文件、办公用品、宣传品和网页等。5.1.12 认可资格到期后,本实验室如未获得新的认可资格,不得继续使用实验室 认可认可标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声明认可状态仍然有效。5.1.13 本实验室应将认可资格的暂停、注销、撤销以及认可范围的缩小等变化及 相关后果及时告知其受影响的客户,不得有不当延误。5.1.14 本实验室在认可范围内未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或未声明认可状态的,应按 照实验室认可的规定从事合格评定活动。5.1.15 当本实验室因使用 CNAS 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引起法律诉讼时,质量 技术部应及时通告CNAS,如果采取和解、撤诉等法律行动,应经CNAS书面准许。5.2 认证机构使用 CNAS 认可标识和声明认可状态的特殊要求5.2.1 本实验室应将实验室认可标识置于其签发的报告、证书首页上部适当的位 置。5.2.2 带实验室认可标识的报告或证书应由授权签字人在其授权范围内签发。5.2.3 如果本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 完成,则不得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实验室认可标识。5.2.4 本实验室签发的带实验室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 分非认可项目时,应清晰标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5.2.5本实验室签发的带实验室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部分 分包项目时,应清晰标明分包项目。实验室或检验机构从分包方的报告或证书中摘录信 息应得到分包方的同意;如果分包方未获认定/实验室认可,应标明项目不在认可范围 内。5.2.6 如本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 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签署多边或双 边互认协议的信息,相关内容应经 CNAS 书面准许。本实验室不应在签发的报告或证书 上使用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认可机构的认可标识,除非其获得其他签署多边承认协议 认可机构认可或 CNAS 与其他认可机构间有特定双边协议规定。5.2.7 本实验室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包括分包活动)中,不得在相关的来 往函件中含有 CNAS 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出具的报告或证书及其他相关材 料也不能提及、暗示或使相关方误认为获 CNAS 认可。5.2.8 本实验室同时也通过管理体系认证,报告或证书上只允许使用实验室认可标 识,而不得使用管理体系认证标志。5.2.9 实验室签发的带实验室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中若含对结果解释的内容,应作 必要的文字说明,并明确所指的具体规范、标准,以避免客户产生歧义或误解。5.2.10 实验室签发的带实验室认可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中包含意见 或解释时,意见或解释所依据的检测、校准能力等应获得实验室认可。如果意见或解释 不在实验室认可范围之内,应在报告或证书上予以注明。实验室可将不在认可范围内的 意见或解释另行签发不带标识或认可状态声明的报告或证书。5.2.11 根据检测或校准结果,与规范或客户的规定限量做出的符合性判断,不属 于本规则所规定的“意见和解释”。实验室签发的报告或证书中仅包含判定标准(无具 体的检测或校准方法)时,不得在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或声明认可状态。6 认可证书使用要求6.1 本实验室向客户展示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应在认可证书有效期内。在单独使用认 可证书的部分文件时,应准确地表述其认可状态和认可范围,避免产生误导或歧义。6.2 本实验室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时,质量技术部应向实验室认可提出变更申 请,并换发认可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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