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矿厂、道路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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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厂矿道路设计规范总则第条 为使厂矿道路设计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从全局出发,按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统筹兼顾,合理布设,并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确保质量,特制订本规范。第1.0.2条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不适用于林区道路设计。第1.0.3条 厂矿道路宜按下列规定划分为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一、厂外道路为厂矿企业与公路、城市道路、车站、港口、原料基地、其它厂矿企业等相连接的对外道路;或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分散的厂(场)区、居住区等之间的联络道路;或通往本厂矿企业(露天矿除外)外部各种辅助设施的辅助道路。二、厂内道路为厂(场)区、库区、站区、港区等的内部道路。三、露天矿山道路为矿区范围内采矿场与卸车点之间、厂(场)区之间行驶自卸汽车的道路;或通往附属厂(车间)和各种辅助设施行驶各类汽车的道路。第1.0.4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便利农田排灌,重视水土保持和环境保护;应贯彻因地制宜、就地取材的原则,充分利用工业副产品和废渣,降低工程造价。第1.0.5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适合厂矿企业生产(包括检修、安装)和其它交通运输的需要。对厂矿基本建设期间的超限货物(大件、重件)运输,可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适当考虑。厂矿道路等级及其主要技术指标的采用,应根据厂矿规模、企业类型、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包括道路服务年限)、交通量(包括行人),车种和车型,并综合考虑将来的发展确定。当道路较长且沿线情况变化较大时,可按不同的等级和技术指标分段设计。需要分期修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使前期工程在后期仍能充分利用。第1.0.6条 需要改建的厂矿道路设计,应充分、合理利用原有道路、桥涵等工程。当所利用的原有道路局部路段受条件限制不符合本规范的要求时,在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和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安全通行的前提下,可对本规范规定的个别技术指标作适当变动,但应经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当原有道路不能利用而需改线时,改线路段应按新建厂矿道路设计。第1.0.7条 厂矿道路设计,应为道路建成后的经常性维修、养护和绿化工作创造有利条件。第1.0.8条 厂矿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附录一的规定。在建筑限界内,不得有任何部件等侵入。第1.0.9条 厂矿道路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的卫生、防火、抗震等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并参照现行的其它有关道路工程的设计规范。路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2.1.1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符合厂矿企业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并应根据道路性质和使用要求,合理利用地形,正确运用技术指标。第2.1.2条 厂矿道路路线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情况,做到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路线设计,不得损坏重要历史文物,并应少拆房屋,避开地震台站及其它重要地物标志。第2.1.3条 经常行驶对路面破坏性大的车辆(如履带式拖拉机等)的路段,宜设置辅道或采取其它措施。特殊用途的道路(如专用试车道等),可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第2.1.4条 厂外道路,宜绕避地质不良地段、地下活动采空区,不压或少压地下矿藏资源,并不宜穿越无安全措施的爆破危险地段。厂外道路设计,应做到沿线厂矿企业共同使用,并兼顾地方交通运输的需要。第2.1.5条 厂内道路设计,应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厂内道路平面布置,宜与建筑轴线相平行,并应符合人防、防振动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厂内道路纵断面设计,应与厂内竖向设计和厂内建(构)筑物、管线、铁路设计相协调。第2.1.6条 露天矿山道路设计,应根据矿山地形、地质、开采境界、开采推进方向,各开采台阶(阶段)标高以及卸矿点和废石场(排土场)位置,并密切配合采矿工艺,全面考虑山坡开采或深部开采要求,合理布设路线。当地形或地质复杂时,采用纸上定线后,应到现场核实、校正。在矿山开采境界线内,宜采用挖方路基。第2.1.7条 厂矿企业大、中、小型的划分,应按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路基第一节一般规定第3.1.1条 路基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材料供应、自然条件(包括气候、地质、水文)等,结合施工方法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设计的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对影响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地面水和地下水,必须采取相应的排水措施,并应综合考虑附近农田排灌的需要。修筑路基取土和弃土时,应不占或少占耕地,防止水土流失和淤塞河道,并宜将取土坑、弃土堆平整为可耕地或绿化用地。第3.1.2条 路基设计,应全面调查路基的技术条件。路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进行个别设计:一、地质、水文条件特殊;二、路堑、路堤边坡高度超出本规范表3.3.2、表3.3.3规定范围;三、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2.5的山坡上;四、采用大爆破或水力冲填。路基高度第3.2.1条 路基高度的设计,应使路肩边缘高出地面积水,并考虑地面水、地下水、毛细水和冰冻作用对路基强度和稳定性的影响。路基高度的设计,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的设计规范。当路基高度不符合规定时,可采取降低水位、设置毛细水隔断层等措施。厂内道路的路基高度,还应与厂内竖向设计相适应。第3.2.2条 沿河及受水浸淹的路基的路肩边缘标高,应高出计算水位0.5m以上。设计水位,可按下列设计洪水频率确定:一、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100,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50,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1/25,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按具体情况确定;二、厂内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应与厂内总图设计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相适应;三、露天矿山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50,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1/25。注:厂外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必要时可与厂内道路所采用的设计洪水频率取得一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大意义的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提高。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厂矿道路的设计洪水频率,可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路基横断面第3.3.1条 路基横断面的各部尺寸,除路基宽度应按本规范第二章各类道路的规定采用外,应根据气候、土质、水文、地形等确定。第3.3.2条 路堑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土石类别及其结构、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在砂类土、黄土、易风化碎落的岩石和其它不良的土质路堑中,边沟外侧边缘与边坡坡脚之间,宜设置碎落台,其宽度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确定,但不宜小于0.5m。当边坡适当加固或高度小于2m时,可不设置碎落台。第3.3.3条 路堤边坡坡度,应根据自然条件、填料类别、边坡高度、施工方法等确定。当路堤基底情况良好时,可按表3.3.3所列数值并结合实践经验采用。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采用12。修筑在地面横坡陡于15的山坡上的路堤,应将原地面挖成台阶,其宽度不宜小于1m。第3.3.4条 弃土堆内侧坡脚至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土质和边坡高度采用25m。弃土堆宜设在路堑的下坡一侧。当地面横坡缓于15时,可设在路堑两侧。设在山坡下侧的弃土堆,应间断堆集,并应保证弃土堆内侧地面水能顺利排出;设在山坡上侧的弃土堆,应连续堆集,除应根据地面水情况设置截水沟或排水沟外,并应保证弃土堆和路堑边坡的稳定。当沿河弃土时,不得淤塞河道,挤压桥孔和造成河岸冲刷。弃土堆边坡坡度,宜采用1111.5。弃土堆顶面应设置背向路基的不小于的横坡。弃土堆宜选择在低洼处的荒地或坡地。在保证排水的情况下,宜将弃土堆摊平利用。第3.3.5条 取土坑的深度和宽度,应根据填方取土需要、路基排水、农田灌溉、施工方法等确定。取土坑的边坡,可根据土质确定。取土坑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不宜陡于11.5。第3.3.6条 当路肩边缘与取土坑底的高差小于或等于2m时,取土坑内侧边坡可与路堤边坡径相连接;高差大于2m、小于或等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1m的护坡道;高差大于6m时,路堤坡脚与取土坑之间,应设置宽2m的护坡道。在地质和排水条件良好或经济作物、高产田地段,如采取一定措施足以保证路基稳定时,可不设置护坡道。路基排水第3.5.1条 厂矿道路应根据沿线地面水和地下水的实际情况,设置必要的边沟、截水沟、排水沟、渗沟等路基排水设施。厂矿道路,必要时可采用暗式排水系统,设置雨水口、雨水管等排水设施。厂内道路的排水设计,还应与厂区排水制度相配合。第3.5.2条 在挖方、低填方以及不填不挖的路段,应设置边沟。边沟的横断面形式,应按土石类别和施工方法确定。土质边沟可采用梯形或三角形;石质边沟可采用矩形或三角形。梯形和矩形边沟的底部宽度,宜采用40cm,深度不宜小于40cm。在分水点处的边沟深度,可减小到20cm。边沟靠近路基一侧的边坡,梯形宜采用1111.5,三角形宜采用1213;边沟外侧的边坡,可与路堑边坡坡度相同。边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平坡路段可减小到0.2。第3.5.3条 当有较大的山坡地面水流向路基时,宜在离路堑坡顶5m以外或在离路堤坡脚2m以外设置截水沟。但当土质良好、路堑边坡不高或沟内有铺砌时,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亦可不小于2m,湿陷性黄土地区截水沟离路堑坡顶,不宜小于10m,并应加固防渗。截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除需要按流量计算者外,底部宽度可采用50cm,深度可采用4060cm。截水沟边坡宜采用1111.5,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截水沟内的水,应引到路基范围以外排泄;当受地形条件限制需要通过边沟排泄时,应采取防止冲刷路基或淤塞边沟的措施。第3.5.4条 边沟、截水沟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出水口或排水沟排水。排水沟的横断面形式,宜采用梯形,其尺寸应按流量计算确定。排水沟沟底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第3.5.5条 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一、位于松软土层;二、流速较大引起冲刷;三、位于黄土地区且纵坡较大;四、易产生路基病害;五、有集中水流进入。当边沟、截水沟和排水沟有渗漏或冲刷可能时,应根据流速(或纵坡)、土质、材料、气候等,采取防渗或防冲的加固措施,如铺草皮、砌石、砌砖、铺水泥混凝土预制块等。厂内道路的沟渠,宜铺砌加固。各种沟渠的出水口,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第3.5.6条 对危害路基的地下水,应采取截断、疏干、降低或引排至路基范围以外的措施,如挖明沟、埋渗沟等。当地下水埋藏深时,可采用渗水隧洞、渗井和水平钻孔等设施。渗沟纵坡不宜小于0.5,但在条件困难时可减小到0.2。当渗沟纵坡小于0.5时,应采取防淤措施。渗沟底部的排水暗沟必须设置在冻结线以下。截水渗沟的基底必须埋入隔水层内不小于0.5m处。边坡渗沟和支撑渗沟的基底应设置在含水层下的较硬土层内。降低地下水位的渗沟的埋深,应按计算确定。第3.5.7条 雨水口的型式和数量,应按径流量及泄水能力确定。在道路纵断面凹处和路面低洼集水点,应设置雨水口;在地下管线顶上,不应设置雨水口。在道路交叉口处,应以不发生雨水在交叉口漫流为原则,按径流趋向和等高线设计要求设置雨水口。雨水口的间距,宜采用3080m。第3.5.8条 雨水管应根据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结合道路平面布置和竖向设计,进行设置。雨水管宜避免与铁路、地下电缆以及其它地下管线交叉。当需要交叉时,应符合相互间有足够的垂直净距的要求。雨水干管不宜设置在主干道的车行道下。特殊条件下的路基第3.6.1条 滑坡、崩塌和岩堆地区的路基,应采取适当的防治措施。一、在滑坡发展或可能发展的路段,应根据滑坡发生的条件与因素、滑坡的性质和范围及滑动面与水的活动规律,采取防滑措施,如加强地面和坡面排水、防止雨水渗入和冲刷、排除或降低地下水、减轻滑坡体上部重量或清除滑坡体、修建支挡构造物、植树造林等。二、崩塌的防治,应根据崩塌岩块的大小、崩塌的范围和高度、山坡的稳定程度、气候条件、路基的位置等,采取加固边坡、修建挡土墙、落石坑、落石平台、栅栏等措施。在经常崩塌的路段,宜采用明洞等遮挡构造物。三、在岩堆上修筑路基,应避免高填深挖,路堤宜设在岩堆下部,路堑宜设在岩堆上部,并应根据下伏基岩的状态和地下水活动的规律,检查路基的稳定性,如沿基岩面有滑动可能时,应采取排水和防滑措施。临河岩堆地段路基,应注意河水对岩堆坡脚的冲刷,必要时应采取防冲措施。第3.6.2条 泥石流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并应根据泥石流的类型、路线的位置等,采取水土保持、山坡加固、拦截或导流等措施。第3.6.3条 在河滩或沿河的路堤,应注意基底有无松软土层。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0.9(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采用;边坡防护,应按本规范第3.4.2条的规定采用。当路堤两侧有水头差时,可根据水文条件设置过水构造物。当路堤及基底有发生管涌条件时,应采取防治措施。在一般情况下,不宜在河滩上取土。第3.6.4条 水库地区的路基,宜修筑在可能塌岸范围以外。必要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并采取防护措施后,路基可修筑在塌岸范围以内。浸水部分的路堤,宜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如不得已采用一般粘性土填筑时,路基压实度不应小于0.9(轻型压实标准)。浸水部分的路堤边坡坡度,应按本规范第3.3.3条的规定采用,并应按水流等情况采取边坡防护措施。路堤基底上,如含有机物过多或因水库蓄水引起地下水升高且造成土层松软时,填筑前应予以处理。第3.6.5条 软土或泥沼地区的路堤,应考虑沉降量。路堤预期沉陷到泥沼中的部分,应采用渗水性较好的土填筑。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最大填土高度),可通过估算或在工地作填筑试验确定。当路堤超过或接近天然软土地基所能承受的极限高度时,应采取稳定基底的措施,如换土、抛石挤淤、砂垫层、反压护道、砂井、石灰桩、砂石桩、动力固结(强夯)、深层搅拌等。当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为合理时,亦可采用栈桥。第3.6.6条 岩溶地区的路基,应查明岩溶的形态、发育规律以及地表径流和地下水的动态、落水洞和出水口的位置。当路基通过溶洞的顶部时,溶洞顶板必须有足够的安全厚度。对影响路基稳定的溶洞,可采取堵塞、疏导、跨越、加固等措施。第3.6.7条 膨胀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低填路堤或浅挖路堑,其边坡应根据膨胀土的物理化学性质、膨胀和收缩量、软弱层与裂隙的组合、气候与水文地质条件、天然边坡坡度等确定。坡面和边沟,应及时防护,并加强地面水和地下水的排除。路基压实度,应严格控制符合要求,并应预留13的沉降量。第3.6.8条 多年冻土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当路堤基底为冻胀土时,应保护地表覆盖层,并应防止人为活动和地面水渗入引起路基病害,必要时还应采取保温措施。低填浅挖或不填不挖的路基,可按冻胀土稳定程度采取全部或部分换填渗水性土的措施。对部分换填的,应加强基底保温措施。当路堤基底为不冻胀土且融化后不致造成路基病害时,可按一般路基处理。取土坑至路堤坡脚的距离,不应小于5m;截水沟至路堑坡顶的距离,不应小于10m。截水沟宜采用筑堤形式,并应注意保护冻土原有状态。第3.6.9条 盐渍土地区的路堤,应根据土的含盐性质和程度确定该土可用作路堤填料或需要铲基换土。在地表含盐量超过容许含盐量且地下水位较高的地区,应采取铲基换土、提高路堤、设置毛细水隔断层、加强地面排水或降低地下水位等防止路基填土再盐渍化的措施。第3.6.10条 风沙地区的路基,宜采用路堤,其边坡可采用11.7512,一坡到顶;并应根据风沙的范围及其移动规律,结合当地经验、材料供应和综合治理原则,采取防止风沙掩埋或吹蚀的防护措施,如植物固沙、人工沙障、防沙栅栏、聚风板、防护层(覆盖粘土层、喷洒乳化沥青、铺树枝、卵石、砾石、草席等)、截沙沟等。如当地一次暴雨量能渗入沙土不发生径流时,路基可不设置排水设施。第3.6.11条 积雪地区的路基,应根据积雪深度、位置、风向和风力,在路基的一侧或两侧栽种适合当地气候、土壤条件的防护林带。防护林带内侧至路堤坡脚或路堑坡顶的距离,可根据当地经验确定。在不宜栽种防护林带的地段,可设置固定式或移动式防雪栅栏,其位置应以使越过防雪栅栏的雪不致落到路基边缘为原则。固定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3m;移动式防雪栅栏的高度,可采用1.5m。道路用地第3.7.1条 厂矿道路用地应坚持节约用地的原则。厂外道路用地的征用,必须符合现行的有关征用土地的规定。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用地,应根据厂矿企业规模、类型及总体规划或总平面布置的要求,综合考虑确定。第3.7.2条 厂外道路路堤两侧边沟、截水沟外边缘(无边沟、截水沟时为路堤或护坡道坡脚)以外或路堑两侧截水沟外边缘(无截水沟时为路堑坡顶)以外1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在有条件的路段,一级厂外道路3m、二级厂外道路2m的范围内为厂外道路用地范围。高填深挖路段,应根据路基稳定计算确定用地范围。厂外道路沿线的绿化带、防护林带、附属设施以及其它建(构)筑物,应利用荒地或坡地,并应根据需要合理确定用地范围。路面第一节一般规定第4.1.1条 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交通量及其组成、自然条件、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结合路基进行综合设计,并应参考条件类似的厂矿道路的使用经验和当地经验,提出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的设计。路面设计,应根据厂矿企业不同时期的使用要求、交通量发展变化、基本建设计划及投资等,按一次建成或分期修建进行设计。设计的路面,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良好的稳定性,其表面应平整、密实和粗糙度适当。第4.1.2条 路面等级及其所属的面层类型,可按相关规定划分。第4.1.3条 路面等级及面层类型,应综合考虑下列因素确定:一、厂矿道路分类及其等级一级厂外道路可采用高级路面;二级厂外道路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三级厂外道路可采用次高级或中级路面;四级厂外道路和辅助道路可采用中级或低级路面。三、四级厂外道路,如系厂矿企业与居住区之间的联络道路时,可采用次高级或高级路面。厂内主干道和次干道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支道可采用中级、低级或次高级路面;车间引道可采用与其径相连接的道路相同的路面。一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高级或次高级路面,亦可采用中级路面;二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次高级或中级路面;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可采用中级路面。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如该道路服务年限较长时,亦可采用高级、次高级路面。二、厂矿企业生产特点及要求防尘要求较高的生产区的道路,可采用沥青路面和水泥混凝土路面。埋有地下管线并经常开挖检修的路段,可采用水泥混凝土预制块路面或块石路面。纵坡较大或圆曲线半径较小的路段,可采用块石路面。经常行驶履带车的道路,可采用块石路面或低级路面。三、气候、土基状况、材料供应、施工能力、养护条件等对于同一个厂矿企业,所采用的路面面层类型不宜过多。第4.1.4条 路拱形式,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确定。水泥混凝土路面,可采用直线型路拱;沥青路面和整齐块石路面,可采用直线加圆弧型路拱;粒料路面、改善土路面和半整齐、不整齐块石路面,可采用一次半抛物线型路拱。路拱坡度,应满足路面排水和行车平稳的要求,可根据路面面层类型、自然条件等,按相关数值范围采用。穿越(或邻接)场区的道路和单车道厂内道路的路拱形式,可采用单向直线型路拱。路拱坡度,宜采用13,或与场区的地面坡度相同。路肩横向坡度,当路面采用直线型路拱或直线加圆弧型路拱时,宜比路拱坡度大12(但在少雨地区或有较多慢速车辆混合行驶的路段,宜比路拱坡度大0.5或与路拱坡度相同);当路面采用一次半抛物线型路拱时,宜采用路拱坡度的1.5倍;当路面采用单向直线型路拱时,宜与路拱坡度相同(但邻接边沟的一侧,宜比路拱坡度大12)。第4.1.5条 高级路面(一级厂外道路除外)、次高级路面,宜设置路缘石,并根据需要加固路肩。一级厂外道路的路肩,除右路肩宜留出宽度为0.5m的土路肩外,应采用硬路肩。车行道两侧,应设置宽度为0.5m的路缘带(困难时,左侧路缘带宽度,可采用0.25m)。路缘带强度、厚度,应与车行道路面相同。桥涵第一节一般规定第5.1.1条 桥涵设计,应根据厂矿道路性质、使用要求和将来的发展需要,按适用、经济、安全和美观的要求设计;必要时应进行方案比较,确定合理的方案。桥涵型式的采用,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文等情况,并符合因地制宜、就地取材、便于施工和养护的原则。桥涵设计,应适当考虑农田排灌的需要。对靠近村镇、城市、铁路、公路和水利设施的桥梁,应结合各有关方面的要求,适当考虑综合利用。第5.1.2条 桥涵宜设计为永久性的。当道路服务年限较短时,桥涵可设计为非永久性的。第5.1.3条 标准设计或新建桥涵,当单孔跨径在60m以下时,应采用标准跨径。桥涵标准跨径(m)规定为:0.75、1、1.25、1.5、2、2.5、3、4、5、6、8、10、13、16、20、25、30、35、40、45、50、60。注:标准跨径:梁式桥、板式桥涵,以两桥(涵)墩中线间的距离或桥(涵)墩中线与台背前缘间的距离为准;拱式桥涵、圆管涵、箱涵,以净跨径为准。在不致淤塞的情况下,厂外道路灌溉涵洞的跨径,可小于0.75m,但不宜小于0.5m;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涵洞的跨径,可小于0.5m,但不得小于0.3m。第5.1.4条 桥梁和涵洞,宜按单孔跨径或多孔跨径总长划分,并按规定采用。第5.1.5条 有桥台的桥梁全长,应为两岸桥台侧墙或八字墙尾端间的距离;无桥台的桥梁全长,应为桥面系车行道长度。路线交叉第一节平面交叉第6.1.1条 厂矿道路互相交叉或与各级公路、城市道路(高速公路、快速路除外)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平面交叉形式宜划分为加铺转角式交叉、分道转弯式交叉、加宽路口式交叉和环形交叉。各种平面交叉形式,应根据交通量、地形、厂矿企业总体规划等情况采用。设计时,可参照现行的有关公路、城市道路的设计规范。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当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交叉道路上的汽车,在冲突点前相当于交叉口停车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应能互相看到(附录四)。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减少30(厂内道路,应按本规范第2.3.5条的规定采用),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平面交叉,宜设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其长度从路面两侧向外算起,各不应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紧接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当厂内道路和露天矿山道路条件困难时,可不受本段规定的限制,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经常行驶对路面破环性大的车辆的交叉口,宜铺砌加固。第6.1.2条 露天矿山道路分岔的形式,应根据运输流向、交通量、道路服务年限、地形等确定。由主线同一分岔点所分出的岔线,不宜超过两条。分岔的主线和岔线,宜采用直线及较大的分岔角。分岔点宜设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紧接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5。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分岔点亦可设在纵坡大于5(一级露天矿山道路,不得大于7;二、三级露天矿山道路,不得大于8)的路段上,但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当分岔的岔线与主线的坡向相同时,岔线纵坡应与主线一致;当分岔的岔线与主线的坡向不相同时,岔线应有一段与主线纵坡相同的过渡段。在地形困难地段,从分岔点开始两者之间可有12的纵坡差(当分岔角小于、等于30时,可采用1;当分岔角大于30时,可采用2)。第6.1.3条 厂矿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时,交叉路线应为直线,并宜正交。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45。当厂内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厂外道路道口,应根据铁路计算行车速度,使汽车(速度限制在40km/h及以下时)在距离冲突点不小于50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规定的视距长度处的机车车辆。露天矿山道路道口,应根据铁路计算行车速度,使汽车(速度限制在30km/h及以下时)在距离冲突点不小于35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规定的视距长度处的机车车辆。厂内道路道口,应根据铁路计算行车速度,使汽车(速度限制在15km/h及以下时)在距离冲突点不小于20m的范围内,能看到两侧各不小于规定的视距长度处的机车车辆。当不能符合视距长度的要求时,应按现行的有关工业企业铁路道口的安全标准执行。道口两端,从铁路钢轨外侧算起,各应有不小于16m(不包括竖曲线部分长度)的水平路段。当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厂内道路、露天矿山道路道口两端,可采用纵坡不大于2的平缓路段。紧接水平路段或平缓路段的道路纵坡,不宜大于3;困难地段,不宜大于5。道口,应设置易于翻修的铺砌层,如钢筋混凝土预制块、整齐块石等。道口铺砌长度,应延至铁路钢轨以外0.52m;道口铺砌宽度,厂外道路、厂内道路宜与路基同宽,露天矿山道路宜与路面同宽。设有人行道的道路,道口铺砌宽度,应包括人行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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