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超期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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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中山大学图书馆入馆须知一 、校内读者凭本人有效读者证件进馆; 校友凭校友卡和身份证进馆;校外人员来馆联系工作,须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介绍信)在本馆值班处登记,然后进馆 。 二 、遵守秩序,不争先恐后,不准霸位。 三 、讲文明礼貌,衣服要整洁。禁止赤足、穿拖鞋、穿背心入馆。 四 、保持安静,说话、走路要轻声,禁止喧哗,进入书库、阅览室、自修场所请关闭呼机和手机。 五 、注重卫生,禁止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等,禁止在书库、阅览室、自修室内用餐 。 六 、爱护书刊、设备和一切公共财物,不得损坏。 七 、保护绿化,禁止践踏草地、攀折花木。 八 、禁止携带违禁物品进馆。 九 、禁止在馆内吸烟,用火。 十、离馆时,请对门卫的检查给予配合。 十 一、违反上述规定者,将受到停权以及经济处罚。 中山大学图书馆特藏文献阅览规则中山大学图书馆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为保存和保护历史文献,保障历史文献的合理利用,制定如下阅览规则:第一条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7:30时,节假日另行通知。第二条 开放对象图书馆不提供特藏文献外借服务,只提供特藏文献馆内阅览服务。所有阅览者必须出示和抵押相关身份证件,办理阅览登记手续方可入内。(一)在校师生:须抵押校园卡,并出示身份证;(二)本校校友:须抵押校友卡(或原校园卡),并出示身份证;(三)校外读者:须抵押身份证,并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在总服务台办理的临时阅览证,提供身份证与单位介绍信复印件留存;(三)境外读者:须抵押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出示在总服务台办理的临时阅览证,提供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留存,并报特藏部主任批准。第三条 阅览守则(一)图书馆谢绝任何阅览者携带包裹和书刊资料进入特藏厅。(二)在特殊情况下,经特藏部批准并详细登记后,可以携带下述相关资料入内:(1)散页资料(含复印资料、手写资料等)一次不得超过5页;(2)成册资料,必须由读者所在院系出具相关证明(或由导师签字确认)。所有带入资料须经馆员复查后方可带出。(三)特藏厅新版古籍、方志资源为开架阅览,读者可自行取阅;(四)专藏及校史资料实行闭架管理,读者需先查询馆藏信息,然后向馆员提出申请,由馆员提取书刊、登记后方可阅览。阅毕交馆员验收后方为归还。(五)阅览特藏文献,须小心谨慎,倍加爱护,不准折页,不准书中标记涂写。(六)保持安静,请将手机调为静音或震动;(七)闭馆前,请读者提前十五分钟归还书刊,以便工作人员清点。第四条 复制服务严格限制复印、照相和扫描特藏文献。(一)所有特藏文献均不允许扫描;(二)1952年前的校史资料和影印线装书不提供复印;(三)经批准登记,部分新版或影印书刊可以复制,但申请复印者须承诺仅用于教学科研而不用于出版,且不得全本复印,复制的数量不得超过每册的三分之一;(四)经批准登记,部分特藏文献可以使用冷光源拍照(禁止使用闪光灯),但申请拍照者须承诺仅用于教学科研而不用于出版,且不得全本拍照,拍照的数量不得超过每册的三分之一;(五)复制和拍照的收费标准参见中山大学图书馆古籍(民国书刊)保护收费标准。中山大学图书馆珍藏馆文献阅览规则中山大学图书馆是国务院公布的第一批全国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为保存和保护历史文献,保障历史文献的合理利用,制定如下阅览规则:第一条 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8:00-12:00,14:30-17:30时,节假日另行通知。第二条 开放对象图书馆不提供珍藏馆文献外借服务,只提供珍藏馆内阅览服务。所有阅览者必须出示和抵押相关身份证件,办理阅览登记手续方可入内。(一)在校师生:须抵押校园卡,并出示身份证;(二)本校校友:须抵押校友卡(或原校园卡),并出示身份证;(三)校外读者:须抵押身份证,并出示单位介绍信和在总服务台办理的临时阅览证,提供身份证与单位介绍信复印件留存;(三)境外读者:须抵押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原件,出示在总服务台办理的临时阅览证,提供护照(或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留存,并报特藏部主任批准。第三条 阅览守则(一)图书馆谢绝任何阅览者携带包裹、书刊资料及水杯进入珍藏馆。(二)在特殊情况下,经特藏部批准并详细登记后,可以携带下述相关资料入内:(1)散页资料(含复印资料、手写资料等)一次不得超过5页;(2)成册资料,必须由读者所在院系出具相关证明(或由导师签字确认)。所有带入资料须经馆员复查后方可带出。(三)如需借阅请先到提书处办理借阅手续,登记个人资料及借阅信息。(四)由馆员提取书籍;馆员根据该书保存状况决定是否提取,如所提书籍状况较差则不提供阅览服务。(五)读者每次借阅书籍不超过三种;中途离开座位的读者,请知会工作人员;阅毕请交还提书处,由工作人员清点后方可离开;下班时间未阅完书籍的读者也须办理还书手续。(六)读者若需借阅善本,须经部门主任签字同意,到提书处办理借阅手续;外校读者借阅善本须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七)阅览文献,须小心谨慎,倍加爱护,不准折页,不准书中标记涂写。请用铅笔,请勿使用钢笔。(八)保持安静,请将手机调为静音或震动;(九)闭馆前,请读者提前十五分钟归还书刊,以便工作人员清点。第四条 复制服务严格限制复印、照相和扫描特藏文献(一)五楼珍藏馆所有文献均不提供复印服务。(二)经批准登记,部分文献可以使用冷光源拍照(禁止使用闪光灯),但申请拍照者须承诺仅用于教学科研而不用于出版,且不得全本拍照,拍照的数量不得超过每册的三分之一;(三)具体拍照收费标准请参见中山大学图书馆古籍(民国书刊)保护收费标准。一、校外人员来本馆参观,须事先与馆长办公室联系,经馆长办公室同意后,方可在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参观。 二、参观人员须保持安静,入馆时关掉手机和呼机,不拥挤,不喧哗。 三、参观人员在没有馆长办公室工作人员带领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能进入各阅览室参观。 四、校内各单位接待的参观团、旅游团,各系办班或临时来访人员未经许可谢绝入内。 五、国际交流合作处承办的外事活动,凡由处长、副处长或处长指定本部专人陪同的客人,图书馆安排专人负责接待。国际交流合作处委托学生接待的各种参观团体,谢绝入内。 六、国内外图书馆界的业务访问需提前与馆长办公室联系,馆长办公室根据来访者具体要求,安排有关人员接待。 七、广播电视和新闻单位入馆采访和拍摄,事先须经校宣传部批准,接宣传部通知后图书馆安排专人接待。原则上不接待商业性制片活动。中山大学图书馆证件管理办法一证件类型 中山大学图书馆的读者包括办理了读者证件的本校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与本校有协作任务的校外人员,有效读者证件包括在有效期内的校园卡、借书证、临时阅览证、校友卡(需与身份证同时使用)。读者凭有效读者证件进入图书馆,并按其规定使用。借书证由图书馆流通阅览部统一发放和管理。二办证资格 凡我校教职员工和在籍研究生、本科生及进修、短训的师生均有资格申请办理中山大学图书馆借书证。每位读者只能拥有一个有效借书证。三、借书证办理方法 1.借书证包括正式借书证和临时借书证两种。 2.在校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本人校园卡、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办理相应注册手续后,校园卡可作为正式借书证使用;若未办理校园卡,凭身份证和工作证(或学生证),交近期免冠半身小一寸照片一张,办理正式借书证。 3. 在校非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其他学生可申请办理临时借书证,其有效期与申请人在校时间一致,如续期,需重新申请。中山大学图书馆临时借书证申请表四、借阅权限: 1. 在校固定编制教职员工及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全日制各类学生凭正式借书证,可借阅中外文书不超过10册,借期60天,可续借一次,借期30天; 2.应还书籍如有他人预约在先,则不能续借; 3.读者可实行预约借书,预约最多2册; 4.读者可跨校区借阅图书; 5.特藏、期刊一律不外借。五妥善保管读者证件 1. 有效读者证件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不得重复领取,不得使用他人证件。如使用他人证件,一经发现将暂停该证件的使用权限,需有效证件持有者本人来馆重新开通。2. 读者对借书证要妥善保管,如有遗失要及时来馆挂失。借书证遗失后未挂失所造成的后果,由丢失者本人承担。 3.每个读者享有公平、免费、长期、反复使用图书馆文献资源的权利,同时,其行为受“图书馆文献资源利用道德规范”约束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退证手续 读者离开学校时(包括毕业离校、工作调动、休学、退学、出国、博士后离站、进修结业等)须清还所有外借书刊,到图书馆流通阅览部注销校园卡借书功能或归还借书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七读者向图书馆申请办理相关证件即认为承诺遵行本办法,作为读者与图书馆就合理使用图书馆资源所达成的协议。 八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办法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而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九本办法解释权归属图书馆。中山大学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范一、爱护文献 馆藏文献是中山大学的宝贵财产,其所有权归中山大学并受相关法律保护,爱护文献是每位读者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图书馆提倡爱护文献,读者损坏或遗失文献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 读者损坏文献,根据文献被损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如下: (1) 书名页损坏或在其它页面乱涂乱画按书价1/3赔偿; (2) 随书光盘损坏,按书价的5倍赔偿; (3) 书籍如损坏严重,必须赔偿原书,并缴纳图书加工费20元;无法赔偿原书者承担遗失文献赔偿责任。 2.读者遗失文献,需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提倡购买原文献赔偿,加收文献加工费20元。如无法购买到原文献,则按文献的当前价值赔偿。 赔偿标准:原文献价格赔偿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 其中,赔偿系数按照文献出版年代设置,具体见下表。 文献赔偿系数标准年代/类型系数实 例1910及以前6010元(原文献价格)6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620元1911-494010元(原文献价格)4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420元1950-792010元(原文献价格)2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220元1980-891010元(原文献价格)10(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120元1990-今510元(原文献价格) 5(系数)+20元(文献加工费)70元 3. 读者丢失文献,如办理赔偿时超过文献借阅期限,在赔偿文献的同时还需承担相应文献借阅逾期责任。 4. 读者交付的图书赔偿金纳入学校图书购置经费,并由学校按规定开具相应票据二、公平、合理使用文献资源 图书馆馆藏文献作为全校师生的共同财富,需要共享才能显示其存在的重要。每个读者在充分享受公平、免费、长期、反复使用我馆文献资源的同时,也应给予他人同样的权利,有义务遵照中山大学图书馆证件管理办法约定,准时归还所借文献以供其他师生使用。 1. 外借图书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若有图书逾期未还,则图书馆停止提供外借服务,并督促读者熟悉和遵守图书馆相关管理制度以及文献资源利用道德规范。 (1) 借阅图书逾期在30天以内,读者需温习“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在馆内通过温习测试题30题,图书馆同时恢复提供图书外借服务。 (2) 借阅图书逾期超过30天,不足60天,读者需温习“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在馆内通过温习测试题50题,图书馆在读者借阅逾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天数之后恢复提供图书外借服务。 (3) 借阅图书逾期超过60天,不足90天,读者需温习“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在馆内通过温习测试题100题,图书馆在读者借阅逾期天数的二分之一天数之后恢复提供图书外借服务。 (4) 借阅图书逾期超过90天,不足180天,读者需温习“图书馆文献资源合理利用规范”等相关管理制度并在馆内通过温习测试题100题,图书馆在读者借阅逾期天数的相同天数之后恢复提供图书外借服务。 (5) 读者借阅图书逾期超过30天累计达三次,图书馆在1年内停止提供图书外借服务。 (6) 图书逾期超过180天,图书馆有权启用相关行政或法律程序追讨图书。 2. 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图书借期顺延。 3. 读者到外地出差、实习,时间过长不能按期还书的,应在外出前由院系办公室出具证明(注明返校时间),经流通阅览部确认后可延长外借时间。 4. 出国人员在出国前需还清图书。三、图书馆文献资源利用道德规范包含但不局限于上述内容,图书馆有权根据资源和读者情况对本规范进行修改并在馆内公告,而不需通知到已办理图书馆相关证件的每一个读者。四、本规范解释权归属图书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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