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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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讲 企业所得税法,2020/10/5,2,自20世纪80年代到2007年年底,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企业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演变图与比例关系表。,2020/10/5,3,一、统一纳税主体制度,(一)纳税主体的分类居民税收管辖权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1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2020/10/5,4,(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3)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2020/10/5,5,(4)实际联系,是指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拥有据以取得所得的股权、债权,以及拥有、管理、控制据以取得所得的财产等。 3纳税主体的具体范围: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4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2020/10/5,6,(二)分类标准 法人注册成立地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的双重标准。 原内企税法下的纳税人: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或者组织,即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的单位:在银行开设结算帐户;独立建帐,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法第50条第2款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10/5,7,1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2对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问题: (1)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境内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境外依据外国(地区)法律注册成立的企业。 (2)境外中资企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条第2款和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应判定其为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居民企业(以下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并实施相应的税收管理,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10/5,8,企业负责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管理运作的高层管理人员及其高层管理部门履行职责的场所主要位于中国境内; 企业的财务决策(如借款、放款、融资、财务风险管理等)和人事决策(如任命、解聘和薪酬等)由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决定,或需要得到位于中国境内的机构或人员批准; 企业的主要财产、会计账簿、公司印章、董事会和股东会议纪要档案等位于或存放于中国境内; 企业1/2(含1/2)以上有投票权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经常居住于中国境内。,2020/10/5,9,(3)对于实际管理机构的判断,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2011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5号)。,2020/10/5,10,(三)所得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2020/10/5,11,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6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2020/10/5,12,二、统一税率,(一)一般税率 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简称“预提所得”),适用税率为20%。,2020/10/5,13,(二)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税率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 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2020/10/5,14,(3)“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2009年12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 一、自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10/5,15,2011年1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2020/10/5,16,(三)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2020/10/5,17,(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22008年4月14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10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2020/10/5,18,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2020/10/5,19,(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四)非居民企业的优惠税率 非居民企业取得预提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2020/10/5,20,三、统一征税客体(税基),(一)收入总额 1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3收入总额的范围: (1)销售货物收入;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2020/10/5,21,(5)利息收入; (6)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7)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是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8)接受捐赠收入; (9)其他收入。 4不征税收入: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2020/10/5,22,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2020/10/5,23,(二)扣除的一般规则 1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除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2支出的界定: (1)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2)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3扣除具体项目的界定:,2020/10/5,24,(1)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2)费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4)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2020/10/5,25,扣除。 (5)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2020/10/5,26,(三)准予实际扣除的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 2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3长期待摊费用。 4存货成本。 5转让资产的净值。 6亏损结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2020/10/5,27,(四)准予限额扣除项目 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2)公益性社会团体,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基金会、慈善组织等社会团体: (一)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二)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2020/10/5,28,(四)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该法人设立目的的事业; (五)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六)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七)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八)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九)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民政部门等登记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3)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2020/10/5,29,2008年12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009年7月15日,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民发2009100号)颁布了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指引。 2工资薪金支出及“三费”支出等: (1)工薪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三费”支出: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2020/10/5,30,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依有关规定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薪金的总和。 (3)各种符合规定的保险费: 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2020/10/5,31,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2020/10/5,32,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3利息支出: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2020/10/5,33,4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等: (1)业务招待费(交际应酬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手续费及佣金:略。,2020/10/5,34,(五)不得扣除的项目 1概括性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5)企业所得税法第9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 (6)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2020/10/5,35,(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管理费、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等: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2020/10/5,36,(六)税收抵免制度的完善 1境外税收直接限额抵免制度: (1)概念:简称直接抵免法,是指居住国对同一居民纳税人在来源地国缴纳的税额,在依居住国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限度内可以用来直接抵扣该居民纳税人所应汇总缴纳的居住国的相应税额,从而避免法律上的双重征税的制度。一般辅之以延期抵免制度。 (2)具体规则:企业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抵免,抵免限额为该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部分,可以在以后五个年度内,用每年度抵免限额抵免当年应抵税额后的余,2020/10/5,37,额进行抵补: 居民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取得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税所得。 (3)解释性规定: 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国境外税收法律以及相关规定应当缴纳并已经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款。 抵免限额:是指企业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除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该抵,2020/10/5,38,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抵免限额中国境内、境外所得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总额 5个年度:是指从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经在中国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超过抵免限额的当年的次年起连续5个纳税年度。 可以抵免的外国税收的其他限定条件: A.允许抵扣的外国税收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被外国税务机关征收的所得税性质的税收。,2020/10/5,39,B.企业依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3、24条的规定抵免企业所得税税额时,应当提供中国境外税务机关出具的税款所属年度的有关纳税凭证。 2境外税收间接限额抵免制度: (1)概念:简称间接抵免法,是指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允许母公司以间接通过其外国子公司缴纳的相应于股息所得的那部分外国公司所得税来抵扣母公司应缴其居住国公司所得税的一部分,但最多只能在依居住国税法计算出来的应纳税额限度内抵免,从而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制度。 (2)具体规则: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分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2020/10/5,40,得税税额中属于该项所得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该居民企业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在企业所得税法第23条规定的抵免限额内抵免。 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间接控制,是指居民企业以间接持股方式持有外国企业20%以上股份。 2009年12月2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2020/10/5,41,2010年7月2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颁布了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2020/10/5,42,四、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一)产业优惠 1产业优惠的概括性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2特定产业或项目的税收优惠: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实施条例第86条分别规定了免征和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项目。 2008年10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8850号)。,2020/10/5,43,(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4)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10/5,44,下列所得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3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2020/10/5,45,(二)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3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2020/10/5,46,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1)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略。 (2)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2020/10/5,47,(三)加计扣除与加速折旧 1加计扣除: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1)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2)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2加速折旧: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2020/10/5,48,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2009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2020/10/5,49,(四)减计收入与税额抵免 1减计收入: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008年8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 2008年9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2020/10/5,50,2税额抵免: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2020/10/5,51,(五)税收优惠措施的授权立法规定 1民族自治机关的税收减免权: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可以决定减征或者免征。自治州、自治县决定减征或者免征的,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的授权立法条款: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专项税收优惠政策的授权立法条款: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或者由于突发事件等原因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的,国务院可以制定企业所得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2020/10/5,52,(六)本土化的企业信赖利益保障制度 1过渡性税收优惠安排: (1)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公布前已经批准设立的企业,依照当时的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享受低税率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五年内,逐步过渡到该法规定的税率;享受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可以在该法施行后继续享受到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优惠的,优惠期限从该法施行年度起计算。 (2)具体规定: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 新税法公布前批准设立的企业税收优惠过渡办法:,2020/10/5,53,A.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 其中:享受企业所得税15%税率的企业,2008年按18%税率执行,2009年按20%税率执行,2010年按22%税率执行,2011年按24%税率执行,2012年按25%税率执行;原执行24%税率的企业,2008年起按25%税率执行。 B.自2008年1月1日起,原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五免五减半”等定期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新税法施行后继续按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办法及年限享受至期满为止,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2020/10/5,54,C.享受上述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是指2007年3月16日以前经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按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见附表)执行。 D.对按照国发200739号文件有关规定适用15%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应一律按照国发200739号文第1条第2款规定的过渡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即2008年按18%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09年按20%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0年按22%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1年按24%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12年及以后年度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2020/10/5,55,对原适用24%或33%企业所得税率并享受国发200739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半优惠过渡的企业,2008年及以后年度一律按25%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税。 E.执行国发200739号文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2020/10/5,56,2009年7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目录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9号)。 实施企业税收过渡优惠政策的其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新税法和实施条例中有关收入和扣除的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第(1)部分规定计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新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的优惠政策存在交叉的,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 2009年4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2条:,2020/10/5,57,不得叠加享受,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的税收优惠情形,限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定期减免税和减低税率类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 2特定区域的过渡性税收优惠安排: (1)原则性规定: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内,以及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内新设立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以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具体规定:,2020/10/5,58,2007年12月26日,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 法律设置的发展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特定地区,是指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和海南经济特区;国务院已规定执行上述地区特殊政策的地区,是指上海浦东新区。 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020/10/5,59,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新设高新技术企业同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以外的地区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当单独计算其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2020/10/5,60,五、体系化的反避税制度,2020/10/5,61,(一)独立交易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 1概念: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遵循的原则。 2基本规定及其含义: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分摊。 (1)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2020/10/5,62,控制关系; 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2)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 (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2020/10/5,63,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2020/10/5,64,(五)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六)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七)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八)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一)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3)合理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Comparable uncontrolled price method,CUP),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的价格进行,2020/10/5,65,定价的方法; 再销售价格法(Resale price method),是指按照从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方的价格,减除相同或者类似业务的销售毛利进行定价的方法; 成本加成法(Cost plus method,也称成本加价法),是指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进行定价的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Transactional net margin method,TNMM),是指按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往来取得的净利润水平确定利润的方法; 利润分割法(Profit split method),是指将企业,2020/10/5,66,与其关联方的合并利润或者亏损在各方之间采用合理标准进行分配的方法; 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3成本分摊协议:企业可以依法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并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2020/10/5,67,(二)预约定价安排-Advance Pricing Arrangement or Advance Pricing Agreement,APA 1概念:是指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与税务机关按照独立交易原则协商、确认后达成的协议。 2基本程序: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3适用对象: (1)主体对象:一般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在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2020/10/5,68,依法履行关联申报义务; 按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2)关联交易: 适用于自企业提交正式书面申请年度的次年起3至5个连续年度的关联交易; APA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预约定价安排正式书面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转让定价调查调整; 如果企业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APA适用年度相同或类似,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可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适用于申请当年或以前年度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2020/10/5,69,4核定方法: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方法包括: (1)参照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利润率水平核定; (2)按照企业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关联企业集团整体利润的合理比例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2020/10/5,70,(三)受控外国企业税制-Corporation of Foreign Control,CFC 1CFC税制: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2受控外国企业:是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的规定,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居民个人(以下统称中国居民股东,包括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和中国居民个人股东)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水平50%的国家(地区),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2020/10/5,71,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外国企业。 3控制标准: (1)中国居民股东在纳税年度任何一天单层直接或者多层间接单一持有外国企业10%以上有表决权股份,且共同持有该外国企业50%以上股份; (2)中国居民股东持股比例没有达到第(1)项规定的标准,但在股份、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对该外国企业构成实质控制。 4地域范围: (1)实际税负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1款规定税率的50%。实缴税额对比法的变形 (2)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将外国企,2020/10/5,72,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 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5适用所得的范围:“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即采取交易法下的“瑕疵所得”范围。 6CFC所得的计征:“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1)CFC所得的计算: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CFC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2020/10/5,7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实际持股天数CFC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2)CFC所得的归并: 划归所得的时间:CFC与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纳税年度存在差异的,应将视同股息分配所得计入CFC纳税年度终止日所属的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纳税年度。 划归所得的比例:股东持股比例。 划归所得的性质:视同股息所得。 (3)亏损的处理:采取交易法时不考虑亏损的扣除。,2020/10/5,74,7重复征税的处理: (1)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按照所得税法或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抵免。 (2)CFC实际分配的利润已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征税的,不再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8CFC税制适用的例外: (1)合理经营需要;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2020/10/5,75,9CFC税制与实际管理机构标准的冲突:符合CFC税制中控制标准的企业可能同时也符合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因而在成为受控外国公司的同时又成为中国税法上的居民企业。 (1)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实施条例第83条的规定,作为其免税收入。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投资者从该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根据实施条例第7条第4款的规定,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该权益性投资收益中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和实施条例第83条规定的部分,可作为收益人的免税收入。,2020/10/5,76,(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3)境外中资企业被判定为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以及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不视为受控外国企业,但其所控制的其他受控外国企业仍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4)境外中资企业可向其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中国主要投资者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审核后,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境外中资企业未提出居民企业申请的,其中国主要投资者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所掌握的情况对其是否属于中国居民企业做出初步判定,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确认。,2020/10/5,77,(5)境外中资企业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后成为双重居民身份的,按照中国与相关国家(或地区)签署的税收协定(或安排)的规定执行。,2020/10/5,78,(四)资本弱化税制-Thin-Capitalization 1债务与股本固定比例法: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2020/10/5,79,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2)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3)比例标准: 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 金融企业,为5:1 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2020/10/5,80,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第项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2利息支出: (1)范围: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2)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2020/10/5,81,计算公式: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关联债资比例是指企业从其全部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简称关联债权投资)占企业接受的权益性投资(简称权益投资)的比例,关联债权投资包括关联方以各种形式提供担保的债权性投资。,2020/10/5,82,(五)一般反避税条款-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 1合理商业目的原则(Reasonable Business purpose Test):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适用范围: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对象为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 (1)滥用税收优惠; (2)滥用税收协定; (3)滥用公司组织形式;,2020/10/5,83,(4)利用避税港避税; (5)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3调整原则:税务机关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审核企业是否存在避税安排。 4处理方式: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 5审批权限:一般反避税调查及调整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2020/10/5,84,(六)法律责任 1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预缴)税款入库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前述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利息率: (1)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实行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2020/10/5,85,(2)企业依法提供同期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的,或者符合有关规定免于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基准利率计算加收利息。 3企业在税务机关做出特别纳税调整决定前预缴税款的,收到调整补税通知书后补缴税款时,按照应补缴税款所属年度的先后顺序确定已预缴税款的所属年度,以预缴入库日为截止日,分别计算应加收的利息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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