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总论》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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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的提出 (二)中国经济法的概念,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经济管理和协调发展经济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市场主体调控关系。 2、市场运行调控关系。 3、宏观经济调控关系。 4、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四)经济法的地位,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的形式(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 (五)部门规章 (六)政府规章 (七)司法解释 (八)国际条约或协定,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二节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指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关系被经济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后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是指由经济法律规范规定和调整而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任何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三个基本构成要素,即主体、内容和客体。这三个要素缺一不可。,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一)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的主体简称经济法主体,是指是指在经济管理和协调过程中依法独立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2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取得方式 法定取得 授权取得,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范围 (1)各级国家机关 (2)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 (3)企业内部组织和有关人员 (4)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及公民个人 此外,国家作为整体,在一定条件下也是主体。如发行国债,国家作为债务人。,综上所述,我们所说的的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通常被概括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三大类,从某种角度而言,国家也是做为一个法人而存在的。,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法人 (1)法人的概念 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法人的条件: 1.要依法成立。 2.要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经营场所。 3.要有独立的财产,或者是经费,实际上对企业来讲,就是要有注册资本。 4.最后一个条件就是它能够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法人的种类 1.机关法人 2.事业单位法人 3.企业法人 4.社会团体法人 5.捐献法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要求 作为一个经济法主体来讲,它进行经济活动的时候,一定要具有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实际上就是经济法主体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资格或者能力。 行为能力是指经济法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权利承担义务的能力。,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1)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平等 行为能力:以年龄和智力状况为划分标准,可以分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作为法人,它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一致的。,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买卖合同为例: 买方 卖方 债权 债务 债权 债务,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权利的概念和义务的概念 (1)权利: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经济管理和经济协调关系中依法具有的自己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和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资格。 ()义务: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为了满足特定的权利主体的权利,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必须实施或不实施某种经济行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权利的的种类 (1)经济职权 (2)所有权 (3)法人财产权 (4)债权 (5)知识产权,4义务的种类 5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关系 权利与义务是相互依存的。 (1)对应性 (2)对等性,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类型 物 行为 智力成果 权利,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三节 经济法律责任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 (一)法律责任的概念 (二)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形式 1、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3、刑事责任,二、经济纠纷的解决 处理争议的方式有: 当事人互相协商 进行行政调解 提交仲裁机构裁决 提起诉讼,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一)仲裁 1、概念 仲裁是经济法的各方当事人依照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由其对争议依法作出具有约束力裁决的一种活动。,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3、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4、仲裁程序,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二)诉讼 1概念 诉讼是指当事人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而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请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解决纠纷的活动。,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诉讼时效 (1)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2)诉讼时效种类 普通诉讼时效 特别诉讼时效期间 最长时效,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3.审判程序 我国人民法院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一般包括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执行程序三个阶段。,第一章 经济法总论,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特征 1.由一个自然人投资,其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2.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 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企业。,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 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必要的从业人员。,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 1.提出申请。 2.工商登记。 注意: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权利 3.责任,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1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管理的方式。 2.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3社会保险。,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财产清偿顺序。 清算期间对投资人的要求。 投资人的持续偿债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一、概述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 所谓合伙企业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人订阅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法的适用 不适用合伙企业法的三种情形: 1该法不适用于不具备企业形态的契约型合伙。 2对采用合伙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不适用。 3不包括企业法人之间的合伙型联营。,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含2个),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二) 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名称。 (五)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三、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四、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1.合伙人的出资。 2.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二)合伙企业财产的性质 共同共有 (三)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 合伙企业法对合伙企业财产的转让作了以下限制性规定:,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五、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形式 (二)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四)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五)非合伙人参与经营管理,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六、合伙企业与第三人关系 (一)对外代表权的效力 (二)合伙企业和合伙人的债务清偿,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七、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条件和程序 (1)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3)原合伙人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4)办理变更登记。,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2.入伙的法律后果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二)退伙 1退伙的原因 (1)自愿退伙,可以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两种。 (2)法定退伙分为两类:一是当然退伙;二是除名。,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2退伙的效果 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章 合伙企业法,八、合伙企业解散与清算 九、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案情】 甲、乙共同出资合伙买了一头母牛共同喂养,共同使用,次年母牛生下了一头小母牛。后甲、乙两人因他事发生了矛盾,乙赌气再也没有照料过牛,两头牛均由甲一人照料。甲、乙二人一直没有提及这两头牛的归属问题。几年后,两头母牛在甲精心喂养下又生了两头小牛,至此,甲已喂养了四头牛。因为草料不足,甲日渐年迈,再加上老母年又有伤人伤物的坏毛病,于是甲便决定将两头牛卖掉。在农贸市场,丙以5000元的价格购得这两头牛。甲没有将老母牛的毛病告诉丙,第二年春耕时,丙赶着两头牛下地干活,老母牛突然挣脱缰绳逃跑,丙及其子丁便在后边紧紧追赶,老母牛踢伤了在后追的丁,踩坏了戊精栽培的龙柏树苗,为此丁花去医药费200元,赔偿戊的树苗款50元。 丙担心以后再出现类似事故,便决定干脆把两头掉都卖掉算了。春耕过后,丙便将这两头牛赶到农村集贸市场上出卖。在集贸市场上买菜的乙正巧碰致到市场上卖牛的丙,乙认出了丙的两头牛系其与甲共同饲养的牛,便向丙谎称都买了,乙遂将两头牛牵到家中,丙随后跟到乙家中要钱,不料到家以后,乙却说:“几年前,这两头牛是我和甲共同饲养的,这两头牛各下了一个牛犊,现两个牛犊归甲,这两头牛就归我了。“丙则认为,这两 头牛是其从甲手中花5000元购得,现这两头牛归自己所有,如乙想要牛,应退回其购牛所花的5000元并赔偿老母牛伤人毁物所花费的250元。乙不同意付款,也不同意还牛,丙遂起诉人民法院。,试问: 1.甲将两头牛出售给丙的行为是否违法?为什么? 2.丙能否取得这两头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3.乙是否有权向丙索要这两头牛? 4.老母牛伤人毁物花费的250元钱应由谁来承担?为什么? 5.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此案?,【案情】 杨某、李某、陈某三人经多次协商,达成协议,集资2万元,共同开办某商店,其中杨某出资1万元,李某、陈某各出5000元。三人约定按出资比例分享盈利、分摊亏损。该商店经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于2003年10月1日正式开业。同年12月,年终结算,略有盈利,三人按照出资比例对利润进行了分配。2004年3月开始,三人发生意见分歧。李某于同年6月提出退伙,征得杨、陈二人的同意,取走其出资5000元,但当进对合伙的盈亏未作结算,李某于6月30日正式提出退伙。同年年底结算,该商店共亏损8000元,这时陈某也要求退伙,合伙难以继续经营。2004年底,商店关闭、合伙宣告解散。杨某、陈某要求李某分摊商店的亏损,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与商店经营无关为由,拒绝分摊。之后,杨某、陈某对商店的商品进行了清算,各分得价值3000元和1500元的商品,但对商店的债务未作处理。2005年1月初,与该商店有业务往来的某商品批发经营部获悉商店关闭以后,即找到杨某,要求,杨某清偿该店欠该批发部的2004年3月的货款8000元。杨某认为,按合伙协议只承担债务的50%,其余部分应由李某、陈某承担。该批发部找到陈某,陈某,陈某只愿以分得的1500元商店折价承担债务,并以此为限。该批发部找到李某,李某则以自己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该批发部因要求清偿未果,遂诉诸人发法院。,试问: (1)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在内部应当如何承担? (2)对于商店的债务,杨某、李某、陈某对外应当如何承担责任? (3)本案中,李某以早已退伙为由拒绝清偿商店债务,其理由能否成立? (4)合伙人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范围如何?,【案情】 华伦公司是由甲、乙、丙3 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的合伙企业,合伙协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的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允许向仲裁解决,也不许通过诉讼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名称为大发汽车配件厂。 问题 1.乙、丙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配件的门市部,并将门市部的货卖给大发汽车配件厂? 3.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厂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第四章 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的概念和种类 (一)公司的概念 公司是指依公司法成立的全部资本由股东出资构成,股东以其出资额或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章 公司法,公司的特征: 1.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 2.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3.公司是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的股权式企业; 4.公司是依公司法设立的企业;,第四章 公司法,(二)公司的种类 1.人合公司和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 2.母公司和子公司; 3.总公司和分公司; 4.本国公司、外国公司和跨国公司; 5.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等。,第四章 公司法,二、公司法的适用范围 1、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股份有限公司 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第四章 公司法,三、公司的登记管理 (一)公司设立登记 1.设立公司首先申请名称的预先核准。 2设立登记的程序 3.分公司登记。,第四章 公司法,(二)变更登记 (三)注销登记 (四)年度检验,第四章 公司法,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第四章 公司法,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50人以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1)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2)出资方式。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符合要求公司的名称和机构。 5设立公司必须有场所和必要的经营条件。,第四章 公司法,1、一般公司是人民币3万元。 2、一人有限公司是10万元。 3、特定行业的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高于上述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10亿元;城市合作商业银行:1亿元;农村合作商业银行:5000万元。 保险法:保险公司:2亿元,第四章 公司法,4、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五年内缴足。,第四章 公司法,1、货币 2、实物 3、知识产权 4、土地使用权,第四章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订立发起人协议。 2制定公司章程。 3依法报经行政审批。 4股东缴纳出资并验资。 5确立公司组织机构。 6申请设立登记。,第四章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会 1股东 2.股东会的性质 3股东会的职权 4股东会的形式 5股东会的通知和主持。 6股东会的决议,第四章 公司法,(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的性质 2董事会的组成 3董事会的职权。 4董事会的召开。 5.经理的设立及职权。,第四章 公司法,(三)监事会 1监事会的组成 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和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只设12名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屇为三年。监理任期屇满,连选可以连任。 两部分构成,一个是股东代表,另外是一个公司的职工代表。董事、经理及其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四章 公司法,2监事会的职权。 3以下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董事 (2)经理 (3)财务负责人 (4)国家公务员,第四章 公司法,(五)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1任职资格。 2董事、监事、经理的义务,第四章 公司法,三、国有独资公司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公司法,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设立方式 1发起设立 2募集设立 定向募集与社会募集,第四章 公司法,(二)设立条件 1对发起人的要求 2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的限额。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 公司名称和组织机构等等。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四章 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1.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2. 募集股份。 3.召开创立大会。 4.登记,第四章 公司法,(1)创立大会的性质 (2)创立大会召开的条件 (3)股份有限公司创立大会召开的程序 (4)创立大会的职权,第四章 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股东。 2股东大会的性质和职权,第四章 公司法,3股东大会的形式 (1)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有限责任公司是代表1/4以上股东表决权);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第四章 公司法,4股东大会的决议(议事规则) (1)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特别决议和一般决议。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 (3)记录要求,第四章 公司法,(二)董事会和经理 董事会: (1)董事会是公司股东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2)董事产生 (3)董事长 (4)董事会职权 (5)董事会会议,第四章 公司法,(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四)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资格和责任(同有限责任公司) (五)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区别,第四章 公司法,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一)股份与股票概述 1股份 2股票,第四章 公司法,3分类 (1)普通股和优先股。 (2)记名股和不记名股。 (3)面额股与无面额股。 (4)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外资股。 (5)内资股、外资股。,第四章 公司法,(二)股份的发行 1.股份发行的种类 原始发行发行新股 2.股份发行的原则 3.股份发行的一般规则 (1)股份发行不得折价发行。 (2)股份发行必须同股同价发行。,第四章 公司法,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上市 (一)申请股票上市的法定条件 (二)股票上市的程序 (三)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第四章 公司法,第五节公司债券 一、公司债券概述 (一)公司债券的概念和种类 (二)公司债券的种类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转让的时候记名公司债券背书才能转让。2.可转换公司债券与不可转换公司债券。,第四章 公司法,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司债券发行的资格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1.积极条件 2.消极条件,第四章 公司法,(三)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 1.大家注意公司债券的发行程序,由公司权力机构作决议。 2报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批。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 4公司债券的承销。 5.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三、公司债券的转让,第四章 公司法,第六节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 、公司的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 (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制作 (三) 公司应依法披露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第四章 公司法,二、利润分配 (一)利润分配的顺序1.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但不得超过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税前补亏,一定要注意它是不能超过五年,连续弥补不能超过五年。2.缴纳所得税。3.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亏损。4.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公益金等等。5.提取任意公积金; 6.向股东分配利润。,第四章 公司法,三、公积金 1种类 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两类。 2. 提取比例 3. 用途 (1)弥补亏损 (2)是转增资本 四、公益金,第四章 公司法,五、股利的分配 分配股利的具体方式(1)用现金支付;(2)用增发的股票分发或配售给股东作为股利;(3)用现金以外的其他财产支付;(4)用公司对股东负债的形式支付。,第四章 公司法,第七节 公司的合并、分立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要求: 2合并的形式: 3合并的程序: 4公司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 二、公司分立,第四章 公司法,第八节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公司的破产 二、公司解散的原因和清算,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一节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概念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 (一)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资本 1.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2.比资比例 3.出资方式 4.出资期限,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合营企业的设立程序 1.立项申请与审批 2.设立合营企业申请与审批 3.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登记,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机构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权力机构 (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 四、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合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 (二)合营企业的财务、利润分配、外汇管理 (三)合营企业的劳动管理,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五、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解散和清算 (一)合营企业的经营期限 (二)合营企业的解散 (三)合营企业的清算,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二节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概述 (一)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期限和终止 (一)合作企业的设立 1.设立合作企业的条件 2.设立合作企业的程序,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合作企业的期限 (三)合作企业的终止 三、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管理机构 (一)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1. 董事会制。 2.联合管理制。 3.委托管理制。,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四、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投资方式 五、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收益分配、亏损风险分担及投资回收。 (一)合作企业的收益分配和亏损风险分担 (二)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 (三)外商先行回收投资的法定条件,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三节 外资企业法 一、外资企业法概述 (一)外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二)外资企业法的概念,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二、外资企业的设立、终止和清算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外资企业的条件 2.设立外资企业的程序 3.外资企业的终止 (二)外资企业的清算,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三、 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注册资本与出资方式 (一)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 (三)外资企业的出资方式 (四)外资企业的出资期限,第五章 外商投资企业法,四、外资企业的经营管理 (一)生产经营管理 (二)财务会计管理 (三)劳动管理,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一节破产法概述 一、破产的概念 所谓破产就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以其全部财产依一定程序进行清产还债的行为。,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破产具有如下特点 1破产是一种特殊的偿债手段。 2破产是在特定情况下运用的偿债方式。 3破产是使债权人公平受偿的程序。 4破产是依司法程序进行的偿债程序。 二、破产法的概念和我国破产立法概况,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二节 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一、破产界限 破产界限的实质标准是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通常简称为不能清偿或不能支付。,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破产申请的提出 (一)破产申请人 (二)申请方式 三、破产申请的受理 (一)立案 (二)管辖 (三)发布通知和公告 (四)债权人申报债权 (五)破产案件受理裁定的法律效力,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三节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性质与组成 债权人会议谁有表决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与职权及决议 1召集 2职权 3议事规则,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四节和解与整顿制度 一、和解与整顿制度 二、和解和整顿程序 (一)和解和整顿制度的特点 (二)和解和整顿的程序 (三)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四)和解与整顿的进行与终结 1整顿期间,债务人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经人民法院裁定,终结企业整顿,宣告其破产 (1)不执行和解协议,包括对协议全部不执行与部分不执行,对多数债权人不执行与个别债权人不执行,因债务人过错不执行与客观上无法执行等多种情况。 (2)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3)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违法行为之一,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2经过整顿,债务人企业能够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并且发布公告。整顿期满,债务人企业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企业破产,并按照破产法的有关规定重新申报登记债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五节 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一、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情况 (二)破产宣告的效力 二、清算组,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破产财产 1.概念 2.破产财产范围 3.不属于破产财产,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破产债权 (一)破产债权的概念 破产债权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须由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破产债权的确认与行使 1.宣告前发生的无财产担保的,及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前发生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其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 3.债务人企业作为票据(汇票、本票、支票)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其破产事实而付款或承兑,因此产生的债权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为债权人。,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4.破产企业未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因清算组解除合同受到损失的,以损失赔偿额作为破产债权,以实际损失为计算原则。 5.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6.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 7.债务的保证人代替其清偿债务后依法可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 8.债务人的保证人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 9.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10.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前因侵权、违约给他人造成财产损失而产生的赔偿责任 11.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企业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予以清偿,但是应当减去未到期的利息。,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不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 1、破产宣告前行政、司法机关对债务人的罚金、罚款及其他费用。 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 3、宣告后的债务利息。 4、债权人为个人利益参加破产程序的费 用。,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5、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 6、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 7、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8、债务人开办单位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 9、政府无偿拨付的资金不属破产债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四、取回权、别除权、抵销权与撤销权 (一)取回权 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如由破产企业保管、租用的财产),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行使取回权取回。,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别除权 实际上就是破产之前有担保的债权 注意: (1)破产企业已设立担保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2)如果担保物在其行使权利前灭失,优先受偿权随之消失。 (3)破产企业对其同一财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应按照抵押顺序行使优先受偿权。 (4)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抵销权 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清偿期限,无论债务标的、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销,这就是破产抵销权。 注意: 对破产宣告后破产债权人对破产企业发生的债务,以及破产企业的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取得的他人破产债权等情况,禁止抵销。,破产企业,债务人,债权人,100万债务,150万债务,债权转让 80万,50万清偿,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四)撤销权 (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包括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无偿划拨财产、分立企业; (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 (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指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债务仍未到期,如债务清偿时间虽有提前,但在破产案件受理时已到期,则为未提前清偿; (5)放弃自己的债权,指积极放弃,如是消极不行使权利,导致诉讼时效已过,除非有证据证明系双方恶意串通所,则不宜再要求恢复债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处理: A、上述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分配 B、如上述违法的,于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年内被查出,由法院追回财产,按原已确定的清偿顺序与债权数额分配。,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五、破产财产的处置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处置 在处置之前首先应当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债权人会议对破产财产的市场价格无异议的,经法院同意后,可不进行评估;但,国有资产除外。,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二)破产财产的分配 分配顺序 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支付后,破产财产应按以下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依照国务院通知及补充通知的规定, A、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 B、但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入的款项,应当作为破产财产,不属破产债权。 C、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第一顺序清偿,但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保护。 D、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属于劳动保险费用,列入破产财产第一清偿顺序。 E、因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依据劳动合同对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及所欠非正式职工的报酬,以第一顺序清偿。,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三)终结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当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通告人民法院。,第六章 企业破产法,整顿期满恢复,整顿期满未恢复,整顿期间继续恶化,整顿期间五种情形,破产法中关于期限的规定,某国有企业因资不抵债,拟向法院申请破产,聘请律师代理破产中的法律事务。律师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掌握了以下情况:1、该企业系在省工商行政局注册登记的工业企业;2、该企业的债权人之一甲公司因追索150万元贷款而在一个月前起诉该企业,此案尚在审理中;3、该企业欠当地工商银行贷款1200万元,贷款时曾提供该企业的一套进出口成套设备作抵押,该设备现值800万元;4、该企业曾为乙公司向当地建设银行一笔3000万元贷款作为保证人,现乙公司对该笔贷款未予偿还;5、该企业资不抵债已达3500万元。,试问: 1、该企业如申请破产,应由哪级人发法院受理? 2、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律师需准备向法院提交哪些材料? 3、甲公司与该企业之间尚未审结的追索贷款之诉应如何处理? 4、工商银行的1200万元贷款应如何处理? 5、建设银行能否参加破产程序、申报破产债权?简要说明理由? 6、应从企业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哪些?,斯莱尔商贸公司系一中外合资企业。因亏损严重,被债权人温达公司申请宣告破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5日立案,并通知债权人来申报债权。债权人星缘公司由于在异地,过了3个月都未到法院来申报债权。斯莱尔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按管了该企业。经过清理、估价,得出的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破产财产和现有财产状况如下:,现有财产:现金5万元;公司办公场地作价160万元;卡车7辆,每辆4.5万元;轿车2辆,每辆35万元;借冠赢公司中型客车一辆,价值9万元;3月份向希望工程捐赠15万元;账面呆账5万元,尚未返还。 债权申报情况如下:A公司要求偿还560万元;B公司要求偿还130万元,缩写以轿车一辆作抵押;C公司要求偿还5万元;温达公司要求倘不5万元,以一辆卡车作为抵押。清算组费用1万元;工人工资21万元;欠国家税款19万元。,问: 1、人民法院能否适用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程序处理本案? 2、星缘公司逾期未申报债权是否应视为放弃债权? 3、破产财产应如何分配? 4、本案中A公司应分得多少财产? 5、破产程序终结后,应由谁负责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 6、设破产程序终结后9个月时,法院查明斯莱尔商贸公司在1999年6月30日曾私分公司财产300万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第七章 合同法,第一节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概念和分类(一)合同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合同也称为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七章 合同法,(二)合同的分类 1.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2.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3. 要式合同和非要式合同。 4.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5. 有偿合同和无偿合同。,第七章 合同法,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合法原则,第七章 合同法,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与形式(一)合同订立的概念(二)合同订立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第七章 合同法,二、合同的主要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七章 合同法,三、格式条款(一)格式条款的概念格式条款就是格式合同,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对方只能表示全部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合同形式。,第七章 合同法,(二)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使用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 2.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 3.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4. 另外,某些格式条款无效,第七章 合同法,(1)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 (2)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规定的情形时无效,包括五种情况。 (3)具有第53条规定的两种情况,有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有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第七章 合同法,四、合同的订立程序 (一)要约 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他方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当事人称要约人,要约指向的当事人称受要约人。,第七章 合同法,1.要约应具备的条件 (1)要约必须是特定人所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 (3)内容具体确定。 (4)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的约束。,第七章 合同法,2.要约邀请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第七章 合同法,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1)要约是当事人自己主动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要约邀请则是希望对方主动向自己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其本身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2)要约必须包括未来可能订立合同的主要内容,而要约邀请则没有这一方面的要求。 (3)要约中含有当事人表示愿意接受要约拘束的意思,而要约邀请则不含有。 (4)要约往往是向特定人发出,而要约邀请一般则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出。,第七章 合同法,3.要约生效的时间 我国合同法采取到达主义,即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能够控制的地方开始生效。,第七章 合同法,4.要约的撤回、撤销与失效 (1)要约的撤回 (2)要约的撤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第七章 合同法,(3)要约的失效 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第七章 合同法,实质性变更: 1、交易条件 2、违约责任 3、解决争议的办法 4、合同成立的时间地点,第七章 合同法,(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 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到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要约人不得加以拒绝。,第七章 合同法,1.承诺的有效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发出。 (2)承诺应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3)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承诺须在要约有效期内到达要约人。,第七章 合同法,承诺的迟延: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承诺的迟到: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第七章 合同法,2.承诺生效的法律效果 第一,要约人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愿望实现; 第二,受要约人希望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实现; 第三,当事人之间的缔约过程结束; 第四,合同成立。,第七章 合同法,3.承诺的生效时间 第一,在承诺采用通知的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标准。 第二,在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情况下,确定承诺生效的时间标准。,第七章 合同法,4.承诺的撤回 合同法第27条规定: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七章 合同法,五、合同的成立 (一)合同成立的要件 1.订约主体由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构成; 2.对主要内容达成合意; 3.应具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第七章 合同法,(二)合同成立的时间 1.以直接对话方式订立合同的,承诺人表示承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2.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成立的时间为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的时间; 3.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七章 合同法,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七章 合同法,5.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在签字或盖章前,当事人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当事人接受,合同成立,对方接受履行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 6.法律、行政法规对合同形式有特殊要求的,法定的特殊形式完成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第七章 合同法,(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七章 合同法,六、缔约过失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 (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定情形 1.假借订立合同,以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第七章 合同法,(三)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损失的存在 2.行为人有过错 3.缔约过失行为与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四)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 1.缔约费用。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付的费用。 3.恢复原状所支出的费用; 4其他开支。,第七章 合同法,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生效 (一)成立生效 (二)合同自批准登记时生效 (三)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 (四)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第七章 合同法,二、有效合同 合同的一般有效要件是: 1.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订立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4.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第七章 合同法,三、无效合同 (一) 概念和种类 无效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整个合同的无效;另外一种情况就是说合同整体上来讲是有效的,只是其中的部分条款无效。,第七章 合同法,(二)无效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法还对免责条款做了规定。,第七章 合同法,(三)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 1.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2.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4.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第七章 合同法,四、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1可撤销合同的概念 2可撤销合同的特征 (l)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合同; (2)可撤销合同一般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 (3)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要由有撤销权的当事人通过行使撤销权来实现; (4)可撤销合同的变更或撤销项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第七章 合同法,3.可撤销合同的类型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显失公平的;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第七章 合同法,4.可撤销合同的效力 5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不适用诉讼中止、中断(2)具有撤销权的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第七章 合同法,五、效力待定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二)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1.狭义无权代理。 2.表见代理。 (三)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第七章 合同法,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二、合同履行的原则 (一)全面履行原则 (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章 合同法,三、合同内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一)协议补充 (二)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三)补充性规定 四、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合同的履行规则,第七章 合同法,五、涉及第三人合同履行 (一)利他合同,指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的债务,第三人直接请求行使请求权的合同。 (二)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又称第三人负担的合同,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债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第七章 合同法,六、双务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概念 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3同时履行抗辩权的适用范围 (二)后履行抗辩权,第七章 合同法,(三)不安抗辩权 1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第七章 合同法,2不安抗辩权的效力 (l)中止履行。 (2)解除合同。,第七章 合同法,七、合同的保全 (一)代位权 1代位权的定义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第七章 合同法,2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 (3)因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4)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合同关系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延期履行。,第七章 合同法,3.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代位权的适用对象是债务人的消极行为,即债务人危及债权人利益的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其债权就代位权行使的结果有优先受偿权利。,第七章 合同法,(二)撤销权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指债务人的积极行为)。,第七章 合同法,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适当分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的,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第七章 合同法,第五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 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一)合同转让的概念 (二)合同权利转让(债权让与) 1合同权利转让的范围 2债权人的通知义务,第七章 合同法,(三)合同义务的转移(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包括全部移转和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七章 合同法,在债权人作出同意以后,债务的移转将发生如下效力: (1)债务承担发生效力后,第三人将全部或部分地取代债务人的地位而成为当事人; (2)债务人基于原债的关系而享有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事由,承担人都可以用来对抗债权人;(3)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第七章 合同法,(四)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一方当事人在与第三人就合同权利义务的移转达成约定后,应征得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同意。,第七章 合同法,第六节合同的终止 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1约定解除。 2法定解除。 3合同解除的程序,第七章 合同法,三、债务抵销 四、提存 五、免除 六、混同,第七章 合同法,第七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二、归责原则 1.以违约行为的发生作为承担责任的根据 2.法律规定免责的不承担违约责任 3.在某种情况下以过错作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第七章 合同法,三、违约行为的形态 (一)实际违约 (二)预期违约,第七章 合同法,四、承担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 (一)继续履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第七章 合同法,(二)采取补救措施 1.修理 2.更换 3.重作 4.退货 5.减价,第七章 合同法,(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五)给付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第七章 合同法,五、免责事由 合同法规定的三种免责事由。(一)法定事由(二)免责条款(三)法律的特别规定六、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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