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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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学习建议:1.阅读相关教材,课本 推荐书目: 1. 核心教材 (1)余劲松、吴志攀主编: 国际经济法 北大、高教, 2000年版,(2)陈安主编: 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3)赵秀文主编:国际经济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学习建议:1.阅读相关教材,2.案例教程 (1)王传丽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分析(全国高 等学校法学专业课程案例分析教材)高等教 育出版社,2008年11月,(2)张丽英 主编:国际经济法案例教程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教学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学习建议:1.阅读相关教材,3.论文期刊: (1)国际经济法论丛厦门大学法学院 (2) 人大复印资料 国际法,学习建议:2.学习基本国际经济经济常识,推荐书目: 罗伯特凯伯著,原毅军、陈艳莹译 国际经济学,华夏出版社,2005年版,学习建议:3.关注时事,轮胎特保案 时间: 2009年6月起 起因: 6月29日,美国国际 贸易委员会以中国 轮胎扰乱市场为由, 建议对中国输美 轮胎连续3年 加征关税。,经过: 中方代表团 赴美交涉无果。 结果: 美国总统奥巴马 宣布对中国输 美轮胎加征3年关税。,学习建议:3.关注时事,美国对华石油钢管征临时反补贴税 中方反对 时间:2009 事件:9月9日,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决对中国产石油用钢管征收临时反补贴税,这起反补贴和反倾销案是4月8号由美国7家石油管材生产企业和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提起。后果:中国出口美国的钢管产品将面临高达10.90%-30.69%的临时反倾销税,学习建议:3.关注时事,时间:2009年 事件:2009年1月31日,欧盟决定对从中国进口的碳钢紧固件采取反倾销措施,反倾销税额达87%,为期五年,于2月1日正式实施。,欧盟接连发难中欧贸易摩擦升级 紧固件案中国首次向WTO告欧盟,学习建议:3.关注时事,中国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于2009年7月31日就此案提起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项下的磋商请求,并于10月12日要求世界贸易组织设立专家组,调查和裁决该案中欧盟是否违反国际贸易规则。 结果: 8月10日,WTO争端解决专家组就中国诉欧盟紧固件反倾销措施争端案发布中期报告,初步裁定欧盟针对非市场经济国家企业的单独税率审查制度及其在本案中的适用违反WTO规则。,国际贸易(横向),宏观(纵向),总 论,货物(买卖、运输、支付) 服务 技术,竞争 投资 货币金融 税法,Description of the products,Diagram,第一章 总论,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 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 第四节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经济法 (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 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称。,一、国际经济法概念的相关学说,(一)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 新分支 调整国家政府相互之间、国际组织相互之间以及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1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各国间的经济关系,当然也包括其他国际公法主体之间及其与国家间的经济关系。,2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依然是国家或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与国际公法的主体,是完全一致的,而且只限于国际公法的主体。,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也只限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国际公约、条约、协定及属于公法性质的各种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经济的国际法,(二)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 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 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不仅包括国家、国际组织等国际公法的主体,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各国私人,即自然人和法人。,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 是多种形式的, 是一个各种规范总和而成的法律体系。,有人把他叫做“跨国法”,(三)对以上两大学派观点的分析 1狭义说 按照严格的分类标准区分国际法和国内法、公法和私法,将国际经济法视为国际法的一个部门,以保持各学科之间的界限, 但不能反映现代国际经济关系所产生的各种复杂的法律关系的实况。,2广义说 虽然不符合传统法律部门分类,但适应了20世纪后半期国际经济关系现实的需要,可以说反映了客观发展的要求和规律。,二、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自然人、法人、国家(或地区)以及国际经济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简言之,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1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既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又包括作为私人之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2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 横向的关系: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纵向的关系:国际经济管制关系,3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不仅包括经济方面的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而且包括国际商务惯例和一国调整涉外经济关系的立法。,国内法规范: A国内私法 调整私人国际经济交往的民商法规范 B国内公法 国家政府管理对外经济交往的法律规范,国际法规范 调整国家间、国际组织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第二节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一、国际经济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的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一)有独立参加国际经济法律关系的能力 (二)有直接享有国际经济法上的权利的能力 (三)有直接承担国际经济法上的义务的能力,二、国际经济法主体的种类,(一) 国家是国际经济法最重要的主体,1决定因素 国家是作为国际经济法重要组成部分 的国际经济条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 国家不仅是国内涉外经济法律制定 者,而且是跨国经济活动的管理者,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直接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以平等身份同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进行经济活动。,2国家及其财产的豁免 内容 A.管辖豁免 指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他国法院对其起诉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B.执行豁免 即未经财产所有国的同意,不能对他国的国家财产行使司法管辖权,包括不能对这种财产实行诉讼保全措施或根据法院判决对其实行强制执行手段。,种类(两种学说): A.绝对豁免 B.限制豁免,(二)国际经济组织的国际经济 法主体资格,1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特征: 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参加者是国家;, 国际经济组织是国家间基于主权平等 原则设立的机构,不是凌驾于国家之 上的组织;,国际经济组织是以国家间的正式协议 为基础的,这种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国 家间的多边条约。,2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缔约能力 取得和处置财产的能力 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3.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 其具体内容通常包括: 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4.几种主要的国际经济组织 世界性国际经济组织 International Monetary Fund, IMF,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于1945年12月27日成立,与世界银行并列为世界两大金融机构之一,其职责是监察货币汇率和各国贸易情况、提供技术和资金协助,确保全球金融制度运作正常;其总部设在华盛顿。,World Bank Group, 世界银行集团 世界银行集团是联合国系统下的多边发展机构,是世界上最大的开发援助机构和国外信贷机构.它包括:世界银行(World Bank)与国际开发协会(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ssociation, IDA)、国际金融公司(International Finance Corporation, IFC)、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ultilateral Investment Guarantee Agency, MIGA)、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International Centre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 ICSID)五部分共同组成了世界银行集团(World Bannk Group)。,World Trade Organization,WTO 世界贸易组织 世贸组织是一个独立于联合国的 永久性国际组织。1995年1月1日 正式开始运作,负责管理世界经济和贸易秩序, 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莱蒙湖畔。1996年1月1日,它正式取 代关贸总协定临时机构。世贸组织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国际组 织,在调解成员争端方面具有更高的权威性。它的前身是 1947年订立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与关贸总协定相比,世 贸组织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知识产权贸易,而关贸 总协定只适用于商品货物贸易。,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 The European Union 欧洲联盟 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是由欧洲共同体 (European Community,又称欧洲共同市场) 发展而来的,其实是一个集政治 实体和经济实体于一身、在世界上具有重要影响的区域一体化组织。 1991年12月,欧洲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首脑会议通过欧洲联 盟条约 ,通称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简称马约)。1993年 11月1日,马约正式生效,欧盟正式诞生。,The AsiaPacific Economic Cooperation APEC 亚太经济合作组织是亚太地区最具影响的经济合作官方论坛,成立于1989年。 1989年1月,澳大利亚总理霍克访问韩国时建议召开部长级会议,讨 论加强亚太经济合作问题。1989年11月5日至7日,澳大利亚、美国、 加拿大、日本、韩国、新西兰和东南亚国家联盟6国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举 行亚太经济合作会议首届部长级会议,这标志着亚太经济合作会议的成立。 1993年6月改名为亚太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 A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 初级产品出口国组织是发展中国家为反对国际垄断资本的掠夺和剥削,维护本国民族经济权益而设立的国际经济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the Petroleum Exporting Countries, OPEC, 石油输出国组织, 简称欧佩克 成立于1960年9月14日,1962年11月6日欧佩克在联合国秘书处备案,成为正式的国际组织。其宗旨是协调和统一成员国的石油政策,维护各自的和共同的利益。现有11个成员国是:沙特阿拉伯、伊拉克、伊朗、科威特、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卡塔尔、利比亚、尼日利亚、阿尔及利亚、印度尼西亚和委内瑞拉。,B 国际商品组织 国际商品组织是通过某项国际商品的出口国与消费国就该商品的购销与稳定价格等问题缔结的政府问多边贸易协定建立的国际经济组织。,(三)自然人和法人是国际经济法 最常见、最活跃的主体,1成为主体的条件 应依其属人法,具备一般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 自然人的属人法包括其本国法(国籍国 法)或住所地法。,法人: 其属人法即法人国籍所属国的法律。 (1)法人住所地说 可以是管理中心地或营业中心所在地 (2)成立地说 (3)实际控制说,2双重属性: (1)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参与国际经济活动 (2)作为被管理者,接受本国和他国依据国 际经济管理法对其跨国经济活动实施宏 观调控和管制,(四)跨国公司(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 的特殊法律问题,跨国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本守则所用跨国公司一词,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可以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相联系,其中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的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1)跨国性 (2)公司内部的关联性 (3)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跨国公司的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在国内法上的地位 子公司 子公司通常是指由母公司持有全部或 多数股份的企业。,.母子公司的联系方式: 所有权的控制 母公司控制子公司的形式还包括: (management agreement) 管理协议 (technical service contract) 技术服务合同 (production organization agreement) 生产组织协议,.子公司是依东道国法律设立的 .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分公司 .性质 国外分公司是总公司在国外设立的办事机 构、营业机构 .法律地位 没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 格,具有总公司的国籍,总公司对分公司的行 为直接负责任。,()跨国公司的国际法律地位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不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 跨国公司是国际经济法的客体,跨国公司的母公司对其子公司的债务责任 问题的提出 印度的博帕尔惨案 美资联合碳化物印度有限公司 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 甲基异氰酸盐 非适宜法院,各国的态度与对策 .有限责任原则 .整体责任说 .特殊情况下的直接责任,a.以传统的有限责任原则的某些例外为根据来揭开法人面纱 如:代理 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 公司的投资不足等,b.通过专门的公司集团法作出直接规定 德国采用立法的形式对公司集团的责任关系作出直接规定 德国1965年股份公司法,母公司责任的根据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应该与子公司所享有的自主性的程度相联系,视子公司自主性被剥夺的程度来让母公司负部分或全部责任。,在子公司具有足够的或必要的自主性,是一个独立自主的自治体,能独立作出决定从事各种民事活动,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有限责任的原则应占有优势,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不负责任。,当子公司在某些事项上的自主性由于母公司的干涉和支配,如母公司的错误决策,不当指示,而被剥夺,并对子公司或其债权人造成损害时,母公司应对由此造成的特定损害承担责任。,当子公司由于母公司的控制而基本或完全失去自主性时,应让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直接负责任,因为这时子公司已失去独立性,实际上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的地位差不多,但在程度上较难把握,又没有普遍标准,现 实做法有两种: 东道国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子公司确实在东道国境内具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财产; 与子公司进行重大交易的第三人,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母公司提供担保。,对跨国公司的国际管制 .跨国公司与有关国家的矛盾和冲突 a.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 既有积极作用,又有消极影响。 b.跨国公司与其母国也存冲突,.管辖冲突及其解决 a.管辖冲突产生的原因 b.解决管辖冲突的原则和方法 第一,属地管辖权优先的原则 第二,域外管辖权的行使应有合理的依据 第三,通过双边或多边途径协调,.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案 例,B有限责任公司是跨国公司A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资子公司,专营服装生产加二和出口销售。B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财务危机而至告破产,其债权人向法院起诉,要求母公司A有限公司对B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并举证:,B有限责任公司出口销售产品的90是销售 给A股份有限公司,并且其价格远比其他买 家优惠; B有限责任公司向A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其 他关联企业支付了一系列预付款,并允许母 公司集团作为债务人延迟支付其他债务。,请问: A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应对B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第三节 国际经济法的渊源与体系,一、国际渊源 (一)国际经济条约 国际经济条约是国家、国际组织间所缔结 的以国际法为准并确定其相互经济关系中权 利和义务的国际书面协议。,多边国际公约 普遍性的: 关税及贸易总协定 (1941)、 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4年)、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1944年) 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1994年),专门性的: 国际货物买卖方面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票据方面统一支票法公约 在工业产权方面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双边国际经济条约 如友好通商航海条约、贸易协定、支 付协定、清算协定、投资保护协定等,(二)国际惯例 概念 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原则和规则。 ()物质的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 ()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种类 ()强制性规范 调整国家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习惯。 如: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国家有权 征收本国 境内的外国人财产等,()任意性规范 调整私人经济交往的国际经贸惯例或国 际商事 惯例。 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规定: “双方当事人业已同意的任何惯例和他们 之间确立的任阿习惯做法,对双方当事人 均有约束力。”,编纂 国际法协会编纂的 华沙牛津规则 国际商会编纂的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三)重要国际组织的决议 国际组织决议是指普遍性政府间国际组织的主要机关所做的涉及有关国际经济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规范性决议。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 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 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二、国内渊源 国家为调整涉外经济关系而制定的法律、法 规、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国内立法 ()经济立法 ()民商立法,立法技术 ()分流制 制定专门的涉外经济法律 ()统一制 涉外经济立法和其他国内立法合一,三、国际经济法的体系,(一)国际贸易法 (二)国际投资法 (三)国际货币金融法 (四)国际税法 (五)国际经济争端处理法,第四节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一、经济主权原则 对内最高 国家主权 对外独立,主权原则一直是一个含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经济主权原则本为主权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许多新兴的发展中国家在取得政治独立之后相当长的时期里,经济上仍然遭受着发达国家殖民主义势力的盘剥和榨取,甚至仍然处在从属和附庸的地位。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因此,数十年来,众多发展中国家特别强调经济主权的概念和原则,并为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不懈奋斗。,1 自然资源的永久所有权 建立和加强各国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不可剥夺的主权,能够增进各国的经济独立。 为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开发而实行的国际合作,不论其方式是公私投资、交换货物、交换劳务、技术援助,或是交换科学情报,都应以促进这些国家的独立发展为目的,并且应以尊重这些国家对本国自然财富和自然资源的主权为基础。”简言之,这就是把尊重东道国对本国自然资源的主权作为南北之间一切国际经济交往和经贸活动的前提。,国内经济活动的管理监督权 欧美国家的资本输出,由来已久。发展中国家与外国资本以及跨国公司之间管制与反管制的矛盾斗争也从未止息,其实质,显然是侵害东道国经济主权与维护这种经济主权的尖锐冲突。经过长期的联合斗争,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关于管制外国资本和跨国公司的正义要求,终于载入了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宣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行动纲领,接纳跨国公司从事经营活动的国家,根据它们所拥有的完整主权,可以采取各种有利于本国国民经济的措施来管制和监督这些跨国公司的活动。 国家有权根据本国的法律和条例,对境内的外国资本实行管辖和管理;有权对境内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管理监督,有权采取各种措施,以确保跨国公司的经营活动切实遵守本国的法律、条例和规章制度,符合本国的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 .,外国资产收归国有或征用权 东道国政府在必要时是否有权把境内的外国资产收归国有的问题,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存在着激烈的争论。1974年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终于以压倒性大多数票通过了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明文规定:“每个国家都有权把外国资产收归国有、征用或转移其所有权。在这种场合,采取上述措施的国家应当考虑本国有关的法律、条例以及本国认为有关的一切情况,给予适当的补偿”。,二、公平互利原则 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三、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就必须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加强国际合作。,一方面,该原则强调:要促进所有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要尊重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这是因为,在生产高度国际化、全球化的今天,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存在着密切的互相依存和互相依赖的关系,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与否,将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发展乃至世界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促进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不仅有利于发展中国家自身,也有利于发达国家,同时还会促进世界经济的健康有序的发展。,另一方面,该原则也强调:为促进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必须加强国际合作。国际合作与发展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有承认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才能实现真正的国际合作,也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保证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因此,所有国家都必须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在经济、社会、文化、科技等领域进行广泛的合作, 以促进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关系的建立,推动均衡的世界经济意义上的结构变革的实现,并使这种变革符合所有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第五节 国际经济法与相邻法律部门的关系,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 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 三、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一、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关系,二、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关系,三、国际经济法与经济法的关系,四、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关系,关于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学科设置的思考 (对外经贸大学 王军) 从概念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内涵是有区别的国际经济法可以解读为:国际经济的法和国际的经济法。 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是前一种解读法。支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与个人间经济关系的国际法规范和国内法规范的总和。这种观点认为,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即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平等主体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这种观点我们可称之为“大国际经济法”说。,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强调了国际经济法具有公法性。而国际商法的概念与国际经济法是有区别的。目前,国内学者公认的权威的国际商法的定义是,“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因此,国际商法调整的是国际商事关系这一特定的对象。所谓国际商事关系,是指某种商事关系,其主体不论是个人、法人、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只要这种商事关系的当事人分属于两个以上不同的国家或国际组织,或其所涉及的商事问题超越一国国界的范围,这种关系就可称之为国际商事关系。用以调整所有这些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都属于国际商法的研究范畴。显然,国际商法的内容主要属于私法的范畴。,从历史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产生发展有着不同的轨迹 对国际经济法的产生背景和时间,目前,法学界仍有不同看法。但其中很有影响的一种观点是,国际经济法作为法的一个新兴部门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逐渐形成的。这些学者认为,二战结束前后所缔结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和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开始了用多边条约调整国家间经济关系的新时代,标志着国际经济法的产生。我们认为,如果从“国际经济法”是“国际的经济法”这一解读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观点无疑是正确的。,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在20世纪70年代后进入了快速发展和逐步成熟的时期。特别是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一揽子协定,标志着国际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崭新时期。在世贸组织体系下,国际经济法发生了根本性变化。其一揽子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技术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反倾销、反补贴、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技术壁垒、原产地规则等等。,另一方面,我们认为,国际商法的产生时间要早于国际经济法。调整商人跨国交易的法律在古罗马法即有体现。中世纪欧洲形成的“商人习惯法”是一种处于萌芽期的“国际商法”。这时的“国际商法”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的特征,它不是由国家或国际组织制定的,却普遍适用于各国从事商业交易的商人,这些“法律”也不是由一般法院的专职法官解释和运用,而是由商人自己组织的法院来解释和运用。,19世纪末20世纪初,规范国际商事交易的统一实体法逐渐增多。二战以后,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随着世界各国之间经济交流的日益增强,经济活动越来越国际化、全球化,客观上要求建立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统一的国际商事实体法和规则。许多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也包括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如罗马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商会等,都积极进行国际商法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制定和编纂工作,国际商法进入了一个新的快速发展阶段,许多新的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不断出现。总之,从历史角度看,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和成熟各有其自身的轨迹,因此,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可行的。,从二者的法律性质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分别从属于公法和私法的范畴 虽然可能还有学者存在一些不同意见,但是,目前我国法学界的主流意见认为,我国在法律部门分类和体例方法上基本上接受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强调在逻辑上对法律部门进行系统划分。 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分类的方法,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不管是“大国际经济法”说,还是“小国际经济法”说,都承认世界贸易组织的协定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畴。而世界贸易组织的一揽子协定基本上都是有关规范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活动的国际公约,从其法律性质上说,应当划分到公法的范畴。这些协定的强制性特征非常明显。,国际商法所包含的国际商事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虽然也有部分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内容,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因为其主要内容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中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些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通常可以由当事人通过协议选择适用,也可以通过协议部分或全部排除其适用,其性质与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相比显然是完全不同的。因此,从法律性质上来说,显然应当将其划分到私法的范畴。 因此,我们认为,按照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的法律性质,将二者分别设置为不同的学科是适当的。,从二者的调整范围的角度看: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亦有必要分别进行设置由于我国的法学界受大陆法系关于公法和私法的法律分类标准的影响,在法学教材编写方面,学者们通常也是按照这一法律分类标准进行编写。但是,从近几年我国出版的各种国际经济法教材的内容看,其涵盖范围通常极其广泛,根本无法进行这样的划分。例如,许多权威的国际经济法教材包括了这样一些内容:国际经济法概述、国际经济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国际票据法、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和国际贸易欺诈、世界贸易组织、国际反倾销法和反补贴法、国际产品责任法、国际竞争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设备租赁、国际工程承包、国际项目融资、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税法、国际商事仲裁。这些内容显然既包含公法的内容,也包含私法的内容,因此,根本无法判断国际经济法到底是属于私法还是公法的范畴。,美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杰克逊1989年在其著作世界贸易体制: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和政策中指出:有些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定义过于宽泛,使得几乎所有国际法都可以包括进去,因为规范国际关系的各种规则都可以说与国际经济有着或多或少的联系。显然,应该对国际经济法进行较有节制的界定。 1998年,杰克逊在国际经济法杂志创刊号上发表了“全球经济和国际经济法”一文,对如何界定国际经济法作了讨论。杰克逊认为,国际经济法可分为交易性()国际经济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包括各国对国际贸易交易进行管理的国内法和调整各国之间经济关系的国际经济机构法)。,前者主要研究私人企业和其他当事人的跨国交易中的法律问题,后者强调政治机构或国际组织的作用。也许基于实用和务实的理由,国际经济法传统上主要研究跨国交易,但是有理由认为,在当今世界,理解国际经济法及其对政府和私人生活的影响时所面临的真正挑战,表明有必要将国际经济法主要视为“管制性法律”(类似于国内法中的税法、劳动法、反托拉斯法以及其他管理性法律)。 杰克逊教授的这一主张值得引起我们的重视。而且,目前美国的法学教育中,就是将二者分开进行教学的。,我们认为,不论是按照大陆法系国家的将法律划分为公法和私法的方法,还是按照杰克逊教授对国际经济法的分类模式,将我国目前的国际经济法学科分为两部分是必要的:交易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商法;管制性国际经济法设定为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与国际货物买卖、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国际支付、国际商事仲裁等有关的国际公约、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国际经济法涵盖的内容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竞争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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