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担保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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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合同法,第一节 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中所指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不适用于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2)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2)合同是多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3)合同是从法律上明确当事人间特定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文件。 (4)合同是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协议,二、合同法的概念与特征 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具有以下特征: (1)合同法强调主体平等、自愿协商、等价有偿的原则。 (2)合同法贯彻契约自由的原则。在合同法中,主要是通过任意性法律规范而不是强制性法律规范调整合同关系。 (3)合同法从动态的角度为当事人提供财产关系的法律保护。,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仅指合同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平等;二是仅指合同当事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案情 A厂是某民族自治区的大型企业,近年来经营效益不好。为扩大生产规模,准备向某银行贷款100万元人民币,但担心银行不贷款,遂托人找到某民族自治区领导人,请其向某银行施加压力。银行迫于压力,尽管不想贷款给A厂,但还是与A厂签订了贷款100万元人民币的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期1年,银行在2000年11月1日将款项打到A厂账户。2000年10月26日,合同签订后不到5天,忽传区领导人由于有受贿行为而被“双规”。银行得知消息后,遂通知A厂,称借贷合同无效,银行不履行贷款义务。A厂认为,借贷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达成的,是有效合同,要求银行履行贷款义务。银行拒绝,A厂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依法判决。,2.自由原则。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由签订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即当事人意思自治。 3公平原则。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守公平原则,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理解:适用范围只包括合同关系上的当事人之间的问题。公平是指合同关系上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大体平衡。,4诚实信用原则。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大陆法国家它常常被称为“帝王规则”。其作用:一是行为准则;二是裁判准则;三是裁判依据。 5.遵守法律原则和遵守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规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各国法律上一个共同的规则。,四、合同的分类 1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有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2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相互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合同。,3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从合同中得到利益要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不需为从合同中得到的利益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4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的合同。实践合同是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后,仍须有实际交付标的物的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如保管合同。 5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特定形式订立方可成立的合同。不要式合同是法律对合同订立末规定特定形式的合同。 6主合同与从合同 主合同是无须以其他合同存在为前提即可独立存在的合同。从合同是必须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前提才可存在的合同,如保证合同。,第二节 合同的内容及其订立,一、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内容,即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各项具体意思表示,具体体现为合同的各项条款。合同内容由当事人依法约定。 1.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2标的(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者报酬; 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2.格式条款 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合同法第39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格式条款的解释: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采用非格式条款。,(二)合同的形式 指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外在表现形式。 1.口头形式:不用任何书面形式达成的协议。 2.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各种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不限于合同书一种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当事人自行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其他形式主要指公证形式、鉴证形式、批准形式、登记形式、推定等。,二、合同订立的程序 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时,合同即可成立。 (一)要约 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又称为发盘、出盘、发价或报价等。,1.要约有效的条件 要约人必须清楚地表明愿意按照要约的条件来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明确。 一个有效的要约应当是向一个或几个特定的人发出,即要有明确的对象作为受要约人。 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才生效。,2.要约邀请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不属于订立合同的行为。如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但悬赏广告一般视为要约。,3.要约的撤回及撤销 要约可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可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4要约的失效: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末作出承诺;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 是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合法有效的承诺,合同就告成立。 1.承诺生效的条件 (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没有规定有效期,则应在合理时间或可望答复的时间内表示接受。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3)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不能对要约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变更。实质性变更: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4)承诺的方式应符合要求,应采用与要约一致的通讯方式。,2.承诺生效的时间 自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1)英美法采用“投邮主义”,电报交发时,承诺生效。 (2)大陆法采用“到达主义”。,3.承诺的撤回 受要约人接受要约后,为了阻止其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意思表示。 撤回承诺的通知比承诺提前或同时到达对方。 特例: 迟延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应视为新要约。(不是承诺)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冯某乘坐文某的出租车,冯某下车时将其装有3000元现金及身份证件的手提包遗忘在车上,冯某发现丢包后十分焦急,因不知如何才能找到司机文某,冯某通过该市的交通广播电台发出启事,称若捡到他的手提包并返还,将付给其500元的报酬。文某听到后,与冯某联系并送还了手提包,文某要求付酬时遭到拒绝,文某向法院起诉。 冯某答辩中说,民法通则第79条明确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归还原主,且我与文某有运送合同在先,才将包遗忘在文某的出租车上,故文某应无偿将手提包返还给我。且包内有我的身份证件,文某能找到我却不肯归还,在我发出启事称酬谢500元后才归还,存有恶意,属乘人之危,给付500元违背我的真实意思。,问题 (1)冯某在广播电台发出寻包启事属于什么性质? (2)冯某与文某之间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说明理由。 (3)被告在答辩中的主张是否成立? (4)本案应如何处理?,某食品加工厂因公司业务扩大,急需包装材料,于是向甲、乙两家包装材料公司发出函电。函电中称:“我公司急需A4型包装纸,如贵公司有货,请速来函电,我公司愿派人前去购买。”甲、乙两公司在收到函电后,都先后向食品加工厂回复了函电,在函电中告知他们备有现货,且告知了A4型包装纸的价格,而甲公司在发出函电的同时,派车给食品加工厂送去了5000令A4型包装纸。在该批货物送达之前,食品加工厂得知乙公司的包装纸质量较好,而且价格合理,因此,向乙公司致电,称:“我公司愿购买贵公司的10000令A4型包装纸,盼速发货,运费由我公司承担。”在发出函电的第二天上午,乙公司发函称已准备发货。下午,甲公司将5000令包装纸运到,食品加工厂告知甲公司,他们已决定购买乙公司的货物,因此不能购买甲公司的货物。甲公司认为,食品加工厂的拒收货物行为已构成违约,双方协商不成,甲公司向法院起诉。,问题 (1)食品加工厂向甲、乙两公司分别发函的行为,在合同法上属于什么行为? (2)甲、乙两公司的复函行为是什么行为? (3)食品加工厂第二次向乙公司发函的行为是什么行为? (4)食品加工厂与乙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5)食品加工厂与甲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 (6)食品加工厂有无义务接受甲公司的包装纸?本案中甲公司的损失应由谁承担?,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似水年华DVD光盘的要约,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意购买20套该光盘,因邮差误投,于8月22日送到甲处(正常应需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做任何表示。逾1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 问:(1)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为什么? (2)本案应如何处理?,2000年3月,原告急需购进600台某型号冷暖分体名牌空调机,其法定代表人朱某于3月10日向被告发出了欲购600台空调机的电传,并在电传中言明:此型号是否有现货供应,并报价。 孙某接到电传后3月11日复电:此型号有现货,每台售价4800元,但库存有限,是否决定购买,请在本月底前答复。 朱某接到复电后,认为各方面都基本合适,只是价格上有些偏高,便于3月12日再次给孙某发出电传:我方有意购买,只是售价偏高,能否每台降至4500元。请复电。 可是,电传发出3日后,朱某再没有接到孙某的复电,3月16日,朱某第三次向孙某发出电传:如贵方不愿降价,我方愿以原报价购买600台,请留货,我方派专人专车前往。 随后,朱某派人租用6辆货车,亲自前往提货。于3月20日赶到被告处,才得知该公司已将库存的所有空调销售给了另一大商场,使朱某空车返回。,1998.7.5,我国某公司向菲律宾一公司发盘“以每吨800美元CIF菲律宾港口的价格出售某种谷物300吨,7月25日前承诺有效”.菲律宾商人接电报后,要求中方某公司将价格降至每吨750美元.经研究,中方某公司决定将价格定为780美元,并于8月1日通知对方:“此为我方最后定价,承诺期限为8月10日”.菲律宾商人于8月8日来电报接受中方某公司的最后发盘,但此前中方某公司得知世界市场上该种谷物价格已升至每吨820美元的消息,并于8月7日发电报菲律宾商人要求撤盘,菲律宾商人认为合同已成立,中方某公司撤盘系违法行为,双方发生纠纷. 问:1.合同是否成立?如何处理本案? 2.若菲律宾商人8月8日发出的电报于8月11日才收到,则本案结果如何?,三、缔约过失责任 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因违反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未能成立,并给对方造成损失而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1.特点 (1)此种责任发生在合同订立阶段。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诚实、忠实、保密等)。 (3)造成了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信赖利益的损失:一方实施某种行为后,另一方对此产生了信赖(如相信其会订立合同),并因此而支付了一定的费用,因一方违反诚信原则使该费用不能得到补偿。,2.主要类型 (1)假借订立合同, 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必须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重要事实的告知义务,包括:第一,财产状况、履约能力等方面的告知义务。第二,瑕疵告知义务。第三,性能和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 (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在上述几种情况下,一方必须给另一方造成损失,才应负缔约过失责任。,第三节 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合同的生效要件: 合同生效要件是判断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 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如下: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为应当真实地反映其内心的效果意思。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二、合同的生效 2合同生效的时间: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2) 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 (3)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4)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三、合同代理问题(效力待定合同)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案例:某服装厂因缺乏某种面料影响生产, 采购人员丁某在未能采购到该种面料的情况下,擅自做主与某棉纺厂订立了购买白坯布的合同,并联系了印染厂外加工。丁某回厂后,向厂长交出合同,厂长发现,合同中所订白坯布规格与该厂所需面料不符,于是致函棉纺厂要求变更合同内容。但此时,此批白布已启运,所以棉纺厂不同意变更合同,要求服装厂按合同规定付款。服装厂厂长答复说:此白坯布合同系丁某越权代理所订,本厂不予承认。 问:服装厂厂长的说法是否有法律根据?,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所谓表见代理,是指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的行为有代理权的情况和理由,且相对人主观上为善意时,代理行为有效。,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含担保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合同成立有效。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三、无效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及其法律后果 (一)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已经订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生效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免责条款,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的免除或限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违约法律责任的条款。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二)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 可撤销或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因存在法定事由,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的合同。 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可撤销的合同与无效合同不同。 撤销权消灭:,第四节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正确、适当、全面地完成合同中规定的各项义务的行为。 (1)实际履行的原则; (2)全面履行的原则; (3)协商履行的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补缺规则,协议补充 按合同有关条款及交易习惯确定 仍不能确定时 质量要求不明确 按国家、行业、通常、特定标准 价款或报酬不明确 定价、指导价、履行地市场价 履行地点 货币,权利方;其他标的,义务方 期限 双方可随时主张履行,但权利方应给对方必要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 有利合同目的方法 费用负担不明 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原则:约定优先于法定,二、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抗辩权是指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义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同时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履行义务的权利。 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方有权拒绝履行。 不安抗辩权 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不能或可能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合同或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张某和李某签订二手轿车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某在2003年4月3日向李某交付轿车2辆,李某在5月3日付款。4月末,张某发现李某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物之能力,并有确定证据,遂要求终止合同,李某不同意。请问,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张某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李某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B张某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李某提供相应的担保 C张某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一辆轿车 D张某应按照合同约定交货,如李某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答案:A。,三、合同的保全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 (一)代位权 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实施的危及债权人利益的减少财产行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撤销权的行使规定有特别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撤销权的除斥期间: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第五节 合同的担保,一、合同担保概述 担保,指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确保合同履行,保障债权人利益实现的法律措施。 (1)从属性。 (2)补充性。 (3)相对独立性。 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第六节合同的变更、转让和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广义的合同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与合同当事人即主体的变更。合同法中的合同变更仅指合同内容的变更(狭义)。 注意:(1)变更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末变更。 (2)合同的变更,仅对变更后未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已履行的部分无溯及力。,二、合同的转让 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指当事人将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债权转让:债权人转让权利的,无须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务转让: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下列情形债权不得转让:(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概括转让:债权债务的一并转让,三、合同的终止 (一)合同终止的原因 合同的终止,是指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使合同终止法律效力。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二)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已成立生效的合同因发生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或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使合同关系终止。 合意解除: 法定解除:,(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根本违约)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程序 当事人一方依照合同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三)债务抵销 当事人互为债权人和债务人时,对债务可行使抵销的权利。抵销产生使合同终止的效力。抵销分为法定抵销与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指依法律规定的抵销条件抵销。条件: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 约定抵销: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达成协议抵销。条件:协商一致。 (四)提存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债的免除与混同,第七节 违约责任,一、违违约责任概述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财产责任,可由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事先约定,(如数额、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追究违约责任的要件。 严格责任原则追究违约责任不以过错的存在作为要件,适用于法律明文规定的情况。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责任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原则。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仅为违约行为一项。,(三)违约类型 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2.预期违约与实际违约 预期违约,是指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实际违约即履行期限届满,当事人一方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全面、适当的履行合同义务而造成的违约。 实际违约包括:不履行(包括履行不能和拒绝履行)、迟延履行和不适当履行(包括瑕疵履行和加害给付)。,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补救措施,是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债权人在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债务人实际履行合同义务的同时,可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要求债务人采取的补救履行措施。 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3赔偿损失。 防止损失的扩大义务。 4.定金 定金,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约定,预先付给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额,以保证合同的履行,是作为债权担保而存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它包括两层含义:1、自己违约的定金丧失。2、收受定金方违约的,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超出部分无效。,5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是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两者不可同时并用。,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给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损失5万。在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双倍返还定金8万,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6万和损害赔偿金5万 B双倍返还定金8万,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6万 C返还定金4万,同时要求支付违约金6万 D返还定金4万,同时要求支付损害赔偿金5万 答案:C。,某农贸公司与某外贸公司签订了大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农贸公司向外贸公司供应大豆100吨,每公斤07元,共计70万元,交货时付款。合同约定预付定金10万元。任何一方违约须按合同总价款支付10%违约金。合同签订以后,大豆价格上涨,农贸公司要求涨价,外贸公司拒绝。农贸公司以价格上涨为不可抗力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请问: 1农贸公司解除合同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本案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如何选择选用? 3农贸公司不交货,外贸公司可以享有什么抗辩权? 4假如农贸公司有证据证明外贸公司无力给付价款,则农贸公司可以享有什么抗辩权? 5合同中对质量要求和履行期限不明确,双方协商仍不能明确时,应按什么规则处理?,甲花5万元在乙商城购买了一款经过改装的特制的巨型钟,商城称该钟完全消音。甲和乙约定由乙商城于3日内送至甲住处。甲支付了10000元的解约定金,延期支付的违约金为一日200元。若甲走后,丙来到乙商城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并当即运走。 (1)若该钟为唯一一台,3日后乙无法交付巨型钟。请问乙属于何种类型的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2)若乙商城又去采购了一台,但是第5天才给甲送去。请问乙属于何种违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3)若3日后乙交付了一台一样的但是没有消音的巨型钟。请问乙属于何种违约?甲有何救济措施?,(4)若乙交付的巨型钟底座不平稳,在甲放置该钟的过程中,致使甲受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B、甲可以追究乙的侵权责任 C、乙构成加害给付 D、甲有过错,责任自负,答案: (1)乙无法交付巨型钟,属于履行不能。乙应当双倍返还甲交付的定金,计2万元 。 (2)乙的行为属于迟延履行。甲和乙约定了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约定执行,乙应当给付给甲400元迟延履行违约金。 (3)乙的行为属于瑕疵履行。甲可以要求乙采取更换,减少价金等补救措施。 (4)ABC,三、免责事由及时效 1.免责事由 指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与事项。合同法规定的一般免责事由为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自愿约定合理的免责条款。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迟延履行,不能免除责任;及时通知;提供证明。 2.时效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第七章 担保法,第一节 担保概述,债的担保,是指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分为一般担保与特别担保,一般担保是指债务人必须以其全部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总担保。在债务人没有责任财产或者责任财产不足的情况下债权人的债权便全部不能实现或者不能全部实现。特别担保包括人的担保、物的担保和金钱担保。 人的担保是指在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之外,又附加其他有关人员的一般财产作为债权实现的总担保。其形式主要有保证人、连带债务他、并存的债务承担。 物的担保是指以债务人或者其他人的特定财产作为抵偿债权的标的。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财产换价,并从中优先受清偿。方式主要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还有所有权保留,所有权保留是指在分期付款买卖种标的物的所有权不因交付而转移,而是随着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而转移,从而使买受人积极支付价款保障出卖人获得全部价款的制度。,金钱担保,是在约定给付以外又交付意定数额的金钱,该金钱的取得与丧失与债务履行与否联系在遗弃,使当事人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从而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障债权的实现。主要方式有定金和押金。反担保是指在商品交易、工程承包和资金借贷等经济往来种,有时为了换取担保人提供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方式反而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新设担保,该新担保针对原担保而言称为反担保。反担保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二节 保证,一、保证总述 1、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2、保证的法律特征 A、从属性。(同于担保物权的从属性) A1、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 A2、保证债务随主债务的转移而转移。依担保法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债权的转移无须征得保证人同意,也无须通知保证人。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得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得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B、独立性。 C、补充性或连带性。只有在主债务不得履行的情况下,保证人才负有履行保证债务的责任。,3、保证的分类 (1)、以保证责任形式划分:一般责任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责任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A、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所规定的权利:(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保证人若丧失先诉抗辩权,其法律地位与连带责任保证人无异)。,B、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连带责任保证。 例:甲向乙借款,丙为保证人。甲届期无力还款,乙起诉。(不论一般还是连带) 乙如果起诉时以甲、丙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列甲、丙为共同被告。 乙如果只起诉甲,一般责任情况下,应当通知甲、丙为共同被告。连带责任情况下,可只列甲为被告。 乙如果只起诉丙,可只列丙为被告。,(2)、保证人数量多少,分为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共同保证中,多数保证人之间可以约定承担保证责任的份额,也可以约定对同一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以其相互之间约定各自承担的份额对抗债权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3)有限保证、无限保证 (4)既存债务的保证、将来债务的保证 (5)最高额保证 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享有单方中止合同的法律效果。 保证人可与债权人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然最高债权额度内就一定期间发生的借款合同或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就连续发生的债权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达债权人之前发生的债权,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二、保证合同当事人 1、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A、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B、对于其他组织的界定。 2、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但是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4、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A、企业法人授权明确的,保证有效。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B、授权不明的,保证合同仍有效。 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C、未经授权或超出授权范围的,保证合同无效。 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承担过错责任。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过错原则。 先由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以自己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因此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承担过错责任) 5、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三、保证合同 1、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签订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性、要式合同。 另外,保证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关系 2、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出具担保书,债权人接受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主合同中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四、保证责任 1、保证的担保范围。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保证的期间。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等于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责任直到主债务还本付息”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法定的6个月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判决或裁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保证合同的期间。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人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例:甲借给乙钱,约定2000年12月20日清偿。丙为保证人,约定乙于两年内不还钱的,由丙承担保证责任。2002年12月20日,乙未还钱,甲去找丙。丙说“超过诉讼时效,不还”。甲如何处理? 丙的理由不对。丙的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2年。因此,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从2002年12月20日开始计算。,案例:工商银行借款200万给经协公司,化轻公司作为保证人。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期间96.2.21.后债务人到期(95.8.21)未还贷款,保证人也未承担保证责任。96.4.25,97.4.2银行向化轻公司发出保证贷款逾期催收函,要求保证人速筹资还款。该函落注明:收件单位收到函件后加盖公章退回我行.化轻公司在催收函件单位栏内加盖了公章。后因债务人与保证人都无还款表示。工商银行于97.6.22向法院起诉两被告。 问:该案如何判? 若工商银行96.1.15日向两单位发出催收函,后一直未提出请求,至98.1.15才向法院起诉,则本案如何处理? 掌握:保案例证期间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区别,3、保证责任的消灭 A、因债的内容发生变更而消灭。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司法解释:如果变更是减轻保证人责任的,保证人就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如果是加重的,对加重部分不承担责任。,B、因主合同违反诚信原则而消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C、因保证期间而发生的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见保证期间) D、因存在物的担保与保证,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时,就放弃部份债权免除保证责任。,五、保证法律关系内容 1、债权人与保证人的关系 债权人的权利。对保证人享有请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 保证人的权利。债务人的抗辩权,即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2、保证人与主债务人的关系。 保证人的求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保证人的代位权。,第三节 抵押,1、抵押概念 抵押: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或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债权的权利。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也就是说,主合同的变更(包括履行时间的变更)不影响抵押权的存在,也不存在对抵押人的通知义务。这一点与保证不同。 2、抵押权的设立 A、抵押权依抵押行为而设立。 抵押行为是当事人(主债权人、主债务人、第三人)以意思表示设定抵押权的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其具体表现形式为抵押合同。担保法规定,抵押必须签订抵押合同。 法律没有规定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但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法律规定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登记部门登记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B、抵押合同的内容 抵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四)抵押担保的范围; (五)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抵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抵押合同对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抵押财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不能补正或者无法推定的,抵押不成立。 合同不许约定的内容: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C、法定抵押登记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当事人在同一天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抵押物进行连续登记的,抵押物第一次登记日期,视为抵押登记的日期,并依此确定抵押权的顺序。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时,因登记部门的原因致使其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人向债权人交付权利凭证的,可以认定债权人对该财产有优先受偿权。但是,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抵押物登记记载的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以登记记载的内容为准。 C、自愿抵押登记 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注意,不是抵押权人或其他什么人的所在地,也不是财产所在地),3、抵押权的标的 抵押权的标的,习惯上称为抵押物。 A、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物必须是合法存在的财产。) 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的,当事人办理了抵押物登记,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无效。 以尚未办理权属证书的财产抵押的,在第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能够提供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上述财产一并抵押的,抵押财产的范围应当以登记的财产为准。 抵押财产的价值在抵押权实现时予以确定。,应当说明的是: (一)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三)、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四)、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B、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例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4、抵押权的实现 A、抵押权的范围 担保的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下列顺序清偿:(一)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二)主债权的利息;(三)主债权。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各债权人可以就其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主债务被分割或部分转让,抵押人仍以其抵押物担保数个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第三人提供抵押的,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时,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抵押人对未经其同意而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B、抵押权的实现方法 实现有两个途径: 经协商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或变卖;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 这与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未受清偿抵押物归债权人所有,相一致。而抵押权人也不得将抵押物进行扣押。,C、多个抵押权的受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该抵押物已登记的,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清偿;未登记的,按照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 D、优先受偿权的特殊规定。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依照担保法规定以承包的荒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或者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和土地用途。 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F、抵押权实现与诉讼时效 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届满后,担保物权人可以在诉讼时效届满后2年内行使担保物权。,6、抵押权的终止 主债权消灭。(主合同变更不引起抵押权灭失,与保证合同不一样)(在抵押权实现里,讲到债务转移如果没有取得抵押人系第三人时同意的,抵押人对该债务不承担担保责任)。 抵押物灭失。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 抵押权实现。 恶意抵押引起的撤销。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抵押行为。 7、最高额抵押 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第四节 质押,一、质押概述 1、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由债权人有效占有,以确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债权人有权就用于质押的动产获得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动产为质物。 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分为动产质押、权利质押。,2、质权的法律特征 A、为担保债权而设定的,从属于主债权的担保物权。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质权也消灭。 B、仅有动产、权利可以成为质权的标的。 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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