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业百货商场培训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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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商场防火一、商场防火 l定义主题l介绍在1、营业厅面积大,且每层空间上下连通,容易造成火灾蔓延扩大,且易坍塌;(湖南衡阳火灾)l2、可燃商品多,容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l(11月22日早晨6时许,发生在河南郑州的海联商厦火灾,底层四层大部分商品付之一炬,损失数百万,该建筑是个存在较多火灾隐患的商场)所以要求商场内的纸箱等可燃物要及时清理。l3、商场人员聚集、流动量大,容易造成重大伤亡l(有毒气体多,容易中毒身亡,刚才的例子发生在早晨,幸好无顾客光临);l4、电气照明设备多,导致火灾的因素多;l一个商场只要管好电和火,那么很好办;安装在墙上、顶部、柱子上的灯具,整流器、霓虹灯、节假日临时安装的彩灯、射灯等等,还有商场烫衣服等。一些电源开关、插座、电线等经常被移动(大礼堂空调火灾),电气线路私拉乱接等。动火动焊等l5、扑救难度大。l(燃烧快、火势大,人员密度大,顾客疏散与消防人员反向,围观群众多,疏散困难,有些商品档次高,容易造成水渍)本次讲座中听众将学到那些内容l找出听众的有关背景和兴趣所在l列出要讲述的主题l列出每个主1、建筑耐火等级l建筑不低于1级,钢架结构应进行防火处理,装修材料应严格控制,吊顶不准用可燃材料,其他部位的材料应严格按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货柜货架应尽量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营业厅、走道、楼梯间等不应铺设地毯,更不能铺设未经阻燃处理的化纤地毯。l2、划定防火分区、防烟分区l利用防火墙或防火卷帘门,有些采用水幕系统。l多层建筑2500平方米,加系统后5000平方米;l高层建筑1000平方米,加系统后2000平方米,最高可达4000平方米,要求装修材料不然或难燃;l地下层或人防工程500平方米,加系统后1000平方米,最高可达2000平方米,要求装修材料不然或难燃;l增加消防排烟设施,划定防烟分区500平题要花费的时间l3、采用安全疏散措施l(1)有足够的安全疏散楼梯和直通室外的门;l(2)多层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高层和地下商场采用防烟楼梯;l(3)尽量缩短人员的安全疏散距离;l(4)为了便于疏散,疏散门采用平开门,并向疏散方向开启,不应采用恻拉门,严禁采用旋转门;l(5)设置火灾事故照明和灯光式疏散指示标志。l4、商品陈列和摆放的要求l商店规范专门做了规定,主通道不得小于3米,次通道最低不得小2.2米,单面布置的货架的次通道也不应小于1.5米。大型商场货架与人占用面积的比例是1:1.5,顾客按高峰时算人均占有面积不应小于0.4平方米;l5、消防设施要求l(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l(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l(3)室内外消火栓系统l(4)防排烟系统l(5)火灾事故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l(6)防火门、防火卷帘l(7)灭火器等l6 6、防火管理要求、防火管理要求l(1 1)日常防火管理:认真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日常防火管理:认真履行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制度,落实各项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消防安全职责,配备必要的消防专兼职管理人员,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制定灭火疏散预教育培训,经常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防火灾隐患,制定灭火疏散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使之完好有效。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检查维护保养消防设施,使之完好有效。l(2 2)明火管理:商场内禁止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牌,商场改造、明火管理:商场内禁止吸烟,并设置禁烟标志牌,商场改造、装修应与营业区分开,并进行防火分隔,并尽量不要在营业期间装修;装修应与营业区分开,并进行防火分隔,并尽量不要在营业期间装修;动火动焊时应实行审批制度,现场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动火动焊时应实行审批制度,现场配置灭火器材并有专人监护;l(3 3)易燃品的管理:指甲油、摩丝、赛璐珞制品、蜡纸、改正液易燃品的管理:指甲油、摩丝、赛璐珞制品、蜡纸、改正液及小包装的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商品应控制在两天的及小包装的汽油、酒精、丁烷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商品应控制在两天的销量内,防止日光直设,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保管,地下销量内,防止日光直设,与其他高温电热器具隔开,妥善保管,地下商店禁止销售易燃易爆商品,修理相机等使用的酒精、汽油等,使用商店禁止销售易燃易爆商品,修理相机等使用的酒精、汽油等,使用时现场禁止明火,对日用少量的易燃液体,要放到密闭容器中,随开时现场禁止明火,对日用少量的易燃液体,要放到密闭容器中,随开随用,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存放。随用,未用完的送回专用库房,现场不得存放。l7、电气防火措施l(1)电气线路的安装敷设必须符合规范要求;l(2)吊顶内敷设电气线路,应选用铜心线,并穿金属管或PVC管,接头必须用接线盒密闭;l(3)严禁私拉乱接临时电气线路;l(4)碘钨灯、高压汞灯、白炽灯及荧光灯整流器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或可燃物件上;l(5)灯具正下方不宜堆放可燃物品;l(6)嵌入式灯具或插座、开关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物件上,应作隔热防火处理;l(7)l l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于1998年9月1日正式实施。l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l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l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消防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l第十二条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l第十四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l(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l(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l(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l(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l(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l(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l第十六条规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l(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l(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l(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l(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l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l第三十二条任何人发现火灾时,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l公共场所发生火灾时,该公共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义务。l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l第四十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l一)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l(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l(三)公众聚集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合格,擅自使用或者开业的。l单位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罚款。l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l(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l(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l(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l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法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罚款:l(二)埋压、圈占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或者损坏和擅 l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l第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和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施工。l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l经公安消防机构核准的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l第二十九条 新建、扩建、改建歌舞厅、夜总会、俱乐部、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医院、体育场(馆)、礼堂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检查合格方可投入使用。l前款所列场所和寺观教堂,除遵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外,应做到:l(一)及时消除火灾隐患;l(二)禁止安排年老体弱和不懂消防安全知识的人员值班;l(三)营业和开放时间禁止关闭安全疏散门,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l(四)制定应急疏散、救援方案。l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四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l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对单位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l第四十七条 埋压、圈占消火栓、消防水源,损坏、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占用防火间距,堵塞消防通道的,还应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强制拆除或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向消防水池倾倒垃圾杂物的,责令限期清除。l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过失引起火灾,对单位处警告或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或处直接经济损失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罚款,对火灾责任人和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l公安部61号令(2002年5月1日正式颁布实施)l第三条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l第四条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l第五条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l第六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l一)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掌握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情况;l(二)将消防工作与本单位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l(三)为本单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l(四)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l(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l(六)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l(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l第七条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l(一)拟订年度消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l(二)组织制订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l(三)拟订消防安全工作的资金投入和组织保障方案;l(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l(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l(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l(七)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l(八)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l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未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单位,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l第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设置或者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并确定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管理人员;其他单位应当确定专职或者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可以确定消防工作的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l第十六条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开业使用:l(一)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消防验收合格;l(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消防安全责任明确;l(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l(四)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l(五)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l(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l第十八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l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l第十九条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l第二十条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l第二十一条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l 严禁下列行为:l(一)占用疏散通道;l(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l(三)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l(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l第二十四条单位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实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务必做到及时报警,迅速扑救火灾,及时疏散人员。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任何单位、人员都应当无偿为报火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l单位应当为公安消防机构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和条件。l火灾扑灭后,起火单位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事故的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l第二十五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l(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l(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l(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l(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l(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l(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l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l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l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l第二十六条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l(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l(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l(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l(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l(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l(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l(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l(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l(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l(十)防火巡查情况;l(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l(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l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l第二十七条单位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情况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l第二十八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l第二十九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l第三十一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单位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l(一)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l(二)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l(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l(四)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l(五)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l(六)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l(七)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l(八)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l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l第三十二条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l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l第三十三条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l第三十六条单位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l(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l(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l(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l(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l公众聚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的内容还应当包括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知识和技能。l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l第三十七条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l第三十八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l(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l(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l(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l(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l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l第七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l第三十九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制定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l(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l(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l(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l(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l(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l第四十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其他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应急方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l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l第八章消防档案 l第四十一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l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l第四十二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l(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l(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l(四)消防安全制度;l(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l(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l(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l(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l(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l第四十三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l(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l(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l(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l(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l(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l(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l(八)火灾情况记录;l(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l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l第四十四条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l第九章奖惩 l第四十五条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l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演讲完毕,谢谢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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