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12章税务筹划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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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章 税务筹划实务,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 国际税务筹划,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一、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概述 分税种的税务筹划是对影响各税种的应纳税额因素进行分析,从而决定如何进行税务筹划。,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二、增值税的税务筹划 (一)增值税两类纳税人身份的税务筹划 企业为了减轻增值税税负,可以事先利用增值率判断法计算税负平衡点以决定身份的选择。,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 销售收入6%(或4%) 当两类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相等时,则: 销售收入17%(或13%)增值率销售收入6%(或4%) 即可求得两类纳税人税负平衡点的增值率,计算结果见表12-1。,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例12-1】某科研机构为非企业性单位,所研制 的产品科技含量较高,2002年度预计不含税销 售额1800万元,购进不含增值税的原材料价款 为1 000万元,该科研机构如何进行增值税纳税 人身份的税务筹划?,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该科研机构作为非企业性单位,只能被认定为小规模 纳税人(适用税率3%)。但该科研机构可以将该产品制造 环节独立出去,通过注册成立一个企业,即可申请为一 般纳税人(适用税率17%)。 该科研机构预计增值率 =44.44% 若为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 = 1 80017% 1 00017% = 136(万元) 若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额 = 1 8003% = 54 (万元)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税负降低额 = 136 54 =82 (万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二)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筹划 企业可以通过计算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与纳税平衡点的升值率分析选择。 假定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原值为A,销售价格为S,升值率为R,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价格高于原值时的增值税适用征收率为T1,则:,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当扣除增值税后的销售价格等于固定资产原值 时,即:,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当T1为4%时,平衡点升值率R = 1.92%, 若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价格超过原值但没超过原值平衡点升值率1.92%,企业应尽量使销售价格不超过原始价格,免税比纳税所获得的收益大于纳税的收益; 若价格超过原值平衡点升值率1.92%,企业应当放弃免税,而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带来更大的收入。,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例12-2】某工业企业欲出售一套使用了1年的生 产设备,该生产线的原始成本为1000万元,已提 折旧和资产减值准备100万元。此时有A、B、C 三个企业愿意分别以998万元、1010万元、1030 万元的价格购买,企业应当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以确定买主。,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1:如果将该设备销售给A企业,销售价格为998万元,低于设备原值,符合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免税条件,所获得的收益为998万元。 方案2:如果将该设备销售给B企业,销售价格为1010万元,超过设备原值,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升值率为:,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由于升值率1%,小于平衡点升值率1.92%,应当选择免税价格,将设备销售给A企业。因为销售给B企业所获得的收益要比销售给A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少7.42万元。 销售给A企业与B企业的收益差额 = 998990.58=7.42 (万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3:如果将该设备销售给C企业,销售价格为1030万元,超过设备原值,不符合免税条件,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升值率为:,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由于升值率3%,大于平衡点升值率1.92%,应当选择纳税,将设备销售给C企业。因为销售给C企业所获得的收益要比销售给A企业所获得的收益多12.19万元。 销售给C企业与A企业的收益差额1010.19998 12.19(万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三)购进价格的税务筹划 企业从不同的纳税人购进商品和劳务,将直接影响到增值税税负和企业收益。 假定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为S, 从一般纳税人购货的含税购进额为P,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 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与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的含税额的比率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缴纳率为 。,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因生产加工费用与原材料的来源关系不大,所以收益为销售收入扣除购进成本、应纳增值税额之差,则: 从一般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后的收益为: 从小规模纳税人索取专用发票后的收益为:,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当两者的收益相等时:,因此,当一般纳税人选择是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还是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时,若实际的含税价格比小于 ,应当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若实际的含税价格比大于 ,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货物; 若实际的含税价格比等于 ,两者的经济流入相同,应当从其他角度考虑选择不同纳税人的货物。从销售定价而言,小规模纳税人在确定货物的价格时,应当依据一般纳税人货物的含税价格,使其货物含税价格略低于或等于一般纳税人货物含税价格的 倍。,依据上述公式,假设小规模纳税人在销售货物时,不愿或不能委托主管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出具一般普通发票,则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时,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价格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含税价格比为:,1,= 1+ T1,100%,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7%、13%,小规模纳税人缴纳率为3%,以及不能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的 比率计算如表12-2所示。,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四)组织运输的税务筹划 如何选择运输方式,可以通过计算两种方式的增值税税负平衡点来判断。 假定自营运输中的物耗费用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总额为A,则: 外购方式的可抵扣税额=A7% 自营方式的可抵扣税额=AR17% 当两种方式的可抵扣税额相等时,则: A7%=AR17% R=41.18%,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假定自营运输中的物耗费用占运费的比重为R,运费为A,外购对象为本企业将运输部门独立出去所设置的运输公司,作为本企业独立的运输公司,应当按3%的税率计征营业税,企业实际的增值税抵扣率为4%(7%3%)。则: 外购方式的抵扣税额=A7%-A3%=A4% 自营方式的抵扣税额=AR17% 当两种方式的抵扣税额相等时,则: A4%=AR17% R=23.53%,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当运费结构中可抵扣增值税的物耗比率R = 41.18%(23.55%)时,自营与外购方式的税负相同; 当R41.18%(23.55%)时,自营方式可抵扣税额较大,税负较轻; 当R41.18%(23.55%)时, 自营方式可抵扣的税额较小,税负较重。,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例12-5】A企业为新设立的生产企业,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采购部门预计全年原材料的采购运输费用为200万元,其中物料消耗为40万元,有三种方案可供采购部门选择: 一是自营运输; 二是外购其他企业的运输劳务; 三是将自己的运输部门设立为独立的运输公司。 从增值税角度考虑,A企业应当如何组织运输?,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R40200=20% 方案1:自营方式的抵扣税额=4017%6.8(万元) 方案2:外购其他企业的抵扣税额=2007%14(万元) 方案3:外购自己独立运输公司的抵扣税额=200(7%-3%)8(万元) 所以应当选择方案2。,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五)收购废旧物资与农产品的税务筹划 以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生产企业,可以投资设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企业也可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普通发票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目的。,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例12-7】某钢铁厂为一般纳税人,主要利用收 购的废旧钢材为原材料。一年收购废旧钢材共计 金额500万元,再重新回炉冶炼后出售,销售收 入800万元。在生产过程中有电费、水费及少量 修理用配件的进项税额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 注明的价款为100万元,为17万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如果企业直接收购废旧钢材,由于不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应纳增值税额=80017%17119(万元) 如果企业专门成立一个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该回收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核算,并执有废旧物资经营的许可证。该钢铁企业将废旧钢材收购业务转由成立的回收公司完成。,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为避免出现异常申报或者是转让定价骗取税款嫌疑,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将收购的废旧钢材加价10%转售给钢铁企业。回收公司免缴增值税。 销售收入=500(110%)= 550(万元) 钢铁厂应纳增值税额=80017%55010% 17=64(万元) 较分立出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以前节减税额55万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三、消费税的税务筹划 (一)运用转让定价降低计税依据 【例12-9】某汽车集团,其汽车制造公司正常小汽车的出厂价为150 000元辆,气缸容量为2.2升,适用税率为9%。而向集团的汽车销售公司供货时价格定为120 000元辆,当月制造小汽车500辆。,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若由汽车制造公司直接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50 0005009%6 750 000(元) 若销售给集团的汽车销售公司再由汽车销售公司对外销售,应纳消费税额为: 120 0005009%5 400 000(元) 由此,集团少纳消费税: 6 750 0005 400 0001 350 000(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二)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务 筹划 【例12-10】某日用化妆品厂,将生产的化妆品(日常用)、护肤护发品、小工艺品等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每套消费品由下列产品组成:化妆品包括一瓶香水30元,护肤护发品包括一瓶摩丝10元,上述价格均不含税。当月销售1万套。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税率为0%。,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方案1:将产品包装后再销售给商家,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3010)30%10 00012(万元) 方案2:将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家,再由商家包装后对外 销售,厂家应纳消费税为 (3030%100%)10 0009(万元) 方案2比方案1节减税额3万元。 方案2在实际操作中,只要换个包装地点,并将产 品分别开具发票,账务上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即可。,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三)改变加工方式的税务筹划 1委托加工方式的税负 【例12-1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批价值200万元的原料加工成A半成品,协议规定加工费150万元;加工的A半成品运回甲公司后,继续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200万元,该批产成品售价1500万元。假设A半成品消费税税率30%,产成品消费税税率50%。,方案1: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在本企业继续加工成另一种应税消费品销售 在计算消费税的同时,还应计算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它与加工方式无关,这里不予涉及)。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受托方支付其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150)(130%)500(万元) 应缴消费税50030%150(万元) 甲公司销售产品后,应缴消费税: 1 50050%150600(万元) 甲公司的税后利润为 (设所得税税率25%): (1 500200150200150600)(125%)150(万元),方案2:委托加工的消费品收回后,直接对外销售 如果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运回后,委托方不再继续加工,而是直接对外销售。仍以上例,如果甲公司委托乙公司将原料加工成B产成品,原料成本不变,加工费用为350万元;加工完毕,运回甲公司后,甲公司对外售价仍为1 500万元。 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加工费的同时,向其支付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200+350)(150%)50%550(万元) 由于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直接对外销售,甲公司在销售时,不必再缴消费税。其税后利润计算如下: (1 500200350550)(125%)300(万元),2自行加工的税负 仍以上例,甲公司将购入的价值200万元的原料自行加工成B产成品,加工成本、分摊费用共计450万元,售价1500万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缴消费税1 50050%750(万元) 税后利润:(1 500200450750)(125%) 75(万元) 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在各相关因素相同的情况下,自行加工方式的税后利润最少,其税负最重;而收回后不再加工直接销售的方式又比委托加工收回后再继续加工的销售方式,其税负要低。,3委托加工与自行加工的税负分析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与自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的税基不同,委托加工时,受托方(个体工商户除外)代收代缴税款,税基为组成计税价格或同类产品销售价格;自行加工时,计税的税基为产品销售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委托方收回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后,要以高于成本的价格售出以求盈利。不论委托加工费大于或小于自行加工成本,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出售价格,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税负就会低于自行加工的税负。对委托方来说,其产品对外售价高于收回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部分,实际上并未纳税。,(四)非货币性交易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或抵偿债务等方面,应当按照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在实际操作中,当纳税人用应税消费品换取货物或者投资入股时,一般是按照双方的协议价或评估价确定的,而协议价往往是市场的平均价。如果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作为计税依据,显然会加重纳税人的负担。由此,不难看出,如果采取先销售后入股(换货、抵债)的方式,会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四)非货币性交易的税务筹划 【例12-12】某小汽车生产企业A,当月对外销售同型号的小汽车共有三种价格,以20万元的单价销售150辆,以22万元的单价销售200辆,以24万元的单价销售50辆。当月以5辆同型号的小汽车与B企业换取其生产的汽车玻璃。双方按当月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小汽车的价格。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为9%。 按税法规定,应纳消费税为: 240 00059%108 000(元) 纳税人经过筹划,将这5辆小汽车按照当月的加权平均价销售后,再购买原材料,则应纳消费税为: (200 000150220 000200240 00050)(15020050)59%96 750(元) 这样,企业可减轻税负11 250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四、营业税的税务筹划 (一)租赁业的税务筹划 【例12-13】A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3年1月,按B公司要求购入一台大型设备,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 000万元,增值税额170万元。该设备预计使用年限为10年(营业税率5%,城建税率7%,教育费附加3%)。现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 方案1:租期10年,租金总额2 00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00万元,租赁期满,B公司取得设备所有权。,方案2:租期8年,租金总额1 600万元,B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00万元,租赁期满,A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400万元。,根据方案1,租赁期满后,设备的所有权转让,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如果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该设备的进项税额应允许抵扣。 A公司应纳增值税2 000(1+17%)17%-170120.60(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120.60(7%+3%)12.06(万元) 由于征收增值税的融资租赁业务实质上只是一种购销业务,应按照购销合同征收0.3的印花税。 应纳印花税:2 0000.30.6(万元) A公司获利2 000(1+17%)1 00012.060.6696.74(万元),根据方案2,按规定应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按照规定,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收回残值:1 170102234(万元) 应纳营业税额(1 600+2341 170)5%33.2(万元) 应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33.2(7%+3%)3.32(万元)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对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应按借款合同征收印花税,对其他企业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征印花税。,假设8年后,A公司获利应该是: 1 600+400-1 170-33.2-3.32793.48(万元) 通过比较可知,选择第二种方案税负轻,获利高。 事实上,由于科技的进步,设备的老化,客观上会使收回设备的变现值远远低于设备的理论“剩余”价值,因此,在选择租赁方式时,应当通过寻找在企业获利相同情况下设备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临界点来确定。 假定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为x,当A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 令1 600 x117033.23.32696.74 (万元) 解得,x303.26(万元) 由此可见,当收回残值的可变现净值超过303.26万元时,A公司应选择方案2,反之则应选择方案1。,(二)房屋出租的税务筹划,【例12-1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5年12月,公司将1 000m2的办公楼出租给乙公司,负责供水、供电,每月供电8 000度,水1 600吨,电的购进价为0.40元度,水的购进价为1.25元吨,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应如何进行税务筹划? 房屋出租属于营业税应税行为,同时又涉及水电等费用的处理问题,因此,在合同的签署上可有如下两种方案:,方案1,双方签署一个房屋租赁合同,租金为每月150元/平方米,含水电费。 该公司房屋租赁行为应缴纳营业税为: 1501 0005%7 500(元 )(其他各税费忽略不计) 该公司提供给甲单位的水电费,是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对该企业购进的水电进项税额应作相应的转出,即相当于负担增值税: 8 0000.4017%+1 6001.2513%804(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 500+8048 304(元),方案2,甲公司与乙公司分别签订转售水电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分别核算水电收入、房屋租金收入,并分别作单独的账务处理。转售水电的价格参照同期市场上转售价格确定 为:每度电0.60元,每吨水1.75元。房屋租赁价格折算为每月每平方米1 424元,当月取得租金收入142 400元,电费收入4 800元,水费收入2 800元。 则该企业的房屋租赁与转售水电属相互独立且能分别准确核算的两项经营行为,应分别缴纳营业税: 142 4005%7 120(元) 应纳增值税: (4 80017%+2 80013%)804376(元) 该企业最终应负担营业税和增值税合计: 7 120+3767 496(元) 两种方案税负相差:8 3047 496808(元),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两种方案的差异在于对转售水电这一经营行为的处理方式不同。第一个方案,双方只签订一个房屋租赁合同,把销售水、电业务视同营业税的混合销售,一并计缴营业税,而相应的水电费进项税额又不得扣除;而第二个方案,双方分别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转售水电合同,并分别核算租赁收入、水电费收入,这样水电费收入就应缴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减轻了企业税收负担,获得正当的税收利益。,(三)娱乐业的税务筹划,【例12-15】6月,某歌舞厅收取门票费20 000元,台位费40 000元,点歌费10 000元,烟酒饮料食品费80 000元。歌舞厅的营业税税率为20%。 该歌舞厅当月应纳的营业税=(20 000+40 000+10 000+80 000)20%=30 000(元) 如果该歌舞厅内单独设立一出售烟酒饮料食品的小卖部,并单独办理营业执照,单独核算,则娱乐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就转变为兼营行为,应分别计算纳税: 歌舞厅应纳营业税=(20 000+40 000+10 000)20% =14 000(元) 小卖部应纳增值税=80 000(1+3%)3%=2330.1(元) 比原来减轻税负=30 000(14 000+2330.1)= 13669.9(元),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五、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 (一)会计政策选择的税务筹划 1加速折旧法 2折旧年限孰短法 3存货成本转出孰高法 4费用列支法,第一节 分税种进行的税务筹划,(二)选择减免税优惠开始年度的税务筹划 (三)捐赠的税务筹划 (四)企业集团汇总纳税的税务筹划,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一、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概述 为了降低税收成本,企业要在做出经营决策之前就综合考虑不同决策可能导致的税负的不同。 企业在投资时,要考虑到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投资方案,税收因素对企业税后利润的影响是不一样的。 企业在进行筹资活动时,也要充分考虑税收因素,因为不同的筹资渠道可以使税前扣除的资金成本不一样。,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二、企业筹资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资本结构的的税务筹划 (二)关联企业间资金拆借的税务筹划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关联方企业之间可以通过其他途径绕过这一限制。,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三、企业投资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组织形式的税务筹划 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企业的 筹划与选择,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例1222】某人自办一企业,年应税所得额为500 000元, 该企业如按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现行税制,税收负担实际为: 500 00035%6 750 =168 250(元),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若该企业为公司制企业,其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企业实现的税后利润全部作为股利分配给投资者,则该投资者的税收负担实际为: 500 00025%+500 000(125%)20% =200 000(元) 可见,投资于公司制企业比投资于独资或合伙企业多负担所得税31 750元。,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2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筹划 【例1223】假设A公司在国内拥有两家分公司B和C,某一纳税年度A公司本部实现利润1000万元,其分公司B实现利润150万元,分公司C亏损2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则该公司该年度应纳税额为: (1 000150200)25%237.5(万元),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为237.5万元。 如果上述B、C是子公司,总体税负就不一样。 A公司应纳所得税=1 00025%=250(万元) B子公司应纳所得税=15025%=37.5(万元) C子公司由于当年亏损200万元,该年度无须缴纳所得税。 母子公司整体税负287.5万元,高出总分公司的整体税负50万元。,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二)企业注册地的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国内注册地的税务筹划主要有: 1利用经济特区和浦东新区设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利用西部大开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3利用民族自治区的所得税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4利用增值税改革进行税务筹划;,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三)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 目前,我国国内投资方向的税务筹划主要有: 1利用鼓励科技进步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2利用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3利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4利用环保、节能节水项目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 5. 利用综合利用资源的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四)投资方式的税务筹划 投资者可以通过对不同的投资方式的选择,在达到投资目的的同时,尽量减轻其投资过程中的税收负担。,【例1225】某内资企业准备与某外国企业联合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为8 000万元,注册资本为6 000万元,中方2 400万元,占40%,外方3 600万元,占60%。中方准备以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2 400万元和房屋建筑物2 400万元投入,投入方式有两种: 方案1:以机器设备作价2 4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房屋、建筑物作价2 4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 方案2:以房屋、建筑物作价2 40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投入,机器设备作价2 400万元作为其他投入。,方案1,按照税法规定,企业以设备作为注册资本投入,参与合资企业利润分配,同时承担投资风险,不征增值税和相关税金及附加。但把房屋、建筑物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作为新企业的负债,不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应视同房产转让,需要解缴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及契税,具体数据为: 营业税2 4005%120(万元)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120(7%3%)12(万元) 契税2 4003%72(万元)(由受让方缴纳),方案2,房屋、建筑物作为注册资本投资入股,参与利润分配,承担投资风险,按国家税收政策规定,可以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但需征契税(由受让方缴纳)。同时,税法又规定,企业出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售价不超过原值的,不征增值税。方案2中,企业把自己使用过的机器设备直接作价给另一企业,视同转让固定资产,且其售价一般达不到设备原价,因此,按政策规定可以不征增值税。其最终的税收负担: 契税2 4003%72(万元)(由受让方缴纳) 从上述两个方案的对比中可以看出,中方企业在投资过程中,虽然只改变了几个字,但由于改变了出资方式,最终使税收负担相差132万元。,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四、企业收益分配的税务筹划 企业实现的利润按照税法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后,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净利润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该计提法定盈余公积金、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金,然后向股东(投资者)支付股利(分配利润)。不同的股利支付形式和支付比例时,对投资者的影响是不同的。,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例1226】某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方投资者A,投资额占合资企业实收资本的50%,合资企业所有者权益共计2 000万元,包括实收资本1 200万元,资本公积3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A准备将其拥有的股权的一半转让。 方案1:A直接转让,转让价格为500万元。 方案2:合资企业先分配股息,假设合资企业将未分配利润全部用于股利分配。A可得250万元,然后A再转让股权给B,转让价格为375万元。外方投资者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方案1:(5001 20025%)20%=40(万元) 方案2:(3751 20025%)20%=15(万元)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节减了税款25万元。,第二节 企业经营活动的税务筹划,五、企业重组的税务筹划 (一)企业合并 (二)企业分立 (三)整体资产转让 (四)整体资产置换,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一、国际税务筹划概述 (一)国际税务筹划与税收管辖权 国际税务筹划的任务是通过税收负担的最小化,实现全球所得的最大化。 税收管辖权概念是国际税务筹划中一个根本性的问题。世界上的税收管辖权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二)公司法人的居民身份确定标准 1法律标准。 2总机构标准。 3控制和管理中心标准。 4主要经营活动标准。 5控股标准。,【例1229】甲跨国公司同时在A、B两国开展业务,A、B两国都行使居民管辖权,但A、B两国对判定公司法人的居民身份有不同的标准。A国采用登记注册标准,B国采用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如果甲跨国公司在A国登记注册,同时将总机构设在B国,在A、B两国没有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情况下,甲跨国公司同时是A、B两国的居民,甲跨国公司来自世界范围的全部所得既要向A国又要向B国缴税,即国际双重缴税。相反,如果甲跨国公司在B国登记注册,同时将总机构设在A国,理论上,甲跨国公司不具备任何一国居民公司的身份地位,而不需要承担A、B两国中任何一国的无限纳税义务,规避了税收负担。,(三)国际税务筹划的基本方式,转移因素,人,物,自然人,法人,资金付出,货物交换,劳务付出,居 民,公 民,居民公司,国籍公司,流 动,非流动,流 动,非流动,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二、人的流动税务筹划法 (一)纳税人住所的真正迁移 1合并迁移法 2分立迁移法 (二)纳税人住所的虚假迁移 虚假迁移是指纳税人法律上已迁出了高税国,但实际上并没有在其他任何国家取得住所。,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三、人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 人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是指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并没有实际迁移出该国,但已不再是该国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人或改变了纳税人性质,以规避或减轻其总体纳税义务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一)利用信托形式 (二)套用税收协定 1 套用税收协定的概念 套用税收协定(Treaty SHopping )是指非缔约国居民利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某些优惠条款,设法使自己的应税行为符合其有关规定,以此全部或部分得到税收协定提供的本不应由其享有的税收优惠待遇。,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2套用税收协定的常见方式 (1)建立直接导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A国,B国,C国,30%,5%,5%,图12-2 导管公司示意图,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2)建立脚踏石导管公司,甲公司,乙公司,丁公司,丙公司,A国,B国,D国,C国,30%,5%,5%,0%,图12-3 脚踏石公司示意图,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3)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 由于一些国家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有明确规定,缔约国一方居民向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支付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享受协定优惠的必要条件是,该公司由同一外国投资者控制的股权不得超过一定比例。 因此,这些国家的跨国公司在缔约国另一方建立子公司时,就往往把公司分立成几个公司,使每个公司持有该子公司的股份都在限额以下,以便使股息能够享受到优惠。,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四、物的流动税务筹划法 物的流动税务筹划法是指跨国纳税人将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转移出该国,成为另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或没有成为任何一个国家税收管辖权下的纳税客体,以规避或减轻其总体纳税义务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法。,第三节 国际税务筹划,(一)避免成为常设机构 (二)利用常设机构转移收入与费用 1转移货物。 2转移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及其他类似的费用 3转移亏损。 4转让财产。,(三)利用转让定价,【例30】假设位于甲国的A公司是位于乙国的B公司的母公司,A控制B100%的股权。甲国公司所得税为40%,乙国为30%,A为B提供一批零件,由B加工后出售,按正常交易价格和低价格进行交易的结果见表。,转让定价前后的税负比较 单位:万美元,从中看出,A公司与其子公司B公司利用较低的产品转让价格降低了公司整体税负2.5万美元。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法中都制定了专门的反避税条款,以制止跨国公司非法滥用转让定价。企业在利用转让定价时,要充分考虑到这些反避税条款的限制。,(四)利用国际避税地 利用基地公司的税务筹划方法有以下几种: 1把基地公司作为虚假的中转销售公司 。 2基地公司为控股公司。 3基地公司作为收付代理 。 4基地公司作为海运公司这样做的目的是使海运 收入减少或避免税负。 5基地公司作为信托公司 。,五、物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 物的非流动税务筹划法是纳税客体在形式上并没有发生跨越国境或税境的流动,但通过跨国纳税人的精心安排,仍可起到纳税客体转移的国际税务筹划方式。,(一)利用延期纳税的规定 (二)精心选择国外经营方式 (三)利用税收优惠和低税点,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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