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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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家上午好!,.,2,税务稽查执法案例分析 主讲老师: 高建华 山东国税培训中心 培训师 中国财税信息网 特聘专家 中瑞财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税务顾问,.,3,培 训 提 纲 资料一 稽查执法难点分析 资料二 纳税争议协调与沟通 资料三 所得税稽查案例分析,.,4,4,稽查执法问题分析,资料一 稽查执法难点分析,稽查取证难 审理定性难 移送定罪难,.,5,5,稽查取证难 税务稽查权限的制约 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5226号),稽查计划,稽查形式: 日常、专项、专案,.,6,【案例1】稽查局的职责、权限,2006年6月,税务稽查人员依法调取了某公司2005年度及2006年15月份的会计资料。经检查发现该公司05年开具不符合规定的普通发票一份,金额3000元;05年不允许税前列支,应调增所得额的费用5万元。该公司当年亏损12万元。稽查局检查人员拟做如下处理: 1、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处以200元罚款。 2、根据征管法第64条第1款,处以1万元罚款。 【问题 】稽查局是否有上述行为的处罚权? 【分析 】稽查局税务局,.,7,实施细则第九条: 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细则并未明确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范围. 国税函2003140号规定: 在未明确之前,稽查局的现行职责是稽查业务管理、税务检查和税收违法案件查处;凡需要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账证检查或者调查取证,并对其税收违法行为进行税务行政处理(处罚)的执法活动,仍由各级稽查局负责。 【注意】稽查局的职权范围,目前并没有很好的解决。,.,8,【启示】 1、虚报亏损未构成少交税款的处罚。 2、稽查局长的权限 。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规定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实施的各项权力,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国税函2003第561号 ),.,9,【案例2】查帐、调帐权限 2006年8月27日,W市稽查局接到署名举报,称W市某日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产品不入帐,大量的帐外资料存在财务经理的笔记本中.稽查人员首先检查了笔记本,发现举报基本属实.因当时未带相关拷贝工具,就将其笔记本与其它财务资料一起开列在调帐清单上,拟调回局里进行检查,但税务人员对能否调取其电脑产生争议。其间,趁税务人员不备,财务经理将笔记本带走,约10分钟后经理回来,但电脑中相关资料已被删除.。(电算稽查问题后讲),.,10,【问题1】稽查人员能否调取存有帐薄资料的办公用具,如文件柜、电脑等? 【分析】 “行政主体无明文规定的行政行为违法”。税务机关不可以调取存有帐薄资料的办公用具,如文件柜、电脑等。 【问题2】稽查局长是否有调取帐薄的审批权限? 各级税务局所属的稽查局局长无权批准 【问题3】调取账簿之后在限期内查不完怎么办? 实施细则并明确规定,.,11,【问题4】税务机关能否调取当年度的帐薄? 细则:有特殊情况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可以将当年的账簿资料调回检查,但是必须在30日内退还。 国税发200347号 :特殊情况 【启示】1、2、3、4、 注意:稽查程序、权限,.,12,【案例】,某地税局违反程序法听证案例,.,13,稽查证据内在要求的制约 【案例3】调查询问 某轧钢厂属无证无照私营企业,从事废旧钢铁的收购及简单加工。由于其收购和销售对象皆为个人或私营企业,无需使用发票,遂未办理税务登记,也从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005年10月,某国税局稽查局根据群众举报,对其实施检查。该企业没有账证,业主高某拒不交出生产销售记录。在此情况下,稽查人员依照程序对业主进行了询问,并作了笔录。业主高某承认,在2005年1月9月期间,他采取销售不开发票等手段,共销售经简单加工的废旧钢铁36万元。业主表示愿意补缴税款,接受税务机关处理,并在询问笔录上签了字。 稽查局在无法查到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根据纳税人口供,对高某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14,高某不服上述决定,将稽查局起诉至法院。在法庭上,高某以稽查局对其补税罚款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撤销国税局稽查局的行政决定。其主要理由,一是该企业是其父亲开办的,他只帮着管理;二是稽查局补税的依据不足,该企业没有那么多的销售额。 对此,稽查局除询问笔录外,没有提供出有效证据反驳高某。最后,法庭以主体错误、事实认定证据不足为由,判国税局稽查局败诉,国税局稽查局原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被撤销。 【焦点问题】仅凭询问笔录能否定案 【法理分析】 【本案启示】1、2、3、4,.,15,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W市金牛织造有限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种棉布,根据客户定单安排生产, 基本无库存.购进棉纱后送浆纱厂浆洗合股(经线纬线),再自己织布或委托其外协厂加工. 2004年11月W市稽查局在对其进行调帐检查时,调取了该企业部分帐外资料(如:仓库发货记录,车间生产记录,部分销售合同等). 经检查,该企业帐薄只记载了开具发票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编造成本,仓库保管帐也是根据发票开具情况由财务人员做的假帐.履行法定程序查其银行对帐单,发觉与银行帐严重不符. 外调取得了40多家外协厂为金牛公司织布的证据:收取加工费记录复印件,记载加工情况的帐页复印件(有些户未设帐),企业签字盖章的受托加工情况说明(包括织布的时间,品种,规格,数量及送货时间等).,【案例4】稽查证据,.,16,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稽查人员根据外调材料分品种核对其帐簿记载情况.比如斜纹方格布有3家外协厂共为其加工了8万米,而金牛公司帐上只记载了自己本厂生产销售了3万米,且无库存. 还检查到部分不能抵扣的发票.企业签字认可.比如(如图),浆纱厂 (小规模),化工厂 (一般),金牛公司 (一般),购浆纱用淀粉,石蜡,平滑剂等,发票开给金牛,支付浆纱费,对于浆坏的纱要扣款,了解生产工艺,【问题焦点】企业未签字盖章的资料能否作为稽查定案的依据? 【法理分析】 【处理结果】 【本案启示】123,.,17,17,稽查程序及风险防范,【启示1】关于证据。证据主要有: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现场笔录等 【证据认定】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 (四)非法剥夺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取得的证据; (五)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 (六)经过技术处理而无法辨别真伪的证据; (七)证据被改动,当事人不予认可的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18,【启示2】 查询账户取得对帐单大于银行帐的记录,能否作为隐瞒收入的证据? 【启示3】存有异议的可以不签字盖章吗? 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未经原件、原物保存单位和个人签章认可,又无其他证据印证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19,【案例5】电算化稽查问题 XX超市检查(POS机、销售统计、故障) 【相关政策】 征管法第20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应当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但税务局的管理跟不上,大多没有这方面的备案要求。 实施细则第26条规定,计算机输出的完整的会计记录可视同会计账簿。 国税发200347 号规定,对采用电算化会计系统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有权对其会计电算化系统进行查验;对纳税人会计电算化系统处理、储存的会计记录以及其他有关的纳税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入其电算化系统进行检查,并可复制与纳税有关的电子数据作为证据。但该文件的效力值得探讨,.,20,20,所得税稽查,【调取资料方式】 (1)现场通过电脑查询。 (2)调取通过打印机输出到纸张的电脑账,这是目前最直接、常用的取证方式。 (3)数据输出到磁盘方式或者通过联网方式调取资料。 【稽查难点】电算化稽查是税务稽查的薄弱环节 (1)软件 不统一、实际操作少 (2)解码器解码的合法性 (3)系统故障等问题导致的无法进入系统没有规定,.,21,审理定性难 (政策多,乱,冲突见所得税执法问题分析) 【审理内容】对部分案件进行实地复核、审理 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资料是否齐全;证据的合法性。 2、适用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当; 具体行政行为援引法律问题 3、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如先告知,后下处罚决定;审查法定时限 4、拟定的处理意见是否得当等 。 注意:适用63条的是否构成偷税罪,是否移交,.,22,【案例1】某房地产公司偷税案 A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收入、B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开发手续费和房款收入,该三项收入全部是预收款。 分析:6364的运用 参考:关于印发偷税行为理解认定若干指导意见的通知 (穗地税发200673号 ),.,23,【案例2】延期纳税是否构成偷税? 2003年6月.某地税局对某房地产公司2001-2002年度交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不如实申报纳税的现象.其中2002年12月应申报缴纳的10万元税款在2003年6月3日(下达税务稽查通知书的当天)交纳入库. 【本案焦点】 该公司延期申报缴纳的10万元税款能否定性偷税? (纳税人两次以上的纳税申报合计数没有少申报应纳税款),.,24,【法理分析】 征管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63条第1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征管法第63条第1款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偷税手段虽然没有明确规定按照纳税人的一个纳税期限来计算,但各分税种条例做了规定,如规定营业税的纳税申报期限为一个月.,.,25,对该公司这种在法定申报期内不如实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应依照征管法第63条第1款规定确定为偷税行为.虽然在税务机关下达检查通知书时,该公司主动申报缴纳了这笔税款,但由于其停止和消除其违法行为后果的时间超过了法定申报期,因此不影响偷税行为的成立,也不属于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2款规定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只能按照行政处罚法第27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本案结论】 延期纳税,在申报缴纳期届满时便已经造成了“少缴税款”的后果,此时“偷税”行为已经完成。因而,是否偷税应以违法行为是否造成其所属的纳税申报期不缴、少缴税款为标准进行判断.,.,26,26,偷税的认定及处罚,【案例3】偷税处罚能否低于50%? 甲公司2003年9月10日按期申报缴纳了8月份纳税款125万元。2003年10月12日,该公司财务人员在整理账务时突然发现8月12日销售的一笔工艺品没有人账,销售额20万元,销项税额34万元。公司立即到主管税务机关将这笔收入申报纳税。 【问题】偷税处罚能否低于50%?,.,27,【法理分析】 该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偷税,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行为,具备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对税务机关来说,只要纳税人具有上述情形,就要依法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依据征管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而减轻处罚的含义就是可以低于收法律法规规定标准的下限实施。如:纳税评估,.,28,28,稽查执法问题分析,移送定罪难 (与司法部门办案的取证角度要求不同,导致证据不完整不充分),参考:关于进一步规范向司法机关移送涉税案件工作的通知 (鲁地税函2006121号) 对所移送的案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遵循合法、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适用法律正确,拟处理意见适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执法行为。 未经本级局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市级局审查和省局审核的案件,一律不得移送。,.,29,【案例】山东振鲁建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诉讼案 (一)案情介绍 根据2003年度税收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安排,济南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称“税务机关”)对山东振鲁建业有限公司(以下称“振鲁公司”)1999年4月至2003年6月地方税缴纳情况进行立案检查,并依法定程序对查明的违法事实作出了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振鲁公司”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人民法院判决“维持税务机关的征收决定和处罚决定”;二审人民法院则以违法事实主要证据不足、并违反了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原则为由终审判决税务机关败诉。目前,税务机关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行政处罚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法研200514号)意见,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请人民法院进行再审。,.,30,30,附件:税务处理(处罚)分析 一、税法的效力层次 国际税收条约、税收协定效力高于国内法 税收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税收规章 税收规范性文件效力低于上述法律规范的效力。 、国际税收条约和税收双边协定 ()征管法第条:税收条约、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条约协定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按协定办理。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制定。 现行税收法律:税收征管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31,31,、税收行政法规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税收法律,制定的税收行政规范。()为执行税收法律的规定而制定的税收行政事项。即税收法律的实施细则,如:征管法实施细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依法制定的税收行政管理事项。即税收单行法规,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32,32,、税收规章 (1)部门税收规章 指国家税务总局根据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制定的税收规范。如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2)地方政府税收规章 指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的地方税收规范。,.,33,33,、税收规范性文件 主要指国家税务总局为指导税法执行或实施税收行政措施而作出的具体应用解释和制定的规章以下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不是法律渊源(立法法没有设定); 对人民法院不具有法律规范意义上的约束力。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参照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对规范性文件效力认定的规定: 需合法、有效并合理、适当,应承认其效力。 合法、有效,指有上位法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合理、适当的裁判。,.,34,34,偷税的认定及处罚,二、偷税的认定及处罚 1、偷税及其法律责任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 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偷税罪: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35,35,偷税的认定及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233号) 第一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二)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36,36,偷税的认定及处罚,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 注意这里的“纳税期限”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对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37,37,偷税的认定及处罚,2、偷税的具体认定 (1)由于纳税人对税法不熟悉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 问题 偷税是否必须存在主观故意? 注意属于偷税。偷税强调的是手段和结果,只要行为和结果同时违法,就属于偷税。应是存在主观故意的。,.,38,38,偷税的认定及处罚,(2)由于税务代理方的责任造成少纳税的,是否为偷税?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第66条: 税务代理方如因工作失误或未按期完成税务代理事务等未履行税务代理职责,给纳税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由受托方负责。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 结论不按偷税处理,按民法通则第66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98条处理。,.,39,3税收行政违法行为的主要表现 (1)主要事实不清; (2)适用法律、法规不当; (3)超越权限或滥用职权;主要表现是: A超越权限批准行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保全措施权、存款账户检查权、调账检查权及搜查权等权力。 B对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C故意高估税额,多征税款。 D超过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而未及时解除。 E与纳税人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等。 (4)执法主体不合格; (5)违反程序法的规定。,.,40,40,日常检查与稽查的协调机制 征收、管理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涉嫌税收违法行为需要立案调查取证的,应当及时移交稽查局查处。 已经被税务稽查部门立案查处的,征收管理部门不再对涉及账簿和记账凭证的事项和内容进行检查。,.,41,资料二 纳税争议协调与沟通,一、纳税争议的内容 二、纳税争议产生的原因 三、解决争议的途径 四、涉税协调案例分析,.,42,一、纳税争议的内容什么是纳税争议?,征管法实施细则第100条。 “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的纳税争议,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纳税主体、征税对象、征税范围、减税、免税及退税、适用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纳税期限、纳税地点以及税款征收方式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而发生的争议。(也是纳税筹划的切入点) “等”的含义: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为明文列举的事项以外的事项,所概括的情形应与列举事项类似事项。,.,43,二、纳税争议产生的原因(涉税协调存在的合理性),涉税协调,转让定价谈判、双边预约定价。 现实存在的合理性 1、税法条文滞后于经济发展如:电算化稽查 2、对税收政策理解掌握不一致 如:广告费 3、地区差异政策的存在如:租赁股东财产 4、税种间差异政策的存在如:视同销售、企业为个人购买汽车 5、自由裁量权的存在,.,44,纳税争议案例,顺德区恒光电器有限公司 不服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审判案,.,45,三、解决争议的途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前(稽查、落实阶段)的解决途径: 认真听取口头解释;书面陈述、申辩。 注意:程序、文书日期 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作出后的解决途径: 正确应对听证、复议、诉讼 注意:从立法主旨精神考虑 【例】,.,46,2006年12月全国行政复议工作座谈会在重庆召开,税务总局在交流发言时提到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三式”法,针对不同案情采取不同处理方法。 “第一式”为,对在政策制度理解上存在争议的案件,进行“抗辩式”审理。 “第二式”为,对因政策制度滞后未进行及时修改引发争议的案件,采用“和解式”结案。 “第三式”为,对基本事实清楚,政策制度上没有争议的案件,进行“简易式”处理。,.,47,四、涉税协调案例,1、发出商品销售实现的协调 税务机关认为所有发出商品且跨县的,都是销售实现 2、账实不符的协调 税务稽查发现无实物但有账面成本,认为或是报损或是账外销售 3、视同销售协调 4、预提费用余额调整协调,.,48,48,税务稽查常用方法,资料三 所得税稽查案例分析 税务稽查常用方法分析 (一)账务检查方法。 审阅法和核对法。收入检查 注意:侧重检查的账户、发票的取得、自制原始凭证的使用 (二)调查方法。 观察法 、查询法 、外调法 (三)盘存法。 盘点财产物资和货币资金等 (四)比较分析方法。 比较分析法、因素分析法、控制分析法 注意:采用以上方法所得到的测定结果,只能说明存在问题的可能性,不能直接作为定案依据。还必须借助其它方法,查明原因,取得可靠数据,方可定案。,.,49,49,所得税稽查,一、销售(营业)收入的检查 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其他折扣以及销售退回,一律以净额反映在“主营业务收入”。 (一)审查“产成品”帐户(已入库隐瞒销售) 以“产成品”帐户为中心,结合“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对比分析各个月份的生产、产品库存、销售收入等增减变化情况,查清产品的其来龙去脉,进而确定应列未列收入及视同销售的问题。 【检查方法:】 【检查案例: 】,.,50,50,所得税稽查,(二)审查”原材料”“生产成本”账户(未入库隐瞒销售) 原材料全部用于生产 生产成本 全部入库 产成品 检查方法: 1、运用评估测算指标发现疑点 2、根据异常对应帐户发现疑点 一般说来,“生产成本”账户贷方应与“产成品”账户借方对应(特殊情况下,也可能与“原材料”账户、“自制半成品”账户对应),如果“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直接与“现金”、“银行存款”等账户的借方发生对应关系,就会导致“生产成本”贷方转出数额大于“产成品”帐户借方的转入数额,则可能存在完工产品不入库存,直接从车间提货不记销售收入的问题。检查时注意“生产成本”借方红字发生额。 检查案例:,.,51,51,所得税稽查,(三)审查费用单据,发现可能隐瞒收入的线索。 比如,有的企业在费用里列支了装卸费、运输费、保险费等,但所运输、装卸、投保的相关货物却未入帐或不做收入。 检查案例:,.,52,52,所得税稽查,(四)审查“现金”、“银行存款”账 首先,浏览一下日记帐的内容摘要,了解企业的主要业务收支情况,对那些内容摘要模糊不清、刮擦涂改以及摘要空白的记录,抽查部分记帐凭证,看是否存在问题。 其次,对于对应其他帐户的情况应认真核查其原始凭证,核实是否属转移销售收入的问题。 必要时还应调阅银行存款对账单,查阅企业的所有业务是否全部入账,未入账的业务应到银行查阅相关的银行传票,核实其资金流向。 结合审查往来帐。,.,53,53,所得税稽查,(五)审查往来账户 应重点审查长期挂帐、只增不减的往来账项。检查时,结合原始凭证的检查,核实有无转移销售收入、分解收入的情况. 例如,某厂在产品销售旺季提高产品价格,加价部分不开发票,销售产品时借记“银行存款”帐户,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和“其他应付款”帐户,转移、分解销售额。 有无销售副产品、残次品、展览品、自制半成品、下脚料、废料不做收入问题; 有无将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外的各项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挂往来帐,隐瞒收入; 有无隐瞒让渡无形资产使用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版权、专营权等)而取得的使用费收入。 核实企业是否如实申报了非货币性资产收益。有的企业将该收益隐瞒在“其他应付款”帐户。,.,54,54,所得税稽查,(六)综合运用各种检查方法,发现问题切入点 1、从奇异数字中发现疑点。金额大小、正负变化、精确度 2、从异常业务往来单位发现问题。购销范围、票款结算、结算期限 3、从账户之间异常对应关系发现问题。 如J:现金银行应收 D:产成品生产成本制造费用 4、从异常时间中发现问题。节日;业务发生、结算时间的长短 5、从异常地点发现问题。业务内容与地点之间关系 6、从逻辑矛盾中发现疑点。指标对比、规模与销量,.,55,55,所得税稽查,二、投资收益及投资转让净收入的检查 检查投资收益,要根据投资支出情况,分析其投资方向、金额,有投资支出,一般应有收益,可以采取询问和到被投资方调查取证的办法,弄清情况,确认是否补税。 联营投资收益的检查 案例 股权性投资收益的检查 债券投资收益的检查,.,56,56,所得税稽查,三、补贴收入的检查 接受补贴的企业,应设置“应收补贴款”账户以及“补贴收入”账户。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收的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 ,贷记“补贴收入”账户;收到补贴款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应收补贴款”账户。到期末时,将“补贴收入”账户的余额结转至“本年利润”账户。 1、检查“补贴收入”科目,并与所得税申报表核对,看是否如实申报。 2、检查“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其他应付款”科目,核对原始凭证,看是否将应税补贴收入,记入上述科目,是否存在专款专用资金改变用途的情况。 例:企业将减免增值税收入未计入“补贴收入”,.,57,57,所得税稽查,四、其他收入的检查 (一)营业外收入的检查 检查营业外收入,主要审查应属营业外收入的项目,有无不及时转账,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应付账款”账户的情况;有无将营业外收入直接转入企业税后利润,甚至作账外处理或直接抵付非法支出的情况。 检查时,应注意从以下几个方面检查入手: 例:企业将教育费附加返还款挂往来帐 (二)税收上应确认的其他收入 1、审查“资本公积”帐户 主要是通过“资本公积”帐户查其是否将资本公积中的收益额调整到收入总额中。 2、审查“应付账款”“其他应付账款”帐户 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58,58,所得税稽查,扣 除 项 目 的 检 查,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 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 合法是指符合国家税收规定,其他法规规定与税收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以税收法规规定为准。具体: A权责发生制原则。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B配比原则。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C相关性原则。可扣除的费用与收入相关。D确定性原则。扣除金额是确定的。E合理性原则。扣除费用的计算符合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国税发200084号),.,59,59,所得税稽查,检 查内容:,允许扣除、限额扣除、不允许扣除项目。 几个注意的问题: 一、材料费用 材料购入:自制凭证,数量。成本。 材料发出:复核计价方法。 二、产品成本 在产品数量、产品毁损、。 产成品成本等(核对产品成本计算表、产成品入库单、保管帐的入库数量是否相符) 三、工资薪金 临时工资的计算期间,.,60,60,所得税稽查,四、预提费用 五、固定资产折旧 六、关联企业的坏帐准备金 七、转贷利息支出 八、取得虚开发票支付的货款 九、不需报批的财产损失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十、商业保险 十一、办公通讯费用 十二、企业为个人支付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5715号) 十三、防暑降温费 十四、销售返利,.,61,61,所得税稽查,十五、视同销售 十六、劳务费 企业向临时雇用的“技工技师”支付的报酬,按“劳动报酬”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按劳务费全额在税前扣除。 (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国税函2005402号),.,62,几个具体问题的案例分析 【案例1】,某外资集团在内部实行资金“统借统还”集中管理模式。公司所需资金均由集团统一供给,并按占用资金量分摊银行贷款利息。上述统借统还的利息准予所得税前列支的票据是发票还是其他证明文件? 【争议焦点】 统借统还利息税前列支出的票据? 【企业意见】,.,63,【相关政策】,1、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后转借集团内部其他企业、单位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开发企业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其支付的利息准予按税收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国税发(2006)31号) 2、销售退回。企业发生的销售退回,只要购货方提供退货的适当证明,可冲销退货当期的销售收入。(国税发200345号) 3、内资。不高于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64,【案例2】善意取得虚开的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税前扣除问题,【相关政策】 1、外资很明确(国税函200311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各项会计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有合法凭证作为记帐依据。因此,如果企业不能依照规定取得合法购货发票,无法确定其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根据财政部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93财会字第83号),企业缴纳的增值税(包括因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被查补的增值税)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作为成本费用扣除。,.,65,2、内资没有相关规定。苏国税函200337号: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支付的货款可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而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要求。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购进货物所支付的货款不得税前扣除。 【相关问题】 1、房屋租赁收据、租赁厂房的水电费列支问题 2、职工食堂费用收据。职工福利费列支可否? 3、暂估入帐问题 【定性处理】63?64?,.,66,【案例3】某商贸公司2005年7月成立,注册资金30万元,其中货币资金出资8万元,商品出资22万元(会计师事务所评估确认),当年销售该商品11万元,06年税务局稽查人员对2005年的所得税检查时,对该公司已销售出库的11万元成本不认可,拟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1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 【争议焦点】投资的商品没有“发票”,是否认可销售成本。企业2006年补回发票,发票开具日期是2006年9月,稽查人员认为“跨年度,不予认可”。 【企业意见】商品不是直接购买的,是股东投资的实物资产,其价值是经评估确认的,应认可其成本。,.,67,【相关规定】 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协议、合同规定的价格计价。 新法中关于投资资产的规定:,.,68,【案例4】 企业购入的机器设备,未取得发票,是否可以凭资产评估书入帐并提取折旧? 【分析】 未取得发票,可以凭资产评估书入帐。按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应做纳税调整。理由是评估报告在购销业务中不属于合法票据(发票)。 【问题】盘盈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提取折旧? 【个人观点】 盘盈的固定资产在盘盈期间已经计入当期收入,即在税收上已经确认该资产的支付成本,因此可以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而且不得计提折旧的相关规定中未列举“盘盈固定资产”,.,69,【案例5】租赁使用股东财产的费用列支.,企业购买车辆并将车辆所有权办到股东个人名下,考虑到该股东个人名下的车辆同时也为企业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允许合理减除部分所得;减除的具体数额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的实际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国税函2005364号) 【问题】该规定是否必须有租赁合同? 总局未明确,但有的省市(北京、江苏)进一步明确:存在租赁关系的(如签订租赁合同、开具租赁发票、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收),允许税前扣除;不存在租赁关系的,不允许税前扣除。,.,70,【案例6】07年汇缴检查中,某公司要求对其06年调增所得额部分,要求与其04年应计未计的贷款利息相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规定的“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移转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国税发1997191号) 【问题】1、是否违反征管法第五十一条 ? 2、可以调整以前年度损益,但不退税?,.,71,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72,内资(国税函2003804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必须遵循真实发生的原则,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提取准备金或其他预提方式发生的费用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对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预提的费用余额,在申报纳税时应作纳税调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外资(84)财税外字第10号 对已经预提的费用或准备金,凡是已经发生,并应由本期负担的,准予按实际发生数计入本期成本、费用,如果是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应作为待摊费用,分期摊入成本、费用,年终有余额的,应并入当年损益计算缴纳所得税。 【分析】,【案例7】预提费用余额调增利润问题,.,73,【案例8】车体墙体路牌广告支出能否列入广告费,国税发200084号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意见分歧】1、媒体主要是指大众媒体,包括广播、电视、报刊、杂志、互联网等。对于在公共场所设立广告牌所发生的费用应属于业务宣传费的范畴。 2、媒体是广泛的。只要取得专门机构(广告业)发票。 【分析】,.,74,广告管理条例(国发198794号)和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广字1988第13号) 广告费用,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过程中通过报纸、期刊、图书、名录、广播、电视、电影、录像、幻灯、路牌、橱窗、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灯箱、交通工具(包括各种水上漂浮物和空中飞行物)、印刷品等媒介或者形式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发生的推销宣传费用以及通过邮局邮寄各类广告宣传品和利用馈赠实物进行广告宣传的费用。,.,75,具有广告性质的礼品计入业务宣传费按规定比例扣除。(国税发200482号) 何为广告性质的礼品?是否打印上公司名称标志或宣传语得都算广告性质的礼品? 个人观点:,【相关问题】,.,76,【案例9】关于售价明显偏低理由是否正当的问题,.,77,【相关政策】 1、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属于偷税,不存在罚款问题。 (国税函1996008号) 2、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缴库期限预缴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国税函1995593号) 3、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曰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函(1998)63号) 【问题】季度结束11号?下一年度5月1号?,【案例10】预缴中少缴的税款,如何计算滞纳金,.,78,【案例11】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亏损弥补问题,.,79,79,.,80,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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