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第4章消费税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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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消费税会计,第一节 消费税概述 一、消费税的纳税人与纳税范围 消费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确切地说,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特定消费行为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纳税范围主要包括: 1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造成危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 2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 3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汽车、摩托车等。 4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成品油。,二、消费税的税目与税率 (一)税目 从科学、合理的原则出发,现行消费税共设置14个税目、若干个子目,征税主旨明确,课税对象清晰。它们是: 1.烟税目。包括卷烟、雪茄烟和烟丝等子目。 2.酒和酒精税目。包括粮食白酒、薯类白酒、黄酒、啤酒、其他酒和酒精等子目。 3.化妆品税目。 4.高尔夫球及球具税目。 5.高档手表税目。,6.游艇税目。 7.木制一次性筷子税目。 8.实木地板税目。 9.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税目。 10.鞭炮焰火税目。 11.成品油税目。包括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等子目。 12.汽车轮胎税目。 13.摩托车税目。 14.小汽车税目。包括乘用车、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目。,(二)税率 现行消费税实行从价比例税率、从量定额税率和复合计税三种形式。消费税税目税率见课本表41消费税税目、税率(税额)表。,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直接销售环节 自产自用环节 委托加工环节 进口环节,四、消费税的纳税期限与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和税款的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三)纳税地点 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均应在纳税人核算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当受托方为个体户时,由委托方在其核算地申报纳税,除此之外,均由受托方向其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一、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 根据不同的应税行为,消费税纳税义务的确认是: 1.企业销售自产的应税消费品时,根据具体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工具)确认(与增值税相同); 2.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在加工完毕运回时确认; 3. 自产自用及用于其他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在消费品移送时确认; 4. 进口应税消费品,在报关进口的当日确认。,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二、销售额的确认 1.一般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销售额是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所包括的内容,与增值税相同。以外汇结算销售额的,其销售额以结算当日或当月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合人民币计算。一旦确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由于企业的应税行为不同,销售额的具体确认和应纳消费税的计算不同。,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二、销售额的确认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额的确认 (1)基本要求 (2)计税价格的申报 (3)最低计税价格的核定 1)核定标准 2)从高适用计税价格 3)重新核定计税价格 4)对账证不全的小酒厂白酒消费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三、销售数量的确认 销售数量是指应税消费品的数量,具体指: 1.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第二节 消费税的确认、计量与申报,四、消费税从价定率的计算 在消费税按从价定率方法计算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比例税率 消费税一般没有减免税规定,但国家从节省资源、减少污染、保护环境等考虑,也可以制定减免税的政策。现行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限值的小汽车减征30的消费税,计算公式为: 减征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30 应缴税额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减征税额 或按法定税率计算的消费税额(130),(一)企业自产应税消费品销售应纳税额的计算 1基本销售行为应纳税额的计算 凡是应税消费品同时也是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因此,消费税的计税依据销售额与增值税中的销售额的含义相同;增值税销售额的确认也就是消费税销售额的确认,按此销售额乘以消费税税率即可计算应纳消费税额。,2企业进行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以投资、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4企业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的自产应税消费品,按单位销售额计税。,2企业进行货物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用以投资、抵偿债务的应税消费品,应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而非加权平均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消费税额。 3企业用外购已税消费品生产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应纳消费税税额中扣除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税额。,【例4-1】 某卷烟厂8月份外购烟丝价款100 000元,月初库存外购已税烟丝75 000元,月末库存外购已税烟丝36 000元。当月准予抵扣的外购应纳消费品已纳税额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买价 75 000100 00036 000139 000(元) 当月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139 00030%41,700(元),4.白酒生产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 【例4-2】某酒厂销售白酒2000吨,年销售额预计880万元。10月份销售白酒150吨,对外销售不含税单价6500元/吨,销售散装白酒10吨,单价5000元/吨,款项全部存入银行。其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1506500+105000)20% +(1502000+102000)0.5 =365 000(元) 若符合最低计税价格的相关规定,按有关规定处理。,(二)企业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计算,自产自用就是纳税人生产应税消费品后,不是用于直接对外销售,而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或用于其他方面。 纳税人若是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作为生产最终应税消费品的直接材料,并构成最终产品实体的应税消费品,根据税不重征的原则,不纳消费税; 纳税人若是用于其他方面,应于移送时缴纳消费税。应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为计税依据;若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则可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指纳税或扣缴义务人当月销售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如果当月同类消费品各期销售价格不同,应按销售数量加权平均计算;但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或无销售价格的,不得列入加权平均计算。如果当月无销售,应按照同类消费品上月或最近月份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 实行从价定率计算缴纳的组价计算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例4-3】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一辆,转作自用(固定资产),该种汽车对外销售价格18万元,生产成本10万元。其应税纳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180 0005%9 000(元) 如果该自用车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其生产成本为15万元,则其组成计算价格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150 000(18%)(15%)170 526(元) 应交消费税税额170 5265%8 526(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170 52617%28 989(元),(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料或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进行加工的应税消费品。 如属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行为,受托方必须严格履行代收代缴义务,在与委托方办理交货结算时,代收代缴消费税。若受托方为个体经营者,由委托方自己在所在地缴纳消费税。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例4-4】 企业受托加工一批应税消费品,委托方提供的材料成本95 000元,双方协议加工费为1,200元,消费税税率为10%。计算A企业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额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9 5001 200)(110%)11 888.9(元) 应纳消费税额11 88910%1 189(元) 委托方在向A企业付款时,除了按合同规定支付1 200元加工费外,还应向其支付1 189元的消费税额。,(四)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则不再缴纳消费税。若以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为原料,继续加工生产成为另一种应税消费品,当其销售时,准予从应纳消费税中扣除原已缴纳的消费税。,本期应纳 当期 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 消费税额 销售额 税率 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 =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例4-5】某日化厂6月份委托甲厂加工化妆品A,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4 000元,委托乙厂加工化妆品B,收回时被代扣消费税5 000元。该厂将两者继续加工生产化妆品M出售,当月销售额440 000元。该厂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2 700元,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3 300元。有关计算如下: 当月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2 700(4 0005 000)3 3008 400(元) 本月应纳消费税款 440 00030%8400123 600(元),(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于报关时缴纳消费税,并由海关代征。部分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率也按调整后的税率缴纳,即由原来的从价定率单一方法改为从价定率和复合计税两种方法。,(1)从价定率计算的组价公式: 应纳消费税额=组价消费税税率 组价=(关税完税价+关税) (1-消费税税率) (2)复合计税计算的组价公式: 组价=(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1-消费税税率),【例4-6】 某公司进口成套化妆品一批。该成套化妆品CIF价格为40万元,设关税税率50%;消费税率见本章税率表。其应纳消费税、增值税计算如下: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 400 000(150%)(130%) 857 143(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857 14330%257 143(元) 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 400 000400 00050%257 143857 143(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857 14317%145 714(元),五、消费税从量定额的计算 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计算办法时,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消费品数量是纳税期的销售数量,具体指: 1.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量; 2.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为应税消费品的移送使用量; 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收回的应税消费品量; 4.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为海关核定的应税消费品进口征税量。,【例4-7】 某企业5月份采购原油40吨,委托炼油厂加工成汽油12吨,计算应纳消费税额如下: 22吨1 388升/吨1元/升 16 656(元),六、消费税复合计税的计算 复合计税方法是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计算应纳税额的一种计税方法。白酒和卷烟产品采用复合计税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组价=(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 (1-比例税率),【例4-8】 某卷烟厂2月份出售卷烟25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格70元,437 500元,烟丝45 000元,不退包装物,采用商业汇票结算,货已发出并办好结算手续,该厂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25150437 50056%45 00030% 262 250(元),【例4-9】 某酒厂4月份以粮食白酒1 000箱(每箱120元,每箱6瓶,每瓶500克),换取建筑材料,满足扩建工程需要。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10 000120201 00060.51 243 000(元),【例4-10】 某卷烟厂8月份购买已税烟丝2 000千克,每千克30元,未扣增值税。加工成卷烟200个标准箱,每标准箱调拨价格7 500元,全部售出。应纳消费税额计算如下: 烟丝不含增值税销售额 20 00030(117%)51 281(元) 应纳消费税额 2001502007 50036%51 28130 554 615.4(元),七、消费税的纳税申报 纳税人无论当期有无销售或是否营利,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填制“消费税申报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第三节 消费税的会计处理,一、消费税会计账户的设置 “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营业税金及附加” “其他业务支出”,二、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应税消费品销售的会计处理 由于消费税属价内税,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售价包含消费税,因此,企业缴纳的消费税,应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由销售收入补偿。销售实现时,按规定计算的应缴消费税,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实际缴纳消费税时,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贷:银行存款 发生销货退回及退税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例4-10】 某企业8月份销售乘用车15辆(气缸容量2.2升),出厂价每辆150 000元,价外收取有关费用每辆11 000元。有关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税额150 00011 000(1+17%) 9%15215 192(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 (150 00011 000 (1+17%) 17%15406 474(元) 根据有关凭证,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 797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 391 026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06 474 同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1519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15 192,(二)应税消费品包装物应交消费税的会计处理 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一并出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核算,原则上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交纳增值税、消费税。若是从量计税,只计增值税、不计消费税,若是实行从价计税,两税都应计缴,而在复合计税时,对从价金额部分,计缴消费税,对从量部分,不计缴消费税。对出租包装物收取的租金,应缴纳营业税;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也应计缴消费税。,1.随同产品销售而不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已包括在产品销售收入中,其应纳消费税与产品销售一并进行会计处理。 2.随同产品销售而单独计价 因为其收入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账户,其应纳消费税则应记入“其他业务成本”账户。,【例4-13】 某酒厂异地销售粮食白酒,包装物单独计价,收取包装费700元(不含税金)。出售包装物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消费税额70020%140(元) 应纳增值税70017%119(元) 借:应收账款 819 贷:其他业务收入 7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9 借:其他业务成本 14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40,3.出租、出借包装物逾期末收回而没收的押金 按没收的押金计算应缴的增值税、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扣除应交税费后的余额,贷记“营业外收入”。 【例4-14】 某企业销售化妆品一批,出借包装物(周转期半年)收取押金1 500元。因包装物逾期未归还,而没收押金。 应纳增值税1 500(117%)17%217.95(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1 500(117%)30%384.62(元) 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1 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95 应交消费税 384.62 其他外收入 897.43,三、应税消费品视同销售的会计处理 (一)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作为投资,应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但在会计处理上投资不宜作销售处理。 企业在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存货跌价准备”等,按该应税消费品的账面成本,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等,按投资的应税消费品售价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应缴增值税、消费税,贷记“应交税费”;投资时支付的相关税(增值税、消费税除外)费,贷记“银行存款”。,【例4-14】 某汽车制造厂5月份以其生产的20辆乘用车(气缸容量2.0升)向出租汽车公司投资。双方协议,税务机关认可的每辆汽车售价为150 000元,每辆车的实际成本为100 000元。计算应缴税额如下: 应交增值税150 00017%20510 000(元) 应交消费税150 0005%20150 000(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 3 660 000 贷:产成品 3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 000 应交消费税 15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2 000 000 贷:库存商品 2 000 000,(二)企业以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以生产的应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或抵偿债务、支付代购手续费等,应视同销售行为,在会计上作销售处理。 以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的,应按售价(借记“材料采购”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以应税消费品支付代购手续费,按售价借记“应付账款”等,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同时,按售价计算应交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并结转销售成本。,【例4-16】 某白酒厂1月份用粮食白酒10吨,抵偿胜利农场大米款55 000元。该粮食白酒每吨本月售价在4 8005 200元之间浮动,平均销售价格5 000元/吨。10吨白酒的市场价为51 000元。 以物抵债属销售范畴,应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 5 0001017%8 500(元) 该粮食白酒的最高销售价格为5 200元/吨,应纳消费税额: 5 2001020%101 000120 400(元) 借:应付账款胜利农场 55 000 营业外支出 4 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51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 500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0 4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20 400,(三)企业以自产应税消费品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产品自用是一种内部结转关系,不存在销售行为,企业并没有现金流入,因此,应按产品成本转账,并据其用途记入相应账户。当企业将应税消费品移送自用时,按其成本转账,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贷记“产成品”或“自制半成品”。 按自用产品的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交消费税时,则借记“在建工程”、“营业外支出”、“营业费用”等(不通过“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贷记“应交税费一应交消费税”。,【例4-16】 某汽车制造厂将自产的一辆乘用车(3.0升)用于在建工程,同类汽车销售价格为180 000元,该汽车成本110 000元,消费税税率12%。 应交增值税180 00017%30 600(元) 应交消费税180 00012%21 600(元) 作会计分录: 借:在建工程 162 200 贷:产成品 110 000 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0 600 应交消费税 21 600,第四节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一、委托方的会计处理 1.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销售时不再缴消费税。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随同应支付的加工费一并计入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成本。委托方根据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和向受托方支付的加工费有关凭证,借记“委托加工物资”或“生产成本”、“自制半成品”,贷记“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例4-19】 某卷烟厂委托A厂加工烟丝,卷烟厂和A厂均为一般纳税人。卷烟厂提供烟叶55 000元,A厂收取加工费20 000元,增值税3 400元。A厂应代扣代缴消费税,并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1)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55 000 贷:原材料 55 000 (2)支付加工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400 贷:银行存款 23 400,(3)支付代扣代缴消费税时: 代扣代缴消费税 (55 00020 000)(130%)30% 32 143(元) 借:委托加工材料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 (4)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107 143 贷:委托加工物资 107 143 烟丝销售时,不再缴纳消费税。,2.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 收回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已纳消费税款准予抵扣。因此,委托方应将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账户,待最终应税消费品销售时,允许从缴纳的消费税中抵扣。现行税法已将收回扣税法改为生产实耗扣税法,为了在会计上清晰反映其抵扣过程,可设“待扣税金”账户反映其发生和抵扣过程。,仍以上例资料,假定委托加工后的烟丝,尚需再加工成卷烟,则会计分录应为: (1)发出材料、支付加工费时, 会计分录同前。 (2)支付代扣消费税时: 借: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 (3)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产成品 75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75 000,【例4-20】接例19,委托加工的烟丝收回后,经过进一步加工后作为卷烟对外销售。假设当月销售3个标准箱,每标准条调拨价60元,期初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消费税2 580元,期末库存委托加工应税烟丝已纳税额29 880元,有关会计分录如下: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52 650 贷:主营业务收入(250603) 4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7 650 (2)计提消费税时: 应纳消费税150345 00036%16 650(元)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 650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6 650,(3)抵扣消费税时: 当月准予抵扣的消费税额2 58032 14329880 4 843(元)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4 843 贷:待扣税金待扣消费税 4 843 (4)当月实际上缴消费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1807 贷:银行存款 11807,二、受托方的会计处理 受托方可按本企业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代收代缴消费税款;若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例4-21】A厂作为受托方为某卷烟厂将烟叶加工成烟丝,资料见例20。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税率为30%,则: 组成计税价格(55 00020 000)(130%) 107 143(元) 应纳消费税款1007 14330%32 143(元) A厂作有关会计分录: (1)收取加工费时 借:银行存款 23 4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 400,(2)收取代扣税金时 借:银行存款 32 143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32 143 (3)上缴代扣消费税时 借:银行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32 143 贷:银行存款 32 143,五、进口应税消费品的会计处理 进口应税消费品时,进口单位缴纳的消费税应计入应税消费品成本中。按进口成本连同应纳关税、消费税、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材料采购”等账户;由于进口货物将海关交税与提货联系在一起,即交税后方能提货,为简化核算,关税、消费税可以不通过“应交税费”账户反映,直接贷记“银行存款”账户。若情况特殊,先提货,后交税时,也可以通过“应交税费”账户。,【例4-22】某企业从国外购进化妆品一批,CIF价为USD40 000。关税税率假定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假定当日汇率为USD100¥600。 组成计税价格(40 00040 00020%)(130%)6411429(元) 应纳关税40 00020648000(元) 应纳消费税41142930%123429(元) 应纳增值税41142917%69943(元) 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 41142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69943 贷: 应付账款 240 000 银行存款 241372,六、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零售业务的会计处理 (一)自购自销 零售企业销售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的收入,记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其应交的消费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连同包装物一起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随同金银首饰、钻石及其饰品销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及应交消费税均与商品销售收入和税金在一起计算和处理;随同首饰、饰品销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其收入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消费税借记“其他业务成本”。,【例4-23】 某金银首饰商店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的企业(一般纳税人)。8月份实现以下销售业务: (1)销售给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项链一批,销售额为2 648 000元; (2)销售给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批准的经营金银首饰单位金首饰一批,销售额为1 845 000元; (3)门市零售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销售额3 415 800元;,(4)销售金银首饰、钻石连同包装物销售,其包装物金额为314 500元,未并入金银首饰销售额内,作为其他业务收入; (5)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金银首饰,换出金银首饰同类品种销售价计算为1 644 000元,收回旧金银首饰作价916 000元,实收回金额为728 000元。,该商店8月份应交消费税、增值税计算如下: 1消费税计算如下: 金银首饰、钻石饰品零售应纳消费税(1 845 0003 415 800728 000)(117%)5% 255 931.62(元) 包装应纳消费税314 5001.175% 13 440.17(元) 2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如下: 金银首饰销项税额(264 80001 845 0003 145,800728 000)1.1717% 1 215688.89 (元) 包装销项税额314 5001.1717%45 696.58(元),3根据以上计算,作会计分录如下: (1)金银首饰、钻石销售(批发、零售、以旧换新) 借:银行存款 8 597 569.09 材料物资(换回旧金银首饰金额) 916 000 贷:主营业务收人(批发) 2 263 247.80 主营业务收入(零售) 6 034 632.4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 1 254 919.60,(2)计提金银首饰消费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255 931.62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额 255 931.62 (3)随金银首饰销售包装物作收入 借:银行存款 314 500.00 贷: 其他业务收入 268 803.42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5 696.58 (4)计提包装物收入消费税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其他业务成本 13 440.17 贷: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3 440.17,(二)受托代销 企业受托代销金银首饰时,消费税由受托方负担,即受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 如果是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金银首饰,收取的手续费贷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根据销售价格计算的应交消费税,相应冲减“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借记“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的,通常是由双方商定代销协议价,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代销货款,受托方实际销售的货款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己所有。,本章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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