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管营销]合同法含司法考试练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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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合同法,法律与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999年3月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同年10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986年4月12日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3、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1999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并施行)。,本章重点内容,合同与合同法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的订立程序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 违约责任,思考题(一),什么是合同?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什么是合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简述要约及构成要件。 简述承诺及构成要件。 简述缔约过失责任及构成要件。 简述合同的生效要件。 简述合同成立和合同生效的区别。 简述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简述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简述合同履行的原则。 什么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什么是代位权、撤销权?撤销权的行使要件有哪些,思考题(二),什么是合同的保全?简述代位权的行使要件。 简述合同变更的条件与合同变更的效力。 简述合同权利转让的要件。 什么是合同解除? 什么是违约责任? 什么是定金 简述赔偿损失的特征。,第一节合同法概述,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合同的分类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一、合同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广义的合同:任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行政合同、劳动合同) 狭义的合同: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第2条)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的法律特征,1.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行为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双方或多方的民事行为 3.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合同本身具有相对性 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对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提出合同请求,也不能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义务。,二、合同的分类,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 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6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1 、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合同。 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呈对应状态,即每一方当事人既是债权人又是债务人。 单务合同:指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只负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 如赠与合同、归还原物的借用合同和无偿保管合同,2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有偿合同 行为人在取得权利的时候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对价的合同。 常见的有买卖、租赁、运输、承揽等合同。 无偿合同 行为人取得权利的时候没有支付对价的合同。 实践中主要有赠与、无偿借用、无偿保管、无偿委托、无偿借贷等合同。,问:甲乙之借款合同是:,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一万元,约定年息800元。 A 有偿合同 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 D双务合同,AD,3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条件:是否交付标的物 诺成合同:不依赖标的物的交付,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除经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以交付合同标的物为合同成立要件。,判断,6月13日,甲决定于乙处寄放贵重手表一只,乙欣然同意。3日后,甲将自己的手表交于乙. 问:甲乙2人之保管合同何时成立? 6.16,4 、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分类标准:是否需要采作特定的形式或程序 一般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车辆、房屋转让;专利转让等。,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甲公司将一台东风汽车以6万元价格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车交给李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合同不生效 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汽车的转让,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汽车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5 、主合同与从合同,分类标准:是否具有从属性 主合同:不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不受其制约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如借贷合同 从合同:必须以他种合同的存在为前提,自身不能独立存在的合同。 如抵押、质押担保合同,随借贷合同设立,6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分类标准:是否有名由法律直接规定划分,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平等原则,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 指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变更、转让、解除、承担违约责任等涉及合同的活动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合同主体平等的具体内容:,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 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的地位;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合同当事人在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时必须平等协商。,自愿原则,当事人从事合同活动时,充分、自主地根据自己内心意愿,设立、变更、终止债权债务关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具体表现:是否订立合同自愿;同谁订立合同自愿;以何种形式订立合同自愿(书面、口头等);订立什么内容的合同自愿;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和适用的法律自愿。,公平原则,根据公平、正义的观念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当事人应当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实现自己的利益,不得滥用自己的权利。 具体内容: 平衡利益。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确定的权利和义务要大体平衡。 维护社会正义。要求当事人要维护社会正义。 主要表现,主要表现,对第三人公平。 合同当事人不得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不得依仗自己的垄断或优势地位损害社会正义,谋取非法或不合理利益,造成对不特定相对人显失公平的后果。,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要讲信用,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实现自己的利益。 具体表现 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说明、告知、注意、照顾、保密及其它义务。 合同终止后,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如继续保守秘密等。 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都可以用来补充法律规定的不足,在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约定不明确时,可以运用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原告杨尔特,12 岁男孩,因患白血病无力医治,向社会求助。在县领导的建议下,礼泉县教育局、中国教育工会礼泉县委员会联合向全县师生发出倡议书 ,题目是 :向杨尔特同学送温暖、献爱心活动 ,内容是倡议全县师生为杨尔特捐款治病。倡议书发出后,教育局和教育工会先后收到 30个单位捐款,共 40482.05 元,其中 1 万元支付给杨尔特,另外 2.2 万元支付给其他 4 位同样患白血病的师生,余款存入银行,杨尔特向教育局、教育工会索要其余捐款未果,起诉于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如数返还募捐款并赔偿为索取募捐款造成的经济损失 4569.20 元及精神损失 3000 元。,1997 年 12 月 陕西礼泉法院公开审理全国首例追索募捐款案,礼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当事人双方对法律适用的不同论点: 原告:原告与捐款人之间是赠与关系,与教育局、教育工会之间是代理关系。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9 条 “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个人财产 ”、民法通则第 63 条第 2 款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的规定判决。 被告:不是原告代理人,杨尔特与捐款人的赠与关系未成立。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28 条 “公民之间赠与关系的成立,以赠与物的交付为准”的规定判决。,礼泉县法院判决,根据民法通则第 4 条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审结 教育局、教育工会将所募集到的资金全部支付给杨尔特,驳回杨尔特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双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生效、执行。 合同法颁布之前,对赠与合同的认识是实践性合同,募捐活动的法律规定属空白。诚信原则适用于此案。,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原则,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订立、履行合同不得违反社会公德。 具有补充规定的性质。 合同内容、目的、主体、形式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第二节合同的订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者终止相互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进行协商并促成合意的民事行为。 订立合同的主体、程序; 合同的形式、内容; 标准条款合同; 合同的效力; 缔约过失责任。,一、订立合同的主体,主体范围: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订立主体的资格: 订立合同时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订立任何合法合同 限制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有自然人,无论年龄、性别、职业、宗教等差别,其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即使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它以自然人的意思能力为前提,即判断行为后果的能力。,二、订立合同的程序,(一)要约(发盘、出盘、报价): 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某建筑公司因施工急需水泥100吨,于是于4月8日同时向甲乙丙丁四个水泥厂发函求援。函电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渣水泥,吨价不超过1100元,请于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注意几个问题:,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的生效。 要约的撤回。 要约的撤销。 要约的失效。,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1)目的不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诱使他人向行为人发出要约,而不是期待他人的承诺。 (2)内容不同:要约邀请的内容是订立合同的建议,不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即使他人表示同意,也无法使合同成立。 (3)对象不同: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相对人发出的,而要约一般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要约的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要约生效,则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 要约生效,受要约人取得承诺的权利,但无承诺的义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的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情形: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要约的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二)承诺(收盘、接受提议),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作出。 要约规定日期 对话当即承诺 信件载明日期或投寄信件邮戳日期。 3.承诺的内容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各水泥厂收函后甲于4月11日即以吨价1100元,向该建筑公司发出300号矿渣水泥100吨;其后,乙于4月13日以吨价1000元,丙于4月15日以吨价1200元,丁于4月19日以吨价1050元,也分别各向该建筑公司发出300号矿渣水泥100吨。,注意几个问题:,承诺的方式; 承诺的生效; 承诺的撤回; 逾期承诺的效果,承诺的方式,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以行为作出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承诺的生效,承诺到达要约人 我国采到达主义,英美法系采发信主义,承诺一经发出便不允许撤回。 数据电文合同 要约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进入特定系统的时间为到达时间 要约人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为到达时间 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作出承诺 作出与实际履行相对应的受领行为,承诺的撤回,承诺可撤回。 撤回承诺通知在承诺生效前到达要约人 或撤回承诺通知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逾期承诺的效果,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甲集团公司准备建一栋办公大楼,乙建筑公司得知后,向甲公司发出书面要约,其中注明:“请贵公司于6月20日前答复,否则该要约将失效。”甲公司于6月22日向乙公司发出承诺,但其后未得到乙公司的答复。 问题 1若乙公司发出要约后想撤销该要约,其是否能行使撤销权? 2甲公司发出的承诺属于什么性质?,甲于8月4日向乙发出愿以每套98元的优惠价(市场价108元)出售10套DVD光盘的要约,表示应于8月20日前承诺.乙于8月15日以特快专递表示,愿意购买20套该光盘,因邮递员误投,于8月22日始送达甲处(正常应需3天送达).因该电视剧热播,光盘脱销,甲未做任何表示.逾一个月,乙未得到消息,与甲发生争议. 问题 (1)乙的通知是否为有效的承诺?为什么?(2)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三、合同的形式,书面形式:合同书、信件、数据电文 口头形式:口头语言 其他形式:公证、鉴证、审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合同进行审查和鉴定,确认其有效性和合法性的一种证明和监督活动。,四、合同的内容(合同的一般条款),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五、标准条款合同(格式合同)P408,“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39条) (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 (二)、格式条款的无效 (三)、格式条款的解释,(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义务(N0.39),遵循公平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对等 提请对方注意。 应对方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案例:不公平格式条款在法律上无效,洪某1月在某电讯公司申请开通了两个“138”移动电话号码,支付入网费共6000多元。该公司制定的“移动电话用户须知”第10条注明:“停机3个月后本营业处有权将该用户号码转给别人使用,一律不退还所有入网费用。”同年7月,电讯公司因洪某欠话费及滞纳金8000余元,对两个移动电话号码作停机处理,11月将号码分别以2000多元转让他人使用,并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缴交通话费及滞纳金。洪某认为电讯公司未经其同意将电话号码转让他人不正当,要求赔偿入网费。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洪某5个月没缴交通话费,应负过错责任。电讯公司要其缴交通话费及滞纳金合法,在停机3个月后根据“用户须知”第10条将洪的两个移动号码转让他人使用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洪某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审理后维持洪某应缴交话费的判决,但认定电讯公司制定的“移动电话用户须知”第10条即“停机3个月后有权将号码转给他人使用”的条款属格式条款此条款明显对原机主不利,有悖公平原则,故此条款是无效的。,案例:履行说明义务,原告朱某通过其所在学校向被告投保了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及“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附加住院医疗保险”。后原告在家被火烧伤,经两次住院治疗,共用去医疗费29314.85元。被告赔付9600元后,对其余的治疗费用以超过赔付标准和不在合同约定的保险期内为由拒绝赔偿。法院认为,保险条款是被告提供的格式合同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原告和被告是通过学校代办的保险,显然被告对原告未尽到说明的义务,同时被告也未能提供“以履行对该条款的提示义务”的证据,为此该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效力。判决某人寿保险公司向朱某赔偿保险理赔款13400元。,(二)、格式条款的无效(N0.40),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N0.52) 无效免责条款:(N0.53)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案例:免除自己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无效,徐某到沃尔玛山姆会员商店(被告)处购物,驾驶汽车进入被告停车场并领取了保安发的出入卡。徐某购物后发现车辆丢失,报案但该案未破。被告称不收取费用且出入卡注明“免费停车,丢失物品不负有任何责任”,故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上诉称原告为被告的会员,需每年交纳150元会费,故不是真正的免费,停车场只对会员开放,被告设立出入卡却没有执行存在过失,被告的免责条款是免除自身主要责任的格式条款,是无效条款。中级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案例: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万柏公司(原告)委托安快货运公司(被告)拖运价值48385元的货物,被告将货物丢失并报案,但未破。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并提交其与案外人的合同证明价值48385元。被告称合同中约定货物丢失,由承运方按声明保价赔偿,没保价按运费5倍赔偿,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法院认为被告以格式合同免除承运人的责任,加重托运人的责任,排除托运人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48385元损失。上诉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案例:排除对方主要权利无效,某小区业主购买房屋时,合同中规定“不得擅自封闭阳台”,后开发商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本小区不得封闭阳台”,由于该业主临近马路,灰尘大、噪音大,将阳台加装玻璃。物管起诉要求业主拆除。法院认为物管以格式合同排除业主对阳台的专有支配权,该条款无效,业主加装玻璃窗,不影响小区美观,判决驳回物管诉讼请求。物管上诉,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三)、格式条款的解释(N0.41),1、一般解释: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按照通常理解解释。 2、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当事人的解释: 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处理原则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采用非格式条款。,案例,甲新购一辆汽车,投了乙保险公司的汽车险。一天,甲在驾车正常行车过程中,汽车自燃引起爆炸,汽车报废。甲请求乙赔付,乙拒绝,称双方保险合同中第39条规定:汽车由于自燃原因引起的损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甲不服,诉到法院请求乙赔付。审理中,乙无法举证自己在缔约过程是曾提醒甲注意第39条并就第39条做了说明。于是法院判决支持甲的诉讼请求。 问:法院判决有无法律根据?为什么?,例题:,一份保险合同履行中,当事人就合同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含义产生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此情形下,法院应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注意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时,即使格式条款更有利于对方,也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因为这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缔约过失责任案例一,2000年7月20日,李某与西瓜种植户王某协商购买2万公斤西瓜,约好单价每公斤0.80元。双方即将达成协议时,王某邻村的张某称其也要西瓜,而且允诺其价格比李某高,双方约好每公斤西瓜1元钱。于是王某终止了与李某的买卖,答应将瓜给张某,李某只好与另一西瓜种植户成交。李某走后,张某借故推迟到第三天来买,可是等到第三天却未见张某来。无可奈何之下,王某只得将2万公斤西瓜以每公斤0.70元卖出。后经查明,张某若干年前因与王某有过节,此次是意欲搅散王某的生意。王某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赔偿其遭受的损失。,六、缔约过失责任,订立合同过程中的责任。 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先合同义务承担的民事责任。 即合同缔结中,一方当事人因过错而损害对方当事人利益,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与违约责任有区别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二)构成要件; (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1) 合同订立过程中所产生的责任 (2) 是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民事责任 (3) 属于赔偿责任,(二)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当事人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 2、对方因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而受损失。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有过错。,(三)、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违反保密义务。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缔约过失责任案例二,甲饭庄得附近的乙餐馆要转让,并获悉有名的丁快餐店愿意出价30万元购买乙餐馆以作快餐连锁店。甲饭庄根本没有购买乙餐馆的想法,但为了不让丁快餐店与其竞争,甲饭庄提出以更高的价格购买乙餐馆,并与乙餐馆进行长期谈判,当得知丁快餐店买了别处店堂作快餐连锁店后,甲饭庄终止了与乙餐馆的谈判,并称不想购买乙餐馆。乙餐馆最后只能以25万元的价格转让。由于甲饭庄的恶意谈判,致使乙餐馆花费了与之谈判的费用1.2万元,以及5万元的价格损失。乙餐馆因此要求甲饭庄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第三节合同的效力,(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 (三)、效力待定的合同: (四)、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五)、无效合同 (六)、可变更、撤销合同 (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一)、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合同的生效条件: 1、主体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合同的内容确定与可能 4、不违反法律(内容、程序合法)或社会公共利益 具备以上条件,合同自成立时起发生效力,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 成立与生效不是同一概念。,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案例,1999年11月2日,某农场运输公司与个体户李某协商一致,将农场运输公司的一台东风141型汽车以6万元的价格卖给李某,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于合同签订当日将车交给李某使用,但双方一直未办理产权变更手续。2000年5月,运输公司以李某欠其车款3万元为由将李某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是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未达成一致。,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不同步,合同成立:农场运输公司与个体户李某就买卖汽车意思表示一致,达成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有合同. 合同生效:合同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才能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 按照交通运输行政管理法规的规定,汽车的转让,必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方能生效,汽车买卖合同应当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合同,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法律拘束力,对于这样一个未生效的合同,须补办该车的产权变更手续,鉴于双方未就是否办理产权变更手续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应判决该汽车买卖合同无效,双方返还各自取得的财产,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二)、附条件的合同与附期限的合同,附条件的合同 对合同的生效与解除附以条件 条件特征为事实不确定 例 附期限合同 约定合同生效与终止时间 约定的时间可以是定期与不定期 期限的特征为肯定发生的事实 例,例,甲与乙于今年6月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明年甲出国定居的话,乙可搬进来住。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 设上例 如果合同约定,甲父死亡,则甲将房屋租给乙居住。 问:这一合同的性质如何认定?,(三)、效力待定的合同(4种情形),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未经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的合同; 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有效 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 经被代理人追认后对其有效,例,甲有一子乙,15岁。一日,乙携家中1万五千元到某电脑市场丙门市部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乙携电脑回家,甲电话丙,称承认其子购买电脑行为,则乙丙之买卖合同有效。 上例:丙随乙携电脑回家,要求甲追认,甲未置可否。 问:乙丙之合同效力? 无效力,因为代理人未置可否视为拒绝追认. 上例:乙丙搓商合同时,丙即看出乙是一个孩子,意欲利用乙之年少幼稚,故积极怂勇乙买下电脑。 问:丙能否撤消合同? 不能,因为可撤消合同是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而丙不是善意相对人,(三)、效力待定的合同:,3、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 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有效 4、自己代理合同与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 自己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订立的合同 经被代理人追认为有效 双方代理订立的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订立合同 经双方被代理人许可或追认为有效。,(四)、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表见代理: 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相对人相信无权代理人具有代理权,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 我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表见代理具备的条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 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 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 善意:相对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无权代理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 无过失: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并非因疏忽大意。 4代理的合同符合合同成立要件 表见代理成立,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相对人只能请求本人承担责任。如果相对人不请求本人承担责任,而请求无权代理人承担责任,则视为相对人放弃表见代理的请求。,例:,甲出国留学,将家里的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字画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都以为字画是乙的,后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字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画在丙家中,下列有关该事件的判断中正确的是( ) A.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属于无效合同 B.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C.应保护甲对该字画享有的所有权 D.应保护丙对该字画享有的所有权,BD,表见代表,超越代表权订立的合同 合同法第50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五)、无效合同(第52条),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手段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六)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第54条),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2、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 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撤销权的消灭(55条):,1、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例,甲汽车销售公司与乙汽车制造公司签订了一份轿车买卖合同。由于甲公司的业务员丁某对汽车型号不太熟悉,因此,在签订合同时,将甲公司原想买的B型号轿车写成了A型号轿车。虽然乙公司提供的型号不是甲公司原想购买的B型号轿车,但A型号轿车销量也不错。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提货并支付了货款。,问题:,1、丁某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上的什么行为?效力如何? 2、甲公司在支付货款后是否还能行使撤销权? 分析: 重大误解行为。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思想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甲公司已放弃撤销权。,无效的合同与被撤销合同的效力,无效的合同或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七)、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58、59条),1、返还财产 2、折价补偿 3、赔偿损失 4、收归国有(恶意串通取得财产),第三节 合同的履行,一、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履行有关规定 三、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债的保全) 四、 合同的担保(债的担保),一、合同的履行,1、概念 债务人完成合同约定义务。 2、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 诚实信用,二、合同履行有关规定,(一)、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 (二)、政府定价、指导价的执行 (三)、向第三人履行与由第三人履行 (四)、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一)、合同的补缺(补充性解释),合同空白点的补充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依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履行规则,1质量: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2)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报酬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履行地点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 随时履行,债权人随时要求履行 5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的负担:履行义务一方负担。,(二)、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合同的履行规则(第63条),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调价,依交付时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价格上涨时,执行原价格;价格下降时,执行新价格。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价格上涨时,执行新价格;价格下降时,执行原价格。,(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规则,为第三人设定权利义务法律特征: 第三人不是缔约人; 合同只能给第三人设定权利,不得约定义务; 如果约定义务,不得增加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可以接受或拒绝合同权利,第三人拒绝接受该权利义务时,该权利义务归缔约人承受。,(三)、合同履行涉及第三人的规则(No.64、65),约定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视同债务人对债权人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约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视同债务人违约,由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四)、提前履行与部分履行,提前履行(No.71) 债权人可以拒绝或接受 债务人负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部分履行(No.72) 债权人可以接受或拒绝 债务人负担由此增加的费用,(五)、履行抗辩权(异议权),含义: 合同当事人一方在另一方未履行债务之间或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可拒绝另一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权利。 目的:保护交易安全 行为表现:暂停履行合同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条件: A 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B 互负债务均已到清偿期 C 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提出履行债务 D 对方给付是可能履行的,案例,林某与贾某的住房分别离对方的工作地点较近,而距离自己的单位较远。林某于1999年7月与贾某约定将各自的房屋予以交换,并且商定由林某向贾某补足房屋价差26万元。贾某于7月底开始收拾自己的家具及杂物,为搬家做准备。1999年8月23日,林某以妻子病重无法整理房间为由,要求贾某先让自己暂时搬到贾某已经腾出的一间空房居住。贾某认为林某应当先支付房屋的价差,然后各自同时腾出自己的房屋,搬进对方的住处。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分析: 没有明确约定双方交换房屋的具体时间和顺序,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同时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之前,有权拒绝自己的履行。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要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因为同一个双务合同而互相负有债务。 (2)双方当事人互相负有的债务都已经届至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即提出履行要求的对方当事人自己也没有履行负有的义务。 (4)对方当事人应履行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即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以对方能够履行其义务为前提。如果对方当事人已经不能履行相应的义务,则应直接否认其请求权的存在,而非提出同时履行抗辩。,本案,林某与贾某在约定中并没有明确双方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按照合同法第66条的规定,就应该同时履行。在该双务合同中,林某负有的主要义务是交付自己的住房并交付房屋的价差款,贾某的对待义务则是腾出自己的房屋。林某以妻子病重为借口,在没有履行自己义务的情况下,就请求贾某先履行义务,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贾某当然可以行使自己的同时履行抗辩权,要求双方同时履行义务,在林某腾出房屋并交付价差款的同时,再腾出自己的房屋。,案例,甲乙订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你必须先交货,我1个月后再付款。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有. 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有履行的先后,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先交货有负有后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负有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有重大瑕疵的情况下,可以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2、先履行抗辩权,条件:双方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其履行不符合债的本旨,案例,甲与乙签订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中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根据合同法原理,甲是否有权这样做? 有权甲行使了不安抗辩权,且有确实证据,而乙并未作出担保,因此甲可以中止履行,3、不安抗辩权,条件: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给付的危险。 具体情形: 1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三、合同债权人的代位权与撤销权(债的保全),(一)、 债权人的代位权 (二)、 债权人的撤销权(废罢诉权),(一)、 债权人的代位权(P426),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代位权成立要件:,1.债务人享有对第三人的权利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有保全债权的必要,例,甲公司向某商业银行贷款10万元,贷款期限为一年。贷款合同期满后,由于甲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本息。但是丙公司欠甲公司到期货款20万元,甲公司不积极向丙公司主张支付货款。为此,该商业银行以自己的名义请求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贷款。 问: 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问: 法院是否应支持乙商业银行的请求? 合同法第73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本案中,甲公司怠于行使对丙公司的债权,损害了债权人乙商业银行的利益,乙商业银行有权行使代位权,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以偿还甲公司的贷款。 若乙商业银行行使代位权花费3000元必要费用,此费用应由谁承担? 花费的3000元费用应由甲公司承担。合同法第73条第2款规定:“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54甲企业借给乙企业20万元,期满未还。丙欠乙20万元货款也已到期,乙曾向丙发出催收通知书。乙、丙之间的供货合同约定,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Y仲裁委员会仲裁。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06) A甲对乙的20万元债权不合法,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B乙曾向丙发出债务催收通知书,故甲不能行使债权人代位权 C甲应以乙为被告、丙为第三人提起代位权诉讼 D乙、丙约定的仲裁条款不影响甲对丙提起代位权诉讼,ABC,案例,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请回答以下9397题。 (03年) 甲(A市) 乙(A市卖方) 丙( B市买方),借款50万,60万,93.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ABD,95.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ABCD,合同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9条,一方败诉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既然代位权诉讼成立,作为原告的债权人胜诉就意味着作为被告的次债务人败诉,所以诉讼费用应由次债务人承担。,97.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何种做法是正确的?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D,(二)、 债权人的撤销权(废罢诉权),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客观要件: 1、债务人行为。 2、债务人行为有害债权。 3、债务人行为必须以财产为标的。 主观要件: 1、债务人恶意 2、受益人恶意,51甲欠乙20万元到期无力偿还,其父病故后遗有价值15万元的住房1套,甲为唯一继承人。乙得知后与甲联系,希望以房抵债。甲便对好友丙说:反正这房子我继承了也要拿去抵债,不如送给你算了。二人遂订立赠与协议。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06) A乙对甲的行为可行使债权人撤销权 B乙可主张赠与协议无效 C乙可代位行使甲的继承权 D丙无权对因受赠房屋瑕疵造成的损失请求甲赔偿,CD,7.周某与林某协议离婚时约定,孩子归女方林某抚养,周某每年给付1000元抚养费。离婚后,因林某将孩子由姓周改姓林,周某就停止给付抚养费。因这一年年景不好,周某就将卖粮仅得的1000元捐献给了希望工程,自己出去打工了。林某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赠与吗?(03年) A.不能,因为赠与物已经交付 B.不能,因为是公益性捐赠 C.不能,周某处分的是自己的合法财产 D.能,因为周某逃避法定义务进行赠与,D,52甲欠乙5000元,乙多次催促,甲拖延不还。后乙告甲必须在半个月内还钱,否则起诉。甲立即将家中仅有的值钱物品九成新电冰箱和彩电各一台以150元价格卖给知情的丙,被乙发现。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2004) A乙可书面通知甲、丙,撤销该买卖合同B如乙发现之日为2000年5月1日,则自2001年5月2日起,乙不再享有撤销权C如乙向法院起诉,应以甲为被告,法院可以追加丙为第三人D如乙的撤销权成立,则乙为此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应由甲、丙承担,BCD,四、 合同的担保(债的担保),债的担保含义: 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 债的担保种类 1、人的担保-保证 2、物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 3、金钱担保-定金,债的担保的法律性质,1、从属性。债的担保从属于主债,以主债的存在或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的消灭而消灭,随着主债的变更而变更。 2、补充性。债的担保一经有效成立,就在主债关系的基础上补充 了某种权利义务关系。,(一)、保证担保,保证:指第三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特点: 1、附从性。 2、独立性。 3、补充性或连带性。,(二)、抵押担保,抵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地提供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抵押权是担保物权。,单选,18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客体的是( )A工厂的半成品B正在建造的船舶C以招标方式取得的荒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D土地所有权,D,【解析】,根据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本题主要考核 “抵押物”知识点。,(三)、质押,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权利交与债权人占有,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 特点: 1,质押法律关系的客体仅限于动产和适于质押的权利,且动产与权利均具有让与性。 2,质权的设定,因移转占有而发生。 3,质权的实现仅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种类:动产质押、权利质押 我国可供设立质权的权利有四类: A债权; B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C依法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D依法可转让的其他权利。,1998年8月,被告陈仕军与原告宋金平签订花炮购销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后,由原告先付50%货款给被告,余数在2个月内付清,并由原告自己的桑塔纳轿车抵押。后双方履行了协议,原告尚欠被告43440元货款。2000年4月6日,因原告未还被告余款,被告遂扣押了原告抵押车辆。原告不服,向江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归还被扣车辆。,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为偿还被告花炮货款,与被告签订车辆抵押协议是可以的,但抵押是不转移占有方式,故被告私自扣押原告车辆的行为,不属于依据双方抵押协议的行为,违反了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据此,法院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桑塔纳轿车。,分析:本案涉及抵押权与质押权的区别,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是抵押权区别于质押权的特征.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物由抵押人占有,抵押人可以利用抵押物,无论是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还是其使用价值,他人无权干涉。 本案中,被告陈仕军私自扣押原告车辆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因为从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来看,原告不能履行其交纳货款的义务时,被告可以与抵押人宋金平协议以所抵押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车辆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时,抵押权人陈仕军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合法权益,而绝不能因为与宋订立有抵押合同,就擅自将抵押物车辆占为己有,占有权依然属于债务人宋金平所有,因而,陈仕军的行为侵害了宋金平的抵押物占有权,宋有权请求其归还。 法院处理正确。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是质押合同,则质物车辆应转移至债权人陈仕军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双方可以协议就质物折价,协议不成时,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质物。,参考答案:AC,甲、乙各出资10万元共同购买机械设备一套,双方约定轮流使用,每次时间为半年。甲在使用设备期间,向善意的丙借款l5万元,并将该设备交付给丙设定质押担保。甲无力还款,丙行使了质权,从而引发纠纷。下列关于纠纷解决的表述中,正确的有( )。 A甲无权处分,但丙仍应取得质权 B甲无权处分,故丙无权主张质权 C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请求甲赔偿 D乙有权就所发生的损失要求甲、丙承担连带责任,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不但适用于所有权的取得,也适用于他物权的取得。因此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押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四)、留置权,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扣留该动产,经过一定的宽限期债权仍得不到实现的,债权人依法从该动产变价中优先受偿的一种债权担保方式。 留置权特征: 1. 法定担保物权 2. 与原始债权有牵连性 3.权利存续以占有为要件,1995年3月,王某因经营需要,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还款期两年,丁某为王某的保证人。1996年4月,王某还给胡某2万元。1996年6月,王某因急需资金又向胡某借款4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某。两年期满,王某无力偿还所欠6万元欠款,因此,胡某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问:丁某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丁某应偿还多少借款?丁某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王某追偿?,(五)、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 定金的成立必须有书面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定金不同于预付款,法律规定,民法通则第89条第3项:“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 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89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也是债权担保的一种方式。,例,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购销合同,内有定金条款,约定甲给付定金10万元。后甲于6月15日交付10万元给乙,乙接受。 问:该定金合同是否成立? 成立。 时间为6月15日交付定金时,5.甲欲购买乙的汽车。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收到甲订金1000元。”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03)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B,8甲向乙订购15万元货物,双方约定:“乙收到甲的5万元定金后,即应交付全部货物。”合同订立后,乙在约定时间内只收到甲的2万元定金。下列说法哪一个是正确的?(2004) A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成立B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不生效C实际交付的定金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定金合同的变更D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标的额20,定金合同无效,C,第四节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终止,一、合同的变更 二、合同的转让 三、 合同(债)的终止(消灭),一、合同的变更,(一)合同变更: 当事人不变、标的不变,当事人协商一致,对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进行局部调整。 (二)合意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变更原合同。 (三)单方变更: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二、合同的转让,合同的转让, 债的移转 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新债权、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法律制度。 债权转让;债务转移;权利义务转让。,例,甲、乙约定,由甲向乙提供钢材5吨,单价1000元,乙在甲交货后3日内付清货款。合同签订后,甲将其依该合同而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丙,并通知了乙。转让协议签订后,丙请求乙履行给付5000元的义务。乙以甲尚未交货为理由拒绝。 问:乙的理由能否成立 ? 乙的理由能成立。 本案中,甲转让债权给丙,经通知乙,该转让生效并对乙发生效力。丙成为新的债权人,甲、乙之间的债的关系消灭。丙可请求乙履行义务。但乙可对抗甲的抗辩事由仍可对抗丙。 本案中乙对甲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在甲未履行义务前,可拒绝履行。该抗辩权也可对抗丙。,2000年10月,种子公司委托洪晨去浙江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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