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FTN03-01-02工伤事故管理办法

上传人:nu****n 文档编号:162722406 上传时间:2022-10-19 格式:DOC 页数:18 大小:76.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DFTN03-01-02工伤事故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18页
DFTN03-01-02工伤事故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18页
DFTN03-01-02工伤事故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1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版号:2014东方通用能源公司内部管理程序DFTN03-01-02共18页第1页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工 伤 事 故 管 理 办 法编制审核批准姓名王晓杰、徐洪建钟旭初艾秋君签名日期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及时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伤事故,保障员工因工伤或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促进职业康复,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及自贡市实施暂行办法、自贡市工伤报销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相关部门依据下列规定履行以下职责:(一)安全环保部:1、安全环保部为工伤管理归口部门,负责公司工伤、安全、环保事故(事件)的管理和上报工作。2、负责组织对工伤、职业病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依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交通事故进行分析和处理。3、组织办理工伤认定申请和医疗终结的工伤伤残等级、护理等级鉴定的相关工作。4、负责员工工伤保险理赔工作。5、负责建立员工工伤档案。6、收集相关工伤信息负责在相关部门进行传递、告知。7、负责工伤救治、护理、住院等费用的审签工作。 (二)公司办人力资源:1、负责公司员工入职时各种手续、证件、人员身份合法性审查。2、负责办理公司工伤保险和工伤商业意外险并负责其费用的缴纳。3、负责受伤员工商业意外险的理赔工作。4、负责工伤员工在治疗、恢复、休息期间的各种假期管理。5、按工伤保险的相关规定落实工伤员工治疗、休息期间相关待遇。6、负责工伤员工医疗终结后的工作岗位安排。7、协助安全环保部办理员工工伤保险理赔工作。(三)公司工会:1、参加员工工伤事故和危害员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2、负责调解事故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和工伤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四)财务部:负责员工工伤相关费用及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发生事故部门职责:1、应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救助受伤员工,负责保护好事故现场。2、在第一时间内将工伤、交通等各类事故报安全环保部。3、配合安全环保部对工伤、职业病伤害、交通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4、确定专人负责工伤人员的入出院手续,伤员护理、费用缴纳、结算等。5、负责工伤员工的考勤工作。(六)技术部:负责各类事故原因的技术分析。第二章工伤事故的认定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四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3、员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员工有前款第(1)项、第(2)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员工有前款第(3)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患职业病确认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分别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1、死亡的24小时内;2、重伤的3日内;3、职业病和轻伤的7日内。第七条 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安全环保部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应提供以下资料:1、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由人力资源部出据。2、工伤员工身份证复印件、医疗机构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以及证明人材料,伤害员工提供。3、工伤认定申请表由安全环保部负责填报。公司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员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八条 安全环保部在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后,应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员工或其直系亲属和员工所在部门。第三章工伤事故报告第九条 发生事故时,应立即救护受伤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同时由受伤者或最先发现事故者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安全环保部,并立即报告公司主要领导。报告时限:事故应立即报告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根据事故大小按四川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 第十条 报告事故时,应说明事故发生时间、地点、部门、事故员工姓名、性别、年龄、工种、伤害部位、伤害程度及事故简要经过等。第十一条 事故部门应对事故报告的真实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四章 事故的调查第十二条 事故发生后,部门领导应指派专人保护事故现场,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性、级别的必要性成立事故调查组。调查组由事故部门领导、部门安全员、相关工程技术人员、事故现场人员组成,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查处事故责任人。第十三条 一般性轻伤事故,由各部门及时负责组织调查、分析和处理(安全环保部参加)。按事故“四不放过”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书,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备案。1、事故发生部门填写员工事故登记表,事故责任部门填报事故处理报告书。2、事故调查组撰写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发生事故的部门、事故类别、时间、地点、事故人员情况(姓名、性别、年龄、本工种工龄、文化程度、技术状况、安全教育情况、职务、工种、用工性质等)、经济损失、事故员工伤害情况、事故经过、原因分析、责任划分、处理意见及防范措施等。3、事故调查分析报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报出,轻伤及以下的事故在事故分析会后7个工作日内报出,重伤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分析会后10个工作日内报出。4、各部门对事故调查分析的原始资料(包括现场勘察、旁证材料、技术鉴定、分析化验、会议发言记录、照片、图表、仪表记录、综合调查材料等)、事故统计表及专题报告等各种资料,应由专人(或指定人员)负责整理汇总后交安全环保部存档妥善保管。第十四条 发生死亡、重伤、多人负伤事故属公司负责调查的,由公司领导组织技术部、公司办、人力资源部、工会、安全环保部等部门及有关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属上级机关调查的,公司相关部门和事故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第五章 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第十五条 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一)1-4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二)5-6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7-10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第十六条 是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工伤员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提出书面申请,安全环保部审核,提供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同意工伤认定决定书,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员工须提供工伤治疗医院的有关医疗资料、身份证复印件、近期照片四张,交由安全环保部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报工伤员工劳动能力鉴定。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工伤员工本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第十七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员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第六章 工伤员工的救治和待遇第十八条 员工因工受到伤害时,所在部门应派人护送伤者到医院救治,护送人员应做到:1、协助救护;2、注意了解救治情况;3、与公司安全环保部和本部门保持联系;4、发生工伤事故,部门领导应出面组织和联系救治工作。第十九条 工伤员工救治按及时、就近的原则,视伤情选送医院治疗。第二十条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一)工伤医疗费。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司启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的条件:1、员工治疗工伤应当到医保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就医(紧急急救除外);2、必须符合工伤保险医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于工伤员工在治疗中需要到医保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医保部门规定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员工治疗非工伤引起的疾病,不享受工伤保险医疗待遇,按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二)工伤医治完成、已经评定伤残等级,涉及的生活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辅助器具费。由安全环保部负责按相关规定办理,并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因工伤住院救治期间属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的按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属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由于病情、医疗条件、技术水平原因,经医保认可的医疗机构同意到医保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到医保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支付,乘坐飞机的按火车硬卧的费用标准支付。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就医的,所需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门诊就诊期住宿不超过5天。(四)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公司安排适当工作。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14个月、六级12个月;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员工和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认需要长期治疗的其他工伤员工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六个月。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其标准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10个月,八级伤残8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4个月。(五)员工因工死亡,其具备供养条件的亲属,按员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逐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为: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总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员工生前的工资。(六)丧葬补助金。员工因工死亡,对其直系亲属按6个月的上年度本市员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丧葬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五)、第(六)、第(七)项规定的待遇。一至四级伤残员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五)项、(六)项及2011年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享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50个月全省上年度员工月平均工资的待遇。一级至四级工伤人员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含非因工)死亡和工伤保险因工死亡一次性待遇的,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因病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后,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工亡补助金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定期待遇,又符合享受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条件的,工伤保险供养亲属抚恤金定期待遇标准高出的差额部分,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第二十一条 住院治疗的工伤员工,应配合和服从医院治疗,医院视病情决定住院时间,因个人原因延长住院时间,导致部分医疗费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基金的,其损失自负。第二十二条 工伤医药费的报销时间视具体情况而定。第二十三条 工伤治疗终结,是否继续工伤治疗,由劳动鉴定委员按有关政策和相关机构做出的结论性意见做出决定。第二十四条 公司支付的工伤项目及待遇标准:(一)工资待遇: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部门按工伤休息天数进行考勤,人力资源依据考勤按公司工伤管理办法的规定按月支付岗位工资(不得低于自贡当年最低工资标准)。工伤员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员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工伤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二)护理:受伤员工在医治期间生活不能自理确需派员护理的,由部门派员护理,派出员工按正常出勤考勤,如无法派员,则由公司对外请护理人员或由员工家属护理,报酬按当时市场护理人员劳动力价格执行(含伙食费),在护理结束后计算支付。(三)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由员工所在部门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公司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公司补足差额。经工伤员工本人提出,该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60个月本人工资、6级48个月本人工资。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员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26个月,八级伤残18个月,九级伤残10个月,十级伤残6个月本人工资。第二十五条 工伤员工旧伤复发,经医保部门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办机构确认需要治疗的,由安全环保部同意后方可享受第二十条第(一)、(三)项、第二十四条第(一)项以及“伤残员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必须配置辅助器具的,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型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的标准支付。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的工伤待遇。第二十六条 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根据自贡市制定的调整办法和标准及时进行调整。保留劳动关系的五、六级伤残员工,伤残津贴随公司员工工资增长情况适时、适当调整。第二十七条 员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员工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的,按照第二十条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的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或者履行工作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按本办法规定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如第三方责任赔偿的相关待遇已经达到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的,公司或社保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关待遇;如第三方责任赔偿低于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或因其他原因使工伤员工未获得赔偿的,公司或社保经办机构按照规定补足相关待遇。第二十九条公司分立、合并、转让,由承继部门承担原公司的工伤保险责任;原公司发生工伤的人员,由现用人部门承继并进行工伤管理。第三十条 员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第三十一条 员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第三十二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第七章 工伤治疗费用管理第三十三条 工伤员工在医治过程中,若因医治能力、病情等原因需转院治疗的,公司安全环保部应根据医院提供的情况,按规定向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申报并办理相关转院手续。第三十四条 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有关待遇的经办处理,住院期间工伤保险基金未报销的费用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特殊情况经公司研究,安全环保部审批,部分费用可在公司借支(报销)。第三十五条 工伤及职业病员工的工伤医疗费用由员工本人垫付,家庭经济困难的可向公司申请借款,借款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为他用。其借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特殊情况,最迟不超过24个月。第三十六条 工伤或职业病员工治疗终结后,其所在部门应及时填报工伤医疗费用审批表,并附员工工伤治疗期间的有关工伤诊疗费用单据报公司安全环保部,再由安全环保部按市社会劳动保障局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费用的报销手续;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费用,按自贡市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由工伤发生部门配合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办理。(一)工伤门诊费用(含急诊)报销须提供以下资料:1、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门(急)诊病历复印件;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四川省医疗卫生部门统一门诊票据原件;3、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门诊双处方笺原件;4、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5、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6、工伤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门诊费用中,由工伤员工本人承担。(二)工伤住院费用报销须提供以下资料:1、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医疗病历本复印件;2、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四川省医疗卫生部门统一门诊票据原件;3、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住院费用每日清单、核准单、抢救证明及有效费用票据(市内转诊工伤员工还需提供核准表)原件;4、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出院病情证明通知书原件;5、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6、市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7、员工工伤(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8、工伤员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9、市内外转院的还需提供定点医疗机构出具和社保经办机构批准的转诊证明原件。(三)属伤残员工的还需提供以下资料:1、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2、企业员工伤残等级鉴定通知书原件;3、伤残鉴定费收据原件。(四)办理工伤死亡员工一次性死亡补助金须提供以下资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复印件;2、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3、死亡通知书复印件;4、火化证明复印件。5、亲属的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有婚姻关系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相关证明资料;如属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还需提供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法院的相关法律文书等。6、员工伤(亡)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证明(由人力资源部提供)。公司安全环保部携以上资料,按照国家和自贡市实施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填报各类相应报表报送市社会劳动保障局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相关工伤待遇审批事宜。凡材料不齐,导致无法审核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和公司一律不予报销。第八章 罚则第三十七条 发生工伤事故后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分析。安全环保部按照工伤事故调查报告中的相关责任人员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考核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提出考核。事故情节严重、损失较大,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有权提出追加考核。违反国家相关规定触犯刑法的公司或国家职能管理部门将依法提起相关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第九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中的几个概念:(一)伤亡事故:指企业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二)轻伤事故:指员工因工负伤损失工作日在一个以上,105个以下的失能伤害。(三)重伤事故:指员工因工负伤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个的失能伤害。(四)死亡事故:是指造成有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五)特别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的事故;(六)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七)较大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八)一般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事故。(九)本办法所称员工,是指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十)本办法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员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十一)本办法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本市员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本市员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本市社会平均工资60%的,按照本市员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自贡市实施暂行办法、自贡市工伤报销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公司员工因其他原因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按商业意外险办理赔付。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 公司2010工伤管理办法不再执行。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环保部和公司人力资源部。 自贡东方通用能源有限公司 2014-7-23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管理文书 > 方案规范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