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选课大学生与法第五章大学生与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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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大学生与犯罪,2,案例导入:在校大学生高考替考是否构成犯罪?,近日,央视报道有人组织武汉在校大学生“枪手”前往河南杞县等高考考点参加替考。教育部回应称,已派出工作组赶赴河南省、湖北省指导督办调查。河南省招办回应称,2014年该省已查实违规违纪考生165人,其中替考127人。 【教育部回应】替考大学生将开除学籍 教育部表示,一经查实,将对此事涉及的教育系统工作人员,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时,对伪造、变更身份证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一律取消本科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并视情节轻重暂停其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3年,对替考的在校大学生,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今年4月,张某、李某二人出钱收买在校大学生,于6月6日送入3个考点,替人参加高考。 警方查明:2012年4月份,犯罪嫌疑人张某、李某和一些高考学生家长串通,出钱收买某高校多名在校大学生,事先准备复习资料,付定金让他们备考。6月6日,张某、李某开车将多名大学生接到考点,替考者携带被替考者证件直接进入考场替他人参加高考。 警方查明此案后,以张某、李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报请检察院批捕。理由是该行为聚众扰乱了国家正常的高考秩序,情节严重,符合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构成要件,且其危害程度也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4,检方认为:不属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 然而,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李某的行为不构成此罪,理由如下: 一、组织替考行为一般都秘密进行,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公然性。 二、该案中张某和李某的“组织”行为不同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聚众”行为。“聚众”要求必须聚集多人,且被召集人员之间有相同的联络,即所谓的“聚合性”,通过群体的形式出现,相互之间形成“合力”,给人造成“法不治众、法不责众”的错觉。,5,三、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中的“扰乱”,一般是通过群体的软暴力,诸如辱骂、静坐,间或有轻微暴力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与社会心理的不安,使社会秩序的有序性变为无序性,稳定性变为动乱性。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则明显不具有这些特征。 最终,检察机关认为非法组织他人替考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考试的公平性、竞争性,造成的社会负面影响极大,其危害程度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但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其为犯罪行为,因此,不能定罪和处以刑罚。 检察院认为,目前法律无法追究替考组织者刑事责任。检察官建议在刑法中增设“非法组织替考罪”。,6,第一节 刑法原理,一、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所谓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即所谓“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处罚”。,7,二、犯罪构成,案例:某甲是一个瘦削脸庞的男青年,23岁,精神正常,在元旦的晚上,隐藏在僻静的胡同里,当他发觉一个妇女,手提黑色皮包,匆匆从胡同口走过来,他就迎上去,一拳把那妇女打倒,抢得皮包后撒腿就跑。,问题:这个案件有哪些特征?哪些是影响是否构成犯罪的事实?,8,分析:犯罪分子面貌;行为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发生时间;使用暴力;夺取他人财物;针对妇女;精神正常;皮包形状、颜色;故意等。,用红色标记的特征决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是犯罪的构成要件。 其他特征不是犯罪的构成要件。,9,二、犯罪构成,是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概念,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那一部分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正确量刑正确定罪,犯罪客体,10,案例:大学生多次抢劫小学生 劫得171.5元被判10年,被告人李楠今年26岁,是一名大学毕业生,住在新城区华清小区,平时喜欢酗酒。从2013年10月至12月期间,李楠先后在新城区同一小学门口,采取暴力手段抢劫小学生11起,其中已遂5起抢得现金171.5元。 公诉机关指控,李楠所犯的11起抢劫案中,涉及受害小学生21人。其中最多一次抢了100元,还有两次受害小学生身上只带了1元钱,但李楠都没有放过。 2013年12月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楠在新城区华清小区1区内将被害人田某某叫住,摔碎手中的啤酒瓶握在手中,对还是小学生的田某某强行搜身,抢走了其仅有的用来乘车的1元现金。,11,李楠除了采取上述的暴力手段外,还对被害人扇耳光、拳打脚踢。公诉机关指出,被告人的这些暴力手段给被害小学生带来心理阴影。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庭审,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李楠因犯抢劫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解释,根据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属于比较严重的刑事犯罪。被告人抢劫次数在三次或者三次以上者,都将会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以上,量刑不受抢劫数额的影响。 而且此案有别其他抢劫案,因为他是专门针对小学生的,而且还是同一所学校的小学生。虽然本案抢劫数额不多,但是对学校和学生造成的影响很大,特别是有些小学生都不敢来学校,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12,二、犯罪构成,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具体要件。,犯罪客观方面,危害行为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危害结果是大多数犯罪的构成要件。,时间、地点、方法是少数犯罪构成的要件。,概念,13,案例: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伤熊事件,刘海洋,男,1980年出生于北京市海淀区,1998年考入清华大学电机系,已被学校推荐为硕士研究生。 今年2月23日,刘海洋为“考证黑熊嗅觉是否灵敏”,在北京动物园用硫酸泼向黑熊,涉嫌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北京西城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一个月。他于3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我从小就喜欢小鸡、小鸟等小动物,自己家也曾养过鹦鹉。我小时候就特别喜欢动物玩具,但家里没有钱,买不起,只能买一些卡片。“我就是在书上看到介绍熊的嗅觉特别灵敏,分辨能力特别强,所以就想试一下。第一次我在动物园熊山向熊倒了火碱后,看到熊没什么反应。于是我第二次又想用硫酸试一下,因为硫酸有气味,熊应该能闻出来。”,14,“我知道这样做是违法。我在大学也学过刑法,但没能想到我做的事后果会这么严重。我非常后悔,我感到对不起母亲、对不起学校、更对不起社会,我要主动认罪,争取得到宽大处理。” 为教育本人,严肃校纪,清华大学根据该校规定,决定给予刘海洋留校察看处分。 对于该事件,社会上特别是法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刘海洋同学的行为已触犯刑律,应追究刑事责任。但他的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法学界看法不一。大致有四种意见:即分别认为刘的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破坏生产经营罪”、“滋事寻衅罪”定罪量刑。其中,前两种意见交锋尤为激烈。,15,刑法第275条对“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描述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部分学者认为刘海洋的行为符合该罪名的构成要件。,16,反对者则认为刘海洋行为应以“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定罪的专家反驳说:“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中的“财物”指的是无生命物。黑熊是有生命的动物,不能理解为该罪名所指的“财物”。,17,刑法第341条第一款对“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描述是: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该条款明确写明构成该罪的要件是“猎捕”或“杀害”珍贵野生动物,而刘海洋同学的行为是向熊泼硫酸,既不是猎捕,也不是杀害,属伤害。,18,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公民或单位。,自然人主体,单位主体,19,二、犯罪构成,案例:何某9岁丧父,与母亲一起生活。后其母亲与邓某相爱,并商定在春节时结婚。何某因怀念其亲生父亲,因而对邓某怀恨在心。一天,在其母留邓某在家吃饭时,何某假装给邓某盛饭,将其事先准备好的一包剧毒农药拌入饭中。邓某吃饭后在午睡时毒发身亡。经查,何某在作案时正好是14岁生日这一天。,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问题:14周岁生日当天投毒杀人的该不该定罪?,刑事责任年龄,20,二、犯罪构成,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属于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对于其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律不追究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刑事责任年龄应当是以实足年龄即周岁来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应是周岁一律按照公历的年、月、日计算;每满12个月即满1周岁应以日计算,而且是从周岁生日的第2天零点起,才认为已满周岁。因此,本案中何某的投毒行为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21,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十六周岁的人,注意: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2,二、犯罪构成,犯罪主体,自然人主体,我国刑法18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能力,23,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概 念,犯罪主体对于他所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等因素。,24,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25,二、犯罪构成,犯罪主观方面,罪过,直接故意,故意,过失,间接故意,疏忽大意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26,案例:李启铭交通肇事案,李启铭,又名李一帆,1988年出生,2008年毕业于河北传媒学院08届播音主持专业。而李启铭口中的父亲“李刚”则是保定市北市区公安局副局长。 2010年10月16日晚9时许,司机李某醉酒驾驶轿车行驶至河北大学新校区生活区内,将两名女生陈某、张某撞伤。伤者陈某因抢救无效死亡。 然而,肇事司机李某初期竟若无其事,还开车去接女友,后才被保安和学生截获。在被拦截后,李启铭口出狂言称:“有本事你们告去,我爸爸是李刚”。,27,李启铭系保定某单位实习生,网友通过“人肉搜索”显示其父“李刚”为保定北市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李衙内”对酒后肇事未表现出丝毫歉意,却如此狂傲无礼震惊网络,引起网友极大愤慨与关注。“你知道我爸是谁吗?我爸是李刚!”已成近日网络经典流行语,甚至被称为“史上官二代最强音”。 2011年1月30日,河北大学校园车祸案一审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犯罪嫌疑人李启铭6年徒刑,赔偿死者46万,伤者9.1万元。,28,药家鑫执行死刑,李刚的儿子李启铭为何只被判刑年 ? 药家鑫属于故意犯罪; 李启铭属于过失犯罪。,29,盗窃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一、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客观要件 盗窃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盗窃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四)主观要件 盗窃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30,三、排出犯罪的事由,分析:田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是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用造成一定损害的方法,以防卫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受侵害的行为。,正当防卫,31,案例:大学生情侣夜晚遭抢 女生正当防卫刺死劫匪,6月2日晚,西安南郊某民办院校20岁的女大学生李妞与男友冯雷去吃晚饭,当晚8时30分,两人从南郊东姜村一饭馆吃完饭后沿着雁塔路回学校。路上,冯雷对李妞说:“咱们身后跟着两个人,他们可能要抢咱俩,咱们赶紧跑吧!” 冯雷拉着李妞跑了起来。 在跑的同时,冯雷让李妞赶紧把包里的一把水果刀拿在手上。哪知他们这一跑,后边的两名男子也跟着跑了起来,其中高个男手持木棒追上来就朝冯雷身上乱抡,矮个男手持一把刀子也向冯雷刺去,李妞只是吓得不停呼喊“抢劫了”!矮个男看李妞大声呼喊,持刀朝她逼近,突然,矮个男一把拽住她的挎包,带子断了,包被抢走了。,32,情急之下,李妞早已握在手中的水果刀派上了用场,她也不知水果刀刺在矮个男身体的哪个部位,刺了两刀后,她和冯雷同时高声呼喊:“抢人了”两劫匪看到不远处走来两人,赶忙逃往路边的麦地。 李妞看男友的身上在流血,就拉住他拦车前往附近的521医院。在医院给冯雷包扎期间,她向长延堡派出所报了警。 公安雁塔分局长延堡派出所民警接到李妞报警后,马上赶往521医院,冯雷身中4刀,李妞在与劫匪搏斗时,右小臂也被劫匪手中的刀划开一道长长的口子。待两名受害者包扎完后,民警将他们带回所里询问案情。,33,21时40分,长延堡派出所又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南姜村靠近麦地的路边趴着一名一动不动满身是血的男子。长延堡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发现一名身着黑色长裤、脚穿运动鞋,身高160米的男子趴在路边,身上到处都是血迹,经过勘察,民警发现该男子身下压着一个棕色的斜挎休闲包,挎包带子已经断裂。死者腰间还别着一把带血的长约30厘米的刀子,并且发现其左胸上方有两处刀伤。 据办案民警介绍,经调查得知,死者是从麦地跑出来后失血过多死在路边的,同伙已逃跑。民警说,女孩此行为属正当防卫,不负任何法律责任。,34,三、排出犯罪的事由,分析:甲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因为刑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纳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35,三、排出犯罪的事由,案例:甲在街上被一疯狗追咬,不得已将路边乙的房门踢开,冲进屋内躲藏。,问题:甲的行为是否犯罪?,紧急避险,36,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既遂,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该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行为犯,危险犯,结果犯,结果加重犯,37,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案例:97年4月,杜某和邻居吵架,杜某怀恨在心,产生了杀害王某4岁儿子的念头。1997年11月,杜某买回一瓶敌敌畏,打算兑入饮料毒死王某的儿子,因王某将儿子送到母亲家,杜某杀人的目的未能得逞。,问题:杜某是否负刑事责任?,38,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预备,分析:杜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22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39,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未遂,案例:孙某于某日凌晨时,携带自制的木棍窜入本市聋哑学校,意图强奸女学生。他撬开一间学生宿舍,用木棍将床上睡着的学生打昏,结果发现是一个男学生,便将被子盖在此学生身上离去。,问题:孙某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应该如何处罚?,40,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未遂,分析:孙某的行为是犯罪未遂。刑法第23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中止,案例:甲乙为夫妻,甲在外有外遇,为摆脱妻子,产生杀妻之心。一天吃饭时,将老鼠药放入乙的饭中,乙吃过饭后,恶心、呕吐,继而倒在地上痛苦呻吟,甲见状十分后悔,将乙送入医院,经抢救乙脱离危险。,问题:应如何认定甲的行为?,42,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分析:甲的行为是犯罪中止。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43,四、故意犯罪形态,犯罪中止,刑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44,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共同犯罪的概念,45,五、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从犯,教唆犯,胁从犯,46,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6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主犯,47,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7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从犯,48,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8条规定:“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胁从犯,49,五、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刑事责任,教唆犯,50,六、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67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自动投案是自首成立的前提条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成立的必备条件。,51,六、自首和立功,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刑法第67条和第68条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2,六、自首和立功,根据刑法第68条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等情形。,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且查证属实。,提供重要线索,使司法机关得以侦破其他案件。,53,六、自首和立功,对于一般立功,刑法第68条的规定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对于重大立功,则是“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54,第二节 大学生犯罪原因与预防,一、法盲,案例1、 偷书1500本,不知道是犯罪。 重庆某大学学生刘某3年偷书1500多本,价值3万多元。在渝中区法院审判时,称以为偷书是不良行为,不知道是犯罪。被以盗窃罪判处3年有期徒刑。,55,案例2、持刀抢劫,以为玩笑。 某校两个学生晚上外出喝酒,喝了一些啤酒后往回走,觉得不尽兴,还想再喝,但身上已经没有钱。其中一学生就拿出随身带的一把水果刀,挡住路边一骑车路过的人,说:给点钱喝酒。那人说没有钱,两 人便让其离开。后那人 报警,警察将还在外面 游荡的两人抓获。事后 两人称,跟他要点酒钱, 没有钱就算了,当是开 玩笑哦。,56,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罪量刑标准,57,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至3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26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江苏省的实际情况,发布了关于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其中,2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58,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 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 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59,二、不健康心理,案例1、马加爵杀人案。2004年2月,云南大学大二学生马加爵,仅仅因为四位同学怀疑其打牌作弊,说其性格古怪,便购买了石工锤,在寝室分别将四位同学杀死,将尸体藏匿是柜子里。然后逃逸至三亚被通缉抓获。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60,案例2、嫉妒、侥幸心理。 某校某学院一男生,家境贫寒,同寝室一同学却很有钱,心生嫉妒,想劫富济贫。在得知寝室同学银行卡密码后,趁同学不在寝室之机,将银行卡盗窃。知道取款机有摄像头,于是戴上帽子和大口罩,蒙面取款1500元。仅两天,警方就将其作为重大嫌疑,拘留逮捕。并送交检察院追究其盗窃罪刑事责任。,61,三、冲动是魔鬼,案例1、体院学生踢死人案。 成都体院两个大二学生,从 租住屋骑电瓶车上学的路上, 在高升桥路口,与好又多一 男员工发生擦挂、争吵。二 人随即下车,一人飞起一脚 踢向该男子,另一人在该男 子没倒地前又踢一脚。两人 随即骑电瓶车去学校。该人 当场死亡。警察根据天网信息,3小时即在教室抓获了两人。两人听说刚打倒的人已经死亡,随即瘫软在地,嚎啕大哭。,62,案例2、大学生杀死博士情敌。 成都某大学学生徐某,因女友许某移情本校在读博士周某,便找周某理论。两人见面后发生争吵和抓扯。徐某盛怒之下,掏出身上一把水果刀连刺周某37刀,周某当场死亡。成都市中级法院判处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63,1、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的,处310年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64,四、酗酒害人,案例1、某校某学院学生刺死同学案。 2003年10月,某学院学生谢某与几个老乡同学喝酒后,因一小事与另一老乡同学发生推搡。谢某借着酒劲,掏出钥匙串上面的一把刀刃仅3厘米长的水果刀刺向同学,刚好刺在心脏。该同学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谢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刑8年。,65,案例2、酒后抢劫竟是玩笑。 2005年6月,四川大学某学院两个即将毕业的学生孙某和辛某,外出喝酒后,两人比谁胆子大。孙某问辛某敢不敢抢出租车,辛某说:有什么不敢,不信我抢个给你看看。于是随手招停一辆出租车,拿出身上一把小水果刀对着司机,说:拿50元钱来。司机赶紧给了其50元后驾车离开并报警。辛某还在向孙某炫耀自己胆量时,被警察当场抓获。后二人被控抢劫罪。经查二人家境极好。,66,五、讲义气,上贼船,案例1、帮助同学,聚众斗殴。 某大学学生胡某因与另一学院学生张某发生矛盾,便找来其两个同学,打了张某一顿。张某同学徐某得知后,叫上十几个同学,去帮张某出气。带着木棒等工具,冲进胡某寝室,殴打 胡某及其同学。在打斗中, 徐某持木棒打击胡某头 部,致胡颅脑损伤,成 植物人。徐某被以故意 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6年。另有三名同学分别 被判处1到4年不等的刑 罚。,67,案例2、参与老乡犯罪团伙, 容留罪犯朋友。 昆明某大学大二学生何某, 有一高中同学马某,由于没 考上大学,工作也没用着落, 在别人的影响下,参与了贩 卖毒品。马某到昆明后找到 何某,并住在何某寝室。何某在得知马某贩卖毒品后,仍然容留马某,并帮助马某藏匿毒品。马某被捕后供出了何某和藏毒地。马某被判死缓,何某也被以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68,1、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与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持械斗殴或者公共场合斗殴处3到10年。斗殴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2、贩卖、运输毒品的,处3到10年有期徒刑,如果达到海洛因50克,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69,六、大学生犯罪预防与防范,犯罪预防: 一要养成遵纪守法的习惯; 二要积极进取,乐观向上,不沉迷网络暴力色情; 三遇事冷静,不冲动; 四学会释放自己内心的郁闷,有不良极端心理及时寻求帮助。,70,犯罪防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远离犯罪 保管好财产; 不轻信陌生人; 明辨是非,不受不法分子利用和影响; 及时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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