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宣讲提纲

上传人:do****y1 文档编号:161634382 上传时间:2022-10-14 格式:DOCX 页数:16 大小:22.9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代表宣讲提纲_第1页
第1页 / 共16页
代表宣讲提纲_第2页
第2页 / 共16页
代表宣讲提纲_第3页
第3页 / 共1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宣讲提纲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本质是人 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 根本准则。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体现我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社会 主义民主实质的根本制度,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和形式,是人 民把国家的、民族的和自己的命运最终掌握在自己手中,维护人民根本利 益的可靠保证。这一制度基本内容主要包括: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民主选 举是民主集中制的基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标 志。选民(在直接选举中)或选举单位(在间接选举中)有权依照法定程序选 举代表,并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对于保证各级人大 真正按照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权力,是非常重要的。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 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宪法规定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按照这一规 定,全国性的重大问题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地方性的重 大问题经过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和决定,而不是由一个人或少数几个 人决定,这就能使国家的权力最终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3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 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 在这个前提下,明确划分国家的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这样 既能使我们国家的行政、监察、审判、检察机关不脱离人民代表大会或者 违背人民代表大会的意志而进行活动,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在法律规定的 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进行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整体。4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能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 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 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国务院对各级地方政府是领导关系。全国人大和国务院决定的事情,地方 必须遵照执行,同时给地方以充分的自主权。这样,既有利于统一领导, 又有利于发挥地方积极性,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 区域自治。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机关的领 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 赋予的自治权。这样,就能够把各民族紧密地团结在一起,保障国家的独 立和繁荣。二、宪法主要精神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后,曾于1954 年 9 月 20 日、1975 年 1 月 17 日、1978 年 3 月 5 日和 1982 年 12 月 4 日通过四个宪法。现行宪法为 1982 年宪法,并历经 1988 年、 1993 年、1999 年、2004 年四次修订。今年3 月 11 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 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这是 我国现行宪法的第五次修改。(1)从内容上看,宪法规定了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宪法内容上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国家的性质、根本制度,国 家的根本任务,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 义务,国家机关的组织与职权,国家的标志等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2)从效力上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 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立法依据。宪法为母法,普通法律为子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相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违背,否则,就会因违宪而无效。 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3)从制定和修改程序上看,宪法比普通法律更严格。其目的是保障宪法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使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健康发展。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共有 21 条。主要内容包 括:1 确立了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在国 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指导思想的与时俱进;2 调整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体布局和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3 完善全面依法治国和宪法实施;4 调整充实我国革命和建设发展历程的内容;5 调整完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和民族关系;6 调整完善和平外交政策;7 充实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8 增加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这方面的内容;9 修改完善国家主席任职任期方面的规定;10 在宪法中增加有关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方面的内容;11 适应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要求,完善了宪法这方面的制 度,增加与监察委员会有关的规定;12 修改完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宪法修正案突出的亮点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是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写入宪法,是时代所 需、民心所归。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 的最新成果,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被实践反复证明行之有 效、符合国情、具有强大生命力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 中央带领全国人民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过程中相继提出的一 系列新理论、新论断、新发展方式的高度概括,理应写入宪法,使之与马 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 发展观一起,成为全国人民的行动指南。二是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 宪法,是理所当然。中国的发展到了前所未有的历史阶段,目标宏伟,任 务艰巨,需要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来把握方向、焕发精神、凝聚力量、 科学决策、确保公平正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现实的需要、 未来的保证,是如期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力量源泉。三是赋予监察委员会宪法地位,体现了中国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的发 展。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国家将组建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 机关合署办公,实现了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有利于 形成反腐败的高压态势,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宪法制度的一大 发展,意义重大而深远。四是赋予设区的市以立法权,使得我国立法制度更加完善。宪法作为 根本法,在划分地方立法权方面,也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状况不断进行调 整,才能够保证其先进性和全局性。宪法修正案赋予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 委会以地方立法权,为立法法与地方组织法提供了宪法依据。三、监察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2018年 3月20日通过施行。监察法共分 9章,包括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 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法律责任、附则,共69 条。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 的重大举措;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 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 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是坚持党内监 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是加强宪 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 代化的战略举措。监察法的主要内容是:1、实现监察对象全覆盖,即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包括: 所有公务员及参公管理人员;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 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 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2、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力架构及领导体制。 监察委员会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 责,并受其监督。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工作,地方监察委员会之间由上级领导下 级。监察委主任由相应级别人大选举产生,副主任及委员由其提请人大常 委会任免。国家监察委主任可连任但不超过两届,地方监察委主任任期与本级人 大相同。各级监察委可向辖区内组织、单位、行政区域、国企派驻或派出监察 机构、监察专员。3、明确了监察机关的权限与措施对被调查对象可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冻结、调取、查封、 扣押、搜查、勘验检查、鉴定、留置等措施。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需严格的程序批准,由公安、国安等机关 依法执行。留置,由监察机关领导集体讨论决定,省级监察委应报国家监察委备 案,设区的市级以下应报上一级批准。对涉嫌严重职务违法、犯罪且尚未 查清的四类情形才可使用: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4 种情形可提出从宽处罚的意见: 自首、坦白、积极退赃、重大立功或 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必须由领导集体研究,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4、明确了对被调查人的权利保护措施留置不得超过 3 个月,经上一级批准可延长最多3 个月,延长仅限一 次。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侮辱、打骂、 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和涉案人员。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予以 排除。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程 录音录像。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 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字。监察机关不是司法机关而是政治机关,留置期间并未进入司法程序, 此时律师不能会见。四、监督法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由十届全国 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 年 8 月 27 日修订通过,该法自 200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共 9 章 48 条。监督法的颁布实施,对于各级人大常 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增强监督 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更好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点和 优势,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 义。(一)监督法的基本原则1、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在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应该体现为:第一,要围绕国家工作大局开 展监督。第二,要牢固树立党的领导观念。2、依法行使职权原则(1)主体必须合法。监督法适用于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2)监督的对象必须合法。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对象主要有:本级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新增监察委员会);由人大及其常 委会选举任命的人员;(3)监督的方式要合法。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 告;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的执 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职案的 审议和决定。(4)监督的内容要合法。人大监督的内容,是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 工作监督包括: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法律法规实施 情况的监督等。法律监督的形式,一是执法检查;二是规范性文件的备案 审查。(5)监督的程序要合法。3、集体行使职权原则 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4、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原则 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 受监督。”5、公开原则二)人大常委会的经常性监工作1、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是指本级“一府两院”就某 一专门事项的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报告,由人大常委会进行审议的监 督活动。根据监督法第三章的规定,这一方式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制定年度 计划和确定议题;启动专题调研;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对报告机关 整改情况的督办;通报和公布有关情况。2、计划、财政预算监督(1)计划监督:听取和审议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审查和批准计划 调整方案;听取和审议中长期规划的中期评估报告;对重大建设项目的监(2)预算监督:重点审查监督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 建立和执行情况;向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本级人代会关于批准预 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除以上六点外,还有一点就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预算监督的形式: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半年度预算执行 情况报告。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3、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 监督法第四章对执法检查这一监督形式的内容和程序作了规定,主要是:制定执法检查计划;拟定执法检查方案;组织和开展执法检查;撰写 执法检查报告;听取和审议报告及对审议意见的处理。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宪法和法律外,以下两类文件: 1、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2、 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司法解释。监督法所称的备案审查,是指制定上述规范性文件的机关,在其公布 规范性文件后,按规定的期限报送法定机关备案存档,并由法定备案机关 依法进行监督审查的活动。应审查的内容包括:是否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是否超越权限, 限制或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 他组织的义务的;是否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5、询问 询问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 院、人民检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问题,要求作 出说明和解释的一种活动。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1)询问由谁提出?凡是参加会议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经过常委会 决定的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可以提出询问。(2)向谁提出询问?向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包括政府 的组成部门或政府的所属机构,还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但是只能是 向与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所涉及的工作的相关机关提询问。(3)什么时间提出询问?在常委会会议期间提出询问。询问的问题 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题或报告内容有关的问题。(4)由谁来答复询问?由“一府两院”派有关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有关负责人”可以是“一府两院”的正、副职领导人,也可以是其政府 机构的正、副职领导人。(三)人大常委会的非经常性监督工作1、质询 质询是以质询案的形式提出的,质询案应当写明质询对象、什么事项、 什么理由提出质询。县级人大常委会由其组成人员 3 人以上联名,才能提出质询案,并且 必须是书面提出,不能口头提出。质询案提出后,由主任会议决定交受质询机关答复。是口头答复还是 书面答复,是会议期间答复还是闭会期间答复,答复的具体时间,等等, 均由主任会议决定。提案的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 任会议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再作答复仍不满意的,可向常委会 提出就质询的事项作专项工作报告或组织执法检查的建议。2、特定问题调查特定问题调查,是指人大常委会为了正确行使职权,就某一专门问题 所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监督权的一种非常措施。监督法 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三条对特定问题调查作了规定。1、什么情况下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主要有两种情况:第 一,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的事项;第二, 这一事项经审议发现重大事实不清,无法作出决议、决定时,才可以提议 组织调查委员会。2、谁有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一种是主任会议,另一 种是五分之一以上的常委会组成人员书面联名。3、谁有资格参加调查委员会?一种是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另一种是, 本级人大代表。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调查工作。4、调查委员会有哪些权力?一是调查权;二是获取材料权;三是保 密权。监督法仅规定公民对提供的材料要求保密时,应当予以保密。5、调查委员会提出的调查报告如何处理?调查委员会调查结束后, 应当写出调查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将调查报告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由 常委会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报告,根据报告,常委会可对对调查的特定问 题作出决议、决定。3、撤职(1)有权提出撤职案的主体: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五分之一 以上的组成人员书面联名。(2)可以被撤销的职务:由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 府其他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 判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中级人民法院院 长,人民检察院分院检察长的职务。五、代表法主要内容代表法于1 9 9 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 0 10年10月2 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第 二次修正。2015 年 8 月 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六次会议第三次修正。共六章 52 条。主要内容如下:(一)人大代表职务的内涵1、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利机 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 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利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 的组成人员。2、人大代表是按照法律的规定选举产生的。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 民直接选举产生,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间接选举产生。3、人大代表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利属于 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利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 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 权利。人大依法产生“一府两院”等机关,并分别授予行政权、审判权和 检察权。4、人大代表依法接受监督。法律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接受选民 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 有权依法罢免他们不信任的代表。5、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人大代表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 同,在任期内各级人大代表是常任的。所以,人大代表不只是会议代表, 在闭会期间仍负有代表责任。(二)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是法定的。代表法第二章规定了代表在本 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三章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闭会期间的活动。根据代表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权利在会议期间有 12 项:即出席会议权、审议权、列席会议权、提出议案权、全国人大代表 修宪权、选举权、询问权、提质询案权、罢免权、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 委员会权、表决权、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县、市级人大代表享有除全国 人大代表修宪权外的 11 项权利。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权利有 6 项:即 视察权、约见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议临时召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 议权、受邀列席会议权、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提建议批评意见权。代表法关于人大代表应尽的义务主要有五个方面:即出席本级人 大会议;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同原选举单位或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 为人民服务;依法接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协助本级人民政 府推行工作。(三)代表依法履职要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1、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表达个人意愿和代表人民群众利益的关系。我 们有的代表在讨论发言、或者提出建议时,往往有视野不宽、立意不高、 个人意愿、代表性不强等不足。代表有权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 和意见,这是法律赋予代表的权利;“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 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法律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一种保障。但 是,人大代表在履职中应当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表达个人意愿和代表人民群 众利益的关系。各级人大代表经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后,标志着人民群众 将管理国家的权利委托和授予了自己选出的代表来行使。人大代表在行使 审议权、选举权、表决权、提议案和建议权等权力时,既要对宪法和法律 负责,也要对选民负责;既要表达个人的意愿,更要忠于人民、代表全市 人民的共同利益。2、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和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我国代 表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兼职代表制。除了在人大机关工作的少数同志以 外,绝大多数人大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务是兼职的。人 大代表要妥善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的关系,做到合理兼 顾,“两不耽误”。一要在本职工作中贯彻执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的决议、决定,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通过宣传法律和政策、带头模范 执行法律和政策来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二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安 排专门的时间,依法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加代表活动;三要广泛深入调 研,密切联系群众,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呼声,提出高质量的议案、建议; 四是模范带头,努力做好本职工作。3、正确认识和处理好执行代表职务和接受监督的关系。 人大代表作 为国家机关组成人员,享有崇高的地位和法定的某些特殊权利。但是,人 大代表也毫无例外地要接受监督。代表法规定,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 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这是我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特点。市人大代表是由各选区选民选出来的,任 何时候都不能远离群众,要自觉地以各种方式加强与选民的联系,广泛听 取意见,增强综合素质,从严要求自己,主动接受监督。4、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参加人大会议和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关系。有 的同志当代表,一年就是参加一次会议,闭会期间不联系选民,不开展调 查研究,也不参加小组活动,成了名副其实的“会议代表”。人大代表履 职分为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两个时段。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是人大 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的主要方式;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同样是执 行代表职务。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的延续,也 是代表知情知政、掌握第一手材料,为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期间行使权 力、参与讨论和决定问题作好充分准备的必要过程。闭会期间的代表履职 以集体活动为主,以代表小组活动为基本形式。人大代表要积极参加闭会 期间的履职活动,掌握开展视察和调研以及其他履职活动的基本方法,依 法规范活动方式,丰富履职内容,增强活动的实效,充分发挥代表作用。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图纸设计 > 毕设全套


copyright@ 2023-2025  zhuangpeitu.com 装配图网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18123376007

备案号:ICP2024067431-1 川公网安备51140202000466号


本站为文档C2C交易模式,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被用户下载,本站只是中间服务平台,本站所有文档下载所得的收益归上传人(含作者)所有。装配图网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仅对用户上传内容的表现方式做保护处理,对上载内容本身不做任何修改或编辑。若文档所含内容侵犯了您的版权或隐私,请立即通知装配图网,我们立即给予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