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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施工招标文件通用合同条款讲解稿中国工程咨询协会合同管理工作委员会中国水电顾问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陈 纪 伦,第一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编制总体思路 一.当前我国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模式 (一)建设工程合同类型 1. 施工合同 单项工程的施工或安装承包合同 施工和安装总承包合同 我国建设工程目前采用的基本合同模式,标准施工招标文件 的合同条款是以这种合同模式为基础编制的。 2. 设备采购合同 生产设备采购合同 生产设备采购与安装合同 生产设备采购、安装与包含部分土建工程设计、施工、安装总承包合同 我国基本采用前两种合同模式,第三种模式属于以生产设备采购为主体的总 承包合同模式,见于国外和国际招标采用的总承包合同模式,3. 建设工程咨询服务合同 勘测设计合同 科学研究合同 专题咨询服务协议 我国在咨询服务领域里常见的三种合同模式,勘测设计合同通常采用招标方式或直接委托建立,后两类合同一般通过询价方式或直接委托建立。 4. 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总承包合同 设计、采购、施工/交钥匙工程总承包的合同模式见于国际建设工程市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委托发达国家承包的工程中。目前我国国内未采用这种承包模式。 (二)合同管理模式的发展趋势 1. 从FIDIC联合会颁布新合同范本系列看合同管理模式的演变和发展趋势 (1)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用于由业主设计的建筑或工程项目,承包方按业主提供的设计进行施工。合同中可包含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电或建筑物的某些部分。 (2)设计采购施工(EPC)/交钥匙工程合同条件1999年第1版 用于以交钥匙方式提供全部工厂设备、基础设施项目或其他类型的开发项目。由承包商进行全部设计、采购和施工提供配套完善的设施和“转动钥匙”,(3)生产设备和设计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第版 推荐用于机电设备的供货(包括产品设计)以及建筑物或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由承包商按照业主要求进行设计和提供生产设备和(或)其他工程) (4)简明合同格式1999年第一版 推荐用于资金小的工程项目,可以包括全部或部分由承包商设计的土木、机械、电气和(或)建筑物的合同。 2. FIDIC推荐的合同管理模式是以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合同的多元化组合,提倡综合型的合同管理模式; 新版本系列明显的发展趋向是在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等各种合同类型的互相包容。 合同结构以某一项主要的合同类型(如施工合同或设备采购合同)为主导,包含其他合同类型的综合型合同模式。 综合型合同管理模式减少了合同接口和合同双方的责任交叉,简化了合同管理程序,加速了整个建设项目的招投标进程,也节约了管理成本。 总承包合同模式是合同管理科学化的集中体现,但需要优良的设计和严密、完善、操作性强的合同文件为支撑。,二. 施工合同文件的组成 合同协议书应按“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格式拟定,合同协议书是合同双方的总承诺,具体内容应约定在协议书附件和以下文件中; 中标通知书应由发包人在施工招标确定中标人后,按“施工招标文件”确定的格式拟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包含有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相互承诺的条件,应附入合同文件; 专用合同条款和通用合同条款是整个施工合同中最重要的合同文件,它根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约定了合同双方在履行合同全过程中的工作规则,其中通用合同条款是要求各建设行业共同遵守的共性规则,专用合同条款则可由各行业根据其行业的特殊情况,自行约定的行业规则。但各行业自行约定的行业规则不能违背本通用合同条款已约定的通用规则; “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内容是是施工合同中根据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目标,约定合同双方应遵守的技术标准的内容和要求,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规定必须严格遵守; “图纸”是施工合同中为实施工程施工的全部工程图纸和有关文件;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人在投标阶段的报价承诺,合同实施阶段用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工程完工后用于合同双方结清合同价款的依据。 “其他合同文件”是合同双方约定需要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三. 编制通用合同条款的指导原则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遵守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合同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二)按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设定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公正、公平的合同理念是工程顺利实施的重要保障。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各项合同程序和条款内容的设定均应贯彻合同法的公平原则。 (三)根据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制度设定合同管理的程序和内容; 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制度包括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建设监理制等,以及国家和相关部门有关建设管理的规章和规定。 合同条款设定的各项管理程序不能违背现行的建设管理制度 。 (四)学习FIDIC合同条件的精华,编制适合我国国情的合同条款; FIDIC合同涉及的工作内容能基本覆盖工程建设过程遇到的合同问题; 合同的基本属性公平原则比较到位; 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的约定比较清晰; 设定的各项合同程序比较严密、科学、操作性强; 强调解决合同事宜的及时性,在履约过程中及时解决好支付、合同变更和争议等的合同问题。,(五)适用于我国各建设行业,以“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形式,为各建设行业根据其本行业的特点和要求,留出自行约定的空间。 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是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责任、工作内容和工作程序的延伸和补充,其延伸和补充约定的内容不能违背原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基本原则。 通用合同条款设定的工程质量检验程序、进度控制程序、合同变更程序、计量支付程序和竣工验收程序等均留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空间,供各行业根据其不同的行业管理特点和具体方法自行约定。 四编制通用合同条款的主要思路 (一)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双方的责任界面应清晰,约定的内容应能覆盖建设工程施工中遇到的所有合同问题。 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发包人)和投标人(承包人)是工程招投标和履行合同的两个责任主体,本通用合同条款第2条与第4.1款明确规定了发包人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并在以下第524条款中详细约定了合同双方在建设工程履约过程中遇到的所有合同问题,避免出现空白,而造成履约困难。 在合同公正公平的前提下, 约定的合同双方责任界面清晰是合同顺利履行的基本条件。需要总结了我国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的实践和经验教训。,(二)对监理人在施工合同中职能的准确定位:监理人受发包人的委托,在施工现场为发包人管理合同。 监理人按发包人的授权进行合同管理,对工程的施工进度、质量、安全和合同支付负有监理责任; 监理人应忠实地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署的施工合同,无权修改合同,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 监理人应认真运用好通用合同条款第3.5条“商定或确定”条款,以公正的立场,促进双方在合同范围内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 监理人只对发包人承担监理责任,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的工作不到位而要求免除或减轻自己在合同中应负的责任 (三)树立正确的合同变更理念,建立科学的变更程序,及时处理好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有利于减少合同争议。 合同变更在建设工程合同中常常是不可避免的,尤其是对一些复杂和大型的工程都可能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 树立正确的合同变更理念,有利于推进合同的顺利履行,促进合同双方的良好合作;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在通用合同条款第15.1款中已有约定,各行业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具体实物内容.但不能取消第15.1款中约定的任何一项内容。 只有监理人才有权发出变更,承包人无权自行变更,但监理人发出重大变更时,应经发包人同意; 发生变更事项应及时做好同期记录,并及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3款作出处理,以免事后造成历史资料失缺而引成争议,(四)根据我国目前的合同管理状况,编制本合同支付条款时,考虑了尽量适用于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两种支付模式。 本合同条款的支付模式是以测量计量为基础的,支付条款的设定包含了单价合同的测量计量支付与总价合同的按形象进度支付。当前总价支付方式尚缺乏经验,为此建议当前仅在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总价合同中使用。 通用合同条款中涉及单价合同和总价合同的,主要有第15.1款“变更的范围和内容”、第15.4款“变更估价原则”、第16.1款“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第17.1款“计量”和第17.3款“工程进度付款”。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按照选定的合同模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补充约定其具体支付方式和内容; 对于规模较小、工期较短的总价合同,第16.1款约定的价格调整,发包人可根据行业管理或项目实际,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不调整或仅对某几个指标进行调整。 第17.1款约定的“计量”,同时包括了单价子目计量和总价子目计量的内容,并按顺序编排项号。根据选定的合同形式,分别适用第17.1.4项或第17.1.5项。 第17.3款约定的进度付款,同时包括了按计量周期付款,或按形象进度付款,以及周期付款和形象进度付款的结合等多种形式。哪些工作内容采用周期付款、哪些工作内容采用形象进度付款,由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或支付分解报告中确定。绝大多数建设工程中,均采用按月进度进行计量付款.,(五)科学设定各项合同管理程序,强调处理合同事宜的及时性。 通用合同条款中设定了工程进度控制、质量检查和验收,合同变更、计量和进度付款、竣工验收、竣工结算与争议调解等合同管理程序; 以上工作程序的设定,强调了处理合同事宜的及时性。公平、合理地约定合同双方各自的工作时限,保证双方都能高效地完成合同管理程序中规定的工作,防止问题长期积压,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避免积累成合同争议; (六)合同双方应齐心协力面对工程风险,共同克服由于不可抗力灾害对工程施工的不利影响,各自进行必要的保险,以规避风险。 鉴于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较为复杂、合同履行周期较长等特点,合同双方应在合同订立时客观地评估合同风险,承包人在报价中应认真估列风险费用,并应将工程保险作为解决合同风险的重要手段; 保险的目的是把合同双方的风险降低到最低限度,本通用合同条款第20条设定了合同双方必须投保的各保险项目.监理人督促双方及时投保; 为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承包人必须为其施工作业人员投保本合同条款所列的各项人员险种,并进入报价。 不可抗力灾害属于非合同双方责任的意外风险,但作为本合同的项目业主,理应承担工程的主要损失,但承包人也应承担其自身的某些财产损失,以及其合同中的部分利润损失。,(七)本通用合同条款建议建立由独立第三方承担的合同争议评审机制 通用合同条款第24条从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出发,建议设立合同争议评审机制,其目的是通过独立第三方的公正评审和调解,促进合同双方在本合同范围内友好地解决争议,尽量避免将合同争议进入司法程序; 第三方对合同争议的评审,只是作为提供合同双方进一步协商解决合同争议的参考依据。其中任何一方不接受,争议评审意见将不具有合同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双方聘请的争议评审专家通常是业内比较有经验的资深专家,在不受合同任一方影响的情况下提出的评审意见往往是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即使进入司法程序后,也可能是司法机关取证的重要参考材料。为此,独立第三方的争议评审机制可以促进合同双方进一步和解,减少和避免争议进入司法程序,从而也可节省解决争议的成本。,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重点解读 一.合同条款的编制框架 合同条款分为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两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内容按我国各建设行业工程合同管理中的共性规则制定;专用合同条款则根据各行业的管理要求和具体工程的特点,由各行业在其施工招标文件范本中自行制定。 通用合同条款全文共24条130款,分为以下八组: (一)合同主要用语定义和一般性约定。 1. 一般约定 第一组第1条一般约定中第1.1款“词语定义”是为准确理解本合同条款,对合同中使用的主要用语和常用语予以专门定义;第1.21.12款为有关合同文件的通用性解释和一般性说明。 (二)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2. 发包人义务 3. 监理人 4.承包人 从广义上说, 通用合同条款的全部24条都是约定合同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第二组第24条为合同条款编制框架需要表述的第一层次条款内容,其目的是列出合同双方总体的合同责任及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三)合同双方的施工资源投入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7. 交通运输 8. 测量放线 9. 施工安全、治安保卫和环境保护 第三组第59条列出双方投入施工资源的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 (四)工程进度控制 10. 进度计划 11. 开工和竣工 12. 暂停施工 第四组第1012条列出双方对工程进度控制的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 (五)工程质量控制 13. 工程质量 14. 试验和检验 第五组第13与14条列出双方对工程质量控制的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 (六)工程投资控制 15. 变更 16. 价格调整 17. 计量和支付 第六组第1517条列出双方对工程投资控制的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七)验收和保修 18. 竣工验收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第七组第18和19条列出双方对工程竣工验收,缺陷修复,保修责任及其具体操作内容; 第三七组为合同条款编制框架需要表述的第二层次条款内容,列出合同双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实物目标,需要各自履行的具体工作责任及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八)工程风险、违约和索赔 20. 保险 21. 不可抗力 22. 违约 23. 索赔 24. 争议的解决 第八组第2024条是为保障上述第二层次条款的实物操作内容得以公正、公平地顺利执行,保障工程的圆满完成。这一组条款应与国家的合同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衔接好,以充分体现本合同执法的公正性。,二.合同条款解读 1.一般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的“一般约定”中针对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法律、各项合同文件的组成和解释顺序,以及与建设工程合同的程序性条款无直接关联的联络、转让、严禁贿赂、化石文物、专利技术和保密等的单一性条款进行了专门约定。 1.1词语定义 本款定义祗适用于本合同,不能延伸至本合同以外的其他用语解释。 1. 2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本合同条款均使用中文。 1. 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 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本款所示为合同文件优先顺序的惯例,“合同协议书”是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总承诺书,应列首例。“其他合同文件”是根据双方合同管理的需要列入合同,一般均按其时间先后或重要性插入本款的排序中。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将投标文件中的某些承诺性文件列入合同。但不宜将整个投标文件纳入合同,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作为独立法人遵守国家法律,本条还须约定:发包人不因自己违反法律而要求承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延误发出开工通知,应推迟合同工期,或给予工期补偿。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及时提供施工场地,城市建筑应特别注意查明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事先约定。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协助办理,有利于加速完成工程开工的各项审批手续。 2.5 组织设计交底 我国现行的建设管理体制在行业管理上, 设计是相对独立的。发包人组织好施工合同全过程的设计交底是顺利推进施工的一项重要措施。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和材料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以及及时结清工程款是发包人最基本义务。应从国家建设管理体制与合同管理机制上彻底解决。 2.7 组织竣工验收 本合同所指的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按合同要求,对承包人完成全部合同工作后的验收,并非是国家在工程正式交付投运前的竣工验收。 合同的竣工验收应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标准,合同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要求。,3. 监理人 监理人是受发包人委托在施工现场实施合同管理的执行者。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进行监理. 根据现行建设管理体制,发包人应通过公开招标选择监理人。发包人应与监理人签订委托监理合同,明确发包人的授权范围与监理工作内容,以及发包人和监理人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不是合同的第三方,他无权修改合同,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与承包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他的任务是忠实地执行合同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监理人的公正体现在只以合同作为监理工作的依据. 3.1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监理人应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力。发包人应在合同条款中明确写明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不能因监理人对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等的职务行为而自行减轻或免除自己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监理人的指示被认为已取得发包人授权。 3.2总监理工程师 总监理工程师由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委派。 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全权代表,发包人为加强现场管理,都十分重视这一岗位人员的工作素质。 4. 承包人 4. 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按合同约定圆满完成全部承包工作; 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到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 4. 3分包 工程分包应遵守合同法第272条和招标投标法第48 条的规定。 4. 8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承包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严格执法。 4. 11不利物质条件 指未能探明,但属于地下已存在的非自然物质障碍,或超标准水文条件。,3.4监理人的指示 发包人应授予监理人按合同要求发出指示的权力。为了整个工程合同管理的责任界面清晰,发包人不宜直接向承包人发出指示。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必须是书面的。紧急情况下,监理人可以在施工现场签发书面临时指示,但必须在24小时内以正式书面函确认。 3.5 商定和确定 本条款的设置吸取了FIDIC的成功经验,作为最熟悉工程建设情况的现场合同管理者,监理人掌握运用好本条款赋予的“商定和确定”的权力。有利于合同的科学有序地履行,节约管理成本。 本合同条款的精髓在于“商定”,“确定”也是为了更好地商定,更好地促进合同双方通过协商友好地解决合同争议,也符合当今社会提倡的和谐精神。 监理人充分运用好本条款,也是对监理人在本合同中的职能作了最恰如其分的定位。可以认为, “商定和确定”条款是监理人工作的核心。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作为独立法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承包人不因自己违反法律而要求发包人承担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依法纳税是承包人作为独立法人的行为。本项约定,承包人交纳的税金应包括在合同价格内。承包人不交纳税金,既属违约,又属违法。,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和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上述4.1.34.1.6项提出了本合同对承包人完成工程施工所应做到的全面和总体的合同要求,作为全面负有施工责任的承包人,即使在本合同的“合同条款”或“技术标准和要求”中对承包人施工作业和措施,人员和施工安全、对环境和生态保护工作要求等方面的要求存在着某些不完善之处,承包人仍应按本款要求圆满完成本工程,做到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做好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保护。 4.2 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有履约担保书和履约保函两种形式,履约担保书一般由资信好、经济实力强的企业为承包人提供担保;履约保函一般由商业银行等的信贷机构为承包人提供担保。 4.3 分包 工程分包应严格遵守合同法。本合同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全部工程转包或肢解后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和关键性工作也不得分包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 发包人重视承包人项目经理的工作素质,并要求项目经理长驻现场。,4.8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 保障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当今施工合同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在不少施工工程中,不仅劳动法规定的很多权益得不到保障,连最基本的劳动工资有时还不能及时发放,不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基本精神。 本款第4.8.1 4.8.6所列承包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建设工程施工劳动者应享有的最基本的合法权益。任何雇用者不遵守的即属违法。 4.9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除承包人应得的利润外,承包人应保证将工程款专用于本工程。 4.10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在投标前和进点施工时应认真进行现场查勘,并收集与合同有关的当地资料,以充分估计其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5. 材料和工程设备 5.1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 由承包人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合同双方责任界限清淅,任何环节上出了问题,均应由承包人负全部责任。,5.2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由发包人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发包人应承担供货货源质量的责任;供货厂家不能按时交货而延误承包人施工进度,亦应由发包人承担延误责任。 6.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6.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在投标时,一般均应提交拟投入本合同工作的主要施工设备表及其进场时间,以及修建临时设施的项目内容及其修建的时间和进度安排。 6.2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一般情况下,发包人不宜提供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以免介入施工责任; 发包人将自有设备和临时设施租赁给承包人使用时,不应以赢利为目的;也不能强行规定承包人租用其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 施工安全、安全保卫和环境保护 9.1 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除发包人应承担该工程安全管理的总责任外,还应承担其现场人员的工伤事故责任,以及由于工程占用土地和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监督检查承包人的工程安全工作,监理人的监督检查不减轻承包人应负的安全责任,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承包人承担整个施工过程全部施工作业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遵守本合同条款和“技术标准和要求”中约定的施工安全规定。 。 9.4 环境保护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将本工程项目环境保护内容及其实施标准,以及具体措施详细约定在“技术标准和要求”内。 、 10. 进度计划 10.1 合同进度计划 承包人接到开工通知后,首先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按其在投标书中承诺的施工进度,详细制定供合同实施的施工进度计划,提交给监理人审批.经监理人批准的承包人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合同双方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任何一方原因延误了进度,就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10.2 合同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的实际完成情况落后于计划进度时,由承包人报送修订后的进度计划,经监理人批准后作为合同进度计划的补充文件。,11. 开工和竣工 11.1 开工 开工日期是计算合同工期的起算点,不同于传统管理的工程开工含义(如将主体工程开工定为开工日,或将举行开工典礼的日期定为开工日等。 11.2 竣工 实际竣工日期应是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并应是合同协议书写明的竣工日,加上合同双方确认由于合同变更引起施工日的增减数. 11.3 发包人的工期延误 合同法第283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提供原材料、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有权要求顺延工期和(或)赔偿停工、窝工损失。 若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造成工期延误,除延长工期、增加费用及支付合理利润外,还应包括延误付款的银行同期利息。 11.5 承包人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即使采取了赶工措施,仍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时,承包人除承担赶工费用外,还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12. 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是合同双方为促进和加强合同正常履行的积极措施,以合同赋于的制约手段,约束对方严格履行合同,避免问题积累,造成继续履行合同的更大困难. 当一方违约使另一方受到严重损害的,受损方有权要求暂停施工,以减少工程损失和保护受损方利益。 暂停施工后,合同双方都应努力消除暂停施工因素,及早复工。 12.1 承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承包人责任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不仅无权要求索赔,而且还应承担暂停施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责任。 12.2 发包人暂停施工的责任 由于发包人责任造成的暂停施工,承包人有权提出索赔。除应给予承包人工期或费用的补偿外,还应支付合理利润. 12.3 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 出现合同任一方因对方违约而遭受严重损害,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监理人应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示. 监理人的暂停施工指示应促进合同双方共同协商消除停工因素。 监理人未及时发出暂停施工指示,而又未及时答复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则承包人可自己采取暂停施工行动.,12.4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 承包人拖延和拒绝复工,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其增加的费用(包括承包人的合理利润)和工期延误责任由发包人承担。 12.5 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 暂停施工的持续时间定为56天作为界定为违约的界限,是考虑到我国的具体情况, 56天时间应能满足双方积极消除暂停施工因素的需要.太长了也会增加保证下一步争取按期完工的难度. FIDIC1999版定为84天,可能是由于考虑跨国合同处理的难度. 本款在分清合同双方暂停施工责任的基础上,将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而又拖延和拒绝复工的行为界定为违约。 13.工程质量 13.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质量管理应遵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0和33条的规定。 承包人应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 13.3 承包人的质量检查 承包人应负责对材料和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好详细的质量检查记录,13.4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应按本合同要求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和38条的规定,对承包人的施工工程和施工过程中的任何作业进行质量检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监理人和承包人应严格遵行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程序; 本款为监理人未按约定时间到场检查,以及承包人私自覆盖后重新检查的的工作程序,以及由此增加费用和工期延误的责任作了约定。 14. 试验和检验 14.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承包人应按本条约定的试验检验程序,以及技术标准和要求和施工图纸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检验结构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重新进行试验检验,但双方应按本款第14.1.3项约定,承担重新进行试验检验所增加的试验检验费用及其工期延误责任。 14.3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承包人负责。一般情况下,规程、规范中规定的常规工艺试验,其所需试验费用应计入所属的工程施工项目的报价中。 特殊的新工艺试验和大型的生产性工艺试验,一般均需编制专项试验计划,单独列项、总价承包。 。,15. 变更 “变更”是指工程招标后,由于合同双方确认的合同范围、项目内容和价格依据,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了变动,需要按合同约定的变更规则,及时调整(增加或减少)该变更项目的原合同价格。 15.1 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施工过程中,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工程项目发生了工作范围和内容的变动。这种变动对工程的工期和合同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应作变更处理。 本款规定的5方面变更范围和内容,属于通用性的,各行业可针对具体工程作详细约定,但不能删除其中一项应属于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专用合同条款中还可针对不同工程项目的不同计量和支付方法,进行数量指标、具体工艺、工序等形象目标变更的约定(举例)。 15.2 变更权 发包人需要进行的变更应通过监理人发出;承包人需要进行的变更,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建议,不能自行变更。 15.3 变更程序 本款约定变更的提出、估价及确认的工作程序,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在变更程序中的工作职责。 15.4 变更的估价原则 变更的估价原则应首先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为主要依据,如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可直接采用该项目单价。如合同中只有类似的变更工作项目,则可参考该项目单价,由监理人与双方商定新单价。 若合同中没有可参考的项目单价,则应采用合同约定的基础资料,按成本加利润的原则协商确定新的变更单价,15.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方案 承包人可对发包人的图纸和技术方案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和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应按第15.5.2项的约定奖励承包人。奖励额度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 FIDIC合同条件1999版建议以50%奖励额度给承包人。 15.6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主要用于变更和计日工支付,只能按监理人的指示使用。 15.7 计日工 承包人在投标时填报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使用费的计日工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合同文件,作为变更计价依据。 计日工的结算应按监理人批准的实耗人工工时、材料用量和施工机械台时数乘以计日工单价进行支付。 15.8 暂估价 在工程招标阶段已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项目,但又无法在当时准确定价格,可能影响招标效果,发包人可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一个暂估价。 暂估价项目的合同价达到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范围,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的监督下进行公开招标。,16. 价格调整 16.1 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 公式法调整物价波动价差是国际上通用的价格调整方法.其关键是应有国际公认的权威机构定期颁布价格指数作为多币种国际贸易中调整物价波动价差的依据. 我国近年来国际贸易的飞速发展,迫切需要在价格调整机制上尽快与国际接轨.事实上,我们很多对外贸易协议中都采用国际通用的价格调整方法. 公式法调价的优点是可在每笔进度付款中,及时消化价格波动因素。我国的工程建设领域采用公式法调价的条件应已基本具备,简单地说,我国应该已有颁布价格的权威机构. 但需要有一套定期颁布价格(包括价格指数)的管理办法,以及为专门颁发建设工程价格调整需要的价格期刊. 我国国内招标的建设工程只需使用价格.就能方便地使用公式法调价. 进入建设工程调价公式的调价因子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如水泥、沙石料、钢筋、型钢钢材 、油料等)、机械使用台时费等.,使用价格波动调整公式调整价差的操作要点是: 以投标前某一基准日(一般取投标日前42 天)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费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作为各投标人统一的投标报价依据。 以基准日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作为合同的基准价。在进度付款中,根据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所耗用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使用当日的价格(或价格指数)与调价公式计算价差,纳入进度付款。 本调价方法的核心是根据工程施工所需全部人工、材料和机械台时等因子的估计耗用量,在招投标时事先约定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和不调因子的定值权重,以公平分担价格风险的原则,计算出支付项目的价格波动价差。 本款第16.1.2项约定,采用造价信息调整价格差额的方法是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造价信息调整价差,这些造价信息应仅限于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波动信息,不宜包括其他如法律因素和政策性调整因素(这些因素应直接反应在物价波动上).,17. 计量与支付 17.1 计量 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单价子目计量. 按月为计量周期,按完成工程量计价支付。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子目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承包人完成的工程量应进行测量计量。 承包人每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表,监理人复核后进行月进度支付。 监理人可通知承包人联合进行复核测量,其复核成果即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承包人完成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汇总核查历次支付的工程量,双方确认该子目最终结算的准确工程量。 总价子目的计量. 按工程量清单各总价子目所列的总价支付。 承包人提交总价子目支付分解表,支付分解是以完成进度目标要求的形象面貌为依据。 总价子目一般不进行测量计量。若需要,进行测量计量的目的也只是为了核查完成的进度目标。 当前单价合同中的总价子目,除合同变更外,一般不进行价格调整,17.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在每月末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 监理人核查,并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向承包人出具进度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日内支付进度款。 政府投资资金的工程要遵守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这是发包人的责任。 进度付款中的错漏、重复应在汇总和复核中修正,并在当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17.6 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合同双方应结清全部合同款。 承包人按约定的期限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监理人在收到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核,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发包人应在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14天内支付应付的最终结清,延误支付应加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8. 竣工验收 18.1 竣工验收的含义 竣工验收是指发包人按合同要求对承包人完成工程的验收。 国家验收是国家根据法律、法规、规程规范等要求,针对发包人全面完成工程,正式投运前的验收。 18.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竣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的甩项外,已完成的全部工程项目。 合同要求的试验、检验,试运行和验收均已完成。 承包人已向监理人提交了为完成缺陷修复和甩项工程的实施计划。 备齐了合同要求的各项竣工资料。 完成了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完成的所有工作。 18.3 验收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按18.2款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在28天内提请发包人验收。 发包人验收后同意接受工程,监理人应在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工程接收证书。不同意接受的由承包人进行补救处理。 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应是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内不进行验收的视为验收合格。 18.4 单位工程验收 全部工程竣工前,需要使用已竣工的单位工程,可以先行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和结论成为全部工程验收的一部分。 发包人提前使用单位工程导致承包人增加费用,发包人应予补偿。,18.5 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有两种情况,一是发包人为提前取得效益需要,二是由于工程安全施工需要,如水利工程的泄洪建筑物。 施工期运行必须通过正式验收。 18.6 试运行 建设工程移交正式投运前,必须经过试运行。 试运行失败,若是发现新的缺陷,需要重新修复,并重新进行验收。 18.7竣工清场 竣工清场的主要工作是环境恢复问题,包括清理施工废弃物、恢复临时占地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措施。 19.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9.1 缺陷责任期 自实际竣工日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项目以验收日开始计算缺陷责任期。 19.2 缺陷责任 承包人承担工程缺陷责任,并承担修复费用。 发包人已接受使用的工程出现缺陷,应查明缺陷性质,属于发包人原因,如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的缺陷或损坏,应由发包人负责修复费用,还应支付利润. 属于原隐存的缺陷,或在发包人正常使用中,原修复的缺陷又遭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费用. 19.3 缺陷责任期的延长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或损坏,未能按原定目标修复,延误发包人使用,应延长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19.6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结束,承包人亦已完成缺陷修复,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出具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20. 保险 20.1 工程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可由承包人或发包人负责投保,但应以共同的名义投保,一般情况下,以承包人负责投保较好。 分标多的工程项目,可由发包人投保,以避免重复投保或漏保。 投标时,由发包人统一规定投保费额度,进入报价。 20.2 人员工伤事故的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投保其人员的工伤事故险。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投保其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险,投保费用进入报价。 20.3 人员意外伤害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为其雇佣的全部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投保费用进入报价。 20.4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责任区内(包括毗邻地区)由于第三者进入施工区受到的人身伤害和(或)财产损失。 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责任区内第三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21. 不可抗力 21.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在订立合同时可不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突发性事件。 发生不可抗力后,双方应共同收集造成损失的证据。 21.2 不可抗力的通知 一方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受阻时,应立即通知另一方。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应及时向另一方提交中间报告,直至不可抗力结束后提交最终报告。 21.3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不可抗力损害责任 永久工程和其施工所需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害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失和损害由承包人承担。 各自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各自承担。 承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完工,合理延长工期。 因一方责任延迟履行合同,在延迟履行合同期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不免除其责任。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承包人已订货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负责退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解除合同后,发包人与承包人的结清付款,参照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条款,由双方协商处理.,22.违约 22.1承包人违约 承包人违约情形 1)私自转让本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2)未经批准,私自撤离施工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3)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造成工程质量不合格,又拒绝清除; 4)未能按合同进度完成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 5)拒绝履行缺陷修复义务; 6)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第(1)(5)种违约情形,先通知承包人限期整改,并由其承担整改费用。拒绝或不认真整改可解除合同; 发生第(6)种违约情况可立即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后,发包人可立即进驻工地,扣留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并按合同享有索赔权利。 合同解除后的估价、付款和结清,可先由监理人按3.5款的约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按法律程序办理。 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将已签订的协议利益转让给发包人。,22.2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违约情形 1)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拖延或拒绝批准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 3)暂停施工后,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复工通知; 4)无能力继续履行合同。 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第(1)(3)种违约情形,承包人可发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28天内仍不履行义务,有权暂行停工; 发生第(4)种违约情行或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可发通知解除合同; 承包人通知解除合同后,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影响承包人应享有的索赔权利; 解除合同后,合同双方应妥善协商解决好解除合同后的结清付款,以及承包人的撤离事宜,有争议时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2.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合同任一方因其他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自己违约,仍应由违约方向另一方承担违约责任,23.索赔 树立正确的合同索赔理念,索赔是合同公平原则的具体体现,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具有促进合同双方认真守约的积极意义,。 23.1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发包人违约或不执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有权按本款约定的程序提出索赔。 本款提出以承包人知道索赔事件后28天的期限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否则丧失索赔权利。 处理好索赔,首先要求合同双方认真做好当时记录。 索赔事件有连续影响的,应做好延续记录,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应提交最终索赔通知。 23.2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按23.1款要求提交的索赔通知后,应在42天内与合同双方协商处理好索赔事件的结果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按第24款合同争议处理。 23.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接受竣工付款证书后,无权提出证书颁发前发生的索赔。 发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能提出工程接受证书颁发后的索赔。 承包人接受最终结清证书,完全终止提出索赔的权利。 23.4发包人索赔 发包人索赔程序与承包人索赔程序相同。 赔付金额从合同款中扣除或承包人用其他方式支付给发包人。,24. 争议的解决 24. 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监理人的协调下友好协商(第3.5款)。 提请独立的争议评审组评审。 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4.2友好解决 在提交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前或在争议评审、仲裁诉讼过程中,合同双方应努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4.3争议评审 合同双方在开工日后28天内聘请争议评审组。争议评审组由具有合同管理和工程实践经验的专家组成,是独立的第三方。 争议评审程序 争议评审申请人向评审组提交详细的申请报告,并附必要的文件、图纸和证明材料,并应将副本提交被申请人和监理人; 被申请人在28天内提交答辩报告,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争议评审组在14天内举行调查会,向争议双方调查争议细节,可要求双方提供补充资料; 调查会结束后14天内,由争议评审组在不受任何干扰情况下进行独立评审,并将评审意见提交争议双方; 争议评审期间,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确定的意见执行; 双方同意评审组意见,由监理人按正常的合同管理程序处理; 双方或任一方不同意评审组意见,评审组意见不具合同效力; 双方不接受评审意见,又不愿再继续协商的,任一方均有权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但在仲裁或诉讼法律前,仍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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